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为规范机构编制的监督管理,本规定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维护机构编制纪律。工作原则包括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和注重实效,强调预防、教育与惩处的结合。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需在法定权限内履行职责,各级监察机关则需依法检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查处违规行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监察机关需互相支持,协同开展工作。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以及事业单位。检查内容涵盖机构编制管理法规的执行、地方政策的合规性、改革方案的执行等九类事项。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求公开政策规定、审批程序等,并督促公开不涉密的编制和人员信息。每年进行自查自纠,并对重要情况随时报告,也可进行评估。
检查工作通过制定方案、立项审批、通知实施、报告情况等步骤进行。特殊情况可不提前通知,重大检查可与监察机关联合进行。检查方式多样,如听取汇报、座谈会等。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政府行为违规者,上级机关会进行督办。监察机关则依据监察法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机构编制对象应配合检查,提供真实材料,对调查问题做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规行为,举报信息将保密处理。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监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