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市教师中级职称评定的相关文件哪里有啊
每年都不一样,但大体都差不多,只不过细节上有一些小小的差异
平谷区教委二OO四年职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职评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人才评价机制,使职评工作在锻造、优化教师队伍以及人才的开发、培养和提高等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不断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完善,根据京科干职[1999]36号和京人发[2003]37号、40号文件精神,特提出我区教育系统二OO四年职评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人事人才理论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建立健全教师发展激励机制为核心,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开发、利用和优化教育人力资源为根本任务,推进职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在教育行政部门宏观调控下,赋予基层单位更大的人才评价自主权,充分体现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提高人才评价的信度和效度,使职评工作切实成为推动区本、校本两级师资队伍建设的有力杠杆。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原则;坚持为教育教学改革服务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竞争激励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
三、对认定或申报各级教师职务人员的学历资历要求:
(一)认定各级教师职务人员的学历、资历要求:
从2004年起,中小学初级教师职务包括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不再履行评审程序,而是由用人单位按岗位需要,经考核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直接聘任相应教师职务。同时,填写《平谷区教育系统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报教委人事科办理直接认定任职资格的相关手续。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或任教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后任教三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任教五年以上并已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中专毕业后任教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取得大学专科学历满二年,认定中学二级教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后见习或任教一年期满、中师毕业后任教四年以上并任小学二级教师三年以上,认定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中师(中专)毕业后见习一年期满认定小学二级教师职务。
(二)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人员的学历、资历要求:
1、硕士研究生毕业当年、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或任教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后任教六年以上并任小学一级教师五年以上,可以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后取得规定学历的小学教师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也可以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2、申报教育教学管理专业的人员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三年,并专职从事教学工作满二年。
(三)申报中学教师职务人员的学历、资历要求:
申报中学教师职务应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1961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申报中学各级职务的学历、资历的具体要求是: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次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任教五年以上并任中学二级教师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任教七年以上并任中学二级教师四年以上,可以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原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任中学二级教师四年以上,也可以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
2、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次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任教六年以上并任中学一级教师五年以上、本科毕业后任教十年以上并任中学一级教师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任教十五年以上并任中学一级教师八年以上,可以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的中学教师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八年以上,也可以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后取得本科学历的中学教师,其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履职年限从取得专科学历后算起。
3、申报教育教学管理专业的人员(中层以上职务)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从事教学工作满五年,并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五年。
4、小评中高:
⑴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次年;⑵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五年;⑶具备专科学历,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五年;⑷申报教育教学管理专业的人员(校级干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累计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十年。
(四)申报中专教师职务人员的学历、资历要求:
申报中专教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其中1982年及以后普通高校毕业的人员应当获得学士学位。申报各级教师职务的学历、资历要求是:
1、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任教一年以上,可以申报助理讲师职务。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任教五年以上,并任助理讲师四年以上,可以申报讲师职务。原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任助理讲师四年以上,也可申报讲师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任教十年以上,并任讲师五年以上,可以申报高级讲师职务。原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任讲师五年以上,也可申报高级讲师职务。
四、关于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问题:
(一)申报中级或高级教师职务需在取得低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班主任工作满二年。
(二)从事年级组长、副组长(年级主任、副主任)、团队干部、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辅导员、课外活动指导教师,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视同班主任岗位,计算班主任年限。
(三)对于在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单位工作的教师,评聘教师职务时,暂不要求班主任工作年限。
五、关于破格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问题:
对于中小学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先将有关资料交教委人事科审批后,破格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
(一)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
(二)获北京市优秀教育教学成果特、一、二等奖。
(三)国家统编教材的主要编写者。
六、关于外语考试问题:
1955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合格证书。2000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C级合格证书在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外语教师必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申报中专高级讲师和申报讲师的人员必须分别通过B级、C级外语考试。
