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微众银行哪个区块链好做,微众银行哪个区块链好做
目前做哪个区块链项目(好?区块链项目的话,肯定是挖矿最好,这个项目也是区块链项目中最受欢迎的,也是最没有风险的,而且挖矿还是区块链的基石,在区块链的行业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哈鱼矿工是挖矿这一行业的做的比较好的,可以体验下哈鱼矿工,区块链的好项目一定要好好选择,否则血本无归,那可就惨了。
区块链方面哪家做的好?
房产区块链这方面还是兰房链平台做的好,为房地产全行业提供高效、可信任、优质的线上运营管理服务,你要是有用过它们的区块链技术,就会知道,各方面表现相当突出
区块链应用到行业的案例有哪些?1、微众银行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贷款清算
2016年9月,微众银行联合上海华瑞银行投入试运行基于联盟型区块链技术的银行间联合贷款清算平台,用于优化两家银行“微粒贷”联合贷款的结算和清算。引入这个区块链系统,所有的信息都记录在区块链网络上,无法篡改,交易过程中同时清算,实现实时清算,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
2、中国银联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跨行积分兑换
2016年9月,中国银联与IBM试行区块链技术的共享积分系统。运用此区块链系统允许用户跨行、跨平台兑换奖励积分,也就是说,用户在一家银行的积分可以兑换其他银行的积分奖励,甚至兑换多个航空公司里程和超市奖励。大幅度提高了银行积分的使用效率。
3、丰田汽车运用区块链技术追踪汽车零部件
2016年10月,丰田汽车加入R3联盟,通过区块链技术,将每个零件的生产加工使用情况都存储到区块链中,这样,在汽车零件出现问题后,就可以方便快捷地查询到零件的出处。
4、央行区块链数字票据交易平台
2017年1月,央行推动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测试成功。引入数字货币进行结算,可以实现数字票据交易的资金流和信息流同步转移,从而实现DVP票款对付结算。同时,区块链数字身份方案解决了不同金融机构间对用户重复KYC认证的问题等。既解决了数字票据交易金额对交易无关方的信息保密,又保证了票交所等监管方在必要时拥有看穿机制。
5、蚂蚁金服区块链应用
2017年8月,蚂蚁金服区块链技术试水保险,助力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上线国内保险业首个爱心救助账户,区块链技术让每笔资金流向都公开透明,每笔资金流转数据都不可篡改,每笔资金的去处和用途都有迹可查。同年11月,蚂蚁区块链用在了食品安全溯源和商品正品溯源上,目前,产自澳洲新西兰的奶粉和中国的茅台,用户只要用支付宝扫一扫,就可以知道是不是正品。
还有其他很多国内外案例,这些成功案例无不标志着区块链技术应用正在逐步落地推广,为各行业所争宠青睐。伴随而来的是众多区块链技术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都想在这个领域分一杯羹。然而,在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禁令出来后,随着注册难度的增加,更多的是中介产业链式的空壳公司,有实际应用的公司少之又少。
除此之外,关于区块链的安全技术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区块链现如今主要面临5大安全问题:底层代码的安全性、密码算法的安全性、共识机制的安全性、智能合约的安全性和数字钱包的安全性。
微众银行在??区块链方向也有研发吗?是的呢,2015年,微众银行就开始了区块链方向的研发,还构建了第一个应用在理财领域的区块链原形。目前,微众银行在政务、版权、智慧城市、司法、金融、供应链、社会治理等诸多领域落地了多款成熟应用。
有人用过微众银行吗,靠谱不?微众银行是正规银行,很靠谱的,累计服务的个人客户超过2.9亿人了。微众银行由深圳银监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有一系列的金融安全保护措施,有健全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同时“微众银行APP”的用户账户也会有多重密码保护,可以放心使用。
(1)联邦数据壁垒是什么病扩展阅读:
微众银行于2014年正式开业,是国内首家互联网银行。微众银行专注为小微企业和普罗大众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运用金融科技探索践行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和新方法,并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控风险。微众银行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以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为基础,致力于为普罗大众、微小企业提供差异化、有特色、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微众银行已陆续推出了微粒贷、微业贷、微车贷、微众银行App、微众企业爱普App、小鹅花钱、We2000等产品,服务的个人客户已突破2.5亿人,企业法人客户超过170万家。
微众银行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关键核心技术的底层算法研究和应用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在2017年成为国内首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商业银行。
