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网络新闻其作用如何
网络新闻是突破传统的新闻传播概念,在视、听、感方面给受众全新的体验。它将无序化的新闻进行有序的整合,并且大大压缩了信息的厚度,让人们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有效的新闻信息。不仅如此,未来的网络新闻将不再受传统新闻发布者的限制,受众可以发布自己的新闻,并在短时间内获得更快的传播,而且新闻将成为人们互动交流的平台。网络新闻将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向着更深的层次发展,这将完全颠覆网络新闻的传统概念
1994年4月,中国全面接入互联网,1995年1月,《神州学人》杂志成为中国第一家上网媒体。从那时以来,中国网络媒体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这一阶段也可看作中国网络媒体的第一个历史时期。在这个历史时期,中国网络媒体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中一个最直接也是最突出的表现,是网络媒体在新闻业务方面的进步。
��网络新闻业务,其诞生之初,是传统新闻业务的一种延伸,但是,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它在不断吸取传统新闻业务养分的同时,也在逐渐形成自己的崭新面貌,有些,甚至是革命性的,并有可能对整个媒体的新闻业务发展产生影响。
http://ke..com/view/1361106.htm?fr=ala0_1_1
2. 网络上随意传播假新闻犯了什么法
法律分析:网络上随意传播假新闻,如果是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等情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网络造谣是违法行为吗具体属于哪种违法
传播网路谣言是犯法的。
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的这种违法行为以往可能被行政处罚,但下月起,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一定要注意,别一不小心给自己留下极不光彩的“案底”。
如果编造传播的不是这四类消息,而是其他的虚假消息,比如虚假促销,虚假个人信息等,情节严重的,除了要被受害者追究民事责任之外,编造者、发布者通常还会受到治安处罚。所以,在网上发布虚假消息的行为,并不一定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4. 什么是"制造新闻
“制造新闻”从传统意义上来讲是错误的,新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报道,也就是媒体报不报道,新闻都是存在的。
“制造新闻”是新闻行业竞争激烈发展的结果,因为每天发生的事情大同小异,很多家媒体都在报道,怎样让读者去看你的新闻呢?这时候就需要有意识的包装你的新闻。如果包装新闻还算是好一些,到网络了,新闻信息满天飞,网民都去热点新闻咯,你怎么吸引网民来读你的新闻呢?这之后就人制造新闻了,比方说喝白酒的”一斤哥“……”八斤哥“,女神喝酒”一斤“、”二斤“等等。这些人是存在的,但是存在的可能性非常低。用不了多久,就知道这是”商家制造“的新闻。
怎样才算是好的”制造新闻“呢? 严格来说,还是媒体的策划报道,就是根据发生的新闻进行一系列的全方位的轰炸式的报道,这是大批量的相关报道,可以说是好的”制造新闻“。
从行业专家来看,”制造新闻“是商业策划性的新闻,类似”软文“式新闻。我们作为有良知的媒体人是不能制造新闻的。
欢迎切磋交流。
5. 网络上随意传播假新闻犯了什么法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可能受治安处罚,如果是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等情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犯罪,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 请问什么叫网络新闻它的定义是什么啊
1.
性质定义:新闻是新近、新鲜、新奇的见闻。
2.发生定义:新闻是通过对新近、新鲜、新奇事物的感知而获得的见闻。
3.关系定义:新闻与过时、陈腐、平淡的旧闻相对,是新近、新鲜、新奇的见闻。
4.
