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涉密文件管理规定
一、涉密文件管理规定是什么
1、涉密文件的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名保密专干,具体负责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专门的涉密迟樱启文件信息制度资料登记制度,与非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分别登记管理;
(3)文件管理人员收到涉密文件后,应在专用的登记本上予以登记。登记后,交局办公室负责人确定传阅范围;
(4)文件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传阅范围进行传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颂渣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码如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涉密文件丢失怎么处理
涉密文件丢失的处理措施如下:
1、如果是绝密级就需要立案,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2、如果是其他密级,要看单位制度规定,这属于严重违规,一般应该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调离涉密岗位并处罚金。
㈡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一
为加强鼓楼区委办公室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规范相关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相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接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由办公室保密人员负责拆封,并设立专簿登记。接收人员需及时完成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发文制度
分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发文人员需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应遵循《保密法》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文件应编排顺序号。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时,该计算机不得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密件应在内部文印室印刷,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阅读(传阅)制度
涉密文件、资料的传达和阅读应限于规定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向无关人员泄露内容。传阅涉密文件时,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录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需签字并主动退回,不得横传。对急办文件,保密员应及时催办。绝密级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即阅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员在场。
五、借阅制度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如需在场所外阅读和使用,需履行严格的借阅手续。借阅人应对文件的安全和保密负责,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带回家或至其他公共场所。保密员应对借出的文件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六、清退制度
应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应退回原制发机关、单位。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七、销毁制度
需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登记造册,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销毁。送至指定造纸厂销毁时,应有保密员等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二
一、涉密文件(包括确定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刊物、教材等)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
二、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涉密文件应存放在铁皮柜内。对绝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
三、学院各部门阅办的涉密文件应及时清退。一般情况下,绝密及文件不超过一个月,机密级以下文件不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到保密室办理借用手续。
四、携带涉密文件外出,绝密级必须由学院领导批准,机密级以下必须由处、部、系、附属医院领导批准。严禁携带涉密文件到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五、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部资料、刊物等,应妥善保管,定期清理和销毁。
六、销毁涉密文件应按规定登记、审批,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严禁将各类涉密载体或内部资料、刊物当废品出售。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三
一、收文制度
接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由办公室保密人员负责拆封,并设立专簿登记。接收人员需及时完成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发文制度
分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发文人员需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应遵循《保密法》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文件应编排顺序号。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时,该计算机不得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密件应在内部文印室印刷,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阅读(传阅)制度
涉密文件、资料的传达和阅读应限于规定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向无关人员泄露内容。传阅涉密文件时,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录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需签字并主动退回,不得横传。对急办文件,保密员应及时催办。绝密级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即阅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员在场。
五、借阅制度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如需在场所外阅读和使用,需履行严格的借阅手续。借阅人应对文件的安全和保密负责,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带回家或至其他公共场所。保密员应对借出的文件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六、清退制度
应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应退回原制发机关、单位。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七、销毁制度
需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登记造册,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销毁。送至指定造纸厂销毁时,应有保密员等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㈢ 国家涉密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授权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
