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政府的文件格式有哪些
一、行政类公文写格式需参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相关格式规定。
具体如下:
行政公文用A4型纸。
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
制版要求: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
公文中各要素都有明确的标识规则,须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规定来标识。
该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芯,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训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具体要求您可以参考一下我个人资料中的相关内容。
二、党的公文应参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❷ 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文件内容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改革朝着稳步方向发展,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我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维护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遵府发[2004)14号)和《正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府发[2004] 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行人员聘用制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改革的范围及对象
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县政府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按机构编制程序上报审批核定收支的定额或定项补助)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经费靠财政拨款,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次改革的范围。
二、时间安排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县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由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开展事三正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并在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总体要求为:今年底完成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员聘用工作。
三、基本原则
推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也是事业单位用人的基本制度。人员聘用制即按国家法津、法规和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 协商—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响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形成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 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人员聘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二)坚持按照编制数和工作需要设置岗位的原则。设置岗位要坚持按需设岗;杜绝因人设岗。
按需设岗,就是根据编制和结构比例设置岗位,科学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
(三)要与本单位人员的结构相结合,注意保留各层次的工作骨干,注意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的调整,通过人员的流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坚持公:千、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和发展,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五)坚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竞争上岗、组织决定的原则。
群众参与,就是要增强对岗位设置的透明度,坚持走群众路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综合考评,就是在聘用各类人员时,要公布岗位、职责、任职的基本条件,通过竞争上岗,产生预聘对象,并对其进行综合考察,产生拟聘人选。
组织决定,就是对拟聘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有关的任用程序,由部门党组(党委)或行政领导、乡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任命、办理聘用手续。
(六)空编新增人员执行招考的原则。在编制范围内,凡出现空编新增人员(除军队转业等政策性安置、上级主管部门选任的领导人员、涉密岗位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考聘用制度,规范进人程序,严把进人关。
(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在人员聘用过程中,对单位各层人员的聘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办法。
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可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对专业技术人员,要实行岗位总量控制和岗位结构比例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行评聘分离,逐步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有一定专业技术决定权的岗位,逐步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引入执业准入控制和政府宏观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化评价机制。
对管理岗位人员,建立体。现管理人员能力、水平、业绩、资历的职员等级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逐步完善和规范对工勤A员进管、出等环节。
四、聘用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为保证人员聘厨工作的公平、公正,县直副科级以上的事业单位或主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建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聘用领导小组和考评委员会(小组),明确专人具体抓。聘用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领导、纪检、组织人事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做好改革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聘用作考评委员会(小组)由业务领导、专家、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对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聘用、考核、解聘、续聘等;相关事项提出考评意见。聘用人埙经民主推荐,单位负责人提名,产生拟聘人选,经考评委员会考评合格后,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受聘人员,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确保在人员聘用过程中做到聘用程序规范,体现客观公正原则。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设置岗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岗位职责作为拟聘用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已聘用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据。岗位设置由单位聘用领导小组按组织、人事部门和编委办的有关规定确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岗位按县编委下达的领导职数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按照(遵市人职[2002]27号)文件规定,在核定的专业技术结构比例指标内,科学合理设置高、中级岗位;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岗位,严格按有关规定设置。未超编的事业单位可按实:有人数95%设置岗位,未超编的单位不得超编设置岗位。
(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报批
各乡镇和实施改革的县直事业单位,要在本乡镇、本系统或单位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动员大会,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本乡镇、本行业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操作性较强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上报县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
《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岗位名称、数量、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作措施,组织领导等内容。
(三)公布实施方案
经批准后的实施方案,要在本单位向全体职工公布,实施方案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报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四)竞争上岗与报批聘用
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除特殊情况外,都要进行竞聘上岗,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运作,主要环节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面试)、考评考核、组织决定等工作环节。聘用工作人员主要在本单位。人员中选聘,但按有关规定对于涉密和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岗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经组织考察后可直接聘用。对空缺的岗位,需新增人员的,经批准后,可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用。
为了确保聘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无论以何种形式聘用的人员,在产生拟聘人员和正式聘用人员前,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公示期满,无情况反映的拟聘人员,单位部门党组(党委)、乡镇党委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范围内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受聘人员经公示无情况反映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报批,办理聘用手续。
(五)签订聘用合同
决定聘用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使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聘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