功用定义:新闻是能够满足受者喜新好奇心理的新见闻。
……(见《新闻的基本定义》,《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第2期)
在这个基础上
再提出一组相应的专业定义:
1.性质定义:新闻是专业机构认定、传播的、对公众有知悉意义的新见闻。
2.发生定义:新闻是经职业编辑编审发布的记者或传者的新见闻。
3.关系定义:新闻是专业机构采编传播的记者或传者的新见闻。
4.功能定义:新闻是职业采编者及其专业机构用以影响受众的新见闻。
7. “假新闻”的定义是什么
新时期虚假新闻新特征
作者:徐一化 来自:中国新闻研究中心 点击: 168 时间: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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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而虚假新闻则是对新闻真实的反动。从我党新闻事业的发展史来看,虚假新闻对于新闻事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严重破坏损害了媒体的形象,削弱了新闻的公信力,而且严重破坏影响了党和政府新闻宣传职能的履行。同时,以牺牲新闻真实性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是一种短视行为,无异于自毁根基,媒体将失去发展的基础。因此,面对全国新闻界开展的反虚假新闻活动,我们要将抵制、防范虚假新闻,作为新闻工作者最基本的从业要求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本文试从不同时期虚假新闻的对比入手,剖析新时期虚假新闻的表现形式、特点,并提出对策,以就教于新闻界同行和广大读者朋友。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正在开展的反虚假新闻活动,是上世纪40年代下半叶我党领导的延安解放区反虚假新闻运动和上世纪80年代初期反虚假新闻运动的继续。根据《新闻失实论》一书所收集的资料,当时延安解放区虚假新闻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向壁虚构,凭空捏造;二是文艺手法,拔高典型;三是添枝加叶,虚报成绩;四是道听途说,捕风捉影。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虚假新闻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子虚乌有,通篇捏造;二是虚构情节,编造典型;三是强扭角度,跟风拔高;四是文艺手法,合理想象;五是作风飘浮,以讹传讹;六是删改不当,造成失实;七是预制新闻,造成失实。究其原因,如果说,延安解放区出现的大量虚假新闻,是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即加入新闻大军的人员,对新闻真实性的原则不甚了解而造成的话,那么,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现的大量虚假新闻,更多的是由于政治方面的原因,其中包括“左”的思潮的渗透,如过分强调新闻事实要为政治工作服务等;社会风气不正导致新闻单位工作秩序混乱;部分新闻工作者缺乏应有的专业基本训练等。
将新时期虚假新闻的表现形式与上述时期虚假新闻的表现形式相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既有共性,又有个性。新时期虚假新闻的表现形式,囊括了上述全部内容,还具有更为突出的个性。主要有:一是私利当前,公开造假;二是屈从压力,昧心造假;三是侥幸心理,人为造假;四是唯利是图,编造新闻;五是合理想像,生造新闻;六是偷梁换柱,移花接木;七是审查不严,出现假稿;八是宣传需要,隐匿真情;九是为了政绩,添油加水;十是制造热点,夸大其辞。比如:《斗智斗勇:女记者与“狼”共穴61天》、《180万买辆宝马砸着玩》、《七十八岁老孕》......看到这些标题,大多数读者会饶有兴味地读下去。然而,谁想到,这些看似言之凿凿的新闻报道,竟纯属子虚乌有。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媒体上,虚假新闻频频出现,而有关文化娱乐、体育、经济等方面的报道更是虚假新闻的“多发区”。有的或把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在互联网上传播未经核实的消息当成事实来报道,或把内部计划设想当成已经发生的事实来披露。有的或望文生义以至违反常识,或把新闻事实“深加工”成新“事实”,或一味追求标题“抓人”造成文题不符。有的则借助口述实录、情景再现等手法,人为制造“热点”,夺人耳目。
笔者认为,新时期虚假新闻往往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虚假新闻传播范围越来越广。 以前虚假新闻的消息源大多取自于我国国内,伴随着网络更深地介入到新闻信息的传播中,各家媒体获得新闻信息来源的方式更加便捷,更加延伸,国内虚假新闻的消息来源也从国内走向了国际。
2001年2月25日,英国的《星期日泰晤士报》刊出题为《上海计划建造可容纳十万人的摩天大楼》的稿件,声称:“上海将建造一座可容纳10万人、高达1121米、300层的摩天大厦。这将是全球最高的摩天大厦,比现时全球最高、位于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452米的双子塔大厦还高出一倍有多。”香港《文汇报》给予了转载,上海最早报道的是《新闻晨报》(2月27日)。国内网站最先报道的是大洋网(2月26日)。几天之内,此消息出现在全国几乎所有的网站上。从报道内容可以看出,几乎所有报道的来源,不是直接译自《星期日泰晤士报》,就是转载自香港《文汇报》。而事实上,据知情者披露,这只是欧美建筑商的设想而已。时任上海市市长徐匡迪公开澄清事实:“欧美多批建筑商屡次向上海有关方面推销了各种方案,但都还没有得到中方的认可。国内报纸引用时没有完整表达,以讹传讹造成了误解。”
