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6457万浙江人沸腾了!中央政策"大礼包"公布 到2035年基本实现共同富裕
刚刚过去的这个夜晚,6457万浙江人迎来中央的一份重磅政策!
“十四五”规划中,浙江率先“升格”——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时隔三个多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下称《意见》)迅速出炉,全文长达9000多字。
《意见》指出,赋予浙江重要示范改革任务,先行先试、作出示范,为全国推动共同富裕提供省域范例。意见紧扣推动共同富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围绕构建有利于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提出6方面、20条重大举措。意见明确发展目标,到2025年,浙江省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到2035年,浙江省高质量发拦腔物展取得更大成就,基本实现共同富裕。
二十条重大举措都有哪些?
1,加快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开展科技创新的浙江路径。支持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创新策源地,打造“互联网 ”、生命健康、新材料科创高地。探索消除数字鸿沟的有效路径,保障不同群体更好共享数字红利。
2,支持浙江发挥好各地区比较优势,加强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更加主动对接上海、江苏、安徽,更好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3,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
4,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帮扶困难人员就业。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率先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影响就业的制度障碍。
5、支持企业通过提质增效拓展从业人员增收空间,合理提高劳动报酬及其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6、拓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
7、丰富居民可投资金融产品,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
8、探索股权流转、抵押和跨社参股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实现新形式。支持浙江率先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9、实施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行动计划,激发技能人才、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高素质农民等重点群体活力。
10、完善再分配制度。支持浙江在调节收入分配上主动作为,加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依法严厉惩治贪污腐败,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11、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建立健全改善城乡低收入群体等困难人员生活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
12、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圆帆用,发展慈善事业。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
13、率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建立覆盖全省中小学的新时代城乡教育共同体,探索终身学习型社会的浙江示范。深化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联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
14、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人地钱挂钩、以人定地、钱随人走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实现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
15、持续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对房价比较高、流动人口多的城市,土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16、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机制。
17、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
18、完善先富带后富的帮扶机制。深入实施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持续推进智力支援、产业支援、民生改善、文化教育支援,加强对省外欠发达地区帮扶,大力推进产业合作、消费帮扶和劳务协作,探索共建园区、飞地经济等利益共享模式。
19、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规范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违法占用耕地“零简液容忍”,强化耕地数量保护和质量提升。
20、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完善具有浙江特点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应用体系。高标准制定实施浙江省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如何“分蛋糕”?
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为何是浙江?按照国家发改委的回应,浙江具备开展示范区建设的基础和优势,富裕程度较高,发展均衡性较好,且改革创新意识较为浓烈。
那该如何示范?邓小平曾说,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聚焦此次《意见》,提及浙江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四个战略定位,当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格外引人瞩目。
浙江省委书记袁家军在6月10日发布的专访中回应,将加快缩小收入差距——探索稳定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新机制,高度关注“平均数以下”问题,推动低收入群体持续较快增收。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在不断“做大蛋糕”的同时,更要重视“分好蛋糕”。实现共同富裕,浙江为全国探路。
共同富裕,“富裕”是前提,“共同”是关键。根据《意见》,浙江的收入分配格局整体将按照“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完善要素参与分配政策制度”的框架进行。
这个分配格局涉及到三个群体,准确说是四个。
第一个是“高收入群体”,这个群体有三个“优化”方向:
首先,高收入往往和高能力相呼应,在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面前,这个群体是当仁不让的主力,承担了“做大蛋糕”的领军角色,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
其次,过高的收入要进行合理的调节,尤其是非正当收入。改革开放带来了剧烈深刻的社会转型,创造经济发展的机会同时,也为产生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提供了环境和温床。
《意见》中提到要依法严厉惩治贪污腐败,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此外,《意见》罕见地提到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提出建立健全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鼓励引导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向上向善、关爱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至于怎么发挥作用,后面细讲。
第二个群体是“中等收入群体”,这个群体的优化方向就一条:扩!
根据《意见》,这个群体重点包括技能人才、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高素质农民等。扩大中等收入者在国民中的比重,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
如何“扩中”?一条途径是让就业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特别提到要率先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影响就业的制度障碍;另一条是要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力度,构建人才的培养培训体系。
这两条途径联合起来看,也是提高劳动力生产率,并且让技能、人力资本与岗位实现结构性匹配的过程。这样一来,《意见》中提到想要“合理提高劳动报酬及其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才有了实现的基础。
除了传统的劳动报酬外,“扩中”还需新增收入渠道,包括投资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要素的价值变现。“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知识、技术、管理、数据”,都是可以探索价值变现,从而增加收入。
第三个群体是“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群体”,这个群体其实是“扩中”的来源。创造机会、畅通制度、开放政策,让这个群体更多的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第四个群体是“困难人员”,《意见》提出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建立健全改善城乡低收入群体等困难人员生活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
其实,针对这四个群体的优化路径,暗含了三次收入分配。
市场通过对资源的配置,通过对劳动力的报酬,实现了第一次财富的分配;政府利用税收、财政、金融等手段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被称为第二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过去主要出现于学界。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以“敦促国家出台政策鼓励慈善家”为由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的理论,即个人或企业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此次《意见》发布,“第三次分配”出现在了政策性文件中。
可以这样理解,第一次分配是市场机制,注重效率;第二次分配是政府机制,侧重公平;第三次分配是社会机制,进行补充。
根据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已经成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助力解决贫困问题、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是关系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
如何转向“扩中”?
