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谁知道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不一致该怎么办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复杂,只是由这个答案引发的思考耐人寻味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12号令)第19条第2款: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53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18号令)第41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很显然,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有所不同,货物、服务、工程三类招标项目各有各的处理办法。
先说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18号令)规定的很清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中
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呢?对不起,18号令只管货物和服务不管工程的事,回过头再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你看这绕的,明明都是政府采购,同样的问题,货物和服务项目要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工程项目却得烦劳我们的评委们认认真真的戴上老花镜,按动计算器来核算一下,单价之和是多少。
再说非政府采购。
其实也不用多说了,非政府采购项目无论货物、工程还是服务均得以投标文件中的单价为准来核算。
下面,老雷的问题来了:
在投标明细报价,少则几页,多则几十页的情形下,有多少评委有耐心仔细去逐项计算。是不是视开标情况,自己再自行决定要不要跟评标委员会报告:
报告老师,俺的这个地方写错了!
四、写到这里,禁不住又想起谷辽海律师合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成为《公共采购法》的主张了,对谷律师的很多观点,老雷并不认同,如社会代理机构一定唯采购人是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就一定中立公正等等,但《公共采购法》的立法观点,我却是举双手赞成的。招标实践中,仅仅一个小小的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就引发不同的处理方式,何况其他更复杂的问题呢。
『贰』 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不一致,应该以哪个为准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成为了关键。答案在于依法依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1条的规定,当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的明细表内容出现不一致时,应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是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填写并提交的一份文件,用于直观展示投标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报价情况。而投标文件中的明细表,则是投标单位对项目具体需求和技术方案的详细阐述。通常情况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填写是基于投标文件的内容,两者应该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表明投标单位在填写报价表时存在理解偏差、填写错误或有意为之等情况。
遵循法律规定,当两者内容出现不一致时,应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报价为准。这是因为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是直接展示投标单位报价的文件,其填写过程受到监督,更加透明、公正,更能体现投标单位的真实报价意图。而投标文件中的明细表,虽然包含详细的技术方案和成本分析,但在报价一致性方面可能不够严谨或可能存在理解差异。
因此,在处理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不一致问题时,应坚持法律和公平原则,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报价为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透明,同时也保障采购方的权益,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这不仅是对法律规定的遵循,也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