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处罚决定的红头文件
行政处罚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Ⅱ 红头文件是什么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其指的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声明、公告、公示类等的俗称。
【名称】:红头文件
【拼音】:hóng tóu wén jiàn
【解释】:党、政机关下发的文件,刊头的名称常印成红字。
【出处】:民间俗称
典故
“红头文件”始于南北朝的西魏时期,当时有位出色的政治家苏绰,他博览群书,精通天文地理,尤其擅长算术。据《周书·苏绰传》记载: “绰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账户籍之法。”“朱出墨入”,指的是朝廷发出的文书是用朱(红色)标,下面上呈的文书是用墨(黑色)标,界限严明。由此可见,我国今天施行的公文程式是由他制定的,而“红头文件”已经有1400余年的历史。
特点
问题的“红头文件”都会有具备以下共同特点:
一是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
二是违反国家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或自行规定罚没款的收缴方式;
三是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机关,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
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不够规范;
五是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规定管理机关责任和制约措施少等。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可见,“红头文件”实际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所关心关注的,应该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现在大多公司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紧急文件的别称。
Ⅲ 政府红头文件标准格式
红头文件的标准格式及范本格式:眉首:(文头,红色反线以上部分)印制份数序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1.公文份数顺序号7位数(版心左上角顶格第1行,机密、绝密件才标注)2.密级和保密期限(秘密、机密、绝密*30年)秘密件指内容涉及国家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损害的公文。
机密件指内容涉及国家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绝密件指内容涉及国家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公文。3.紧急程度急件、特急;电报: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间空1字;如同时标识密级和紧急程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把解放思想引向深入,把改革 开放伟大事业推向前进的必然要求。我们要着眼于国际大环 境和世界发展的总趋势,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 充分认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责 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断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向新的阶 段。度,密级在第1行,紧急程序在第2行)
4.发文机关标识(小标宋体字,红色)《XXX人民政府文件》——主要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颁布行政规章,发布政府的决定或通知、印发重要会议纪要和政府领导讲话,转发上级或批转下级重要文件等)《XXX人民政府》——主要用于印发函件及处理一般事项的通知、批复等下行文。联合行文(党、政、军、群)
5.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联合行文只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机关代字(渝府发)——年份〔2005〕——序号6.签发人只有上行文才标注。
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
Ⅳ 关于处分的决定红头文件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Ⅳ 红头文件标准格式字体字号
我国公文的标准格式,包括字体字号的具体要求一般为:
1、公文纸一般采用国内16型,建议采用国际标准A4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于发布的正式文件的大小。
2、保密等级字体字号:通常使用3号或4号黑体。
3、紧急程度字体字号:与保密级别相同,使用3号或4号黑体。
4、文头的字体字号:大号黑体字、黑色变体字体或标准字体、宋体字套色(通常为红色)。
5、正文的字体字号:通常使用3号或4号仿宋体。
6、签发人的字体字号:与正文的字体字号相同,使用3号或4号仿宋体。
7、标题的字体字号:字体通常为宋体、黑体,而字号要使用大于正文的字号 。
8、主送机关的字体字号:通常使用3号或4号仿宋体。
(5)主任被罚的红头文件内容扩展阅读:
关于公文各要素和标识的简单介绍:
一、眉首部分
主要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
二、主体部分
主要标识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发文机关印章、附注等要素。
二、主体部分
主要标识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发文机关印章、附注等要素。
四、其他
1)用纸:公文用纸一般采用GBA 4型,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 ×297mm,纸张定量为60g/m2 ~80g/m2 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大于或等于15次,不透明度大于或等于85%,PH值为 7.5~9.5。
2)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3)印刷要求: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I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4)装订要求: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Ⅵ 红头文件处分严重吗
法律分析:红头文件处分严重。红头文件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声明、公告、公示类等的俗称。通报是上级把有关的人和事告知下级的公文。通报的运用范围很广,各级党政机关和单位都可以使用。它的作用是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和歪风邪气,通报应引以为戒的恶性事故,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单位知道的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规定红头文件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