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无锡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清理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清理决定的活动。第四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程序规范、民主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制定机关清理与实施机关清理相结合、定期清理与及时清理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第五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具体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信息公开和反馈制度。
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等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规章应当自实施之日起每隔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实施之日起每隔2年清理一次。第八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理:
(一)上级行政机关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要求的;
(二)制定机关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制定机关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及时清理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按照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方式作出清理决定。第十条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继续适用的,应当决定继续有效。第十一条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修改:
(一)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
(二)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的;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执行程序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五)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者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废止:
(一)依据的上位法废止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上位法涵盖的;
(四)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废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宣布失效:
(一)有效期已满的;
(二)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宣布失效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规章清理由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形成清理决定的草案后,按照立法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并作出清理决定。第十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机关会同其他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形成清理决定的草案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并作出清理决定。第十六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理建议的依据和理由;
(二)清理建议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
(三)清理建议有关问题的说明。第十七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清理,并作出清理决定。
❷ 如何进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税收执法、加强法治地税建设的必然要求。充分认识到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可以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杜绝规范性文件“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
二是统筹安排,明确职责。结合全局实际,认真学习省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积极准备,精心策划。市局确定由分管领导负责,政策法规科牵头,其他相关科室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承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制度进行学习讨论,对清理工作进行安排落实,明确清理职责并做好清理及后续处理工作,避免因清理不及时、不彻底造成政策空档。
三是认真细致,扎实推进。将涉及文件找出后,与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信息沟通与配合,在取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清理意见及原因后进行整理汇总,凡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有冲突、各类措施办法与现行税收征管不相适应的文件,一律失效,保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四是及时公布,确保成效。文件清理过程中,结合立法原则和工作实践,仔细研究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认定问题,依法有据地提出废止、失效或修改的清理意见,对以非公告形式制定、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立即予以整改,并以公告形式重新公布,确保清理工作全面彻底。
❸ 规范性文件清理问答 1,问: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