❶ 电子证据的特点有哪些
互联网技术实现人们以更便捷的方式进行信息传递、生产交易。但是,随着生产、生活逐渐互联网化,基于网络平台的行为产生纠纷时,以电子数据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证据证明过程成为难题。
所谓电子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电子数据”,在学术与实践中常称为“电子证据”,两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一般来说,电子证据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电文作为诉讼证据的统称。
电子证据特征:由于网络环境产生的数据极容易被改变、灭失、伪造甚至毁灭,因而电子证据作为司法认定的证据材料时,必须满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特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能力有误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审查和核实电子证据的标准。
真实性:审查电子证据出处、生产时间、地点、制作参与人、形成过程等情况,据此明确证据材料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有无删改、伪造等。
关联性:诉讼人应当对纠纷中带证明事实相关联的材料给予充分证明,根据认定规则尽可能保持证据材料原始状态有助于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证证据提供主体身份合法是前提条件,不仅包括证据收集身份要合法,还包括证据审查制作、收集、提取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另一方面,是证据材料收集方法与过程需遵从法律法规。
法规条文规范限制: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一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经司法鉴定未经篡改的电子证据;
“经具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标准的鉴定程序鉴定的电子证据,应被认定具有真实性。”
构建电子证据链闭环:由于电子数据实时产生、易灭失等特性,契约锁针对电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实时记录存证。将电子证据存证、取证贯穿在电子合同每一次操作过程中,构建电子证据闭环,确保电子合同的证据证明能力。
❷ 招标文件的质疑怎么写
你可以去质疑,但是你的质疑肯定站不住脚
提供软件著作权本身是合情合理的,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这次的采购项目,是硬件和软件配套的,缺一不可
同时提供软件著作权可以避免版权纠纷,否则一些空壳公司,低价竞标,为了保证利润,然后提供盗版软件给你用,你觉得可以吗?提供软件著作权可以保护采购人的权益。
另外招标文件没有要求软件必须与产品为同一品牌,类似的软件市面也许有很多相似的,所以没有倾向性或唯一性,名字是唯一的,但是能实现相同功能的软件都是可以的,不会因为你的软件著作权名字与招标文件不一样就不给分。
我们其实可以把软件著作权简单的理解为,“正版软件“证明,采购人提出这个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你可以去质疑,但是我只能说浪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