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的管理制度
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亮梁,并根据井下采掘系统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系统维护,保证系统灵敏可靠。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联合应急演练。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宽瞎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入井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各煤矿企业按照规划和方敬巧运案加快建设进度。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监察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督促基建、整合技改矿井在投入生产前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各地要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各产煤市(地)、县(区)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宣贯教育片
《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征订通知
各有关单位: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由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组成。全面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是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为提升煤矿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保障能力而推出的全新举措。
本片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指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装146号文件要求,采用3D动画模拟、现场实景拍摄、权威专家访谈等多种表现形式,生动形象地再现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产生背景,系统介绍了“六大系统”的组成结构、工作原理、重点表现了紧急避险系统(避难硐室和救生舱)的建设标准和安装建设要求,权威宣贯了“六大系统”的建设时间表和路线图等内容。不但为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矿监察部门贯彻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提供指导和借鉴,也为目前各煤矿和非煤矿山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提供了技术和工作指导,是宣传“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必不可少的学习资料和推广教材。
2.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字114号 废纸了没
没有,2016年2月4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中没有对2003年“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字114号”的文件进行失效通知。
下面是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
1.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传〔1997〕49号)
2.关于加强今冬明春矿山安全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313 号)
3.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国经贸传〔1998〕79号)
4.关于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开展爆炸物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国经贸传〔1999〕51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363号)
6.关于搞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煤安办字〔2001〕第10号)
7.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重大政策课题研究要点》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1〕15号)
8.关于做好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1〕第20号)
9.关于发布《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1〕22号)
10.关于近期非煤矿山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紧急通报(安监管管一字〔2001〕25号)
11.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36号)
12.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和值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经贸传〔2001〕48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管管三字〔2001〕55号)
14.关于加强浅海、近海和内陆湖泊石油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1〕62号)
15.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橡激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1〕64号)
16.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67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74号)
18.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81号)
19.关于颁发《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1〕93号)
20.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车辆参加保险行为的通知(煤安监财字〔2001〕98号)
21.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煤安监人字〔2001〕100号)
22.关于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进行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1〕107号)
23.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1〕126号)
24.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司技装函字〔2002〕14号)
25.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2〕17号)
26.关于加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2〕22号)
27.关于印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实施指南》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24号)
28.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安监管管一字〔2002〕29号)
29.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祥脊(安监管人字〔2002〕36号)
30.关于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2〕36号)
31.关于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62号)
32.关于建立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2〕63号)
33.关于印发《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梁宴袜一字〔2002〕65号)
34.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办字〔2002〕68号)
35.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2〕75号)
36.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2〕85号)
37.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通用部分》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93号)
38.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管管三字〔2002〕98号)
39.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40.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2〕119号)
41.关于发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规定》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2〕121号)
42.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43.关于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的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2〕129号)
4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137号)
45.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138号)
46.关于加强国有地方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145号)
47.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
48.关于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3号)
49.关于印制和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收费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11号)
50.关于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3〕12号)
51.关于对两种矿用防爆灯加强监察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函字〔2003〕13号)
52.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学习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20号)
53.关于授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26号)
54.关于下达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控制名额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3〕27号)
55.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32号)
56.关于印发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治理煤矿瓦斯加强安全监察工作经验材料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字〔2003〕37号)
57.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3〕38号)
58.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42号)
59.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
60.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50号)
61.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3〕51号)
62.关于印发《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3〕52号)
63.关于建立非煤矿山安全评估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4号)
64.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6号)
65.关于开展国有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3〕63号)
6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
67.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1号)
68.关于加强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80号)
69.关于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估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84号)
70.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
71.关于在全国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字〔2003〕96号)
72.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97号)
7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3〕103号)
7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3〕104号)
75.关于印发《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107号)
76.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108号)
77.关于印发《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12号)
78.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3〕113号)
79.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115号)
80.关于印发《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141号)
81.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45号)
82.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
83.关于汽车用燃料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产业划分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155号)
84.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工作进展的通报(安监管管二字〔2003〕156号)
85.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74号)
86.关于做好职能调整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177号)
87.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97号)
88.关于2003年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管危化字〔2004〕9号)
89.关于授予中天宏国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65个单位安全评价资质的通知(安监管规字〔2004〕10号)
90.关于2004年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一字〔2004〕21号)
91.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4〕24号)
92.印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管党字〔2004〕24号)
93.关于做好2004年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25号)
94.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字〔2004〕32号)
95.关于开展乡镇煤矿集中监察执法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字〔2004〕39号)
96.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97.关于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核意见问题的批复(安监管函字〔2004〕46号)
98.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字〔2004〕48号)
99.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0号)
100.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10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59号)
102.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
103.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4〕62号)
104.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63号)
105.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
106.关于切实加强瓦斯管理遏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4〕71号)
107.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二字〔2004〕74号)
108.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4〕79号)
109.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85号)
110.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化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办字〔2004〕87号)
111.关于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88号)
112.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9种文书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10号)
113.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9种文书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11号)
114.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118号)
11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27号)
116.关于印发《旅游区(点)安全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4〕130号)
117.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153号)
118.关于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64号)
119.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经验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7号)
120.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8号)
121.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5〕11号)
122.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5〕21号)
123.关于对重点监控国有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技术“会诊”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26号)
124.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
125.关于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31号)
126.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
127.关于推广应用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37号)
128.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对口联系监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分工》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39号)
129.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48号)
130.关于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51号)
131.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
132.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61号)
133.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
134.关于发布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证书和牌匾样式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85号)
135.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
136.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字〔2005〕94号)
137.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96号)
138.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01号)
139.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13号)
140.关于确保液化天然气重载罐车通行做好卸载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14号)
141.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20号)
142.关于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复审及培训质量评估检查结果的通知(安监总培训字〔2005〕124号)
143.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
144.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
145.关于抓紧做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结案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41号)
146.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做法》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43号)
147.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148.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50号)
149.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
150.关于暂不对活性炭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67号)
151.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
152.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示范合作项目有关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72号)
153.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4号)
154.关于立即查处国家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6号)
155.关于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装备配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94号)
156.关于迅速扭转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95号)
157.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
158.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
159.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206号)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
一、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高洞乎(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安全生戚悉产监督管理总局考核,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四)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二、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办事处”修改为“分局”。
(二)将第五条中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修改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煤矿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七)将第二十四条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煤矿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九)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煤矿发生事故,对煤矿、煤矿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责任单位、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10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颤肆、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设计审查。”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同意的项目,应及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五)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并在提出评价报告30日内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六)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采矿许可证或者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七)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1至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应按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应当由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煤矿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应当由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单位的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九)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将其中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修改为“煤矿建设单位或者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的样式,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4.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拦做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对煤矿安全进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
(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旅衡中)操作资格认定;
(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
(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十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其拆山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5. 煤矿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7月2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胡汪察政处罚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陵乱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裤茄诉讼。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对煤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二***对从事施工的煤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第八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第十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一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下的***:***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装置的;***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十三条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二***因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四条煤矿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装置、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二***因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装置、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的机电装置、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一***未定期对机电装置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二***非负责装置执行人员操作装置的;***三***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四***操作电气装置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装置带电作业的。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
第十七条煤矿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入井人员携带菸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
第十八条煤矿在有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条件下从事采掘作业;在未加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水体下面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档案和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
第十九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条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一条煤矿在有可能发生突水危险的地区从事采掘作业,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二条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三条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四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一***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的;***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二***因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二***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三***伤亡人数较少但损失破坏程度严重的;***四***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许可权决定。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式并使用统一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十九条未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 *** 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