第十一条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行使所授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定密授权不当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对所授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授权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
第十三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定密责任人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四章国家秘密确定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第二十二条国家秘密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
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
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主办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征求协办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
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定密工作,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五章国家秘密变更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六章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机关、单位经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第三十二条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条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第三十五条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当作删除、遮盖等处理。
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档案,应当进行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符合解密条件的档案,应当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其解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定密监督
第三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定密授权等定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机关、本单位年度国家秘密事项统计情况。
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年度定密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定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确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或者责令整改。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
(二)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
(三)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
(六)未按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
(七)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
(八)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中央国家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及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国家局,以及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
(二)“省级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包括地(市、州、盟、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区、盟设立的派出机构;
(四)第九条所指“经常”,是指近3年来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确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1990年10月6日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同时废止。
㈣ 秘密文件管理规定
1. 法律分析:机要文件,其眉首左上角标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文件,均属于保密范围。办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守则》中的“十不准”规定:
1) 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 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3) 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4) 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5)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6)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7) 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8)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9) 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10) 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㈤ 保密文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各项制度和规定,增强保密观念,提高防范意识,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下面是保密文件管理条例,欢迎参阅。
保密文件管理规定1
随着公司的发展与规范,企业秘密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为了更加有力地贯彻实施公司的保密制度,防止公司企业秘密的泄露和流失,特针对文件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公司的保密文件是指与公司一切经营活动有关的,公司不允许向外发布和扩散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文件、函件、文档、 报告 、报表、纪要、目录、清单、合同、协议、备忘录等。
第一条密级划分
保密文件根据其内容不同,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公开文件等四个级别:
1、“绝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最重要的机密,关系公司未来发展的前途命运,对公司根本利益有着决定性影响的保密文件;
2、“机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的重要秘密,其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保密文件;
3、“秘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一般性秘密,其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的保密文件;
4、内部公开文件:是指仅在公司内部或在公司某一部门内部公开,向外扩散有可能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保密文件。
第二条密级确认
