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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里的规范性文件有哪些类型

发布时间:2025-03-27 00:08:48

『壹』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什么区别效力哪个大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属于同一效力位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出现冲突的话,由下面的方式进行选择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1.先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

2.但是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则需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PS: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律位阶共有五级,分别是: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贰』 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条文

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相对的是“记述性法律条文”。这是目前法学理论(主要是刑法理论)中的一种分类。按通说观点,记述性的法律条文就是法条的表述事实,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而规范性的法律条文所表述的事实,需要法官进行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这就是记述性的。反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这就是规范性的。
用不太准确的语言来说,记述性的法律条文不易产生异议,而规范性的条文容易产生因人而异的理解。

『叁』 请问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哪些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可以反复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恰恰相反,是指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例如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

『肆』 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属规范性文件,还是法律

属于规范性文件,有可能属于规范文件中的地方政府规章,但不属于法律。
法律分析
目前,我国存在着很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文件,也有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出台文件。由此可见,规范性文件是一个范围非常广泛的概念,其中包括许多不同类型、不同效力层级的文件,主要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等。对于这些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不同文件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首先,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的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等。根据该法规定,设区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因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界定来看,地方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地方政府规章,而不属于法律。不过,如果从广义的、非严格的概念上理解“法律”,则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纳入法律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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