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十二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在哪查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中央八项规定。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
一、在改进调查研究方面,《实施细则》强调,到基层调研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坚持轻车简从,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
二、在联系指导基层方面,《实施细则》强调,深化省级领导同志联系指导“五大经济区”、联系指导市(州)、联系指导片区贫困县贫困村精准扶贫工作制度。每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走基层、解难题、办实事、惠民生”活动。规范到基层的检查活动,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三、精简会议活动方面,《实施细则》强调,要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减少参加人员和陪会现象。
四、精简文件简报方面,《实施细则》强调,要严把发文关口,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减少临时性发文。严格控制简报期数和分送范围。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部署工作的文件稿要尽可能简短。
五、规范出访活动方面,《实施细则》强调,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原则。禁止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严禁无外事任务“搭车”出访。
六、严格文稿发表方面,《实施细则》强调,任职期间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举办个人作品展览,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原则上也不为出版物作序。
七、简化接待工作方面,《实施细则》强调,要严格控制接待食宿标准,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酒,不提供香烟,按规定缴纳食宿费。
八、改进安保工作方面,要规范安保方式,坚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细化方案措施,既确保安全,又切实减少扰民。
九、厉行勤俭节约方面,要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不得突破经费标准。要带头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带头树立良好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强化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意识,按照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新部署,坚持不懈改作风转作风,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执纪问责,持续整治“四风”突出问题,以钉钉子精神抓牢抓实抓成。
市委十二项规定。
1、调研求真务实。深化完善“三联系、三服务”工作机制、重点项目挂钩联系机制、部门协作会商机制等工作制度,把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作为部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全市工业改革发展稳定重点问题,有重点地、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
2、解决实际问题。帮助企业破解难题、解决问题,是改进工作作风的本质要求。要加快转变职能,创新服务抓手,努力为企业在市场开拓、项目建设、产学研合作、融资担保、人才引进、要素保障等方面,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做好对上争取工作。
3、务求调研实效。经信委班子成员到基层企业和联系板块调研,要轻车简从,朴实简约,与企业和板块联系对接的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一并参加,主要是听取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原则上不在基层用餐。对基层调研要统筹兼顾,努力使调研成果转化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依据和工作参考。
4、始终坚持过“紧日子”理念。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勤俭节约贯穿在机关建设的全过程,把厉行节约放到机关工作的重要位置,准确把握立足服务为本、提升服务质量与勤俭节约办事、降低行政成本的辩证关系。
5、规范公务接待和公务消费。严格执行上级和我市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接待和公务消费各项规章制度。本市范围内部门工作交流以及与乡镇板块、重点企业工作对接等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就餐。
6、严控一般性行政开支。统筹安排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添置更新,凡列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自动化办公设备等,一律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操作,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大力倡导节能型机关建设,带头建设绿色低碳机关。
7、从严把握会议规模和会务经费。严格执行会议活动报批制度,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会议活动坚决不开、不组织。要整合业务条线会议活动,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原则上单独条线不召开条线工作布置会,尽量把若干条线工作会议合并召开,一并部署安排,提倡开短会、讲短话。
8、压缩各类文件简报。精简各类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创新文件简报传递形式,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切实改进文风,领导讲话要言简意赅,务实精炼,党政办要加强对文件简报的审核把关,提高文件材料质量。
9、从严掌握考察交流活动。组织外出考察交流活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统筹安排,要精心组织策划,制定活动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原则班子成员及科室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参加一次市级以上条线组织的外出考察交流活动,需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践行。
10、进一步完善机关管理制度。梳理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是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制度、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值班制度、作风效能建设岗位责任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和请假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11、坚持集体领导与主要领导负总责有机统一。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决策,规范行政管理,主要领导要统揽全局。严格财务经费审批制度,继续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一支笔审批”,专项资金列支原则上先由分管领导审定,再报主要领导审批。
