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该怎么申请与认定
根据国务院组织制定《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条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的申请与认定的说明如下:
第四章:资质申请与认定
第十二条 凡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的企业,可根据电子联合会发布的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和自身能力水平情况,自愿申请相应类别和级别的资质认定。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根据评审与审定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评审机构评审,再由电子联合会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资质认定分为新申报和换证申报,除特别规定的事项外,新申报和换证申报的评定条件及认定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 申请信息集成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提供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并向其提交申报材料。其中,申请一级、二级集成资质的企业应向A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三级、四级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可向注册所在地的B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或向A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后,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其中,一级、二级集成资质的现场评审,应由见证机构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报告。
(三)评审机构在出具同意意见的评审报告后,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提交至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方服务中心。
(四)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审查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并组织召开资质评审会。对通过评审会的集成一级、二级资质申报企业,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在工作网站公示10天。
(五)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将资质评审会及公示结果报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向通过审定的企业颁发系统集成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