对于参加当年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在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本年度中高评审。即,获区县级及以上教育系统先进称号或优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国家统编教材的主要编写者;参加全国、市学科评优、教育教学论文评优获全国性奖励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一)第二学历是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职务,获得博士学位申报正副高级职务。
(三)近5年内有正式出版的译著,且达到5万字以上,通过市人事局组织外语考核的。
七、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程序及办法:
为使我系统职评工作与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趋势相适应,充分体现基层单位的人才使用、人才评价自主权,从2004年起,我委将本着求真务实,贴近学校的基本原则,在职评工作上实行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各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周密安排,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地完成对参评教师的量化考核、推荐工作。
(一)校内推荐中、高级教师职务的组织建设:
各学校要分别成立领导评议组、听课评议组、答辩评议组,各评议组成员要有较高的政治、业务及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认真,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1、各评议组的人员构成:
领导评议组、听课评议组和答辩评议组分别由5~13人组成,各评议组成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校长分别任三个评议组组长。其中,领导评议组由校级干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人数(包括中层干部)不少于领导评议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听课评议组、答辩评议组成员要涵盖本单位所有参评教师的申报学科,且两组除校长之外的其它成员不得交叉重复。
2、组建评议组的基本原则:
⑴坚持回避原则。凡本人或其亲属当年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的,不能当选为评议组成员。
⑵坚持民主原则。领导评议组成员(校长或行政一把手除外)必须通过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所有在岗教职工均有选举权。若实行提供候选人选举产生领导评议组成员的办法,则首先要由校级领导班子和工会主席共同酝酿提名,确定多于领导评议组成员规定人数1~2名的候选人,然后由全体教职工进行差额投票选举,按得票数多少排列名次,确定领导评议组成员。领导评议组产生后,由领导评议组集体推荐产生听课评议组和答辩评议组成员。
(二)各评议组的主要职责:
1、领导评议组:其主要职责是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传达职评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制定量化的师德评价标准,对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人员的师德表现和荣誉业绩做出量化评价,并向中、高级教师职务评委会提出晋升相应教师职务的推荐意见。指导、协调、监督听课评议组、答辩评议组的日常工作,整合人力、物力资源,保证本单位职评工作公正高效,稳步推进。
2、答辩评议组:负责制定量化的答辩评价标准,对本单位申报中级教师职务人员进行答辩考核,明确指出优缺点,并给出分数。评议组成员的平均分为教师个人的最后得分。
3、听课评议组: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中级教师职务人员进行听课考核,明确指出优缺点,并给出分数。评议组成员的平均分为教师个人的最后得分。
学校制定的关于对中、高级申报人员的考核评价方案必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各单位要将评议组成员情况、考核评价方案、答辩题目、各项工作的具体日程安排及对参评教师的考核结果,按照规定时间、规定项目报送教委人事科。
(三)校内考核推荐中、高级教师职务应完成的主要任务:
学校推荐中、高级教师职务应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对所有申报人员都要进行量化考核评价,根据量化考核结果确定推荐中、高级教师职务的人选。
对申报中级教师职务人员,考核评价从师德表现、答辩、听课、荣誉业绩加权等四个方面进行。其中,师德表现、答辩、听课各占100分,用三项总分除以3计算出个人平均分。在此基础上,计算个人业绩加权分,按个人平均分及加权分之和排列个人名次。
师德评价应从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等几个方面进行。
答辩考核应从素质教育理念、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新课程标准、本学科教材教法以及校本师资培训、学习型学校建设、通读各学科教材活动所规定的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力争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参评教师加以考查。每个教师的答辩题目不得少于两道,且教师之间的题目不得重复。
听课考核以中、小教科制定下发的《课堂教学评价标准》为依据。
荣誉业绩加权按《平谷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职评、考核工作加权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人员,学校只对其进行上述四项评价中的两项评价,即师德评价和荣誉业绩加权,以师德分数和加权分之和排列个人名次。
(四)校级中、高级教师职务推荐程序:
1、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职评文件,领会文件精神。
2、全体教职工投票选举,产生领导评议组成员。
3、由领导评议组推荐产生听课、答辩评议组成员。
4、各评议组制定各项考核评价方案,并交由教代会讨论通过。
5、教师个人申报,提交反映本人任职资格条件、工作水平、能力成就的有关材料。如毕业证、合格证、获奖证书等。
6、领导评议组根据文件规定,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定其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7、各评议组按照职责分工,对所有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考核评分。
8、推荐上报。按总分的排列名次,取与推荐名额相等的人数,确定推荐人选,报教委人事科。
(五)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没有学生的单位由单位负责出面协调,统一委托到其它学校进行听课、答辩考核,分数单列。师德评价、个人加权部分仍由教师所在单位负责完成。考核完成后,被委托单位要将听课、答辩评价结果返回到委托单位。最后,由参评教师所在单位对四项考核成绩进行汇总,确定被推荐人选。
2、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人员的听课、答辩考核由高评委负责完成,考核成绩的优、良、中比例为3:4:3。答辩题目不再事先下发,答辩内容参照校内中级答辩内容。
3、各单位党政正职和教委机关人员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的,由中、高评委统一组织考核评价。
4、申报小中高人员由高评委统一组织考核评价,考核完成后,提交高评委评审。
(六)区级中评委、高评委的职责和任务:
中学高级评委会负责完成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推荐评审和中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小学中级评委会负责完成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中小学中级教师职务均采用定性化的等额评审制,高级教师职务采用差额评审制,其中,城区教师淘汰比例为15%,农村地区为10%,边远地区为5%。
根据市人事局、市教委制定下发的[2003]37号、40号文件精神,2004年,我区将自行组建中学高级评委会,负责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体育、音乐、美术等主要学科的评审工作。教育管理专业仍由市教委负责评审。
八、其它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现享有非教师职务职称的人员,如政工师、会计师、主治医师等,原则上是在教师岗位或教育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方可按有关规定转换成教师职称系列。
(二)“九五”继续教育对象具有“九五”继续教育结业证书是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之一。申报中专高级讲师和申报 讲师的人员必须分别通过计算机B级和A级水平考试。1961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小学、职高教师,在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时必须分别持有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或北京市计算机应用水平三个模块、四个模块考试合格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时可免于计算机考试: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学位。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员。
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评聘中级职称时免于计算机考试,评聘高级职称时需取得1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
(三)申报各级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凡占用教委指标应征入伍的教师,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军龄计算为教龄,初级职称评定同在岗教师同步进行。复员后继 续在教育系统任教的如符合中级评审条件,其指标带帽下达。
(五)根据《北京市贯彻执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京职改办字[1997]026文件精神,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1、从其它部门调入从事教育工作未满一年的。
