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院的判决文书具体有哪几种
★什么是司法文书?司法文书的类别、基本特点和作用。
1.司法文书的概念:
当前较为通用的法律文书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它包括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司法文书、公证机关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文书和律师代书和自用的律师实务文书。这些文书的制作主体既是包括各司法机关和依法授权的执法机关,也包括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司法文书的类别: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
(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
(2)依写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3)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4)从文书体例上划分大致可分为信函式、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实录式。
3.司法文书的基本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各种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文书立意的依据。
(2)形式的程式性。法律文书属于程式化特点十分明显的文书,其严格的程式虽然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但因它对内容也形成一种固定的规定性,所以也不容忽视。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①结构固定化;②用语成文化。
(3)内容的法定性。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都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4)语言的精确性。法律文书对语言有很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法律文书都是涉及国家、集体、个人根本利益的有现实法律意义的文书,语言运用必须高度精确。
(5)使用的实效性。法律文书都是为解决一定的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是最讲求实效的。
4.司法文书的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如下:(1)遵循格式,写全事项;(2)主旨鲜明,阐述精当;(3)叙事清楚,材料真实;(4)依法说理,折服有力;(5)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主要应当写明哪些要素?
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要求写明的事实要素,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关刑事案件的案情叙述;另一类是有关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包括大量的非诉讼案件的事实叙述)。前者要求写明作案(指构成的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和被告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态度以及证据等。后者围绕着当事人各方的纠纷事实来记叙,包括纠纷的内容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纠纷的发展过程(起因、过程、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以及证据。
★法律文书语言应用的具体要求
1.表意精确,解释单一。
法律文书是一部分体现和贯彻国家法律的文字形式,一部分是当事人向国家执法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某项法律要求的文书。因此,它的文字必须做到表意精确、解释单一,以避免给理解和履行带来任何问题。
2.文字精炼,言简意赅。
因为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公文或当事人向执法机关呈递的文书,,语言文字必须精练简洁,不能事无巨细、冗长拉杂,但是必须说明的情况和事实、必须阐述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又不能讲得过于简略或粗疏;所以必须做到文意赅备。
3.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属于公文语体。朴实无华、严谨庄重是为其严肃的法律内容所制约的。
4.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法律文书的语言为规范化的书面语言。它力求合乎语法规则,句子规整,成分齐全。
5.褒贬恰切,爱憎分明。
法律文书的内容大都与处理违法侵权以及犯罪行为的案件有关。因而法律文书对是非正误有鲜明的褒贬态度和浓厚的感情色彩。
6.语言诸忌,竭力避免。
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中也常有些必须竭力避免的通病,必须引起重视。一是忌方言方语;二是忌用流氓黑话;三是忌用脏话;最后力求避免错别字的使用。
★什么是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的作用是什么?
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
作用:是对案件侦查活动的总结,集中地反映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同时也是检察、审判工作的基础材料。
★起诉意见书叙述犯罪事实的要求有哪些?
第一,要全面准确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第二,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对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分清每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罪责。
第四,叙述犯罪事实时,要列举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
★起诉意见书正文部分包括哪两方面内容?
包括犯罪事实和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根据两方面内容。
★起诉意见书在制作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1.客观地反映案件情况。(1)要以事实为根据。(2)未经审查核实的材料,不能在起诉意见书中使用。(3)引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时,不能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一定要保持原意。(4)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叙述要明确、具体,不过过于抽象、笼统、概念化。
2.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
3.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叙述犯罪事实的方法有哪几种?
有以下四种:(1)按时间顺序叙述,即按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叙述;(2)按犯罪性质来叙述,即按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3)按综合归纳法叙述;(4)多种方法并用。
★什么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
公安机关的侦察文书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
★侦查文书分为哪几类?
分为:1.立案、破案类;2.律师介入类;3.强制措施类;4.讯问犯罪嫌疑人类;5.调查取证类(含搜查、扣押类);6.延长羁押期限类;7.侦查终结类;8.补充侦查、复议复核类。
★什么是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对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对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时制作的报请领导审批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文书。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正文包括那些内容?