1、聘用合同包含以下内容: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名称、职责或工作任务及要求;
(3)岗位工作条件;
(4)工资报酬、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聘用合同的期限,包括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短期合同;保密性强或者职业需要的岗位,可签订中长期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2、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1)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2)禁止未按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
年人;
(3)实行回避制度,不得聘用单位主要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担任与之有直接上下级的职位;
(4)因特殊原因需缓签聘用合同妁,经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限制氏,事行为能力人,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部门鉴定,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可,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5)受聘人员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合同期至退休年龄时,聘用单位应当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合同;
(6)刚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聘用单位应与其签订5年的首期合同:
(7)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实行试用期。聘用单位与本单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聘用单位招聘的新增人员,试用期—般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8)聘用单位.固定制职工二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逾期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愿调离或辞职的,聘用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9)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式5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主管部门1份,鉴证机关1份,存入受聘人档案1份。
(10)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
(4)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5)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致,按原签订合同的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除去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五、受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掌 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的结构,包括职务层次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的要求。
2、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及必要的工作经历。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廉政勤政,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4、近三年未受党内撤职或行政降级及以上处分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基本条件夕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聘用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特殊岗位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有关要求;
2、获得与聘用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3、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原任期内的继续教育成绩为合格以上;
5、聘任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通过考试取得中、高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效期内的外语考试合格证(原件)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恪证(原件)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四)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管理人员实行职员等级制,分为一至六级,一至四级分设正、副级(本县不设一、二、三级职员职务)。管理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1、六级职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参加工作试用期满;
2、五级职员应月广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六级职员3年以上;或大学本科、专科毕业,参加工作试用期满;
3、四级职员(副)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五级职员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且参加工作试用期满;
4、四级职员(正)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职(副) 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研究生且参加工作试用期满;
5、从下一级升上一级职务,必须是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上等次,在聘期内继续教育成绩为合格以上;
6、符合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工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l、具有拟聘岗位所要求的基本技能,特殊岗位或技术岗位还需具备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证照和上岗证;
2、除原有在编人员外,首次被聘人员,年龄一般在18周岁至35周岁,特殊岗位,经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
3、续聘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受聘人员应享受的权矛]及待遇
1、受聘人员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
2、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我县已启动的社会保险,并缴纳有关费用,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统筹和其他福利待遇。
3、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按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力。
5、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及工作年限作为档案保存,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聘用单位应承认其连续工龄。
6、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原固定制职工首次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七、解聘、合同终止和赔偿
(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用期内违反合同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5、未经单位同意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除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辞职和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
(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受聘人员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规定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2、受聘人员习二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上述情况解除合同的,聘用单位要为受聘人提供3---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份,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人员,聘用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仍未就业的,并不愿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人员,本人应当申请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四)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根据被聘人员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聘用单位j乒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牛;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支付其1个月上年本人平均工资,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五)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聒用合同:
1、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病终结后,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用人单位以景乙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七)其他规定
1、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扩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若需续签合同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续签合同应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2、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不属于第(六)款规定情形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聘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
3、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不得侵害对方利益。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4、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在聘用合同申明确约定培训后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的,受聘人员应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向聘用单位赔偿培训费和一定的违约金。
5、关于不在岗人员的有关问题的处理。
