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便函[2009]33号为什么还要引用作废的文件
国税发[200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是根据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颁布的《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规定失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在这之前。
Ⅱ 营业税劳务分包差额征税具体文件
营业税取消一年半了,都改为增值税了。
劳务分包差额征税文件可以参看《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第五节 部分现代服务 三、劳务派遣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