12、规范行政经费审批程序。除业务科室专项费用支出外,为加强行政经费管理,规范各项费用支出,凡属全委综合性行政事业和后勤保障经费开支,统一扎口在党政办公室统筹报批,原则上由党政办负责人审核后呈请主要领导审批,实行综合性经费开支“集中管理、一个头审批”。
(1)河南省委规定的文件是不发的内容扩展阅读:
做好基层工作十分重要,保持基层党组织清正廉洁更是重中之重。做好基层巡察工作,关键在于机制建设,也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才能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
全面从严治党,巡视监督是一把利器。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除了做实日常监督管理外,还要做到“党组织建立到哪里,巡视巡察就跟进到哪里”,推动对村(社区)党组织的巡察。可以说,巡视监督效果关乎风清气正,唯有定实措施、靶向治疗,才能有的放矢、巡准察透。
巡视监督向基层延伸,各地实情不同,应因地制宜。2017年以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从“以乡带村”到“驻村巡察”,对巡视巡察制度进行了下沉式探索实践,逐步明确“为什么巡、谁来巡、巡什么、怎么巡、巡了怎么用”等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规范了准备、宣传、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七个工作流程,通过巡乡带村、直接巡村等多种综合方式,让对村(社区)党组织的巡察工作更为“短平快”,效果显著。目前,全州已巡察村(社区)党组织285个,发现问题3708个,立行立改3082个,立案查处和问责处理18人。
做好基层巡察工作,关键在于机制建设。对村(社区)党组织开展巡察,应该更多地兼顾县乡一级人少事多、能力不均等因素,让相关工作可执行、有效果。例如,巡察时就简化了进驻见面沟通、情况汇报等工作环节,把工作重心放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上,深入农户家中、田间地头,面对面听意见。
同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实过程清楚、责任主体明晰、可以立行立改的问题,当日问题当日收集当日移交办理。机制活了,渠道通了,巡察效率和处置效果自然不会太差。正是通过优化工作机制,整合各部门力量,才得以实现了信息共享、问题共治、成果共用。
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文山州突出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聚焦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重点巡察纠正什么。
通过召开群众会、收集舆情、查阅资料、受理信访举报及实地走访等方式,重点对党组织建设、脱贫攻坚、惠民政策落实、扫黑除恶、“三资”管理、环境整治等工作进行巡察,着力发现涉及民生诉求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做好基层工作十分重要,保持基层党组织清正廉洁更是重中之重。只要每个基层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都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先锋模范作用,每一个“廉洁细胞”就能生机勃勃,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就能坚如磐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用好巡视监督,治理“微腐败
2.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保密规定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10〕95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保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保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河南省<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等上级部门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厅保密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二条 本厅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保密工作与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厅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副厅长负具体组织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厅领导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各处室负责同志为本处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条 本厅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观念,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本厅各项保密制度。
第四条 厅保密委员会负责本厅保密管理,厅保密办与主管处室负责其日常工作。要按照上级规定,重点做好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国家秘密与保密守则
第五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六条 厅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 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二、不准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存放、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不准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载体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进入其他公共场所。
四、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五、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准向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不应知悉者谈论国家秘密。
七、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八、不准用无线电话及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计算机网络等传输国家秘密。
九、不准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及电台、电视台投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图文、声像制品,或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接待外宾时随意涉及国家秘密。
十、不准擅自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载体出境或参加外事活动。
