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问公文标题什么时候用书名号《》,什么时候不用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
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
公文的标题是公文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是个名词性偏正词组,而不是句子。其一般构成形式可表示为:发文机关+ “关于”+ 事由+ “的”+文种。介词 “关于”联结发文机关和事由;助词 “的”联结事由和文种。
如 《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文种 “通知”是中心词,“国务院”和 “制止滥发各种奖券”共同充当文种 “通知”的限制成分。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② 公文附件中的文件名需要加书名号吗
如果附件是一般说明性材料,不加书名号。如果是正式文件,应加书名号。
知识扩展:
1、书名号(双书名号:《》;单书名号:〈〉),用于标明书名、篇名、报刊名、文件名、戏曲名、歌曲名、图画名等的符号。
2、书名号表示书籍、文件、报刊、文章等的名称,亦用于歌曲、电影、电视剧等与书面媒介紧密相关的文艺作品。
3、书名号里还有书名号时,外面一层用双书名号,里面一层用单书名号。
4、若单书名号里还有书名号,则单书名号里用双书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