过去已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留职停薪、留职带薪的人员,无论是否到期,其留职停薪、留职带薪合同自然终止,由原单位通知本人回单位参加改革。
虽经单位同意,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通知其本人回单位参加改革。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说明原因。
未经单位同意自行离岗的人员,由原单位和主管部门通知其本人回来,先查清问题,并接受相关处理后,报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以上人员,原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按法定程序;书面通知其本人按规定的时间回原单位。通知后,不按时回来的,视为本人自主择业,另谋职业。
八、对聘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工作。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聘用合同的鉴证和人事争议仲裁,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一)聘用合同的鉴证
聘用合同签订后,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应在1个月内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鉴证。鉴证时,聘用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聘用单位法人。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受聘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4,签订的聘用合同文本一式5份(须使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规范的聘用合同文本);
5、需要的其他鉴证材料。
(二),争议仲裁
聘用合同经鉴证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由违约方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单位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由一方当事人书面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
九、未聘人员的安置
(一) 未聘人至[的安置主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要通过开发服务项目或创办新产业、转岗培训、内部交流、高职低聘等多种形式,安置未聘人员。单位要向未聘人员提供不少于3次重新上岗的机会,不能简单地把未聘人员当成包袱推向社会。
(二) 鼓励引导未聘人员向基层、向国有、非国有经济领域流动,向更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岗位流动。
(三) 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待遇。按《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离休、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计算办法>的通知》(黔人通11994]05号)规定执行。
提前退休的未聘人员待遇按原来的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十、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❸ 桂政办[2000]117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建计字[2000]第41号
各地、市、县建设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
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17号,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地按《试
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相应成立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
室(站),以便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另外,我厅将与区财政厅另行制
定劳保费票据和劳保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届时下发给你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O年七月十二日
桂政办发[2000]11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
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的来源和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
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统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
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企业并存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由定额管理逐步向合同价管理过渡
的特点, 改革原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计取办法,实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代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
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区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包括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工
程项目, 以及承担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的劳动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二章 劳保费收取与缴纳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
项目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费。
第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设厅、计委、财政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规定的劳保费率标准计取。
第七条 为保证劳保费足额收取,实行工程开工前按中标价或合同价预缴,工程竣工后按决算总造价结算的办
法。大中型建设项目可分期预缴,建设单位需与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款协议书,但首次预缴不能少于应缴总
额的50%。
第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是确保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稳定的基本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拖欠或截留劳保费。
第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计入工程总造价,但在工程招标和投标时,不列入标底和标价。
第三章 劳保费拨付与调剂
第十条 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劳保费后,按实际收取额的15%上交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作为全区调
剂周转金及管理服务业务经费,其余分为基本和调剂两部分分别拨付和调剂给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一条 劳保费基本部分由收取劳保费的管理机构拨付给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区外来桂建筑施
工企业)。但这些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建立健全并实行劳动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 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标准按照企业成立的时间核定。具体拨付标准为:
企业成立时间
1979年12月
31日前
1989年12月
31日前
1990年1月
1日后
实际收缴额扣
除15%后余
额%
80
60
40
第十三条 劳保费基本部分在一个月内必须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办理领取劳保费手续时,需提
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单据。区外来桂建筑施工企
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厅签发的《单项工程承包许可证》。
第十四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费由总包单位划
拨。
第十五条 劳保费调剂部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平衡调剂使用。劳保费调剂对象主要是我区
1969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县以上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劳保费调剂主要依据企业当年完成建筑施工产值、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有关劳保费负担情况计算拨
付。
第十七条 劳保费调剂原则上每年调剂拨付一次。申请劳保费调剂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出
劳保费调剂申请,填报有关资料,由地市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查,送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编制年度调剂计划,经自
治区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 由地市在劳保调剂费中调剂。
第十八条 劳保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按有关法规法律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行
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劳保费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县(市)设“建
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站”。所需工作人员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第二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安装
工程劳动保险费收取拨付调剂工作。
2.负责对企业劳保费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负责编报劳保费收支报表、业务经费预决算报表。
4.负责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劳保费管理机构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代管统收的劳保费用纳入当地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
取劳保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建设、财政、审计等
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保费管理制度,加强劳保费使用的管理,并接受劳保费管理机构和
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业务经费由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编制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
将经费划拨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建设
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