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想请问一下建筑业的三类人员、建造师、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标准哪儿可以查到啊
参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管理机构一般为安全处(科)等常设机构,企业应提供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组成公司安全部(处、科),人员配置为: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不少于5人,二级不少于4人,三级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3人;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2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人数应大于该企业主项资质规定的项目经理人数。主项资质规定项目经理人数为3人以下或无项目经理人数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专职安全员不应少于3人。劳务分包企业不应少于2人,且每个工程项目不得少于1人。200人以上的劳务企业,按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增加配备专职安全员。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企业,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人数在满足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年度在建工程总数,按照以上工程项目标准增加配置。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查看企业有关文件原件,向省建管局提供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按以下数量配备:主要负责人至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人数不得少于1人。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人数至少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该企业主项资质对项目经理人数的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人数按照第(五)项人数配置。企业按照建设部新的资质标准就位后,人员配备按照新资质标准对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人数要求执行。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企业,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由于企业名称变更等原因未进行变更的“三类人员”,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要求企业变更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三类人员”所在企业与证书企业名称一致。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查证书原件,向省建管局提供证书复印件。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提供塔吊司机、架子工、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信号工、起重工、施工升降机司机、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等9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本专业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劳务分包企业根据资质类别不同应具有架子工、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人数根据劳务资质标准配置。部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根据专业特点可不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与证书所在单位一致,证书没有载明所在单位的,应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聘任合同。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查证书原件,向省建管局提供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新成立企业,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本年度培训计划。延期换证中被定为需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查企业上一年度培训计划、随机抽查培训考核记录。向省建管局报送企业培训计划复印件。
B. 住建部建设工程现场监理人员配置标准规定
工程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级以下由省建设厅审批,报住建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五条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以上人民币;(102号令对注册资金有详细要求,请对照办理)
(2)建设工程人员配置要求在哪个文件扩展阅读:
监理人员的职责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