假新闻《木乃伊怀孕了》的作者曾绘声绘色写道,一埃及考古小组在开罗发掘出一具已逝世超过3000年的女木乃伊。在展出过程中,发现这具木乃伊竟在出土后怀孕了,至今其腹中胎儿看来已有八个月,经超音波检查后得出胎儿正常成长。看守人西塔尔被指是胎儿的父亲,而他也承认自己难以抗拒女木乃伊的美色。这条新闻包括了历史、爱情、生命、奇迹、科学,简直就成了一个传奇。像这种从国外传到国内“可读性”强、内容离奇、情节曲折的“新闻”往往能让人口耳相传,其传播范围越传越广。可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虚假新闻正由传统的人际传播转变为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并存。
二是虚假新闻造假技巧越来越高。其中之一是无特定指向,它是造假者打的“擦边球”。不断涌现的新闻侵权诉讼表明,虚假新闻不仅违背了新闻规律,同时也侵害了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有卷入新闻侵权法律纷争的可能。透过众多的案例,我们看到,几乎所有涉诉的虚假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均指向特定的新闻当事人。有的是在报道中指名道姓,以直露的方式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权。有的则没有指名道姓,但通过特定的时空关系和人物特征的描写可分辨出其新闻指向和侵害对象。也许是虚假新闻制造者从诸多的新闻官司中领悟到,制造有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存在着侵权和被起诉的极大风险,于是,无特定指向这种“有惊无险”的虚假新闻便得以纷纷出笼。
《45年前的恋人从死亡名单上走来》一文,曾是前些年为许多媒体刊载的一篇“纪实”通讯,文中讲述了黑龙江省海林市胜利乡一位叫王家政的战斗英雄与长沙姑娘许燕的生死恋情,稿件颇为煽情动人。后经《黑龙江日报》记者的调查,发现该篇“纪实”通讯纯属“纪虚”,不但许、王其人其事均属虚构,连“海林市胜利乡”也是作者编造的。
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虽然新闻要素一应俱全,但实际上纯属虚构。这类报道对事不对人,它追求的是事件所具有的轰动效应,它不以侵害新闻当事人为目的,实际上也因为其事件乃至人物、地点的子虚乌有构不上对特定新闻当事人的侵权。它使作者追名逐利的渴求得到满足,又避免了新闻官司的烦扰,这是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日益泛滥的缘由。尽管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没有侵害新闻当事人的权益,但其危害性却是十分严重的。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使普通受众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在感情上受到了欺骗和伤害。另外,凭借对媒体的信任,在某些虚假新闻的误导下,受众可能会做出错误的抉择,不仅使自身利益受损,甚至还可能妨碍整个社会的常态发展。
三是虚假新闻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近年来假新闻层出不穷,《新闻记者》杂志从2001年开始对每年中出现的假新闻进行评选,每年所评选的10条假新闻,大部分首先是由报纸刊发,在网上转载后得以广泛传播。这些新闻100%被网站转发过。网络的广泛普及,大大加快了各种信息的传播速度。而虚假新闻一旦搭上网络的“快车”就会变得肆无忌惮。在网上发布新闻成本低,流量大,其虚假新闻会迅速地在受众中肆虐。传媒的力量源于社会公信力,在一个规范的社会环境和规范的市场体系中,社会公信力无疑是传媒生命的核心。无论网络媒体或其他任何大众媒体,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行为的第一准则。作为网络信息的接受者,受众不但是网络信息的目的地,还是网络信息的中转站,具有网络信息继续传播的主体作用。他们把所接受到的网络信息通过短信、BBS、MSN、QQ、E-MAIL等联络工具进行再传播,从而使虚假新闻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
今年,一条关于央视主持人周涛的虚假新闻从网络一路传播到传统媒体——报纸上,网络对报上刊登的这条假新闻纷纷予以转载,使其成为“热点”新闻。事情起源于近日一篇博客文章:有人以周涛同学的身份,在自己的博客上大曝周涛的“校园往事”和“两段婚史"等隐私。2006年4月11日武汉某报发表了《名嘴周涛:再婚是我最正确的选择》的文章,各大网站纷纷转载。4月12日,周涛委托新浪娱乐发表声明:“前段某博客上发表的所谓揭露我个人隐私的文章,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并有全国多家媒体转载......近期又有多家网站转载某报文章《名嘴周涛:再婚是我最正确的选择》,文章内容更是与实际情况渐行渐远。”“目前多家网站转载的某报文章《名嘴周涛:再婚是我最正确的选择》,未经采访我本人,未经本人授权刊载,任意编造,属虚假文章。”她还称对于以上侵权行为,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这样,网络假新闻信息-媒体假新闻-网络转载,假新闻就是以这样快的速度,迅速出炉,网络实际上已经成为成为传统媒体的“放大器”。新闻是网站媒体传播的信息中的重要组织部分。据笔者了解,仅北京市的网站,每天就刊载新闻信息4万多条,论坛帖文和新闻跟帖更新量达70万条,页面总浏览量超过10亿页次,浏览者逾亿人次。一旦出现虚假新闻,危害极大。诚然,在当今社会,网络新闻传播显示出它巨大的功效,但是虚假新闻屡禁不止,更使网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现在有的网络缺少的就是它的公信力。应该说,网络新闻传播速度之快,超过了以往任何一种传播途径。而网络所具有的公开程度,恰恰给受众利用相同信息进行传播提供了可能性。同时,在集合行为中,人们不为信息的准确性负责,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对谣言内容进行改造。这样,虚假新闻就会以飞快的速度在人们中间传播,从而加剧其传播的恶果。因此,在网络开展反虚假新闻的活动,显得尤为重要。
