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活动突出表现形式有哪些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表现形式有进行非法的删帖或者刷评炒作,破坏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他们可能会受到的处罚是面临有期徒刑,因为网络水军涉嫌侮辱罪诽谤罪,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者是非法经营罪等等。
其实从今年6月26号开始,公安部就在网上发布了一则通告,就是要进行为期六个月的打击网络水军的专项工作,这一项工作将会遏制网络水军的灰色产业链,不让他们在网络上生根发芽,更好地维护了网络生态安全以及广大民众的利益,近些年来由于受到流量经济以及粉丝经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网络水军在网络上到处滋生,因为有利益可图更有的人以此为生,但是网络水军涉及的违法犯罪活动太多了屡禁不止,还有的人更是以此来造热点蹭热点,意图扰乱网上的舆论,因此公安部才会在网上进行为期六个月的打击。
因此我们每个人在网络上也要像在现实生活当中一样遵守法律法规,不乱造谣不敲诈不勒索,而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㈡ 在网络上造谣、传谣,散布虚假信息,应依据哪些具体法律处罚规定
在网络上造谣、传谣,散布虚假信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规定。
在网络上造谣、传谣,散布虚假信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现代环境下,利用灵活无序的网络传播,谣言传播变的速度更快、作用力更强。有些流言在传播中,常常变样,这一方面是接受者和传播者的记忆错误所致,更重要的是各人在传播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加上自己的主观色彩。 另一种看法认为,在中文语义中“谣言”更具有贬义性,往往不是依据事实,而是凭空想象或根据主观意愿刻意编造的传言,制造这种传言的行为被称作“造谣”,传播这种传言的行为被称为“传谣”。由于谣言产生的根基不是以事实为依据,其真实性无从谈起,谣言往往会被真实的信息所揭露。
谣言是对人、对事、对社会事件的一种不确切信息的传播。谣言的功能总是消极的。它可以伤害个人,伤害群体,伤害社会,伤害国家,在许多情况下,流言蜚语往往成为不诚实的人的政治斗争的手段和工具;它可以使原来比较稳定的人际关系变得互相猜疑、倾轧、紧张;使原来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变得十分混乱,变得人心惶惶;它可以麻痹人们的思想警惕,减弱人们的防备心理,使人不知不觉成为谣言的俘虏,它可以破坏人们的团结,削弱彼此之间的信任,制造内耗,瓦解对方的战斗力。由于它具有混淆舆论的功能,往往造成极坏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㈢ 网上散布不实言论怎么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关于网络传播不实言论的量刑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因为这些有的可能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的处罚有: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造谣严重侵犯人权时,可以参照《刑法》侵犯人身权利的条款。
诽谤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网络哪些舆论是违法扩展阅读:
网络造谣诽谤的立案标准: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网络诽谤罪的主体认定:
网络诽谤与传统的诽谤罪主体一样,凡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然而网络空间里很少有人以自己的真实面目出现。
这就必然涉及到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问题。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分为网络技术服务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两种。
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s),是指营利性使用网络,为网络用户提供诸如网络联结、访问以及信息服务等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服务提供商。
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世界各国关于在网络传播中ISP是否要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并不统一。
㈣ 在网上造谣或发布不实信息会受到什么惩罚会不会坐牢
行为人造谣毁人清白的,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一般受害人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特别恶劣,那么行为人可能涉嫌侮辱罪或诽谤罪。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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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5月26日多部委发声,将食品谣言追责到底,中央网信办、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以及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酒业协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中国副食品流通协会等单位共同探讨防范和打击网络谣言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5月22日,微信公众号“掌上太原”发布太原市学府公园附近发生偷孩子、抢孩子事件的不实信息,构成“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太原市公安局对该账号及信息发布者均进行了处罚。
23日,浙江苍南警方也介入当地公众号发布“金乡镇张良山发生命案”不实信息的调查,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信息发布者进行行政拘留。
对微信公众号进行规范管理应严格落实“微信十条”,依法对微信号进行整治,将有利于促进微信舆论场渐趋晴朗。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对信息发布者进行规范,明晰信息发布资格。
㈤ 网络舆论犯法吗
瑞频人民舆情分析报告指出,在网络舆论场,还有两个很有意思的逻辑:一是如果法院审判真的会屈从舆论,那只能说明法院没有真正的独立审判,因此那就更需要舆论的监督,“公正的司法不怕舆论监督,不公正的司法才需要舆论监督”。二是舆论干预司法的“成功”案例越多,越会坚定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也愈发鼓励公众按照自己的判断,对各种案件作出自己的“裁决”。对於网络舆论围裹的中国司法,协调民意与法理的冲突显然需要更多工作要做。
当然,也不必过多担忧所言“舆论司法”的放纵与粗暴。国内舆论场还有一个特征,就是当前的舆论压力源往往还包含大量的律师群体的发声,他们往往成为重大司法案件中的话题议程设置的“先锋”与“中心”。他们用法律的观点看待问题、解剖问题,在促长舆论威力的同时,也使网上的言论更具有“专业性”特点。有知名律师在微博就认为,“没有律师的舆论,缺乏打击力”。
当前,必须做好舆情监控。中国日益勃兴的网络舆论已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公开被认为是舆论理性的前提。众多舆论关注的大案要案在微博平台直播庭审,敞开了法庭的大门,摒弃了司法的封闭,让加v的法庭微博,成为备受关注的新风景。
㈥ 对于网络言论有什么法律
对于网络言论的相干法律有:
1、《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6)网络哪些舆论是违法扩展阅读:
1、2013年,中国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子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2、一般来说,中国有关网络诽谤的民事侵权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要有损害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为通过网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或语言。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传播内容必然或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㈦ 在网络上辱骂他人,触犯了哪些法律第几条的规定要受什么处罚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因此,行为人通过公共网络平台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贬损他人名誉的,其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果,被侵权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收集好侵权有关证据(如:侮辱、谩骂、贬损他人名誉有关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或聊天记录等有效电子数据证据)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处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对侵权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行为人虚构事实等方式,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刑事追究的,其行为可能构成诬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㈧ 在网络上造谣、传谣,散布虚假信息,应依据哪些具体法律处罚规定
您好!网络造谣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网络造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造谣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则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为您分析如下:
一、网络谣言的行政处罚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