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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与附件内容不一致

发布时间:2022-12-15 15:58:15

① 当补充文件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什么为准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是向投标单位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深度,关系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招标文件的繁简程度,要视招标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而定。
建设项目复杂、规模庞大的,招标文件要力求精练、准确、清楚;建设项目简单、规模小的,文件可以从简,但要把主要问题交代清楚。招标文件内容,应根据招标方式和范围的不同而异。工程项目全过程总招标,同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和施工分别招标,其特点性质都是截然不同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分别提出不同内容要求。
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应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一般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和其他部分组成。

② 如何处理招标文件与公告不一致

工程招投标形成的合同文件往往很多,如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和合同通用条款等,由于这些组成文件共同指向同一个标的,因此出现含糊不清或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等情况时,需要事先约定一个解释顺序。目前这种解释顺序中普遍认同的有以下几点:①合同协议书处于最优先的解释顺序;②合同专用条款优先于合同通用条款;③图纸优先于工程量清单。除此之外其余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可谓五花八门。现在我们针对住建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国家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FIDIC银皮书、黄皮书、红皮书、桔皮书、金皮书、《世行贷款项目合同文本》等国内外标准合同文本对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做一个讨论。
一、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一定是后发优先吗
习惯上我们认为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总是按其发出时间的倒序排列,如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合同条款就是完全遵循了这样的时间顺序,可仔细比较有关标准合同文本后就会发现并非总是如此。如上述有关标准合同文本中“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顺序,如果从时间顺序上看,显然“工程量清单”特别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肯定是在图纸之后完成的,可解释顺序上图纸优先于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晚于《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但解释顺序则是《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优先。还有FIDIC银皮书中的“投标书”解释顺序上排在最后,世界银行货物采购合同文件中“中标通知书”排在解释顺序的倒数第二,以上说明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与文件出现的时间顺序没有必然的联系,大家完全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约定。
二、 规范一定优先于图纸吗
住建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国家 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版)以及 FIDIC红皮书中都是将规范(注:FIDIC红皮书中对规范有专门的定义,与国内略有不同)的解释顺序排在图纸前面。但这一点大家并非全部认可,主张将图纸解释顺序前置的观点认为: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准,这也是合同专用条件优先于通用条件的法律依据。既然如此,图纸属专用于特定项目,而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则属通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因此图纸应优先于标准、规范。为了解答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区分“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的关系与“图纸”和“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工程合同采用“通用 +专用”这样一种结构形式,是FIDIC 合同文件系列(红皮书、银皮书、桔皮书、黄皮书、绿皮书)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国内目前的有关合同文本采用上述结构也是借鉴了 FIDIC 的上述做法。从FIDIC 的初衷来讲,FIDIC合同通用条件是指可广泛用于各类土木工程的为业内人员熟悉或认可的“惯例”。而专用条件则是针对具体的项目对通用条件进行修改、细化或补充。FIDIC新红皮书的“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也提到:“专用条件包括对通用条件的修改和补充”,即可以通过专用条件修改通用条件,这种修改的内容也是非常广泛的,可以是将要求提高,也可以是将要求降低,还可以是将通用条件中某项要求删除。如通用条件中“由业主承担物价上涨一定幅度以外的风险”,专用条件中可修改为“由承包商承担物价上涨的全部风险”,因此执行合同时对物价风险的负担应以专用条件的约定为准。“图纸”和“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则不同,即所有的设计图纸应在遵循国家标准、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即设计图纸中不允许对国际现行标准、规范进行修改,否则属于设计错误并应予以纠正,可见“标准、规范”必须优先于“图纸”。对此可能有人质疑:如图纸要求“硬路肩宽度不应小于2.6m”,而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是“不小于2.5m”,如果标准、规范的解释在前,承包商执行 2.5m,否则执行2.6m,这两种顺序的执行结果显然是不一致的。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合同概念的一致性,前已述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是为“解释的目的”,而非“取舍的目的”。就这一点看,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对此表述与 FIDIC 有关合同文件一致,但其合同条款的附件一“合同协议书”中第 2条的表述值得商榷。即“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这一表述不准确,因为所谓“以……为准”一定意味着“取舍”,而“不明确或不一致”并不一定是相互矛盾,只有相互矛盾时才需要取舍,否则鱼和熊掌兼得何乐不为呢?就上例我可以做出这样的解释:“图纸”以及“标准、规范”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按照 2.5m 执行,你必然会违反合同文件中的“图纸”要求,构成违约,只有按2.6m执行才能同时满足“图纸”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因为这两个要求并不矛盾,因此不需要进行取舍。
三、 招标文件是否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就目前国内外土木工程使用的主要标准合同文本看,招标文件一般不整体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即只有其中的“合同通用条件”、“合同专用条件”、“技术要求”或“雇主要求”最终被纳入合同文件,其余如“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投标文件格式”则一般不作为合同文件。对此菲迪克编著的有关文献中指出:“投标人须知,包括描述投标者遵循的标准,以及提交和评估投标书的程序,该须知在雇主接受投标书后不再有用,尽管(为了方便)投标人须知可编入招标文件的第一册,但不应构成最终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应包含授予合同后仍有关的任何内容。”即按照FIDIC的主张,凡是与合同执行有关的重要内容宜体现在构成合同文件的有关章节内容中,这样也有利于合同的精炼与管理,但目前国内的有关招标文件往往将合同内容分散在招标文件的各个章节,因此如果仅仅将其中的“合同条款”、“技术要求”等作为合同文件总感觉又缺了点东西,所以索性将整个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将投标文件整体作为合同组成部分,这样做使合同厚度和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增加。可见招标文件是否应整体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取决于招标文件的内容安排,如FIDIC 银皮书所述合同文件中没有“中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因为这两个文件的信息已分别体现在“合同协议书”和“雇主要求”中。
四、投标文件一定优先于招标文件吗
如上所述,招标文件一般不整体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即并非不可以将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那么当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同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时其解释顺序又应该如何约定呢?一种主张是投标文件优先。其理由是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法理,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才是要约,因此要约优先于要约邀请。前述有关标准合同文本中普遍将投标函置于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前就属于这种思想。
另一种主张则是招标文件优先。因为像目前国内工程招投标的情况:投标文件的内容非常多,大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投标文件有上千页甚至几千页,而寄希望于评标委员会在短时间内全面分析投标文件是否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往往并不现实,即有时候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才发现投标文件的某些内容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招标文件对报价的要求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项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按中标单价及工程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措施费包干”,而投标文件中则写明“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当地费率中值以及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计取”。这就属于投标文件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生米已成熟饭”,无论如何已不可能再将其作为废标处理,因此招标人希望招标文件优先于投标文件。FIDIC的有关合同文本中实际上也体现有这方面的思想,如桔皮书中将“雇主要求”置于“投标书”前,为此桔皮书的应用指南中作了如下解释:“按照桔皮书,承包商负责设计并承担由总包干报价所带来的财务风险,由此他可能已经在他的投标建议书中包含了许多有关的细节。然而,有一种可能(可能是疏忽造成的),承包商的建议书的某些部分与雇主要求的某些部分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本款以有利于雇主的利益来解决问题,即雇主的要求优先于所有其他的文件。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招标文件中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合同文件的结构组成进行增减,也可以参照有关惯例自主确定组成文件的解释顺序。合同的组成应关注的是内容,而非载体,解释顺序重点考虑的是合同目的的实现而非刻板的条条框框,合同双方可以按照谈判结果约定符合具体工程要求的特定合同合同文件组成内容和解释顺序。