微众银行已跻身中国银行业百强,国际评级机构穆迪和标普分别给予微众银行“A3”和“BBB+”评级。国际知名独立研究公司Forrester定义微众银行为“世界领先的数字银行”
微粒贷:
微众银行推出的全线上、纯信用、随借随用的小额信贷产品“微粒贷”,已累计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近600座城市的超2800万客户发放4.6亿笔贷款,累计放款金额超过3.7万亿元。“微粒贷”授信客户中约77%从事非白领服务业,约80%为大专及以下学历;笔均贷款约8,000元,超过70%已结清贷款的利息低于100元。
微业贷:
微众银行推出中国第一个线上无抵押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微业贷[34-35]。微业贷客户70%以上企业是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和高科技行业,60%以上企业首次获得银行企业贷款。微业贷服务的小微企业法人客户超过170万家,累计发放贷款近4000亿元,间接支持近400万人就业。
2020年10月,微众银行在微业贷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企业金融服务品牌升级为“微众企业+”,服务小微企业的金融与非金融需求,打造全链路商业服务生态。
微众银行:拥抱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科技创新赋能金融服务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标志着大湾区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高度。粤港澳大湾区要想成为国际上首屈一指的湾区,离不开科技创新驱动的力量。它肩负着构筑我们国家创新发展新高地、引领和带动珠三角地区率先实现创新转型的历史重任。
深圳地处粤港澳大湾区中心城市,科技创新能力与金融业总体发展水平在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中实力位居前列,科技和金融要素结合紧密。作为全国首家获批开业的互联网银行,微众银行诞生于这座创新创意之都。成立以来,微众银行一直发力金融科技建设,积极探索人工智能(AI)、区块链(Blockchain)、云计算(CloudComputing)、大数据(BigData)等技术在金融方面的落地应用,发挥金融科技在赋能实体经济、助力普惠金融发展上的积极作用。
“ABCD”开道,年度104件专利居全球第五
科技和金融的融合,可以深度驱动银行业的金融创新,积极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微众银行在成立之初就确立了“科技、普惠、连接”的企业愿景,将“ABCD科技战略”提升到全行发展战略的高度,希望能够通过科技的手段,探索出一个更安全、更高效、更智能的互联网银行服务模式,服务目前传统金融行业未能覆盖的市场,践行普惠金融的初心。据悉,开业四年来,微众银行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金融科技方面累计投入10亿元以上,全行科技人员始终保持员工总数一半以上。
凭借开源技术、分布式架构的技术平台创新搭建方式,微众银行已成功建成完全自主可控、可支撑亿量级客户和高并发交易的银行核心系统。目前,微众银行已建成253个关键系统、1223个子系统,入选了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信息化10件大事,并在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荣获深圳市金融创新一等奖。据了解,微众银行2018年公开申请的专利数量已跃居全球第五、居中国第三,全年专利申请高达104件。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身在其中的金融科技企业想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其关键在于“开放合作”。微众银行在金融科技方面一直贯彻“三大开放策略”:一是开放平台,通过API、SDK等方式,为合作伙伴提供金融能力。二是遵循开源的科技潮流,通过开源及开放软件的方式,将自身的科技能力开放出来给市场。三是开放协作,包括和金融同业,特别是大湾区“9+2”城市群的金融机构之间协作,以及和产业之间进行协作,使金融真正服务好实体经济。
强化金融科技能力,赋能金融服务
金融科技离不开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四大板块。微众银行一方面加大科技投入,强化金融科技能力;另一方面,结合自身的“三大开放策略”,与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开展了多个层面的合作,赋能金融服务,力图形成行业合力推动金融服务业改革,获得新的竞争力、触动银行业的发展未来。
作为一家纯线上的创新型银行,微众银行没有营业网点和柜面人员。为解决客户身份认证、客户服务等问题,微众银行将人工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应用到远程客户身份认证、智能客户服务等领域,构建了具有微众银行特色的创新产品服务。在智能客服方面,微众银行推出的智能云客服“微金小云”,通过深度学习模型训练而成。目前,一个智能机器人(行情300024,诊股)可替代400位人工客服,98%的客服服务均由智能云客服完成,不仅有效支撑了海量客户需求,而且极大地节约了人工成本。