2、病休一年以上,在开展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时,仍不能到校任教的。
3、全脱产进修一年以上,被外单位借调及停薪留职人员,在开展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时,仍未返校任教的。
4、当年未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获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5、职业道德水准低,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或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尚未处理的。
6、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的。
九、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认定初级教师职务均需填写《平谷区教育系统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一份,不再填写申报表。
(二)申报中级教师职务的人员除填写一份申报表之外,还需提交3000字以上论文一份(B5纸打印,封面写清单位、姓名、申报学科、论文名称)以及反映本人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的学历证书、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报讲师职务的需填写申报表一式5份,提交3000字以上的论文一式5份。
(三)申报高级教师职务的需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交5000字以上论文一份(B5纸打印,封面写清单位、姓名、申报学科、论文名称),考核课的规范教案及课后自评、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的自我分析、自我评价千字文各一份以及各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报中专高级讲师职务的需填写申报表一式5份,提交5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教研论文各一式5份(B5纸打印,封面写清单位、姓名、论文名称)以及各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人员每人一个材料袋,规格为34×24厘米竖式带拉线的档案袋。
(五)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人员的各类复印件用B5纸复印后要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学历证书、低一级职称证书、“九五”继教合格证、教师资格证、计算机及外语合格证、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的时限为任现职以来)。
十、职评工作日程安排:
(一)学校工作日程:、
1、5月底以前将中学高级推荐评审候选人名单报教委人事科。
2、6月中旬完成校内申报中级人员听课工作。
3、6月下旬完成校内申报中级人员答辩工作。
4、7月上旬将申报初级、中级教师职务人员名单报教委人事科。
(二)中、高评委工作日程:
1、6月中、下旬完成申报中学高级人员听课工作。
2、7月下旬完成申报中学高级人员答辩工作。
3、8月中旬完成中学高级的推荐评审工作。
4、9月份完成中级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
职评工作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操作性和社会敏感性。各单位在制定考核评价方案时一定要以促进教师成长、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为出发点,与推动校本师训、校本教研、学习型学校建设、通读各学科教材活动等紧密结合,认真贯彻落实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各单位要加强对职评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预见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进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证职评工作的顺利进行。 平谷区教委人事科
B. 工程造价师的相关文件
1996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日常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或者在《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下属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5年。
(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0年。
(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5年。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一般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C. 求 川职改[1992]44号文件全文内容 有正确的 追加悬赏 十分感谢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当前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 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职改[1993]25号
为适应政府转换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现转发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 企业要继续执行川职改(1992)39号文件规定,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强化竞争力度。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结构比例),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技术改造、开发等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企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由企业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能力和工作态度自主聘任,不受有无任职资格或职称的限制,即可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参加国家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也可以在没有取得上述资格而企业确实需要的具有某种技术技艺和才能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企业自主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可与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相同,也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聘任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发给由国家和省统一制作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专业职务,聘任期间享受企业规定的工资待遇。 二、事业单位评聘分开问题 经费完全自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继续按照川职改(1992)44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评聘分开的范围,可在去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高等院校(含成人高校)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科研、设计单位的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医药卫生机构的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农业推广机构的高级农艺师等副高级职务层次进行评聘分开,这些单位的其他系列和其他职务层次以及其他单位的所有系列的各职务层次均暂不实行评聘分开。 实行评聘分开,评审任职资格不受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限制,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坚持标准条件,严格考评方法和程序,确保评审质量,防止乱评、滥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上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内,从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在聘任期内,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获得任职资格而未受聘的人员,不能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问题 对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将逐步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办法,条件成熟的事业单位可提出方案,报经省职改办批准,试行结构比例控制。在新的结构比例控制办法未出台前暂按不同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即所需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目前继续实行由岗位数额控制的办法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自然减员和国家下达的微调岗位数额内解决。 2.