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务院各部委文件与省政府文件冲突时,以哪个为准
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如果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时候,由国务院裁决。如果是部门规章和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由国务院负责来提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适用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就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则需要提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各个部委、委员会等行政管理的职能直属机构,可以在本部门权限内指定部门规章。如果有两个部委共同就某个职能事项需要制定规章的,则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联合制定规章。省政府则可以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地方规章。如果是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发生冲突,比如就某一个具体的事项,两个规章规定的不一致的,需要提请国务院来裁决。如果不是省政府规章,而是其他类型的文件,则应该是根据部门规章来。如果是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需要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适用规章的,则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裁决是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规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B. 公文落款时,部门的名称在前还是公司的名称在前一行,
公文落款时,应该是公司名称在前。
如:某某公司
行政部
某年月日
如果是对外的文件,就是公司名称即可;如果是对内的文件,就是部门名称即可;
一般很少两个放在一起的,如果真要两个都放在一起,建议上面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