人工智能在发展过程中,也会面临一系列的新问题。最典型的比如“数据孤岛”问题,该问题一日不被解决,将可能抑制人工智能领域的长期发展,并造成严重的商业后果。针对以上问题,杨强教授与微众银行经过众多努力,提出了基于“联邦学习”的系统性的通用解决方案,可以解决个人(toC)和公司间(toB)联合建模的问题。近期,微众银行还牵头主办了IEEEP3652.1(联邦学习基础架构与应用)标准工作组第一次会议,IEEEP3652.1项目是首个联邦学习领域的国际标准。将来,“联邦学习”有望能够打破各领域、各行业的数据壁垒,将人工智能带来的红利落实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微众银行在区块链运用方面也一直走在行业前列。区块链具有包括分布式架构、一致性、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等属性。微众银行在创立之初就投入资源发展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构建了自主研发的分布式银行核心架构,以处理海量客户和高并发交易。2016年5月,微众银行联合多家机构发起成立了金融区块链合作联盟(深圳),着力推动区块链技术研发和应用落地。同年,联合上海华瑞银行推出基于联盟链的机构间对账平台,这也是国内首个在生产环境中运行的银行业联盟链应用场景,致力于解决金融机构间对账成本高的问题。最近,微众银行还与澳门政府签署合作协议,设立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将以区块链等创新技术作为主要支点,加强特区的科创能力,推动智慧城市发展,进一步落实科技惠及民生的福祉措施。
产学研深度融合,确保持续科技创新能力
要持续保持科技创新能力,培养符合需求的金融科技人才成为关键。微众银行非常注重产、学、研的深度融合,为了充分发挥深圳本土金融科技资源优势,引入国际优质教育资源,2018年微众银行联手深圳大学成立了金融科技研究院,由双方共同承担科研和开发项目、聘任高水平研究人员,共同培养硕士、博士、博士后人才,以推动教师基础研发实践、学生科技创新锻炼和企业技术项目研究,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实现多方共赢。
今年1月,微众银行又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共同创办了新加坡金融科技联合研究中心,将充分结合微众银行金融科技创新优势、南洋理工大学国际一流科技大学科研优势,紧密追踪金融科技领域前沿技术研发及应用,加速相关技术的产业化和商业化进程,大力培养金融科技领军人才队伍,构建行业与专业联动、教学与科研贯通、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校企合作模式。
微众银行还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中科院计算所等在区块链的架构、性能、安全、共识算法、跨链通信等方向展开研究合作,还拟将硬件计算加速、高通量虚拟机等前沿技术应用到更多金融场景中,共同打造新一代高通量区块链计算引擎。
在政府合作方面,微众银行积极对接国标委、工信部标准院、ISO/TC307、IEEE等标准组织,深度参与了多个区块链相关的国际、国家、行业与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央行、互联网金融协会、支付清算协会、金信委等组织的区块链研究工作组深度合作,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
守正创新者进。微众银行将积极响应粤港澳大湾区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以金融科技创新推动金融服务于实体产业,不断借助金融科技创新手段,持续增强风控能力,提升风控水平,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化解企业融资难题,扶持中小微企业,助推实体产业转型升级,从而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② 谁能给我提供些“绿色壁垒”方面的资料要包括数据、图形的。
主要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状况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环境意识的增强,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分化重组,国际领域也呈现出引人注目的新特色。关贸总协定(现为世贸组织)在削减关税方面所取得的节节胜利、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立,以及如火如荼、方兴未艾的国际经济一体化运动,使得整个国际贸易呈现出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在这种趋势之下,国际贸易中的保护措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几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欧共体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采用隐蔽性较强、透明度较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的保护措施——技术壁垒,给我国及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同时也成为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屏障,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难对付的一种贸易壁垒。