1.案件受理情况;2.立案根据;3.立案理由;4.侦查计划。
★检察文书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现人民检察机关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
2.作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是总结经验和复查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宣传法制的重要材料。准确制作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对于依法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的分类、制作和基本要求
1.分类:(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两大部分。(2)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又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3)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记忆,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和其他文书。(4)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反贪污贿赂与法纪检察)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包括刑事赔偿)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5)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如起诉书),填空式方式(如批准逮捕决定书),笔录式文书(如讨论案件笔录)和表格式文书(如送达回证)四类。
2.制作:人民检察院对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必须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不能允许发生丝毫差错,否则将会给检察机关和国家的威信带来不良影响。
3.基本要求:(1)准确规范。(2)严格依法。(3)说理充分。(4)办案及时。
★起诉书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2.作用:对侦查机关来讲,起诉书是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对检察机关来讲,起诉书既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交付审判的文件,又是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对审判机关来讲,起诉书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审判活动,既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又是法庭审理的基本内容;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讲,起诉书既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其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件。
★制作起诉书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起诉书叙写案件事实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叙述事实要客观、准确。起诉书叙述的犯罪事实,必须是与犯罪事实本身具有同一性。(2)叙述事实必须要素完整。事实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3)叙述事实必须层次分明。各种犯罪行为的事实安排顺序不尽相同。一般常见的有“先重后轻顺序”、“客观过程顺序”和“被告人顺序”等。(4)叙写事实要正确处理特殊问题。一是注意保守党和国家机密;二是不写有伤风化的情节;三是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在叙述犯罪事实之后,也应一并叙明;四是涉及非本案被告人的人员姓名时,应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五是共同犯罪案件,一名或数名共犯在逃的,写该在逃犯姓名时,可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另案处理”。
★制作起诉书阐述理由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阐述起诉书的理由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准确概括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2)准确引用法律。(3)准确阐述定罪处罚的倾向性意见。(4)准确写明起诉决定。
★什么是抗诉书?它的种类和作用。
1.抗诉书概念: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判决或载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2.种类:刑事、民事、行政抗诉书。
3.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重要工具,对于纠正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什么是刑事抗诉书?种类有哪些?
1.抗诉书概念: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载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2.种类:
★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和作用及其类别
1.概念: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诉讼文书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2.作用:刑事裁判文书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适用刑事法律、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又是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的生动教材。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审判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3.类别: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主要指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作用
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构成何种罪,并科以刑罚、免除刑罚或者宣告无罪等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哪些事实不能出现在刑事判决书上
1.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
2.只有一般轻微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属于思想认识、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缺点错误的;
3.已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追究的犯罪事实;
4.历史上已经处理过的行为;
5.应按党纪、政纪处理的或者与本案无关的事实。
★一审刑事判决书在制作事实时应注意哪些内容?
1.叙述事实时,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等内容,并以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
2.叙述事实必须是重点突出、层次清楚。
3.叙述事实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4.叙述事实的文字要准确、朴实、不夸大、不缩小,如实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
★一审刑事判决书正文包括哪几项内容?
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内容。
1.事实,包括(1)控辩双方的意见;(2)法院确认的犯罪事实。
2.理由,包括(1)确定罪名;(2)确认量刑情节;(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对于辩解、辩护的主要理由,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4)确认辩解、辩护的理由是否被采纳。(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叙述事实,应当写清哪些要素?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叙写事实时,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以及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等内容,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判决理由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确定罪名,应以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2)确认量刑情节。(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对于辩解、辩护的主要理由,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4)确认辩解、辩护理由是否被采纳。(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
★刑事裁定书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的书面决定。
2.作用: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文书之一,其格式、内容和制作方式与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但内容一般比较简单。
★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作用及其种类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2.作用:民事裁判文书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适用民事法律、法规,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又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生动教材,还是客观地衡量审判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它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3.种类: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按照审判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又可分为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和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和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再审民事判决书、再审民事裁定书和再审民事调解书。此外,还有为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等案件就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2.作用: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民事判决书的一类。民事判决的作用是一致的,基本根本作用在于正确地处理各类民事权益纠纷,保证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果制作要求是什么?