可以看到,在收入格局重构的种种举措中,“中等收入群体”颇具存在感。
早在2015年,在一系列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措施的作用下,浙江成为全国最早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省份。这也助推浙江成为全国城乡收入差距最小的省份之一。
据《浙江日报》披露,浙江是全国唯一一个所有设区市人均收入都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2020年浙江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20年和36年居全国各省区首位,城乡居民收入比进一步降至1.96∶1。
而在更早的2014年,浙江社科院的一项研究中就进一步提出,浙江的收入分配格局调整,到了把政策重点从“提低”转为“扩中”的时刻,而最终的目标应是,形成以中等收入者为主体的橄榄形收入分布。
一个原因是,浙江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低、发展缓慢。根据浙江社科院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2年,浙江中等收入群体占总人口的比重仅为32.1%,不足总人口的1/3,高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数量呈现出明显的“金字塔”结构。
而按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橄榄型社会”的经验,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至少在45%以上,甚至达到60%至70%,占总人口比重最高。
早在数十年前,“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就被写进全国政策文件当中。
在此次出台的《意见》中,不仅明确提出,到2025年,浙江将基本形成“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同时还提出“实施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行动计划”作为具体的政策配套。
转向“橄榄型社会”并不容易。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等人研究发现,中等收入群体扩大面临着诸多社会风险。他们“害怕生病、畏惧失业,无法向上流动,时刻担心重回底层”,缺乏发展的安全感。
这其中,既有职业结构变化、投资理财环境变动等宏观形势的影响,也不乏来自房价上升、医疗抚养等刚性支出较大等压力。
基于此,他们认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同样重要,特别是“使社会保障等公共政策的推行助力于城镇化的推进,让更多居民被纳入城镇并能很好地生活下去”。
在此方面,浙江需要展开哪些探索?
《意见》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扎牢社会保障网等诸多方面提出了率先探索、加快推进的要求。
比如,对于教育医疗资源的普惠问题,提出“建立覆盖全省中小学的新时代城乡教育共同体”“ 深化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联体建设”等措施;
而对于住房问题,一方面,“针对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另一方面,“对房价比较高、流动人口多的城市,土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
总而言之,从社会层面“兜好底”,解决中等收入人群的后顾之忧,才能根本上实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效落地。
『贰』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哪些进一步完善人大制度的措施
党的十八大报告专门讲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问题:“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加依法履职能力。”这段话涉及人大制度,人大工作、人大建设三个方面的问题,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人大工作,加强人大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人大制度:执政党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大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关于人大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主要讲了两句话,说它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其中的一句。其理由如下: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我们之所以设计这样一个制度,就是要让这个制度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具体说来,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是人民执掌权力的国家,这是国体;人民怎样执掌国家权力、实现当家做主呢?就要建立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让它能够通过特定的制度体系,集中体现人民的意愿,并把它转化为国家意志,而这就是政体;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体现这样的国体和政体的制度体系,就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在这里,人民依法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国家政权体系,行使国家权力。我们的整个国家体系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立法、决定、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第一职能。
(二)党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党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是党的十八大关于人大制度讲的另一句话。为什么要这样说呢?首先,让人民当家做主是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根本目的。在党的领导下,无数革命先辈抛头颅洒热血,所为何来?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实现人民翻身,当家做主人。其次,共产党执政以后,它的任务、使命、工作的核心,归根结底也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1]这是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说过的一句话。党的十八大报告讲“党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正是秉承邓小平上述思想而来的,强调的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这才是执政党的根本任务。当然,党怎样才能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呢?也只能是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因为它本身就是共产党执政的制度载体和操作平台。其实,这也就是当初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衷。
二、人大工作:加强立法工作,加强监督工作,特别是要加强预算监督
关于人大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点讲了以下几层意思:
(一)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如何立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除了繁重的立法和修法任务之外,这个阶段立法的主要特征是改变过去政府立法、部门立法、管理立法的状况,转向人大立法、统筹立法、约束立法的新阶段。就是说,人大要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要建立统筹兼顾的立法机制,要在约束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加大力度。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在这方面有些经验可以参考。主要是调整建立了新的立法格局,即在立法中发挥党委领导作用的前提下,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发挥政府的基础作用,发挥部门的协调作用,发挥专家学者的支撑作用,发挥代表和市民的主体作用。这几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方面的基本做法:一是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二是确立以“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为核心的立法方针;三是通过改进和完善立法的方式方法,促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紧密结合。