技术壁垒主要是指商品进口国家所制定的那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商品标准、法规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性评定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就目前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具体情况来看,主要是发达国家如美、日、欧盟等国凭借其自身的技术、经济优势,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产生了巨大的限制作用,因此,研究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所实施的技术壁垒的状况,无论是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还是企业的生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主要发达国家关于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技术壁垒状况
(一)技术标准、法规为发达国家广泛用来设置技术壁垒的具体体现
经过分析研究发现,在国际贸易中用来设置技术壁垒最为广泛的是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主要是因为凭借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很容易达到使所实施的技术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提法上的巧妙性,形式上的合法性,手段上的隐蔽性,从而使得出口国望之兴叹,其具体体现在:
1.技术标准、法规繁多,让出口国防不胜防。
为了阻碍外国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市场,许多国家制定了繁多严格的标准、法规,甚至用法律明确规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进口国标准。目前,欧共体拥有的技术标准就有10多万个,德国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种,据日本1994年3月调查的结果其就有8184个工业标准和397个农产品标准。美国是目前公认的法制、法规比较健全的国家,其技术标准和法规之多就不必多说了。
2.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让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
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技术优势,制定出非常严格苛刻的标准,有的标准甚至让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如西欧有些国家规定,面条内的鸡蛋含量要在13.5%以上,食盐含量不能超过1%,不准加颜色等。欧共体的OKO一生态纺织品标准100中对服装和纺织品中的某些物质的含量要求高达PPb级,如对苯乙烯的要求是不超过5PPb,乙烯环乙烷不超过2PPb,这无疑给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出口贸易造成很大的难度,一方面由于技术有限,很难控制到PPb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实验条件有限,而无法检测出PPb级的物质。如果让发达国家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相当昂贵,成本增高,从而起到了技术壁垒的作用。
3.有些标准经过精心设计和研究,可以专门用来对某些国家的产品形成技术壁垒。
如法国为了阻止英国糖果的进口而规定禁止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进口,而英国的糖果普遍采用红霉素染色剂制造的;法国禁止含有葡萄糖的果汁进口,这一规定的意图就在于抵制美国货物,因为美国出口的果汁普遍含有葡萄糖这一添加剂。又如原西德曾制定过一部法律,规定禁止进口车门从前往后开的汽车,当时意大利生产的菲亚特500型的汽车正是这种形式,结果使其完全丧失了德国的市场。
4.利用各国的标准的不一致性,灵活机动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
如法国规定纯毛的服装含毛率只需达到85%以上,就可以算作纯毛服装了,而比利时规定的纯毛含毛率必须达到97%,联邦德国则要求更高,只有当纯毛的含毛率达到99%时,才能成为纯毛的服装,这样对于德国来说,它出口时就选择对方的标准,而防止纯毛服装的进口时就选择自己的标准,而使得法国的羊毛制品在德国和比利时就难以销售。
5.技术标准、法规不仅在条文上可以限制外国产品的销售,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可以对外国产品的销售设置重重障碍。
如英、日汽车技术标准的实施,英国方面规定,日本销往英国的小汽车可由英国派人到日本进行检验,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英国技术安全的,可在日本检修或更换零件,这种做法比较方便,但日本方面规定,英国销往日本的小汽车运到日本后,必须由日本人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规定,英国则须雇日本雇员进行检修。这种作法费时费工,加上日本有关技术标准公布迟缓,客观上较大地妨碍了英国小汽车进入日本市场。