十一、不准擅自引带境外人员到军事禁区、国家规定不对外开放的区域或者要害部位活动。
十二、不准向主管机关隐瞒自己或者他人的泄密行为。
第八条 涉密人员对外交流保密守则
一、公开的对外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在对外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三、参加对外交流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包括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因工作确需携带或向境外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或向境外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
四、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五、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六、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销毁所携带的秘密载体,并及时向本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发生泄密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本单位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发生泄密事件后,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条 收发秘密公文、机要信件和涉密资料、刊物、音像制品等国家秘密载体,应认真登记、编号,内部运转时应严格履行交换手续。本厅机关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由厅机要室负责。厅属各单位应设立机要室或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秘密载体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厅机关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由厅机要室统一收发,并与非涉密文件分开,单独保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处室或个人存放的,应存入保险柜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机要人员领取保密文件,有关部门应提供车辆保障。领取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应实行二人护送制。
因工作需要借阅秘密公文(不含绝密级),应履行手续,妥善保管,及时退还,不经批准不得外借。
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符合上级部门批准范围内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十三条 涉密公文的翻印和复印须经厅保密办批准。
绝密公文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翻印、复印,不得自行扩大阅读、使用范围,不得对外泄露。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领导在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上的批示,需要下级部门贯彻落实的,应由工作人员另纸誊写批示原文。为说明问题,可以概括标注原件标题。
属于国家秘密的复制件,应采取与原件相同的登记、保管措施。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的戳记。不准擅自翻印、复印、录制和摘记秘密公文。
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汇编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应经厅保密办审查,并按其中的最高密级确定汇编资料的密级。
第十四条 秘密公文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离退休领导因身体情况确需要在家阅读的,应有专人送阅、收回等保密措施,不得让家属和其他人员阅读。
阅读绝密级的秘密公文、资料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十五条 草拟公文时,起草人应依照国家有关部委和中央机关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认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若属于国家秘密,则要在拟文稿纸上提出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等初步意见,并注明定密依据,而后按程序批准确定。定密依据要注明《保密范围》的文号和条款。对《保密范围》未明确但又需要认定密级的事项,由厅保密办依照规定,逐级申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地质资料、测绘图件等专业资料的定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密范围》执行。不能确定密级但又不宜公开的我厅有关文件或专业资料,按内部文件和资料管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一般按最高期限确定。
秘密载体应正确做出标志(即密级★保密期限),并限定接触范围。
第十六条 印制秘密公文应在机关文印室,指定专人按规定份数印制,废纸应及时销毁。
邮寄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通过机要通信部门传递,或由专人领取,不准托人代收、代转。
第十七条 加强传真机管理,秘密公文不得通过普通传真机传输。
做好利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信息处理的保密工作。采用计算机或其他电子技术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技术措施。计算机及应用系统的用户密钥及口令应严格管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并切实做到口令定期更换。厅机关办公室局域网应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断。在网上发布信息应经过保密审查,严禁在公共信息网站上发布、传递涉密信息及未经批准公布的内部资料。
第十八条 加强厅网站信息管理,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发布涉密信息。
下列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
一、尚未议定的信息。
二、厅机关内部事务。
三、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
四、依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召开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经办部门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严禁擅自印发具有涉密内容的会议文件,要求会后收回的文件应全部收回。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内容。需要向下级传达的文件,应按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传达。
