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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2011年25号文件内容

发布时间:2023-01-26 23:41:04

① 固定资产报废要向税局备案吗

定资产提前报废不需至税务机关备案,但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产生了损失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产生的资产损失需专项申报扣除,年度纳税申报时先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再按照资产损失类别逐笔填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明细表》。

(1)国税2011年25号文件内容扩展阅读: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价值大,时间长,如果企业将其出售,纳税人仍然要交税。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各项活动的载体,一个企业若想要得到很好的发展,那么管理好固定资产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不仅要保证资产安全,还要提高资产的收益。

根据税法的规定,销售固定资产本身可能涉及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连带的还有所得税、城建税等。

对于不同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其他固定资产,征收税款的规定各有不同。

② 免税期间所形成的亏损能否进行弥补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农信社联社办公楼的损失属于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即在2011年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无论是否处于免税期,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形成的亏损均可按规定期限弥补。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③ 汇算清缴时长期挂账的往来科目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逾期的应收账款
企业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根据国税总局2011年25号文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提供一下相关证明可以确认为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同时也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所以,企业逾期的应收账款若是符合规定,在提供了相关证明和专项报告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为什么会有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对方为何不要钱呢?年底要重点梳理一下应付账款挂账的原因,比如是否因为双方合同有异议或者纠纷?或者是存货或设备抵债,财务上还没处理?或者此笔业务就是未发生的虚假交易?税务部门肯定会重点关注金额巨大的应付账款,并究其来源的,看是否存在应计入收入的款项而挂在应付账款的现象。因此企业长期挂账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在汇算清缴的时候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税手续费返还的挂账
企业每年一般可以从税务部门返还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2%的手续费返还,多数企业将这笔返还收入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根据财行[2005]3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企业收入。
根据京地税企(2007)3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返还手续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纳税人取得的返还手续费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三代”而产生的有关支出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往来项目应该定期及时清理,重视往来项目中长期挂账未解决的事项,按账龄管理,及时查明挂账原因,进行必要的财务处理,避免造成税务风险。

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二十三条专项报告指的是什么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就是指由企业写的详细说明应收款项的发生时间、事由、过程、清收以及公司内部处理意见的情况说明。而且要注明企业会计已经列为财产损失的时间,凭证字号。通过这个报告可以看出,即使会计已经作损失,在税局未批准之前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⑤ 国税公告 2011 25号文件失效了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十二条自2013年11月8日起废止。
其他条款仍有效
--------------------------------------------------------------------------------------------
2011年25号的失效条款为:
第十二条[本条失效]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⑥ 税务局开错发票少交税了怎么办


把税补上。
“符合作废条件”需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法律依据】
正确的开具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三)若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错误及处理办法

(一)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废,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 提醒大家: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三、增值税发票税率(征收率)开具错误及处理办法

(一)纳税人处理方式

1.纳税人应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留抵后期应纳税额。

4.税控设备因申报比对不符被锁定,纳税人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异常转办单,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并清卡。

⑦ 请问固定资产报废时,都需要到到税务局做申报吗如果需要的话,都需要准备些什么多谢啦

固定资产报废时不论正常到期报废还是提前报废都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但申报的方式不同,前者是清单申报,后者是专项申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
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
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关于提供资料的问题,25号公告也有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
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
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具体再看一下25号公告,规定的还比较清楚。
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申报表》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申报表》,申报后税务机关会给企业一份,作为已经申报的凭据。

⑧ 增值发票纳税识别号开错了怎么办能改吗

增值发票纳税识别号开错了是不可以修改的。没法修改或者出具其他说明性的文件来修正。

⑨ 基金投顾怎么财产申报

汇算清缴对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类型,需要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概括讲,其实就是正常经营资产损失,由于生产行为或正常市场交易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

例如:生产设备由于中途更新,出售陈旧设备,售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形成损失。经营油品企业,正常管理库存也会出现一定的挥发比例。企业在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发生亏损。

另外一种资产损失申报类型是专项申报。就是针对非正常经营造成的资产损失进行申报,具体分四大类:

(一)货币资产损失;

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

这类损失如:存货受灾毁损,固定资产被盗等

(三)投资损失;

这类投资损失列入非正常经营损失,跟正常经营的投资区别在,不通过公开交易市场进行投资,投资标的没有公开报价。如企业间各类股权投资、债权投资。

(四)其他;

资产损失填报

资产损失申报,填写汇算清缴A105090表,根据资产损失情况,填报相关内容。

A105090表

属于清单申报类型的资产损失,只需要填报A105090表。

属于专项申报类型的资产损失,依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汇算清缴过程要提供三大项材料,一是税前扣除申请报告;二是会计处理凭证;三是资产损失证据材料

各地税前扣除申请报告格式各异,需要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资产损失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针对不同类型的资产,罗列了详尽的证据类型,在此不赘述。只要能充分证实所拥有的资产不能全部或部分收回,就表明遭受损失。

对于仍处于催收过程的资产,如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对外借款等,没有充足依据表明已经受到损失,先计提坏账损失、减值损失,在年度汇算清缴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

还要注意,有些资产已经确定损失,如往来客户单位赊购欠款,该客户已经破产清算,之后五年内都不做专项申报,就会超出追补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限,就失去坏账税前扣除的权利。

⑩ 我想问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里面规定的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什么样的损失

不是,以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法定损失;法定资产损失与实际资产损失的区别主要在于企业是否对资产作了变卖、拍卖、销毁等等实际处置。涉及到具体资产是属于哪一类别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来断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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