保密文件由拟制人根据文件密级不同,提交不同级别的领导进行密级确认,在确认之前不得将文件内容透露给与确认密级无关的人。
密级确认的具体权限为:
1、绝密文件与机密文件由公司高层领导确认。
2、秘密文件由各部门或项目经理级领导确认。
3、内部公开文件由发文部门根据需要进行确认。
第三条密级标识
密级确认后,文件应当按其密级在其醒目位置加盖或加印相应标识。
1、绝密文件应当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左上角加盖“绝密”专用印章,其专用章戳由总裁保管。
2、机密文件应当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左上角加印“机密”字样。
3、秘密文件应在其文件首页的左上角打印“秘密”字样。
4、内部公开文件应打印“内部文件”、“内部资料”等字样。
第四条文件打印
1、绝密、机密文件:由专门人员打印。
2、秘密、内部文件:打字员打好后,应将磁盘文件定期删除。公司将对删除情况不定期检查。打印人员不得私自拷贝秘密文件。
第五条分发
1、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分发应当有所记录。绝密、机密、秘密文件必须发至收件人本人,并由收件人签收。
2、内部公开文件可以按部门分发或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内张贴,也可以在公司内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
3、绝密、机密文件严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公开和传送,秘密文件如需在网络上传送,应得到相应领导的批准。
4、在对外合作中,如确需向合作方提供公司保密文件的,应当首先按其密级由相应领导书面批准,并在提供前与之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条查阅、申请复制
1、查阅权限:
查阅公司文件必须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
绝密文件、机密文件:公司总裁及其签字批准的人员。
秘密文件:项目经理以上领导及其签字批准的人员。
2、严禁复制绝密文件。申请复制文件必须填写复印申请单,机密文件必须
交由总裁批准,秘密文件由部门或项目经理签字批准。
第七条文件保管、存档
1、绝密、机密文件由文件的签收人和签发人亲自保管。秘密文件由收件人本人保管。内部公开文件一般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
2、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查阅人和机密、秘密文件的复制应当在文件保管人处进行登记,以备核查。
3、如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保管人不慎将文件丢失,应立即向公司相应的领导汇报情况,尽快挽回影响。
1)公司绝密以及行政机密、秘密文件在在档案室存档;
第八条保密责任
1、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保管人不得擅自复制文件,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这些文件。
2、严禁未被授权的人员查阅、复制和摘抄绝密、机密、秘密文件。
3、员工在 离职 时不得携带公司的秘密、机密、秘密和内部公开文件。
4、如以上行为一旦发现,公司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九条过期文件的销毁
超过保存期限且经总经理以上级别鉴定审批的无价值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保管的文件进行清理。并且制定销毁清册入档保存。
第十条监督和检查
各部门领导应当对本部门机密、秘密文件的保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指正,对严重违反者要立即上报。同时对本部门机要文件的控制情况有所记录,并应根据最新记录对各保密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要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规定,可能或者已经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要立即汇报公司最高领导。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制度由辽宁缘泰集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字审批后予以执行;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文件管理规定2
一、目的:
为了更加有力地贯彻实施公司的保密制度,防止公司秘密的泄露和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公司的保密文件是指与公司一切经营活动有关的,不允许向外发布和扩散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文件、函件、文档、报告、报表、目录、清单、合同、协议、记录等。
三、密级划分
保密文件分为机密文件、保密文件和内部公开文件:
1、“机密”文件:指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及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保密文件;
2、“保密”文件:指关系公司未来发展,对公司根本利益有影响的保密文件;
3、内部公开文件:指在公司内部公开,向外扩散可能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文件。
四、密级确认
保密文件根据文件密级不同,由拟制人提交部门领导做密级确认。
密级确认的具体权限:
1、机密文件:公司总经理确认。
2、保密文件:各部门经理确认。
3、内部公开文件:发文部门根据需要确认。
五、密级标识
1、机密文件应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左上角加印“机密”字样。
2、保密文件应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左上角加印“保密”字样。
3、内部公开文件应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左上角加印“受控”字样。
六、打印和发放
1、机密文件、保密文件、内部公开文件需专人打印。
2、文件发放要有记录。机密文件、保密文件须发至收文人本人并有签收记录。内部公开文件可按部门发放。
3、如确需对外提供保密文件的,应按密级由相关领导书面批准后,在提供前应先与需要方签订保密协议。
七、查阅、复制
1、查阅权限:
查阅文件须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
机密文件:总经理签字批准。
保密文件:部门经理签字批准。
2、复制权限:
复制文件须填写复印申请单。
机密文件:总经理签字批准。
保密文件:部门经理签字批准。
八、保管、存档
1、机密文件:文件的签收人和签发人保管。
2、保密文件:收件人保管。
3、内部公开文件:部门负责人保管。
4、机密、保密文件的查阅和复制应在文件保管处登记,以备核查。
5、机密、保密文件的保管人若将文件丢失,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挽回影响。
6、机密、保密文件须在存档室存档。
九、管理责任
1、保管人不得擅自复制机密、保密文件,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这些文件。
2、不得让未被授权的人员查阅、复制、摘抄机密、保密文件。
3、员工在离职时不得携带公司的机密、保密和内部公开文件。
4、以上行为一旦发现,公司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十、文件的销毁
过保存期限的经总经理审批的无价值的文件,保管人员应对这些文件进行清理。并制定销毁清册保存。
十一、监督和检查
部门领导应对本部门机密、保密文件的保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作好控制情况的相关记录,公司对各部门保密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严重的要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密文件管理规定3
随著公司的发展与规范,企业秘密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为了更加有力地贯彻实施公司的保密制度,防止公司企业秘密的洩露和流失,特针对文件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公司的保密文件是指与公司一切经营活动有关的,公司不允许向外发布和扩散的档,包括但不限於各种档、函件、文档、报告、报表、纪要、目录、清单、合同、协定、备忘录等。
第一条密级划分
保密档根据其内容不同,划分为机密、秘密、内部公开档等三个级别:
1、机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的重要秘密,其洩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的保密档案,包括以下几类;
1.1 财务分析报告;
