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求文档: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豫政(2009)8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豫政 〔2009〕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三、社会保障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制定、完善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
五、《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1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⑵ 河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法律分析:区片地价标准继续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发布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详见附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新法对区片地价的名称、内涵、制定依据、调整方式等作的进一步规范,2020年5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名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5个字的表述明确了本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即农村集体土地农用地,不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规定调整公布(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局调整公布),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