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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可以清理哪些文件

发布时间:2024-12-08 13:21:31

1.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删除第十五条:除未成年人、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民外,适龄公民不能以劳动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应当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义务植树绿化费交纳标准按照每人每年植大苗5株、小苗50株的劳动量,折算2个工作日确定。

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取,统交同级财政专户存储,统筹安排,用于义务植树组织宣传、苗木补助和管护补助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对其使用情况定期审查。二、《本溪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1.增加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将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增加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3.第十一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修改为:“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4.第十二条:“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本溪市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进行备案。”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5.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未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未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删除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三、《本溪市公证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将第七条中“下列事项,应当办理公证”修改为:“下列事项,依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证”四、《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1、第六条增加一款: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2、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附件3:
本溪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本政发[1988]42号市外事办关于授予外国人名誉称号的若干暂行规定1988.7.222本政发[1991]62号市法制办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九十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1.12.233本政发[1993]24号市法制办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七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3.7.34本政发[1995]10号市法制办关于修改和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5.4.65本政办发[1995]9号市财政局印发《本溪市关于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3.76本政发[1996]10号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本溪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6.4.47本政发[1997]26号市法制办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4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7.11.268本政发[1998]29号市环保局关于本溪市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1998.10.219本政发[2000]7号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2000.6.410本政发[2000]17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10.3011本政发[2000]20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劳动保障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11.2012本政办发[2000]83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本溪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11.1013本政发[2001]11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7.514本政发[2001]18号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本溪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9.115本政发[2001]22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9.2416本政发[2001]24号市国家安全局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本溪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11.217本政发[2001]26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本溪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11.2318本政发[2002]8号市法制办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3.2919本政发[2002]14号市物价局印发本溪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5.820本政

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戴炜
2016年2月1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核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8件继续施行、20件予以废止、21件宣布失效。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8件)
2、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

附件1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8件)

序号文 件 名 称发 文 字 号制 发 日 期1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市政府令第1号2000年5月9日2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2000年5月15日3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2000年6月13日4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2000年7月24日5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2000年7月24日6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2000年9月22日7葫芦岛市盐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2000年10月31日8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2000年11月4日9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备案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2000年11月4日10葫芦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2000年11月13日11葫芦岛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2000年11月20日12葫芦岛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2000年12月19日13葫芦岛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号2000年12月31日1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平山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7号2000年6月8日15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葫芦岛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8号2000年6月13日16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9号2000年6月23日17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2000〕13号2000年9月22日1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7号2000年7月24日1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0号2000年8月21日2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压缩用水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2号2000年9月15日21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2001年3月27日22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2001年4月16日23葫芦岛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2001年4月17日24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2001年4月19日25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2001年4月30日26葫芦岛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2001年7月19日27葫芦岛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7号2001年9月13日28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2001年9月13日29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2001年9月19日30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2001年10月13日31葫芦岛市民事防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2001年11月12日32葫芦岛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2001年12月10日33葫芦岛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2001年12月29日34葫芦岛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葫政发〔2001〕14号2001年7月6日35葫芦岛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葫政发〔2001〕21号2001年11月22日36葫芦岛市困难企业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1〕22号2001年11月29日37葫芦岛市促进劳动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葫政发〔2001〕23号2001年12月29日3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管理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4号2001年3月1日3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8号2001年6月29日4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7号2002年2月28日41葫芦岛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2002年4月10日42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002年7月30日43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2002年9月23日44葫芦岛市九门口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3号2002年11月12日45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002年11月19日46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002年11月19日47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6号2002年11月19日48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2〕1号2002年4月8日49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2〕2号2002年5月8日50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专业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2〕4号2002年8月1日51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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