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即有经常、稳定的业务收入,采取全面核算,收支挂钩,以收抵支、财政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以收抵支部份占财政拨款与以收抵支之和的比例,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外,超评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具体数额可按下式计算: 超评任职资格数=上级下达岗位数× 收抵支金额/ (财政发款金额+以收抵支金额) 超评任职资格数由单位按上式计算,经上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职改办审定。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应在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在国家下达的岗位数额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仍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报批工资审批手续,增资额可进入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对超出国家下达的岗位数额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增资额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3、经费完全自立、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即有稳定收入,实行以收抵支、经费完全自给,不无原需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仍按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川职改[1992]44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对超出省职改办重新审定的岗位数额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4、事业单位内部办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可按企业的办法实行评聘分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经费由自筹资金解决,未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统筹安排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国家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1、从国家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如机关完全脱钩,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新建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如尚未与机关脱钩的,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2、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或由机关派往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机关在企事业单位兼职的人员),如其干部关系、工资关系等均已转放调入或派往单位,可与调入或派往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如因工作需要,其干部关系、工资关系等仍留在机关的,须脱离机关工作并在调入或派往单位实际人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得受聘,也不得与工资待遇挂钩。 五、为具备规定学历的经济、会计(审计)、统计专业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经济、会计(审计)、统计专业人员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通过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其中,已评审取得经济、会计(审计)、统计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只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甲种考试,不参加乙种考试,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统计人员申报评审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通过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凡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职办[1993]1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中发[1992]12号)要求精神及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转换政府职能的需要,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现就有关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充分尊重企业的人事管理权。要把坚持和完善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竞争机制,破除实际上存在的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作为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应坚持对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考核。企业有权按照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作的需要,自主设置本企业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态度择优聘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原则,充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逐步完善企业内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聘任期间享受企业规定的工资待遇。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再对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职数或结构比例控制。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不等同于经国家统一评定或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按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实行企业化经营,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在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可参照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在本单位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合理的结构比例,并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增资额报上级人事计划部门核准后,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 2、财政差额拨款和其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由单位自主设岗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增资经费由本单位自筹解决。 3、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性质、承担任务规模和地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确定专业职务结构比例,通过自然减员和采取微调措施,使结构比例逐步到位。 事业单位经费情况由财政部门确认。 四、对于国家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和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以及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 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和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的标志,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可作为企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六、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自愿为原则,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请参加,个人交纳费用。准备考试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七、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凡拟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通过相应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不再进行破格评审。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去年所发文件凡与上述规定不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D. 鲁政发[1995]101号、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的原文,那位大侠有啊,请给我瞻仰一下吧