书写判决结果,要求做到明确、具体、完整。
明确,就是主文要明确地指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结论。
具体,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必须是具体的,应具体到如何履行、何时履行。
完整,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要全部交代清楚,不要有遗漏。
❷ 南京大屠杀史料集7:东京审判目录
本册说明
一、东京审判的法律文件
(一) 国际条约
1. 非战公约
(二) 国际声明
1. 中美英三国促今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
2. 盟军最高司令的特别声明
(三) 法庭文件
1.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2.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
3.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的修正与补充
(四) 相关文件
1. 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报告
2. 基南的讲话
二、起诉方有关日军南京大屠杀的证据
(一) 证人出庭作证与回答质证
1. 威尔逊的证词与回答质证
2. 许传音的证词与回答质证
3. 尚德义的证词
4. 伍长德的证词
5. 陈福宝的证词与回答质证
6. 贝茨的证词与回答质证
7. 多田俊的证词与回答质证
8. 桥本欣五郎的证词与回答质证
9. 伊藤信文的证词与回答质证
10. 马吉的证词与回答质证
11. 梁庭芳的证词
12. 对田中隆吉的质证
(二) 法庭上宣读的书面证据
1. 起诉方摘要宣读的安全区文件
2. 起诉方摘要宣读首都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的报告
3. 起诉方摘要宣读南京美国大使馆1938年电报
4. 起诉方摘要宣读阿利森致美国大使的信
5. 起诉方宣读的拉贝的一封信
6. 起诉方宣读陶备曼致德国外交部的信
7. 起诉方摘要宣读审问武藤章记录
8. 起诉方宣读的证人证词
(三) 法庭确认的书面证据全文
1. 审问松井石根记录
2. 审问武藤章记录
3. 审问多田俊记录
4. 对福田笃泰的问讯记录
5. 对福井淳的问讯记录
6. 对日高信六郎的问讯记录
7. 美国使馆有关日军暴行的外交电文
8. 德国外交部原始文件和档案
9. 麦卡伦日记
10. 《南京安全区档案》(略)
11. 证人的书面证词
12. 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奉命调查敌人罪行报告书(略)
13. 埋尸记录原件(略)
(四) 起诉方对其证据的总结
南京的浩劫
1. 谋杀和大屠杀
2. 残酷折磨
3. 强奸
4. 抢夺、抢劫和肆意破坏财产
5. 南京陷落后死亡的总人数
6. 恐怖统治持续了六个多星期
7. 日本士兵的持续暴行被报告给了松井将军和东京的日本政府
8. 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的报告
9. 东京的外交机构了解南京的形势
10. 日本军队类似的暴行还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日本占领区
三、辩护方的证据
(一) 被告的证词与回答质证
1. 律师摘要宣读松井的宣誓证词与松井回答质证
2. 律师宣读武藤的宣誓证词(部分)
(二) 证人出庭作证与回答质证
1. 中泽三夫
2. 小杉
3. 饭沼守
4. 榊原和江
5. 冈田尚
6. 中山宁人
7. 石射猪太郎
8. 青木雄
9. 单下训司
10. 坨元广次
11. 三并贞造
12. 小烟年
13. 木户
14. 日高信六郎
(三) 法庭上辩护方宣读的证词
1. 樱内义秀
2. 助坂次郎
3. 西岛武司
4. 尾川硕次郎
5. 国分信八郎
(四) 辩护方出示的其他证据
1. 照片
2. 原件及副本均在战争期间由于大火而丢失证明
3. 外务省采取行动的证明
4. 松井石根1937年12月8日的声明
5. 松井的陈述
6. 辩护方律师宣读起诉方文件的摘录
四、判决书(有关南京大屠杀)
(一) 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
1. 南京的暴行
四、判决书(有关南京大屠杀)
附录
❸ 法院文件一般是什么
一些需要留下送达证据的文件,都应该通过邮政快递,这样送达后就有据可查。因此,法院的文件,要求必须通过邮政快递,这倒不是有什么法律依据,而是要保留送达证据的需要。这样,在法庭上你说没收到时,法院会拿出快递公司送达后你签收的证据。法院的文书一般使用3种方式送达:1、法院通知时间让诉讼参与人自取;2、法院使用EMS快递寄送;3、法院指派法警上门派送。一般采取前两种方式的较多。如果都不是,可能纯在欺诈行为,请勿相信。终结申请人我被执行的人赔偿一案《2011》袁法执字第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这句话是关键。意味着执行程序走完了通知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在案件中有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 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只有“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传票是法院特定程序及诉讼开始时发出的书面通知。传票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
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效力是相同的。 如果法院传票不能亲自送到被告手里,可以通过上述的其他方式送达。其它方式是不合法的。
【拓展资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传票由人民法院签发,通常适用于传唤当事人,并应当依法先期直接送达受传唤人。
受传唤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传唤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传唤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传唤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传唤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传票留在受传唤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❹ 法院开庭需要带什么资料
【准备材料清单】:
1. 准备一份原始的起诉状,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 搜集并准备主要证据材料,同样根据被告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
3. 携带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明文件。
4. 如果是委托他人代理诉讼,需要提交一份明确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查验。
5. 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则还需提交一份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接受委托证明以及律师证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