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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网络单位

发布时间:2023-02-05 19:11:10

㈠ 什么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推动行业自律,促进信息网络版权立法,组织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提供技术信息的咨询;为联盟成员提供信息网络版权法律咨询和政策建议;宣传普及相关的版权知识,组织信息网络版权专业培训;建立网络版权信息发布和交流平台,提供网络版权方面的服务;收集有关信息、编制汇编材料;举办符合本“联盟”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维护会员的版权,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遏制互联网的侵权行为的团体或组织。

㈡ 关于计算机的容量存储单位和网络传输单位

isp提供商说的几M的单位是bit,而下载的时候单位是byte。1byte=8bit。1Mbps=1*1024/8=128byte.

㈢ 求求高参,日常所说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究竟有何区别

㈣ 谈谈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认定有哪些

网络时代的到来促进了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全面发展,网络服务商在网络世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决定着网络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和权益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世界性难题。针对目前互联网上侵权现象严重的现状,一面是强烈要求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群体,一面是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网络侵权行为,虽在逐步调整但相对迟滞的法律制度。由于网络侵权行为自身的特点,如何界定网络侵权,确定不同网络侵权主体的责任,适用何种侵权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引起相关部门对网络侵权进行重视,落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以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概念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可以分别从广义和狭义上来理解。广义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指的是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的作为责任,以及因未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对网络用户在其网络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不作为责任。狭义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仅指因未能避免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本文所论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是广义上概念,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实施的或者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服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在立法中进行规定,可以说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依前所述,发达国家对此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加以规制。我国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并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逐步进行了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作出了一些规定,涉及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破坏权利人技术保护措施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调查义务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等问题,初步建立了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制度。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问题更好地加以规制,我国在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于2006年5月颁布,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该条例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完善了这一制度。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法院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案件的主要依据。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准绳。该条规定了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完全有利于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同时它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负有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损害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这是立法者站在网络用户的角度,主要是为了维护在网络环境中处于弱势群体的网络用户的利益,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与保护弱者的宗旨的。

三、规定不足之处

1、侵权责任主体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不明确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的相关内容,对于打击我国层出不穷的网络侵权案件有很大的作用,但是该条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尤其是对于侵权主体的规定过于概括和抽象。其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是网络侵权的主体,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和定义,如果对这一概念仅仅只是笼统的表述,在实践生活中将很难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笔者认为应该对于网络侵权的主体进行完善和确定。我国网络侵权责任规则主要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其中36条对于责任的限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怎样进行限制,只是笼统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做出了一般的规定。在该规则的实施中,如果责任的限制不进行具体的规定,将难以实现该法律规则的目的和意图,也难以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利。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过程中,由于责任限制规定不具体,很多关键性的词语和概念不明确,比如对于“知道”的理解、对于“及时措施”的规定、对于“必要”的理解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适用该条款时,没有统一的规定,从而导致各地各人标准不一致,不利于该规则的实施[17]。

2、“通知条款” 不利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原文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学者们将该款一般称之为“通知条款”或是“提示规则”,该款确定了一个重要的规则即“通知——删除”规则。该规则也有人称为“通知与取下程序”, 通知——删除制度在实体法上存在侵害言论自由的可能,在程序法上具有超越司法正当程序的嫌疑。主要是指被侵权人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合格的通知后,必须对该侵权信息采取必要的措施,立即进行删除或是断开连接的行为。该款不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的情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的,直接承担侵权责任,不具有该款的免责情形。如此,该款有两层意思,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对接到通知以后的损害承担责任;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对接到通知以后因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产生的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分析该款的法律意义时,应该着重分析两个问题,一是“通知-删除规则”,二是“采取必要措施”。该款可以理解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接到被侵权人的合理通知后,因为没有采取措施而产生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而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接到被侵权人的合理通知,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一个免责事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此款进行抗辩。

3.、“知道条款” 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

在“知道条款”下,对于知道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明确的知晓信息的存在,二是要知道该信息是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基于过错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人构成了共同侵权。侵权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已经形成了过错,在此范围内与侵权人具有共同的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反过来说,因为该款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或是有证据证明其知道该侵权行为的存在,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以此为抗辩条件,是其免责的一个因素。之所以可以免责,就是因为没有过错,法律不能强求一个没有过错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界定很困难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提示规则,是“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则是正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仅是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经过提示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是对损害的扩大有因果关系,因而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网络侵权案件大多数是对人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对于“扩大部分”的精神损害很难界定,亟需细化,量化。