此外,一些国家还利用商品的包装和标签标准、法规给进口商品增加技术和费用负担,设置技术壁垒。如德国和法国禁止进口外形尺寸与本国不同的食品罐头;美国和新西兰禁止利用干草、稻草、谷糠等作为包装或填充材料,在某些情况下,这类包装材料只有在提供了消毒证明后才允许使用;又如,有一年,澳大利亚准备从我国南京某化工厂进口白油,澳方对产品质量表示满意,但因我国包装规格高为900cm,与他们的包装规格高为914cm不符,不便于流通周转,这样,包装规格便成了贸易的壁垒,使100吨白油的出口未能成交。
总之,利用技术标准、法规而设置技术壁垒的方法很多,而且形成各异,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二)日本的技术标准、法规的技术壁垒状况
战后的日本以贸易立国,通过发展贸易,成功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成功地保护了民族工业,这与日本带有强列保护色彩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是分不开的。
日本有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其中,只有极少数是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当外国产口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如化妆品,要与日本的化妆品成份标准(JSCL)、添加剂标准(JSFA)、药理标准(JP)的要求一致。只要有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日方就可以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之门外。
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是日本国际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日本的技术标准、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一方面促进了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阻止了外国商品的进口,日本依据各种法规,如《食品卫生法》、《药品法》、《蚕丝法》、《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电器使用与材料控制法》等以及检验与检疫要求、自动标准等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管制。《食品卫生法》要求氯乙烯树脂容器和包装必须进行特定的实验过程以测定镉和铅。对于聚合氯化二酚、有机汞化物等要进行污染控制。《安全法》要求对四轮滑冰鞋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测。《药品法》、《化妆品法》要求药品、化妆品必须在日本政府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试验;包装物禁止使用干草和秸杆;药品、化妆品有许可证和标签的规定。日本对很多商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是强制性的,并且通常要求在合同中体现,还要求附在信用证上,进口货物入境时要由日本官员
检验是否符合各种技术性标准。
进入日本市场的商品,其规格选择亦为严格,堪称抑制国外商品进入日本市场的枷锁。而这些商品分为两种规格:一是强制型规格。这主要指商品在品质、形状、尺寸和检验方法上均须满足其特定的标准,否则就不能在日本制造与销售(如医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电器和计算仪器等);二是任意型规格。这类商品主要是每年在日本市场消费者心目中自然形成的产品,此规格又分为国家规格、团体规格、任意质量标志三种。其中JIS规格(工业品)、JAC规格(农产品)、G标志、SG标志和ST标志等均为日本消费者所熟知,是任意的,但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标准的要求,基本上不可能进入日本市场。
日本食品的农药残留量的要求非常严格,如1989年我国输往日本的绿茶农药的残留量超标而被退回,又如1993年,山东的一家外贸公司输往日本的10余吨冻鸡被日方检出二氧二甲吡啶酚(即克球粉)残留量超过0.01PPm限量遭退货,而欧洲国家的冻鸡,基本上没有此项指标的限量要求。
(三)美国的技术标准、法规的技术壁垒状况
美国一方面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在技术标准、法规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保护主义色彩。如美国利用安全、卫生检疫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检查。美国在要求进口商品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之外,附加了许多进口商品制定的条例,例如关于药品方面,FDA(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制订了相应的法规,该法规对各种药物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试验的方法等都逐一进行了规定,就连非处方销售的药品和器械上的警告词句都做了具体规定。
美国对进口商品的要求,专门制定了各种法律条例,据了解,由于各种原因,每月被FDA扣留的各国进口商品平均高达3500批左右,如1989年,FDA因发现中国蘑菇罐头中存在葡萄球菌肠毒素污染而自动扣留了中国的蘑菇罐头。与FDA有关的法律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婴儿食品法》等。对进口食品的管理,除了市场抽样外,主要在口岸检验,不合要求的将被扣留,然后以改进、退回或销毁等方式处理。我国从1987年以来,每年被美国海关扣留的食品批次中,25%左右是由于标签不符合“美国食品标签法”的规定,另有约8%的批次是因使用了未经FDA认可的添加剂。
