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文发文字号后面的几号几号是怎么规定的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发文顺序号;联合行文,一般的以主办机关为主体依据编制发文字号。
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三部分组成。发文代字由发文机关自行拟定,固定使用,不能经常更改。年份用六角括号括起,顺序号不用括号。如“国办发〔1996〕2号”,即说明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在1996年所发出的第2号文件;“人外发〔1994〕1号”即为人事部外事司1994年发出的第1号文件。
发文字号中的年度代码须用四位阿拉伯数字标识的公历年份,不应简化,如使用“87”、“93”等均属标识不正确。年度代码应置于六角括号“〔〕”中。发文字号中的六角括号不是数学公式的中括号或方括号。
(1)厅字50号文件内容扩展阅读:
公文发文字号包含的内容:
1、份号,是指一份文件在总印数中的顺序号,标在文头的左上角。一般情况下,可以不使用份号;
2、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位于文头的正中央,一般为套红印刷大字。发文年度一律用公元纪年全称,括于六角括号“[]”内,置发文机关代字之后,发文顺序号之前。发文顺序号不编虚号(即1不编001号),不加“第”字,发文字号标注位置一般应在文件名称正下方。
3、几个单位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校部机关各部门简称和对内对外发文字号按有关规定执行;
4、界栏线,指文头与正文之间的分隔线,党的文件红线中间断开轩一五角星,行政文件用一条红线;
5、秘密公文应标明秘密等级,秘密等级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种,标在文件首面左上角。“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6、紧急公文应标明紧急程度。紧急程度是对文件处理的时限要求,分特急、急两种,标注位置在文件首页右上角。
⑵ 汽车行业39号文件与50文件有什么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39号文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8年第8批)予以公告。,共包括111户企业的385个车型,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06户企业353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9户企业13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9户企业19个型号。这也是很值得分析的资料,体现出新能源车的发展趋势和企业布局运作。纯电动汽车主流车型动力性、经济性、安全性以及舒适性大幅提升,这也是目录体现的产品进步。。
50号文件,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⑶ 求 人薪发[1994]50号文件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1994-12-22 [发布单位]:人事部[发布文号]:人薪发[1994]50号[发布日期]:1994-12-22[生效日期]:1994-12-22[失效日期]:0000-00-00[发布单位]: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按照国办发〔1994〕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工作,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工资的总量控制,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我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4年12月22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一、考核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工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三、考核成绩的评定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考核工作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百分制计分,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合格。考核工作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委托单位组织进行。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四、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考评办法另行规定。(一)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2.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3.工作年限14年以下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下或从事本工种工作不到10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⑷ 求文档: 浙政发 2009 50号文件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些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截至2008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261.8万人,超额完成了省政府提出的“参保缴费人数力争达到1200万人”的工伤保险扩面阶段性目标任务。
但是,当前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工伤保险扩面工作难度加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在部分用人单位不能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障;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支付办法还不够完善等。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巩固和扩大前一阶段工伤保险扩面成果,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工伤待遇。要进一步推进尚未参保的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启动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职工参保工作,争取在两年内基本实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做好国家和我省为扩大内需新建的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和各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的劳动用工尤其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现建设项目启动与职工工伤参保同步。
二、做好“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9〕40号文件精神,重视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可采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政府“三家抬”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其中用人单位出资部分,可以通过一次性缴费或适当提高费率等方法加以解决。针对“老工伤”问题形成时间跨度大、人员构成复杂、管理分散等特点,区别不同情况,制订相应措施,妥善处理相关政策衔接问题。尚未出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设区市都要在今年10月底前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各统筹地政府要在2009年底前将大部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0年底前将所有“老工伤”人员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调整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规定适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的工伤事件。 工伤保险工作事关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工作上新台阶。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⑸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谢旭人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以及我部“第十一次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我部在前十次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8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864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5件,失效的财政规章4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415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440件。现将这864件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
(864件)
##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5件)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
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
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
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
##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4件)
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
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
(2000年4月7日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
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
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世司字〔1996〕167号)
## 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
综合类
1.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综〔2007〕57号)
2.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
3.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93)财综字第159号)
法制类
4.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0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法〔2000〕38号)
5.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法字〔1999〕59号)
税收类
6.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
7.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1号)
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0号)
9.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08号)
10.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4号)
11.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
12.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7〕143号)
1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8号)
1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1号)
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
1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4号)
17.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
1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
19.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