四、完善建议

1、明确侵权责任主体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对于网络侵权的主体进行完善和确定。我们可以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和分类。我们可以借鉴和采纳德国《规定信息和通讯服务的一般条件的联邦立法》,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一个明确的分类,并针对不同的类型确定相应的责任,这样将更有利于打击网络侵权行为,更加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2、“通知删除规则”实施中的缺陷完善

通知作为启动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需要完善通知的可操作性。被侵权人发出的通知应该是书面的通知,对于口头的通知不能作为合格的通知。因为书面的通知更加正式,只有书面的通知才有据可依,也是是否发出通知的一个标准,才能作为固定的证据进行使用,也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收到通知的一个标准。通知除了应该为书面的外,还要对内容进行规范,通知必须具体,必须载明具体的措施,只有这样,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才能据通知的要求进行处理,在通知发出者实施了反侵权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才能据此免责。

3、 “知道条款规则”实施中的补救措施

由于信息之多,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每条信息都要进行审查,那么无疑会加重其负担,在实际生活中也是不现实的,如果知道要包含应知,那么也就是要课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事先审查的义务,显然是不利于网络社会的发展的[18],故本人认为,此处的知道不应包含应知,而是明确知道和有理由知道。我们应该出台司法解释,对于“知道”进行准确的定义,明确指出知道的含义是明确知道和有理由知道,不应包含应知。

4、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界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经过了被侵权人的提示,提示而不删除才构成连带责任的。因此,对扩大部分的界定就应当从被侵权人提示的那个时间开始,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法律解释,对该问题作出细致的的界定。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之一就是推行网络实名注册制度。网络日益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二空间。虽然这个空间被称作虚拟空间,但人们在其中的行为却实在地发生着,因此我们必须推行实名注册制度,用以约束网络用户的网络行为,减少网络侵权的存在。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具有口令功能的“网络身份证”: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网络身份证”,在需要发帖或者进行其他网络活动时输入口令即可,而办理“网络身份证”的信息由公安机关管理并保护。这样既可以推行网络实名注册,又可以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最重要的是能为网络侵权案件找到承担责任的最终责任人,起到约束网络行为的作用。

五、结语

在网络信息时代,人们在网上所享受的丰富的信息资源、便捷的即时通讯等都离不开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各种服务。随着网络服务日益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侵权案件也层出不穷,网络服务商作为信息世界的重要一部分,不可避免地成为被诉侵权责任的对象。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如何确定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是解决网络侵权纠纷的重要部分。

网络侵权行为手段复杂多样,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其侵权行为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如对传统作品的非授权上载,对数字作品的非法下载,网站之间的非法转载,发表非法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等,非法链接和搜索引擎,网络域名的恶意抢注等,且日趋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除了替代责任和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外,对其他网络侵权行为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责任的承担上,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要为自己的单独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还要在一定条件下为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间接责任。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一系列比较成熟完善的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对一些新出现的网络侵权类型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的认识也并不统一,如对于深度链接的性质和责任认定。笔者认为如何通过立法确立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与监管义务、合理分配权利人和网络服务商的利益是我国完善网络服务商立法的关键。要在立法完善之路上走好这关键的一步就要确立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限制的归责原则。我国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应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商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条件下才可以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网络服务商与权利人的利益平衡。

综上所述,中国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立法应该以中国网络服务发展水平为基点,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原则,融合中国的现有的侵权责任制度制定出一套有利于完善我国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立法的法律。由于笔者能力有限,阅历尚浅,因此在对完善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立法方面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建议,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网络服务商的立法有所帮助。

㈤ 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法律分析:1、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谋取的利益,而且还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3、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㈥ 怎样判断单位的网络是否存在内网或者说局域网,单位的电脑IP都是动态的,聊交换机的

咋两个问题是一样的???????

外网上网是直接与互联网连接,别人也可以直接访问你;内网是许多台电脑电脑自己组成一个和外网隔离的网域。内网要上网,就要有一台电脑或者设备给他提供一个网关,比如路由器,路由交换机,或者有路由功能的电脑(如NAT服务)。
要查看自己是不是内网,有几种方法。
一、查看自己的IP。可以相看网络配置获得的IP,或者命令 ipconfig -all
如果IP地址是10.0.0.1——10.255.255.254和192.168.0.1——192.168.255.254范围内,明显是内网,这两种地址不能经过路由直接访问,必需一个网关来转发才能通信。可以查阅IP地址分类相关知识。
二、比较方法。一般要获得一个IP地址,都要付费的。有光纤绑定,宽带拨号等,但是,每个IP都是要收费的,一个电脑一个IP,自己想象一下数量,看看公司有没有能力支付。
三、看路由路径跳点。这个较为技术性一点,就是检查从你的电脑到互联网指定的一台电脑或设备,所经过的哪些设备转发了你的信号。此情况是在自己的IP不是上面两种时使用,有些网管会给内网设置一个公网的IP,这些只要设置内网禁止访问80端口,也是可以正常访问外网网站的。路径上第一个点是是与你电脑最近的电脑,可能是DHCP服务,可能是网关服务。

