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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发布时间:2024-12-06 19:33:19

A. 中纪办发(2011)8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经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项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对《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三、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对有关地方政府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责任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严格审批征地拆迁项目,认真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加强管理监督,依法依规进行征地拆迁。要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管;督促国土资源部门严把新上项目用地预审关,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管;督促农业部门严格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四、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五、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要加大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注意加强对征地拆迁社会舆情的分析研判,建立快速的应对机制。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典型案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出现过度炒作等不利局面。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

2011年3月17

B.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具体的申请流程是怎么办理

2020年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它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增值税减免、优惠的内容,均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详细情况,并以税务部门公布的实际政策为准。

此回答由有钱花提供,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信贷平台,度小满金融将切实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号召落到实处,全面支持小微生产经营,大多数小微业主选择有钱花,满足小微经营周转需求。据悉,度小满金融的信贷用户中,有七成是小微企业主。截至目前,度小满金融携手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计为小微企业主发放数千亿元贷款,资金周转就找度小满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C. 病退02年劳动部08号文件

劳社部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

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C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判定依据

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射血分数≤50%。左室疾患

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
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
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4.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5.判定基准

5.1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
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迷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呼吸困难分级

5.3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5.5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附件: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冷热病均属于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呼吸困难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严重度

临床表现
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
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静息时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
≥80%
50—79%
30—49%
<30%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70%[
60—69%
50—59%
<50%

血氧分压

60—87毫米汞柱
<60毫米汞柱

血气分析氧分压60—87毫米汞柱时,需参考其他肺功能结果。

肝功能损害的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血浆白蛋白
3.1-3.5克/分升
2.5-3.0克/分升
<2.5克/分升

血清胆红质
1.5-5毫克/分升
5.1-10毫克/分升
>10毫克/分升

腹水

或少量,治疗后消失
顽固性

脑症

轻度
明显

凝血酶原时间
稍延长(较对照组>3秒
延长(较对照组>6秒)
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

肾功能损害程度分期

肌酐清除率
血尿素氮
血肌酐
其他临床症状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80毫升/分
正常
正常
无症状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0-50毫升/分
20-50毫克/分升
2-5毫克/分升
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肾功能衰竭期
10-20毫升/分
50-80毫克/分升
5-8毫克/分升
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尿毒症期
<10毫升/分
>80毫克/分升
8毫克/分升
严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统症状

注: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不单独作为衡量肾功能损害轻重的指标。

D. 谁知道 内党发8号文件 的内容。急!!!!!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

内党发〔2010〕8号 2010年6月17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和企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局面,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稳定好转的势头。但是必须看到,随着工业经济快速发展,高危行业、企业逐年增多,风险逐渐加大,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正处于一个事故易发的高风险期,近年来我区发生的多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单位对安全生产抓得不够坚决、不够细致,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技术手段比较落后,这些情况,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发展经济是政绩、抓好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理念,进一步增强作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切实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二、加强领导,完善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就是要健全完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到管人、管事与管安全相结合。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及相应的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始终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人、管事必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和监管作用,定期与地区和有关部门通过专题会议、联合抽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管协调职能,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强化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对职责规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党政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形成工作常态机制。各级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各级党委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政治责任,要坚决消除“安全生产工作只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事”的错误认识,真正将其当做自己的份内工作。各级党委领导同志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职责。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地区,党委一把手要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三、强化监督,完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都要建立“一岗双责”制度。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形成安全生产内部监管网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权益。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切实加大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必需的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生产装备自动化水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条件。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招工和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高危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类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培养企业急需的安全生产高素质人才。通过落实各项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四、强化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定量定性考核,并将安全生产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评重要指标之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表彰奖励,对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盟市、旗县(市区),发生责任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取消年终考核奖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类型的企业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对于发生特大事故的盟市、发生重大事故的旗县、发生较大事故的乡镇和企业,按照“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真正做到有责必究、有过必罚。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事故查处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事故处理决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要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大对事故隐患的事前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对于不执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意见,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要视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五、搞好宣传,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部署,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公益范畴,开办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题栏目,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断增强广大公众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围绕安全生产,积极开展好“安康杯”、“示范岗”等群众性活动,维护好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各类中介机构和协会、学会、中心等社团组织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要强化社会和群众监督,调动群众依法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维护自身权益。各级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努力营造“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生产文化,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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