③ 评标结果出来之后发现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如果招标公告中的招标文件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这是招标公司明显的低级错误。
可以向招标公司或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④ 招标文件中公告上的项目名称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上的项目名称不一致时依哪一个为准

以我作为省发改委评标专家的工作体会,若招标文件中公告上的项目名称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上的项目名称不一致,就必须通过给招标代理公司发函“答疑”,以回复的“答疑”文件名称为准。
因为从法律上,同一份招标文件中的项目名称不一致,那这份招标法律文件是无效的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发售标书的代理公司“答疑”后、书面给出正确项目名称。

⑤ 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正文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您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工程招标阶段,如果是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同,会引起废标。但如果合同已经签订,那么就以投标文件为准。因为在法律上来说,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文件是要约,要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了,只要对方接受了要约,合同就成立了,因此,最终签订的合同,如果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符的话,以投标文件为准

⑥ 招标公告资格要求与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不一致,以招标公告为准还是以招标文件为准,相关法律条文怎样规定

剑鱼标讯提醒:当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因为招标文件法律效力优先。
招标文件是对整个项目详细、明确的介绍,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也更具体、更细化,供应商投标一般以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为准。招标公告是对招标项目综合类信息的发布,是对招标文件主要内容的提炼,便于公开和供应商查看。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而招标公告只是作为对招标文件部分信息的载体而已。
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也只提及和认可招标文件。因此,相比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范围要更强、更广,法律效力优于招标公告。

⑦ 如何处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一致

1、招标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开招标公告中应该包括投标人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因此,招标公告的条款尽管是对项目的概述,但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从法律角度而言,招标公告作为要约邀请,对项目提出一些粗放性的要求以及限制条件,而且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中都涉及招标公告的相关要求及内容等,因此招标公告具备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2、如何处理公告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招标公告是对招标项目综合类信息的发布,也包括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投标要求;而招标文件是对整个项目详细、明确的介绍,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也更具体、更细化。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招标公告可以作为对招标文件部分信息的补充条款。


“因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导致后续的质疑与投诉时,应该以招标文件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5条和《财政部18号令》第29条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提到,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即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为准,如果因为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导致后期发生投诉时,也一般都以招标文件为惟一要约。因此,相比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范围要更强、更广。


3、总结


无论从招标人角度,还是从项目本身的效益与效率考虑,都应该灵活掌握,只要不涉及实质性影响,都可以适当允许投标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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