四、还有个事情。
DHCP获得IP的都可以当作局域网处理了。没人会在互联网上开DHCP服务,那是不安全的,也是没必要的。

㈦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与网吧的区别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主要指在网络文化领域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构,对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网络游戏、网上交易或购物等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必要时可提供合法性认证。

网吧则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市场的营业性机构,客户可以通过网吧上有线或无线网络技术,连接互联网,利用网吧提供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使用互联网,同时,网吧还为客户提供网络游戏和其他网络娱乐节目。

㈧ 网络空间换算单位,一兆等于多少GB 、等于MB

位:"位(bit)"是电子计算机中最小的数据单位。每一位的状态只能是0或1。

字节:8个二进制位构成1个"字节(Byte)",它是存储空间的基本计量单位。1个字节可以储存1个英文字母或者半个汉字,换句话说,1个汉字占据2个字节的存储空间。
KB:在一般的计量单位中,通常K表示1000。例如:1公里= 1000米,经常被写为1km;1公斤=1000克,写为1kg。同样K在二进制中也有类似的含义。只是这时K表示1024,也就是2的10次方。1KB表示1K个Byte,也就是1024个字节。MB:计量单位中的M(兆)是10的6次方,见到M自然想起要在该数值的后边续上六个0,即扩大一百万倍。在二进制中,MB也表示到了百万级的数量级,但1MB不正好等于1000000字节,而是1048576字节,即 1MB = 2E 20 Bytes = 1048576Bytes。
在标准10进制公制度量系统中,倍率关系如下所示

kilo (k)* = 10 ^ 3 = 1,000 thousand 千
mega (M) = 10 ^ 6 = 1,000,000 million 百万
giga (G) = 10 ^ 9 = 1,000,000,000 billion 十亿
tera (T) = 10 ^ 12 = 1,000,000,000,000 trillion 万亿
* 在公制系统中, "k" 或者 "kilo" 前缀只使用小写字母

在计算机/通讯行业中,计算数据传送速度也使用每秒传送公制数据量来计算

1 bit (b) = 0 or 1 = one binary digit 一个二进制位元
1 kilobit(kb)=10^3 bits = 1,000 bits 一千位元
1 Megabit(Mb)=10^6 bits = 1,000,000 bits 一百万位元
1 Gigabit(Gb)=10^9 bits = 1,000,000,000 bits 一万亿位元
根据进制规定,传送速度可以有两种表示方法 bps 和 Bps,但是他们是有严格区别。Bps中的 B 使用的是二进制系统中的Byte字节 ,bps中的 b 是十进制系统中的位元。

在我们常说的56K拨号,100M局域网都是bps计量,当用于软件下载时,下载工具一般又以Bps计算,所以它们之间有 8 bit=1 Byte 的换算关系,那么56Kbps拨号极限下载速度是 56Kbps/8=7KBps 每秒下载7K字节 。

在数据存储,容量计算中,一般又结合公制的进制和二进制的数据计算方法来计算
(二进制)

1 byte (B) = 8 bits (b) 字节=8个二进制位
1 Kilobyte(K/KB)=2^10 bytes=1,024 bytes 千字节
1 Megabyte(M/MB)=2^20 bytes=1,048,576 bytes 兆字节
1 Gigabyte(G/GB)=2^30 bytes=1,073,741,824 bytes 千兆字节
1 Terabyte(T/TB)=2^40 bytes=1,099,511,627,776 bytes吉字节
一些存储器厂家特别是硬盘厂家就更紧密结合十进制来计算,这就是为什么操作系统显示的容量与厂家标示的容量有些一些差异的原因
(十进制)

1 byte (B) = 8 bits (b)
1 Kilobyte (K / KB) = 10^3 bytes = 1,000 bytes
1 Megabyte (M / MB) = 10^6 bytes = 1,000,000 bytes
1 Gigabyte (G / GB) = 10^9 bytes = 1,000,000,000 bytes
1 Terabyte (T / TB) = 10^12 bytes = 1,000,000,000,000 bytes
参考资料:http://chongchong.blog.e.cn/user1/6206/archives/2005/162431.shtml" http://chongchong.blog.e.cn/user1/6206/archives/2005/162431.shtml

㈨ 互联网文化营业单位是指什么

7、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㈩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际是注册个公司,通过网络的形式提供服务就好了,与一般公司并无太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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