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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主要根据哪些文件

发布时间:2023-01-02 06:50:21

A. 新《所得税法》--资本弱化管理,关于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利息支出处理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于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而言,并没有适用的资本弱化相关的规定。而对于内资企业,在旧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曾经规定债资比例超过0.5:1的关联方借款利息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8年9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颁布了财税[2008]121号文件(“121号文”)。该文件对资本弱化条款下的关联债资比例作了明确,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对新的资本弱化条款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在中国从事各类关联企业融资的公司。根据《办法》,关联债资比例按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间的比例计算。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亦包括关联方通过非关联方提供的背对背贷款(例如委托贷款等),以及由非关联方提供、但由关联方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在计算权益性投资时,《办法》明确使用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而非市场公允价值。

B.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也就是投的钱比实际拥有的资产要少很多,也可以理解为杠杆
有点:回报率高
确定:风险大,债务有default的风险

C. 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时,符合条件需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该文档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七条规定:“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融资金额及利率。
(七)企业为取得债权性投资而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八)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九)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D. 关于资本弱化的问题,求请教

财税[2008]121号 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其他企业2:1.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 第九章 资本弱化管理 第八十五条 规定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第八十六条规定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从上述规定看,资本弱化规定中没有任何一条明确的提及权益是指借款方的权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公式中也没有关于权益是否来源于借款方的描述,所以我认为权益指的是所有的权益,而不仅是指的借款方的权益。欢迎讨论。

E. 资本弱化的详细信息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比值小于1时,即为资本弱化。
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状况。这种比率如果合理,债务资本适当,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资金需求,并获得财务上的良性效应,即资本结构的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 195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顿·米勒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了题目为《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的论文,标志着现代资本结构研究的开始。他们的理论被称作MM定理。主要内容是:
(l)无公司税情况下企业的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即负债企业的价值(VL)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VU)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如果有更多的债务,企业的价值(息税前利润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之比)并不会增加,因为债务较多的成本,会引起风险的增加,从而使权益成本的增加而抵消。他们认为企业的价值和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不会因其资本结构而变化;
(2)有公司税情况下债务会增加企业的价值。原因是利息是纳税可抵扣费用,因此更多的经营收益流到了投资者手中。1963年,他们发表了第二篇文章,加入了公司税存在的条件,他们认为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杠杆的利得即VL = VU十TD。杠杆的利得为纳税节省价值,又称税盾效应(Tax shield),即公司税率(T)与债务额(D)的乘积。由于(1-T)小于1,公司税所引起的股本成本上升的速度会低于杠杆增长的速度。税率会减少债务的实际成本,从而企业的价值会随着杠杆程度的增加而增加。
应当说,这种税盾效应的存在是合法的,但是它往往被跨国公司所滥用,明明是要进行股权投资的,但通过资本运作,将其转变为债权投资,这在事实上削弱了国家的税基。因此,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手段反对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在税收上主要表现为:增加税前扣除的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原理,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在企业利润分配前,要先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债务资本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减少企业的应交所得税。债务资本是没有税收负担的,权益资本则要缴纳所得税。因此,企业的投资者往往尽量减少股权投资,通过高负债、低投资,使资本弱化,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依据MM定理,企业也可以适当利用债务资本来进行税收筹划,通过节税或避税的方式以达到增加企业市场价值目的。因此,适当提高企业的债务比率对企业和企业的经营者来说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当然,负债太高也会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一旦出现管理不善和经济波动,可能会对企业投资者、企业、所在行业、地区甚至整个社会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F. 资本弱化的规则建议

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弱化规则。

选定固定比率法作为我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基本方法
OECD推荐使用的方法中有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例法。如前介绍,大部分国家(除英国等少数国家外)适用的是固定比率法作为资本弱化规则的基本方法。因为正常交易法对于独立各方的可比性做法,没有明确的指导原则或依据,主观性较强,易给跨国纳税人带来不确定性。固定比率法由于是根据债务/股本比率来确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这种事前确定的方法对于税务当局和打算向外国子公司提供贷款的跨国公司来说都有较强的确定性。英国是一个传统的判例法国家,更崇尚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主观判断,而我国有很深厚的制定法传统,因此从这一角度看采用固定比率法更适合我国国情。从国际实践看,这一方法也为多数国家所采用。为了给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个确定的投资环境,同时也为了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我国应选择固定比率法。

制定合适的债务/股本比率
既然采用固定比率法,那么制定债务/股本比率就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规则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然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如抑制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从而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已经明显得到增强,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让需要引进大量外资继续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因此,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从宽政策。债务/股本比率应较发达国家略高,定为3:l到4:l之间,允许跨国公司在此比率内的债务利息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抵扣。

制定合适的关联方认定标准
关联方最低控制水平我国是25%,比许多发达国家都低,也就是比他们认定的认定标准要严格。这有背于我国引进大量外资的宏观需要,所以应适当提高,一般认为40%到50%较为合适。

将公司不能税前扣除的利息视同股息分配,并征收预提所得税

加强税法宣传和相关业务培训
反资本弱化是一项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它要求税务人员具备相当的财务会计知识、税法原理和征管经验,还要具备一定的国际贸易知识和外语能力,因此对税务干部加强上述方面的培训对我国的反资本弱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有关国家合作,适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
资本弱化问题已经引起大部分国家的高度重视,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越来越多的国家也会相继制定此类规则。资本弱化规则维护的是本国的税收利益,因此越来越多的资本弱化规则的存在使国际重复征税的可能性也会加大,而国际重复征税同样会有碍跨国资本的流动。因此,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的同时应积极与有关国家协商,适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各自根据资本弱化规则适用的超额利息视同分配股息的情况避免发生重复征税,公平税负,平衡各国税收利益,促进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

G. 资本弱化

我用我自己理解的黄金思维圈模型来解释一下资本弱化。

什么是资本弱化呢?

根据网络的定义,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资本弱化主要存在于关联方之间,即为了达到避税的效果,而更倾向于把实质上权益性筹资的部分变为形式上的债券性筹资。

资本弱化是怎么达到为企业降低税赋的呢?

在what中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资本弱化主要是通过关联方之间的债权性筹资活动实现的。在债权性筹资活动中,债权人产生利息收入,而债务人产生利息支出。如果债权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债务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那么债权人由利息收入产生的所得税费用低于债务人由利息支出当期可抵扣的所得税费用。将关联方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时,总的税收效应是多抵扣了费用,少交了税。

为什么这个概念会被提出?

资本弱化原本属于合法避税的范畴,但是由于被一些企业滥用,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因此引起各国的关注。各国都纷纷采取措施应对资本弱化,目前国际上主要的税法分别从正常交易法和固定利率法两个角度限制资本弱化。

正常交易法

还记得会计上讲求“实质重于形式”吗?正常交易法正是通过对比关联方之间的贷款协议和非关联方的贷款协议是否有显著的差异而决定这到底是正常的债务筹资活动还是为了避税而进行的形式债权筹资实质权益筹资活动。

固定利率法

固定利率法则是规定了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的比例(这个比例在各国的规定不一样),如果超过规定的比例,那么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不可以作为费用税前扣除的。我国采用的也是这种方式,规定关联方之间的债资比(债务筹资:权益筹资)不能超过2:1。

网络:资本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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