四是虚假新闻传播媒体越来越多。从大众媒体到精英媒体,从小媒体到大媒体,都曾有意无意出现过虚假新闻。在我国,国家级媒体的地位和权威是无可置疑的。人们很难将权威主流媒体与虚假新闻联系在一起。但是近些年,许多虚假新闻正是通过个别国家级媒体产生或是加以放大的。
2001年7月12日,新华网发表名为《中国天才少女打破800年校史记录》的通讯,文中写道:“近日,英国牛津大学颁发校长令,把博士学位和最高奖学金的荣誉授予来自中国齐齐哈尔第一中学的留学生吴杨,以表彰她在数学和电子计算机学科中获得的优异成绩……颁发给她6万英镑的最高额奖学金。导师戴里克教授说,吴杨是他当15年博士生导师中教过的最好的学生。”《人民日报海外版》紧跟其后,于10月2日以《“我是中国人”》为题加以报道,人民网迅速转载。10月8日,中新网也予以报道。但是令各家媒体难堪的是,11月23日,吴杨本人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发表声明指责该报道失实。
在这个事件中,一些主流权威媒体的报道,或是以原创新闻的方式,或是以转载的名义,加速了这一虚假新闻的传播。由于权威媒体的地位,这些虚假消息一经传出便迅速传播开来,致使更多的人蒙受侵害,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好的影响。由此看来,权威主流媒体在报道时,应该尊重事实真相,对社会负有更多的责任;当某些机关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显然不符时,媒介需要做更为细致和详尽的调查;否则会产生较其他媒体更为严重的负面效果,会给受众对国家媒体预设的可信度心理造成波动,损害媒体长久以来形成的公信力,而且公信力一旦受到重创不是短期内可以恢复的。由于中国的商业网络没有自采新闻的权利,一旦有公信力高的媒体报道了具有高度“可读性”的虚假新闻,各大网站之间就会进行链条式的转载,成批量地在短时间内完成复制粘贴发送这一系列程序,引发媒体之间的“多米诺牌骨”效应。
新时期虚假新闻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媒体在思想观念上无视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在制度建设上缺少完善的新闻报道机制,在管理环节上缺乏严格的管理规范,结果使虚假新闻出现“跑冒滴漏”。另外,社会对媒体发布的虚假新闻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虚假新闻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低,“造假”媒体和记者很少受到应有的惩罚,难以感到切肤之痛。一些记者不讲新闻职业的操守和规范,丢掉了新闻工作者的优良传统,为名利所驱而刻意编造新闻。
新时期新闻如何“打假”?具体来说:
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规范,用法规来严惩造假者。从新闻价值的核心要素和新闻产品质量的标准来看,真实性不再是一种模糊、弹性的道德要求,而是一个明智、刚性的法律标准。2005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出了《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规定强调,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要让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真正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对刊登虚假新闻的媒体进行处罚。笔者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国家出台媒体行业规范,对刊登虚假新闻的媒体进行严厉惩处。虚假新闻的投稿人、消息提供者以及参与造假的记者、媒体,均应该为虚假新闻承担法律责任。
二要进一步实行媒体主编或责编引咎辞职制,强化媒体的把关意识。除了对媒体造假者的追究外,同时也要加大追究制造假新闻的媒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管理,提高其识别虚假新闻的能力。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大力提高记者编辑队伍的业务水平素质,把好新闻入口关。教育新闻采编人员在新闻实践中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
四要进一步在网站开展文明办网的活动,加大严惩虚假新闻的力度。2006年4月9日,北京千龙网等50个网站联合向全国互联网界发出文明办网倡议书,全国各大网站纷纷响应。这是良好的开端。国家有关部门应顺应民意,尽快制定出严惩网络虚假新闻的具体办法,并付诸实施。
对新时期的虚假新闻这个新闻工作者深恶痛绝的“公害”,只要我们坚持大打持久战,就一定能将其数量逐步减少,直至彻底杜绝。
注释:
1、蒋亚平、官建文、林荣强.新闻失实论.中国新闻出版社,1986.
2、杨保平.虚假新闻表现的三个层次.今传媒杂志.2006.2.下期.
3、常红.网络传播中虚假新闻现象剖析.和讯传媒.2005.6.18.
4、杨保平.虚假新闻表现的三个层次.今传媒.20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