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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债务调解执行局出具什么文件

发布时间:2023-01-31 15:15:07

Ⅰ 法院执行债务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申请人身份证, 法院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的复印件,以及判决、裁定的生效证明, 强制执行申请书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Ⅱ 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

法律分析:申请执行材料主要有:1、执行申请书。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7.法院要求的其它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Ⅲ 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后,法院结案是否应出具书面文书

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后,法院结案可以应出具书面文书。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Ⅳ 去执行局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1.申请执行书;

2.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查验(调解书结案的,提供调解书、生效证明以及送达回证)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查验;

4.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Ⅳ 执行结束后法院出什么文件

法律分析
这个还要分执行事件的种类,如果财物的执行,执行完毕应该给被执行人出具接收现金的收据或者扣划存款的裁定书或者交接物品的清单。如果是行为的执行,执行完毕时应该在执行材料(如笔录)中详细记录,然后告知双方当事人结案,执行卷宗会保留几十年,以备查询。另外,有的法院会在结案时给双方当事人发结案告知书,有的法院就没有结案告知书,没有强制性规定。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出具执行的笔录并且要有相关的盖章与证明才可以方便法院结束强制执行,然后确定没有权利再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其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Ⅵ 法院执行完毕后应该给被执行人出具什么手续

法院执行完毕后应该给被执行人出具执行的笔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执行后需要进行笔录,记录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方便执行人维护正当权益。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诿、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法律责任。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所以,在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执行情况笔录交给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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