第二十条 各种秘密公文、资料、刊物应定期清理、归档和清退、销毁。销毁的秘密公文、资料、刊物必须造册登记,经领导批准后送指定地点销毁。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资料、刊物及内部公文等。作废的公文草稿应予销毁,不准作为垃圾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厅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外出时应锁门,下班时清理桌面,公文入柜,关窗锁门,不准把外来办事的人员单独留在办公室,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到办公室,不准在办公室留客住宿。
第二十二条 本厅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和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归档。涉密档案的查阅,须经厅保密办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厅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厅保密办。
第二十五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的本厅工作人员,除视情节轻重按照《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外,当年不能评先和记功授奖。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机要文件管理制度
一、厅办公室主任为机要文件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机要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确保文件阅读规范、管理严格。
三、从交换员处接收到的机要文件要有交接手续。对收到的机要文件要及时分类登记,加签后送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阅批,并按照阅批要求专卷送各位厅领导传阅;当日送阅的机要文件必须当日收回,存放在保险柜内,不得在机要室外过夜。
四、严格按照文件的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阅读传达机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五、需要机关处室、直属单位阅知、办理的机要文件,须通知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到机要室阅文。处室、单位需要借阅的机要文件,必须由正式职工登记签字后方可借取,并要求其及时归还。
六、严禁复制、汇编绝密级机要文件。从严控制复制、汇编机密、秘密级机要文件,确有需要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汇编发至市地师级以下的中央、省委文件,须报省委办公厅批准。
七、标有密级的中央文件按年度进行清退和销毁。其他标有密级的机要文件,按省委办公厅通知要求进行清退和销毁。在每年完成上年度机要文件的清退、销毁工作后,要将有关清退和销毁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第一负责人签字后报省委办公厅。
八、销毁机要文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由两名以上机要人员到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监督销毁,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销。
九、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机要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外出。
十、存储机要文件的磁盘、光盘等介质按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级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文件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传输。
第二十七条 机要阅文室管理制度
一、凡阅文者须办理阅文手续。
二、阅文者必须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三、爱护文件,不随意乱划、抽页等,阅前当面清点,阅后要经机要人员点收,并签字。
四、不让看的机要文件绝对不看,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内容。
五、保持室内卫生,为了确保安全,严禁在室内抽烟。
六、严禁在室内大声喧哗。
第二十八条 机要文件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签收:签收机要文件时应认真核对机要编号,启封后按发文通知单逐件清点,重要文件逐页清点,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登记:文件签收后,按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分类在收文登记簿和发文登记簿上登记,注明来文单位、发往单位、发文字号、文件标题密级、缓急时限、份数、份号、收发时间等。
三、呈批:文件附上处理笺后,及时呈办公室主任批示。
四、分发:文件经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示后应及时分发,一般当天分发完毕,并在收文登记簿上注明处理情况。对各单位机要文件的领取实行监签,以免错领和漏签,每周还应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对发文情况进行一次核对。
五、传阅:严格按《机要文件传阅制度》办理。
六、回收:机要文件传阅完毕后应及时回收,核对后入柜,以备存档;发往各单位的机要件,于次年3月底前回收完毕,并严格履行核对、签字手续。
七、归档:机要文件的归档要齐全,分类要准确,并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
八、销毁:机要文件的销毁要严格登记手续,注明所销文件的发文字号、份数及销毁时间,由厅机要室集中销毁。
九、清退机要文件,应按照发文登记簿逐单位、逐份清点,严格履行签字手续。对超过清退期限的单位,及时督促,限期交回,省军级文件按省委办公厅要求,及时上交,并履行手续。
十、传真电报和本厅秘密级以上文件,视同机要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要文件交接制度
一、机要交换员要在规定时间到省直机关交换站交换机要文件,按规定履行签收手续。
二、交换文件工作人员不得迟到、缺席,如需请假要在交换前一天向主管领导请示,并安排好接替人员。
三、对交换回来的文件优先处理机要文件,对机要文件的发文单位、编号、日期逐项逐份进行登记后送至机要室,由机要员负责签收。
四、机要文件不得在收发室停留,不得随意拆封。
五、机要员外出,应指定接收人员并通知机要交换员。机要交换员要将机要文件交指定人员签收,不得随意交其他人转交。
第三十条 机要文件收发登记制度
一、按发文通知单逐件核对包内文件,重要文件逐页查看。
二、严格收发登记,收文登记要注明来文单位、文件字号、标题、密级、份数、收到时间;发文登记要注明文件字号、编号、发文时间;严格实行监签,杜绝漏签现象,注意检查邮封是否有破损。
三、中央、省委大范围文件,按各单位固定文件顺序号分发;小范围文件,应视文件内容提出分发意见,然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加印记、编号分发。
四、外发邮寄的机要件严格登记、编号,并与外收发履行签字手续。
五、严格遵守季度核文制度,防止出现问题。
第三十一条 机要文件传阅制度
一、所有机要文件均应先呈办公室主任阅批,然后按批办的范围进行传阅,不得漏传或自行扩大范围。
二、文件传阅应做到迅速、及时。急件(含传真电报)单件办理,随到随办,一办到底。一般件在半月内处理完毕。对需要具体落实的文件,应先送主管领导提出落实意见,再呈主要领导审阅。
三、若传阅过程中党组书记有批示意见,应及时按指示意见办理。需要反馈结果的文件,应及时催办和反馈,并在文件上注明。
四、及时掌握文件走向,严禁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失控,文件不得横传,文件收回后应认真清点,传阅、办理情况的记录要完整清楚。
五、文件传阅、办理完后,应分类存入保险柜,以备归档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机要文件借阅制度