(二)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是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1.在当前情况下,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上。法律监督主要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执法检查,工作监督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法律监督中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目前各地都在探索,还没有十分成熟的经验。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首先做起的,全国人大予以认可并仿效推广,各地都在做。工作监督目前主要是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在这方面应该说有规则、有方法、也有成效,但也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存在深入不够、力度不够的问题,甚至存在“水过地皮湿”的现象,需要改进。至于人事监督,在监督法出台、对人大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停止以后,基本上就没有开展了。
2.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主要是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进行的。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与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差不多。由于监督法出台后个案监督停下来了,而类案监督又难以实施,其他方式的司法监督,也都在新的探索之中,缺乏成熟的经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结合听取和审议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做出了一个《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其意图在于用这个决议激活司法体系内部依照法律进行个案监督的机制,使其加大力度运转起来,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2012年年底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都做了类似决议或决定。
(三)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
管住财政、管住预算是任何一个国家议会的首要职责。但是,在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中,一直没有把预算问题提到应有的地位上来认识,因此在实践中没有用足够的精力来做好预算审批和监督工作。
除了认识上和工作上的不到位之外,还有预算审查和监督在口径上的不到位;即只是把一部分预算的内容交给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和监督,而没有全口径地列入。按照全口径应该列入预算的科目,在目前的一般预算科目之外,还应该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资金等三大类预算项目,广义来说,还应该包括国家债务预算。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全口径预算监督的问题提出来了。在2013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社会保险基金首次纳入财政预算报告。这是一个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保险的全国人民的“养命钱”,是一个预算收入为3.28万亿、预算支出为2.79万亿的巨额款项。
当然,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这个问题的意义,已远远超出了工作层面,对整个人大制度的加强和完善都具有重大的促进意义,把人民代表大会应该管而过去没有管、应该管好而过去没有管好的事情管起来、管好它。这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口径预算监督更为重大的意义所在。
三、人大建设:加强人大建设,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
关于人大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主要讲了两层意思,一是关于代表结构机构制度问题,一是关于提高专职委员比例问题。
(一)优化代表结构,健全代表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所以,代表问题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这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有充分的体现。
1.优化代表结构。在《代表法》作了新一轮修改的基础上,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结构比例都比过去有了很大的优化。一是在代表总数大体不变的情况下,原来城市人口比例较高的地方代表名额下降,原来城市人口比例较低的地方代表名额上升。二是全国人大中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上升,党政领导干部的代表下降。三是农民工代表从上届的3人增加到31人。
2.健全代表机构。目前,地方人大代表机构都是健全的,并不存在这个问题。这主要是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说的。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联络局,在目前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内设机构,还没有升格为与办公厅或各个专门委员会平级的正式机关。
3.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实行的是兼职制,按理说兼职代表本身就生活、工作在群众之中,不存在一个专门联系群众的问题。但仍然有一个代表要不要联系群众的问题,和联系群众紧密不紧密的问题。应该说,在这方面不少区县都积累了经验,比如,代表公示、代表述职、代表定期接待或走访选民、在选区设立代表工作机构等。
4.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这有两层意思,一是从代表作为个人角度说的。代表是一种职务,代表必须履行自己的代表职务,代表要优先履行自己的代表职务。二是从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的角度说的。那就是代表能不能履职、能不能履好职,它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运转的好坏优劣,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兴衰成败。因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所有职责的行使,都是经由代表履职才能实现的,没有广大代表这个主体,就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说代表履职问题,并不简单地是代表个人表现的好坏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制度性、全局性的问题。
(二)优化委员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这是党的十三大报告后,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再一次将委员专职化问题提到重要议程,这是在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加强人大制度建设方面提出的一个重大课题。
1.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在年龄结构方面,总的原则应该是适当降低任职年龄,增加年富力强的人员,从整体上保证能够连任两届的组成人员由现在的不到三分之一增加到一半左右。在学历知识结构方面,总的原则应该是逐步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水平,克服原来不重视学历知识结构的倾向。在专业知识结构方面,总的原则应该是逐步增加专业人员的比例。这里说的专业知识结构,应该既包括科班出身学有所长的研究人员,也包括多年从事专业工作经验丰富的实际工作者。