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改革建筑企业劳保费用提取办法,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状况,由过去施工企业按定额直接向建设单位取费,改为由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筑行 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的一种行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统筹的补充。实行这种办法后,各类建安企业仍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 劳保费用的提取标准
按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各类建设工程全省统一按建安工程总造价的2.6%计取劳保费用。
第四条 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桩基础、古建筑、单独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源,均应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
本办法未包括的工程项目,按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收取劳保费用的部门是专门设立的各级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结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结构)。
第五条 劳保费用的提取办法
(一)劳保费用采取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开工报告、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然后凭行业管理机构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费用专用收款票据领取《施工许可证》,领取后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加盖“劳保费用已缴”印章,已备检查。
(二)建设项目工期在二年以内的劳保费用,原则上一次预缴。对于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征得市、地行业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建设工程劳保费用缴纳合同书》后,可分段缴纳。
首次预缴劳保费用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对没有缴纳劳保费用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招投标,合同鉴证部门不办鉴证,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建筑企业应拒绝施工。
(三)在建筑企业中实行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制度。预收联系单是行业管理结构掌握在建工程和拨付施工企业劳保费的主要依据。此单由省统一制发,市地、县(市)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凡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建安企业,均应执行。
第六条 劳保费用是确保离退休职工生活稳定的基本资金来源,必须不折不扣的缴纳。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也不能以减免劳保费用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对擅自开工及有意瞒缴少缴,扩大项目提高标准不补缴或者拒缴劳保费的建设单位,要视其情况,认真查实,除按规定补缴外,并按省政府77号文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并处以应缴额20%的罚款(罚款上缴财政、补缴款及滞纳金及时存入劳保费专户)
第七条 劳保费用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仍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价程序计算,并计入造价内。施工单位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时,应扣除该项费用。
第八条 劳保费用的提取执行时间
按照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由于已开工工程中间结算有一定困难,因此,凡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前已开工的工程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仍按原办法执行。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后新开工项目,均按77号文规定时间执行。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工程项目(含续建、跨年度工程项目)一律按77号文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计算劳保费用。
第九条 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项目
劳保费用拨付补贴项目,包括建筑企业依照法律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工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按规定在劳保基金中列支的其他部分费用。
第十条 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各级行业管理机构要按照“管理、取费、拨付”相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对象和条件是:
(一)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确定了资质等级,并取得了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建立健全并实行了劳动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制度;
(三)企业按行业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了登记管理认可手续。
第十一条 劳保费用拨付标准
劳保费用实行行业提取管理后,目前起步阶段,主要通过拨付加补贴的方式。即暂按1995年《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劳保基金取费标准并依据企业性质、资质等级、完成产值和工程进度等,分别拨付给建安企业。
(一)国有建安企业(六十年代初国营企业,现改为集体按国营管理的企业由市、地核查报省审定)拨付后如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生活费仍达不到当地最低保证数,企业可向当地行业管理机构申请补贴。其补贴数额由各市地行业管理机构每年(或半年)一次汇总审查后,报省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批。
部属、省属企业劳保费用的拨付管理均由企业所在地行业管理机构办理。
(二)县级集体建安企业,已建立健全并实行了劳保制度和社会统筹制度的,市地可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参照对国有企业标准拨付。
(三)其它未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和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建安企业,由行业管理机构督促建立。未建立前可视企业离退休人员情况按实际收取额的20%以内拨付企业包干使用;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后,可适当提高拨付比例,其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市地制定,报省批准后执行。
(四)省内跨地区施工企业劳保费的拨付,均由工程所在地行业管理机构按本条(一)、(二)、(三)项标准直接拨付企业。
(五)省外进鲁施工企业劳保费的拨付均由市地行业管理机构按其施工项目所收取劳保费用的一定比例返还。
(六)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劳保费用由收取费用的行业管理机构按分包单位具体情况和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计算拨给总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费由总包单位划拨。
第十二条 劳保费用拨付的方法和时间
各级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机构,要按拨付标准及时给建安企业拨付劳保费用,一般应每季拨付一次,除企业提出要求外,不得滞后拨付。否则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拨付额度按下列方法计算拨付:
(一)属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分四次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企业包干使用,即基础工程完工时拨付20%,主体封顶时拨付40%,竣工交验时拨付30%,竣工结算时全部结清,多退少补。
(二)属跨年度工程的,根据工程进度每季拨一次,工程进度由企业申报,当地行业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 劳保费用的管理
劳保费用是离退休职工的血汗钱、生命钱,各级行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要严格管理,合理使用;要及时收取,按时拨付、上解,不准截留、挪用,否则要按违反财经纪律惩处,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一)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按照“三极管理、两级核算,统一标准、分别提取,统收拨付、适当积累,平衡调剂,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并在全省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实行“五统一”制度,即“统一机构设置”、“统一费用专户”、“统一收费票据”、“统一会计核算”和“统一管理经费的拨付管理”制度。
(二)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在银行开立“建筑企业职工劳保费用”专户和“银行存款”帐户,专项储存劳保费用和经费核算。劳保费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其劳保费和管理费均不计征税费,“劳保费”专户存款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存款利率及实存期限计算,并入劳保费专户。