1.2 对高层管理者的考核报告;
1.3 对高层管理者工资分配方案及所属文件;
1.4 涉及项目成本、利润的报告或论证材料;
1.5 公司尚未实施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决策、公司项目技术的核心资料;
1.6 公司 其它 认为应列入机密范畴内的文件资料。
2、秘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一般性秘密,其洩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的保密档;
2.1 公司注册及相关文件;
2.2 技术资料、爆炸图、原理图、新项目ID图纸等重要图纸;
2.3 立项报告、产品发进度分析报告;
2.4 含有价格信息的BOM,成本分析表等。
2.5涉及公司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情报的来往文书,以及与相关方签订合同、协议文
本;
2.6战略合作夥伴的商业信息,如;对帐单、订单及以盈利为目的的技术方案等;
2.7 公司在申请过程的尚未得到批复专利信息
2.8公司其它认为应列入秘密范畴内的文件材料。
3、内部公开文件:是指仅在公司内部或在公司某一部门内部公开,向外扩散有可能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受控文档。
3.1 管理体系所涵盖的授控文件及各种工作条例、 规章制度 ;
3.2 一般业务工作来往文件(不涉及机密、秘密的文件);
3.3 各类一般性的请示、通知、会议纪要、简报、情况反映等;
3.4 行政管理工作的计划、 总结 、报告;
3.5 一般性的月、季 工作计划 与 总结报告 ;
3.6 有关干部任免、调配、定级等的文件;
3.7 财产、物资、档案等各类行政交接手续凭证。
第二条密级确认
保密档由拟制人根据档密级不同,提交不同级别的领导进行密级确认,在确认 之前不得将档内容透露给与确认密级无关的人。
密级确认的具体许可权为:
1、机密档由公司高层领导确认。
2、秘密档由各部门或专案经理级领导确认。
3、内部公开档由发文部门根据需要进行确认。
第三条密级标识
密级确认後,文件应当按其密级在其醒目位置加盖或加印相应标识。
1、机密文件应根据文件类型,分别用不同档案袋密封,封口处加盖“机密文件章”
2、秘密文件应当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左上角加印“秘密”字样。
4、内部公开文件行政类应加盖 “内部资料”印章;受控文件由文控该“受控文件”印章
第四条档列印
1、机密文件:由专门人员负责列印。
2、秘密:由起草人员排好版经确认OK後,应加密存档。未经授不得随便列印、拷贝或以其它形式扩散到第三方。
第五条分发
1、机密、秘密档的分发应当有所记录。机密、秘密档必须发至收件人本人,并由收件人签收。
2、内部公开档可以按部门分发或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内张贴,也可以在公司内部电脑网路上发布。
3、绝密、机密档严禁在电脑网路上发布、公开和传送,秘密档如需在网路上传送,应得到相应领导的批准。
4、在对外合作中,如确需向合作方提供公司保密档的,应当首先按其密级由相应领导书面批准,并在提供前与之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条查阅、申请复制
1、查阅许可权:
查阅公司档必须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
1.1 机密文件: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批准。
1.2 秘密文件:公司副总经理或项目经理以上领导签字批准。
2、严禁复制机密档。
2.1 申请复制档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单,机密档必须交由总经理批准,秘密档由副总
经理或项目经理签字批准。
第七条档保管、存档
1、机密档由档案的签发人或授权人亲自保管。秘密档由收件人本人保管。内部公开档一般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
2、机密、秘密档的查阅人和机密、秘密档的复制应当在档保管人处进行登记,以备核查。
3、如机密、秘密档的保管人不慎将档丢失,应立即向公司相应的领导汇报情况,尽快挽回影响。
第八条保密责任
1、机密、秘密档的保管人不得擅自复制档,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这些档。
2、严禁未被授权的人员查阅、复制和摘抄机密、秘密文件。
3、员工在离职时不得携带公司的机密、秘密和内部公开文件。
4、如以上行为一旦发现,公司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追究其民事和刑事 责任。
第九条过期档的销毁
1. 机密文件和秘密文件经权责人员确认无价值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保管的文件进行清理并用碎纸机粉碎销毁。
2. 内部公开档作废,行政类不做统一处理,各部门自行负责处置;体系受控文件由文控统一回收处理。含有技术参数、生产工艺参数的文件及BOM直接用碎纸机粉碎销毁。其它可做再生纸使用。
第十条监督和检查
各部门领导应当对本部门机密、秘密档的保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指正,对严重违反者要立即上报。同时对本部门机要档的控制情况有所记录,并应根据最新记录对各保密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要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规定,可能或者 已经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要立即汇报公司最高领导。
第十一条附则
1. 本规定自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立即生效行;
制定: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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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涉密文件管理的要点是什么
涉密文件的管理包括收文、发文和日常管理三个主要环节。
1、涉密文件(包括确定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刊物、教材等)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
2、涉密文件由各单位机要保密人员统一管理,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涉密文件应存放在铁皮柜内;对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资料。
3、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涉密电报、文件、资料,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外出开会发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单位后及时交给机要人员处理;
4、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机要人员直接传递,不得逾越机要人员任意横传。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机要人员办理手续。
5、涉密文件、资料,不经发文单位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复印、翻印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6、凡因工作需要复印、印制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复印后的涉密文件资料要按原件密级管理。
7、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准在公共场所停留、游览、购物、探亲访友等,返回单位后要及时交机要保密人员保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8、当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将自己使用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全部移交;
9、涉密文件资料的清退和销毁。阅办的涉密文件应当及时清退,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交由市保密局统一集中销毁,个人均不可自行、随意销毁。严禁将各类涉密载体或者内部资料、刊物当废品出售。对违反保密规定,使涉密文件资料发生失泄密的,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10、涉密文件资料须定期收回上交,发现丢失,及时汇报并立即追查处理。
11、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部门造册,按照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由领导批准后统一处理,不得擅自销毁。
