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质疑招标文件有没有合理化建议比如哪里评分过高哪里过低!
质疑招标文件的方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第六十三条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投标人质疑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有歧视性、排他性的不合理条款;
二是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认为评委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打分办法公正打分。
其中包括:
(1)认为自己的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条款,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打分办法,自己应该得分最高,而结果却不是这样;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一般商务、技术偏离,而评委会却未予废标或在打分时未相应扣分。
拓展资料:
招标文件是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是向投标单位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深度,关系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招标文件的繁简程度,要视招标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而定。建设项目复杂、规模庞大的,招标文件要力求精练、准确、清楚;建设项目简单、规模小的,文件可以从简,但要把主要问题交代清楚。招标文件内容,应根据招标方式和范围的不同而异。工程项目全过程总招标,同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和施工分别招标,其特点性质都是截然不同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分别提出不同内容要求。
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
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
二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
三是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
㈡ 投标质疑主要质疑哪些方面
作出了很多规定,主要为:答复时间、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认定、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方法以及其他和质疑投诉有关的均进行了规定。
一、投标注意事项?
1、投标书的写作,要求实事求是、具体清晰、准确准时。
2、工程投标书通常分为技术标、商务标和资信标三部分。
3、技术标:主要是以施工组织设计体现,即所投标的主要施工工艺流程、技术规范。评标时,技术标一般占30%。
4、商务标:主要是预算报价部分,即结合自身和外界条件对整个工程的造价进行报价(不可超过项目控制价)。商务标是整个投标的重中之重。(综合评分法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工程类项目不得采用最低价法,一般由评标方法求出评标基准值,以基准值最接近来选取中标候选人)。
5、资信标:是以企业、人员、机械等相关资质等级要求。资信标主要是审查公司有无投标、中标及完成一定的工程项目资格等。
二、投标报价的选择目标
由于投标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条件不同,出于不同目的需要,对同一招标项目,可以有不同投标报价目标的选择。
(一)生存型。投标报价是以克服企业生存危机为目标,争取中标可以不考虑种种利益原则。
(二)补偿型。投标报价是以补偿企业任务不足,以追求边际效益为目标。对工程设备投标表现较大热情,以亏损为代价的低报价,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但受生产能力的限制,只宜在较小的招标项目考虑。
(三)盈利型。投标报价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实现最佳盈利为目标,投标单位对效益无吸引力的项目热情不高,对盈利大的项目充满自信,也不太注重对竞争对手的动机分析和对策研究。
三、质疑是如何产生的?
1、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理解有偏差
当对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理解差生偏差时,招标方和投标方难免会发生争执和质疑
2. 招标文件编制不完善、不合理、不公平
1)招标方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没有充分考虑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导致在发布公告后产生质疑从而需要重新拟定准入条件的情况发生;
2)招标方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出现了不合理的现象,比如最高限价的设置,无论投标人如何报价,中标后都会以亏损收场;
3)在设计招标文件条款时,可能会出现带有明显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这就失去了招投标市场设立的初衷,招投标就是去了公平性。
3. 对招标文件条款的理解出现偏差
投标方对招标文件条款的理解出现偏差,基于有利于自身投标条件的前提出发,在开标前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或是在开标后对招标评标的组织过程、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