2.提高专职委员的比例。对于什么是专职委员,有两种理解。广义理解认为,只要是专门从事人大工作的驻会的委员,都可以叫专职委员。狭义理解则仅指除了常委会委员外,无任何其他职务的驻会委员。设立专职委员有什么依据呢?从文献上说,早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提出,“要加强全国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在逐步实现委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从法律上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七和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也提出,要逐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
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的逐步实现委员专职化以后,全国和地方人大常委会都进行过探索。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区委的支持下,在2002年11月的第十二届五次人代会补选了两名人大常委会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十三届时设了5名专职委员,十四届增加到7名,现在的十五届是5名。从实践看,效果还是不错的:一是从整体上改善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增加了专职人员的比例,常委会整体力量得到了加强,工作质量相应提升。二是从个体上增加了部分专一从事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全职人员,使他们摆脱了兼职从事人大常委会工作那种疲于应付的局面,能够专心致志地从事人大工作。三是人大常委会得到了各个领域行家里手的补充,使得常委会对相应领域的情况更加熟悉。
3.对设立专职委员、提高专职委员比例的思考。关于在人大常委会设立专职委员一事,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最为核心的一个论点,是“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讲的是常委会委员要通过不断提高专职委员比例的方式或途径,逐步使其走向全部专职化这个目标。而十八大报告主要是讲“提高专职委员的比例”,并没有讲到实现专职化这个目标。但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有一个新的视点,那就是它讲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不单单是指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而且也包括了专委会组成人员。这种差异,给我们提出了问题。其一是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比例的限度在哪里?人大常委会要不要以专职化为目标?其二是提高人大专门委员会专职委员的限度在哪里?专门委员会要不要以专职化为目标?这里讲的专职化也可以称为驻会化。
我国人大代表实行的是兼职制度,他们既是代表又有自己的职业。代表大会通常是一年一次,每次几天,加上闭会期间的履职,普通代表一年也就20天左右。这种代表兼职性和会期的短暂性,使得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运行上是很简便的。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这种运行方式上的简便性,与法律赋予它的人民通过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繁重性,又是一个很大的矛盾。这种矛盾,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在目前的情况下很难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解决这个矛盾的第一步,是在地方设立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建立使得有一部分专职人员从事人大的工作,从而缓解了这个矛盾,但是并没有彻底解决这个矛盾。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也已经30多年了,虽然驻会委员已经占到三分之一以上,但仍然是以兼职为主的;这样,地方人大常委会也是不能经常性地开会议事的。也就是说,尽管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建立起来了,但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仍旧兼职的过多,依然没有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对此,党的十三大报告已经做了回答:即逐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但是,1987年提出这个问题以后,虽然有局部的实验,总体进展却不大。现在,十八大终于再次提出这个问题。总之,这个问题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应该加快探索和实施的步伐。
关于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专职化问题,也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在十八大以前,关于委员专职化问题的讨论,基本上是局限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这个层面的,大家的视野还没有涉及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有个专职化问题。由于十八大提出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是将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一并列举的,所以在当下的讨论中,专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问题,也就理所当然地进入了大家的视野。按照我们在前面论述问题的逻辑,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显然也是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更是有利于专门委员会履职的。
当然,就我们的实际情况而言,在常委会和专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方面应该分步实施,循序渐进,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应该是:第一步,逐步提高常委会专职委员的比例,争取先从三分之一提高到二分之一,再提高到三分之二;第二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第三步,逐步提高专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的比例。当然,这个工作需要先进行局部试验,在局部试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行顶层设计,然后再分步推进。
四、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景展望
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繁重性和它的运行方式的简便性之间的不适应,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部的一个矛盾,而且是一个基本的矛盾。这个矛盾既造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转上的困难,又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而且这个矛盾不是短时期可以解决的,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
这个矛盾的解决,需要经历几个关键性的步骤才能实现。其一,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的确立,这个事情在1979年基本上解决了。但是留下了一个尾巴,那就是乡镇一级人大制度究竟如何建设,还没有定型。其二,设立和增加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从八二宪法以后是逐届增加的,一直增加到现在的9个;地方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大致是从立法法颁布之后先从成立法制委员会开始,而后逐步建立健全起来的,现在有些地方还没有完全设立起来,就是说这个过程还没有完结。随着人大各项职能的强化和细化,各级专门委员会的数量还应该进一步有所增加,这是完善人大制度的客观需要。其三,常委会组成人员逐步走向专职化。党的十八大重提提高专职委员比例的问题。其实就是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而且应该制定工作日程表。其四,人大的机构设置还应该进一步调整。如把现在属于政府序列的审计、编制等机构划归人大序列,新增加一些有利于把人大工作进一步做实的机构等等。
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到以上设想的这一步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责任的繁重性及其运转方式的简便性之间的不匹配这个矛盾就解决得差不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