(6)如何管理秘密文件扩展阅读:
收文环节:
收文管理包括检查、登记、批办、传递等步骤。收到密件后,首先要检查来文封皮的状态,看是否有损坏或被窃的痕迹,在回执单或送文簿上签署姓名、时间。
其次,在专门的密件登记簿上登记收到的全部密件,除了常规的登记项目外,还应注明密级、编号、份数、制作日期。
第三,将密件交由办公室主任处理。
与本企业有关的商业秘密文件,办公室主任应当认真进行拟办,提出合理的利于保密的意见,再由分管领导根据拟办意见对密件处理作出决定。由于拟办意见关系到商业秘密的生死存亡,应当极为慎重,选择的承办部门、人员都要尽量认定为可靠的,而且知密的范围要尽量小。
办理中由于需要其他部门及人员的协助而必须提供信息时,要先向他们声明保密原则,并尽可能地以最小的商业秘密信息量得到他们最大的协助。
第四,密件必须由专人传递并负责跟踪密件的整个办理过程,密件在同一个人手中停留的时间不能太长,传递文件的文书人员应该做到及时送达,及时传阅,并监督办理过程。
发文环节:
发文环节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草拟文件时,有保密事项后应当马上做标记,并划定密级,限制秘密文件的范围。审核、签发与复核,是对文件内容的把关,层层监控为的是使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产生阶段就得到很好的保护,以减少后患。
密件缮印要在专门的机要文件缮印部门进行,商业秘密文件的原稿与缮印稿都要注意保密,同时还要注意在缮印过程中留下来的一些印坏了的废弃文件,这些废弃文件要用碎纸机处理,不能随意堆放或卖给废品收购站。
需要用印的文件要加盖发文机关或企业领导人的印章,一般应由负责人亲自加盖,企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要限制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数量,待发的公文要进行封装,负责密件工作的文书人员应当认真清点密件的印数,核对要发往的机关部门,装封后加盖密级章,贴上密封条加盖密封章,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发送。
日常管理:
首先,应根据信息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将企业信息划分为不同等级,设定不同的知密范围,限制信息的传播途径,积极主动的防止竞争对手窃取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企业的信息。
其次,企业应明确涉密人员的范围、权限和责任,严格控制商业秘密在本企业之中的传播范围,明确规定作为一项商业秘密,哪些人需要知道,哪些人不需要知道。
否则人多口杂,一不留神就泄密,而且不利于责任的有效追究。
第三,在库房管理中,可确立多人负责和有限职责的原则,采用分割组合方法保管存储商业秘密文件。
例如,可将商业秘密的关键部分分解,限定员工只接触一部分,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整的商业秘密。库房设施要可靠,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密码门,只有文件管理人员才有密码通行证、定期更换密码;密件平时应锁入保险柜。
第四,在用户利用管理中,要规定借阅范围、时间和签阅手续,管理者要跟踪密件的流动,最好借阅者就在机要室或阅文室查阅该文件,有特殊情况的也要当天借当天还。文件的复制要有规定和限制,原则上不应允许复制。商业秘密文件办完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以免发生商业秘密纠纷时无法举证。
为确保敏感的公司文件的安全,对于废弃的文件,不要将它们往废物篓一扔完事,而应广泛使用文件粉碎机,将企业废弃文件彻底销毁,使文件无法复原,以免竞争对手从中分析出本企业的竞争动向。
㈦ 密级文件管理规定
密级是档案文件保密程度的等级,一般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那么密级文件有哪些相关管理规定呢?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密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如下
一、 秘密文件的范围
第一条 凡不能公开发表的涉及党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电报、图表、资料、图书、刊物、教材、照片、录音带、录相带、拟制文件和资料过程中形成的草搞和清样,打字腊纸、复印废页、印刷余份等,都属本办法所指的秘密文件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 秘密文件根据秘密程度的高低划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各单位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发〔64〕627号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秘密文件的密级划分细则。
第三条 不宜对外公布的文件、刊物、资料、图片等,可做为内部材料,不划密级,但应注意保存,不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对外泄露。
二、 文件制发
第四条 文件制发部门要根据文件内容、秘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适当的密级、印份、发送范围和阅读级限,由制文部门的负责人核定签印。
第五条 秘密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份数,一律由内部机要打印人员或具备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制,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印制。
三、 文件管理第六条 各单位的秘书部门,是负责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部门,是秘密文件收发、运转的枢纽,必须严格责任制度,切实做好秘密文件的接收、登记、分发、运转、清退、立卷、保管、销毁和移交等各个环节的保密。
第七条 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须交秘书部门的文件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条 秘密
文件应由经管文件的人员拆封,领导亲启件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拆封,他人不得自行拆阅。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关于翻印、复印文件的规定。上级机关的发文,属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翻印、转发。凡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复印、翻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经制文部门同意,并要严格控制份数,不得改变使用范围。复印件要同原件同样管理。
第十条 县、团级以上单位,未配专职文书人员的,不发给文件。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库房或文件柜内,对平时使用的秘密文件,应妥善保管,用后随手入柜加锁。
四、 文件阅读
第十二条 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阅读,不经制文部门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第十三条 传阅秘密文件,要由机要人员填写传阅单,统一掌握,阅后主动退回,不要横传,对急办的文件,机要人员要及时催办。
第十四条 秘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阅读,不得带到宿舍、医院或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借阅秘密文件,要履行严格的借阅手续。绝密文件应当天交回,再用再借。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文书人员对借出的文件应及时追回。
第十六条 不经组织批准,个人不得随意摘记秘密文件内容,不得利用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为公开报刊撰写稿件。
五、 文件传递
第十七条 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往外地,应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重要密件,须由机要交通递送或派两名专人护送。
(二)市内传递,由机要人员递送。绝密件、密码电报,须由机要人员用专车递送。
(三)单位内部传递,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签收手续,无关人员不得代收、代送。
(四)向驻外机构递送,要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在公开函电中暴露我秘密机构的名称和性质。
(五)向我驻港澳机构寄发文件、资料和函件,一律通过机要寄“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转送,不得向港澳直接邮寄。