(三)县及开发区劳保费专户由市地统一确定设置,劳保费专户的支出只限于支付劳保费用和上解上级规定费用。
第十四条 建立调剂周转金
为确保行业劳保费用改革制度顺利运行,本着“促进征收、节约使用,略有积累、以丰补欠、调剂余缺”的原则,建立调剂周转金。各市、地管理机构,应于每月10号前将上月实际收取额的7%,上解省管理机构,作为全省调剂周转金及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工作经费
(一)根据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由省建委和省建管局成立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全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在省建管局办公,具体负责全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工作。
(二)市地设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依据全省关于劳保费用的管理办法和具体规定,提出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意见,负责本地区劳保费用的审查、收取、结算、上解和下拨工作。
(三)县级市设行业劳保费用管理站,在市、地行业劳保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市劳保费的收取、拨付和管理,其收取和拨付方案,须报经市、地行业管理办批准。
(四)行政县及开发区由市地视情况设行业劳保费用收费管理站,负责本县劳保费用的收取和管理,代理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的拨付工作。
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应于年初向省申报年度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经省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审查,财政厅批准后(基建项目、大型固定资产要专项呈文上报),由省行业管理机构拨入市地行业管理机构。年度计划下达后,要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行业劳保费用的收取、管理、拨付、调剂;
(二)负责对企业劳保费用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编报劳保费用收支报表、工作经费预决算并及时报告;
(四)负责向上级和本地行业管理委员会定期汇报管理和工作情况;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劳保费用。
第十七条 行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所需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表册、凭证等由省统一制发。
第十八条 《行业劳保费用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由省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发。
第十九条 劳保费用实行行业提取管理后,企业离退休、退职职工的费用发放、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问题,在运行中由省以补充规定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行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鲁政办发[1995]7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
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
省政府:
为解决建筑行业企业之间劳保费用不均衡的问题,使建筑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凡在我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建筑安装、机械化施工、市政、建筑装饰、隧道、园林绿化、古建筑、房屋修缮等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和职工,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属改革范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并在当地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的指导下,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帐户、手册的管理工作。劳动保险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二、劳动保险费用的费率标准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全省按统一费率计取。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率由省建委会同省计委测算后确定,并视具体情况定期予以调整。
从1995年10月1日起,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一按建安工程费的2.6%提取。
三、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
(一)凡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道路桥涵堤防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均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1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交纳劳动保险费,并凭交纳证明办理开工手续。
工程投资有增减的,应于工程竣工前20日内按工程实际造价到建筑主管部门结算。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时,必须交验结算清单,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手续。
大型工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交纳劳动保险费用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征得当地建筑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分段交纳。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归入劳动保险费。
(二)省内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揽的工程,其劳动保险费,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的取费标准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由企业向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建筑主管部门足额交纳,每半年交一次,年终结算;对工程所在地已实行行业劳动保险统筹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三)对未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费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四、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各级建筑主管部门收取的劳动保险费用,应在银行开设"建筑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费用"结算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劳动保险基金的支出包括建筑企业依照法律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未纳入社会保险按劳动保险条例等应由企业直接支付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建筑企业必须参加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统筹。社会统筹的建筑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办法,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的规定办理。建筑企业职工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劳动保险项目,由企业按上年度实际费用提出预算,报经市地级建筑主管部门审批,实行半年预结,年终决算。劳动保险费用当年结余部分,按省政府鲁政发[1994]33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理。省外施工企业来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经省或工程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注册批准的,其劳保费用,由市地级管理部门按其施工项目所收取劳动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省内转移施工地点或撤离我省时,按保险基金转移的规定处理。
五、实施与监督
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建立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逾期不缴社会保险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金的,应强制补缴或追回全部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欠付或拒付职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各市地可按国家、省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和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