一、凡借阅文件者,持借阅证方可借阅,借阅时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二、查阅省军级文件、绝密级文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机要阅文室内阅读,一般不外借。
三、借阅人员不得私自复印、翻印文件或随意摘录文件内容,不得在文件上涂改、勾画。
四、借阅人员要爱护文件,妥善保密,确保安全。凡造成文件损坏、丢失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借阅文件应按时归还,并在《文件借阅登记簿》上注销借阅手续,注明归还日期。
第三十三条 机要文件清退、销毁制度
一、当年的机要文件应在次年四月底前清退、销毁完毕。
二、清退机要文件,应按照发文登记簿逐单位、逐份清点,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省军级文件按省委办公厅要求,及时上交,并履行手续。
三、对超过清退期限的单位,及时督促,限期交回。
四、对丢失机要文件的单位,严格按照《保密法》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文件销毁要严格清点、登记,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实行二人监销,定点销毁,做到不漏销、不误销。
第三十四条 秘密载体销毁程序
一、厅机关各处室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拟销毁的各类秘密载体(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整理送厅机要室。
二、厅机要室对拟销毁的秘密载体审核、登记并填报《秘密载体清理登记表》。
三、厅办公室主任对拟销毁的各类秘密载体审批并签署意见。
四、厅办公室机要人员将拟销毁的各类秘密载体送交省国家保密局销毁中心,同时报送《秘密载体清理登记表》。
五、所有登记、送交、销毁的各种手续及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二、保密要害部门应是机关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的最基层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应是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最直接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三、厅保密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做出调整,并按要求报相应保密工作部门确认或备案。
四、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解决存在问题,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五、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单位进行涉密资格审查;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四、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六、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厅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 豫发2011【7】号文件的内容
河南省委印发了 豫发2011【7】号文件
经中央编委批准,确定我市和巩义、兰考、滑县、长垣、永城、固始、鹿邑、新蔡10个县(市)为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是新时期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调整省、市、县关系的重要尝试,有利于减少中间层,实行扁平化管理,形成科学高效的政府组织架构,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能效,提升社会管理的公共服务水平。
按照省委文件要求,省直管县体改革试点的关键是试点县(市)享受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除了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用干部管理权限暂维持现状外,其他均赋于省辖市管理权限。
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重要规划和年度计划,可直接报省审批、核准或备案;试点县的统计数据直接身省对口上报;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将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国家和省新出台政策需要省辖市对试点县(市)配套的资金,由省财政承担;鼓励和支持我市按照省直管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公共服务体制、文化体制、医疗卫生体制、行政审批制度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相关改革,重点是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综合设置机构,完善运行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方便服务群众;同时,省政府各部门在制定规划,安排项目、分配指标和配套资金等方面,将我市与省辖市统筹考虑,相关改革试点优先在试点县(市)安排。这也完全破解扩权县(市)有些权限未真正下放,有些政策未真正落实的难题。
6月1日之后我省将按照18+10的模式运行,省委省政府将十个试点县市和省辖市同等看待, 试点县市行政级别目前暂时维持不变,今后将对发展比较好的试点县市提升为副厅级级别!!
2011年6月1日起,河南省正式开展省直管县行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除巩义、永城、邓州、汝州四个县级市外,以下6个省直管县试点单位,撤县建市。
长垣县变更为长垣市。
固始县变更为蓼城市。
新蔡县变更为新蔡市。
鹿邑县变更为鹿邑市。
兰考县变更为兰考市。
滑县变更为滑州市。
4.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起草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五条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管理。第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但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强的,制定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由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配合。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
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商、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第十三条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交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四)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第十四条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否经过征求意见的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第三章决定与公布第十五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