(六)文件要密封,标明密级,放在文件包、箱内,做到文件不离人,专程直送,不得他往,并严格签收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外出工作,不得随身携带绝密、机密级文件。干部 出国 工作,一律不准携带各类秘密文件,如有特殊需要,按外交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 文件核对和清退
第十九条 各单位文件管理人员对保管的秘密文件应做到:绝密文件一周一核对;机密文件半月一核对;秘密文件一月一核对。在核对中发现短缺文件应立即查找,其中秘密以上文件应立即 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的文件实行一季度一清退。每年三月底市委、市府两个办公厅将上年各类秘密文件的清退情况向市保密委员会作出报告。
七、 文件交接
第二十一条 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秘密文件应随同文书档案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应清退的,退回原发文部门;
(二)应归档的,整理立卷移交档案部门;
(三)需带往合并单位的,移入合并单位;
(四)无保存价值的,按规定销毁。
原机构应按上述办法将文件、档案登记造册,认真移交,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始得结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人员工作变动时,须对所管秘密文件进行清点移交。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对个人使用的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带走,更不能随意销毁或遗弃,必须全部移交清楚后,才能离开。
八、 文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文书人员按照立卷规定的要求,在搞好文件催办和清理的基础上,分类立卷归档,并于三月底前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九、文件销毁
第二十四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查批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派专人护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尽。市内五区安排在青岛造纸厂、人民造纸厂监销,各县(市)和黄岛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有保密条件的造纸厂监销。在装卸、运送、监销过程中,要有安全 措施 ,严防丢失或被窃。
第二十六条 一切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和资料,均不准向物资回收部门或私人出售。
十、机要人员条件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配备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选拔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并要坚持先审后用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不适合做机要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尽到下列责任: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对党忠诚,坚守岗位、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对刺探、窃取、出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敢于斗争。
(三)模范遵守中央十项保密守则和省、市的有关保密规定。
(四)文件管理清楚,各种手续完备,文件运转及时、准确,不失密。
第二十九条 承印秘密文件的单位,要对职工加强保密 教育 ,落实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印刷过程中的安全。
十一、 奖惩办法
第三十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者;及时发现他人违犯保密制度,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重大损失者;在危难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维护和保卫秘密文件安全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违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包括丢失秘密文件)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制订秘密文件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模范地执行本办法,并督促检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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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密文件管理规定3篇
2. 进一步加强涉密文件的管理规定
3. 机要文件相关管理规定
4. 办公室文件管理制度3篇
5. 公司文件管理规定范文3篇
6. 文件管理制度范文3篇
㈧ 涉密文件管理规定
一、定密制度
1、建立定密工作组织。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依法所产生(应依据《保密法》及相关保密规定呈报上级审定)或所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在保密期限内对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解密等项工作。
2、严格遵循定密工作程序。①领导人交办工作事项时,应事先提出保密和定密的要求;②承办人在公文送审签发单或定密审批单上提出定密具体意见;③定密审核人对承办人提出的定密具体意见进行审核;④主管领导人或授权的分管领导人签发批准;⑤办公室按签发单的内容要求作最后处理印发行文。
3、加强对定密工作的检查监督。定期对本单位定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定密工作有序开展。
二、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收发
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应由保密员负责。因特殊情况,保密员不在单位时,由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
接收涉密文件,应单独设薄登记。对外发出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三、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制发
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且在本单位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不撤回执行申请,也不是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暂时中止执行。
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容申请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内部符合安全保密的地方进行。
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
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以及密级标志的规定,履行定密程序,及时作出标志。
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传阅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借阅涉密文件资料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并当天归还。
五、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清退、销毁
秘密文件、资料原则上要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可咨询保密部门清退办法。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工作人员造册,按照有关保密法规,报相关部门审批处理,不得擅自销毁。
违反本制度,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