此外,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商业部、能源效率标准局等都各自颁布法规包括《联邦危险品法》、《家庭冷藏法》等。对电子产品的进口限制规定主要有《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对植物检疫最重要的联邦法律有《植物检疫法》、《联邦植物虫害法》、《动物福利法》。
有些条例是专门针对进口国家或商品而制定的,例如,制定等级、尺寸、质量和成熟度与进口国农业产品不同的标准。例如,美国为了阻止墨西哥的土豆输入美国,美国对土豆的标准规定有成熟性个头大小等指标,这就给墨西哥种植的土豆销往美国造成了困难,因为要销往美国不能太熟就得收获,否则易烂,这样又难以符合成熟性的要求。在一段时间内,美国对进口汽车的安全性能和废气排放标准就订得十分苛刻,对于外国中小汽车制造厂而言是一道难以突破的技术壁垒。
美国还利用推行国内生产加工方法及其他标准设置技术壁垒。例如,美国为保护国内的汽车工业,在《空气净化法》和《防污染法》中明确规定,所有进口汽车都必须安装防污装置,并制定了十分苛刻的技术标准,从而使得排气量过大的汽车等被挡在美国市场之外。
最近美国作出规定:要求供应商都要进行ISO9000注册,否则不购买其产品。
(三)欧共体的技术标准、法规的技术壁垒状况
欧共体是最先意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国家,同时这些成员国也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尤其在有关汽车、电机、机械和制药产业更为明显。
欧共体各国由于普遍经济、技术实力较高,因而各国的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尤其是对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望尘莫及。以欧盟进口的肉类食品为例,不但要求检验农药的残留量,还要求检验出国车生产厂家的卫生条件;此外,欧盟理事会92-5EEC指令还对工作间温度、肉制品配方及容器、包装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欧共体不仅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而且各国也有各自的严格标准,它们对进口商品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从总体来看,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必须至少达到三个条件之一,即:①符合欧洲标准EN,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标志;②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CE;③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 9000合格证书。同时,欧共体还明确要求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共体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认证,才允许在欧洲统一市场流通。
在技术标准、法规方面,德国目前应用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种,虽然这些标准并非全部属于强制性规定,即并非要求进口商品全部符合这些标准,但许多德国客户喜欢符合这些标准的商品,因而进口产品是否符合德国工业标准,实际上已成为推销产品的一个重要因素。除工业标准外,德国法律规定,某些进口产品必须符合特别安全规定或其他强制性技术要求,例如,电气用品必须符合VDE安全标准;用气体燃料为动力的设备必须符合DVGW标准,机器、工具、家用器具、运动设备、玩具等,必须遵照目前德国承认的有关安全的机器工程条例。英国法律规定所有在英国出售的用于电器用品的三线电线必须地线是绿色或黄色,火线为棕色,不带电的线为蓝色;所有在英国销售的电热毯必须符合英国技术标准3456号的安全要求,标签上应说明人躺在床上时这种毯子是否可用,必须注明是盖毯还是床垫。对于化妆品英国禁止使用类固醇结构的抗雄激素;限制染发剂内乙酸铅的含量。法国政府规定,凡进口或在法国销售的汽车或某些汽车设备型号都要符合1969修订的《法国公路法》,所有进口彩电必须符合法国政府颁布的电视机NFC92-250强制性标准,所有进口玩具必须符合政府颁布的NFS 51-202和NFS 51-203法令中强制性安全标准。奥地利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服从强制技术规章的产品包括电子技术设备、工厂机械、采矿和石油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药品、化肥、杀虫药、种子、民用武器、度量衡器械等。这些产品在进口销售或使用前必须由当局检验并批准,并且必须免费向有关实验所提供用作检验的样品。
欧共体各国对卫生、安全技术要求不尽相同,质量一般要求较高,特别是对不同形态纺织品的耐燃性要求不同。建筑物使用的纺织品材料必须满足欧共体建筑产品的指令和行种防火试验;目前欧共体对家用纺织尚无统一的安全规则。意大利制定了旅馆家具覆盖物、褥(垫)和地板覆盖物等纺织品的安全法规。英国、爱尔兰制定安全法规的依据是香烟试验和火柴试验,并禁止使用聚氨脂材料。
在质量标准方面,欧洲共同体规定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ISO 9000国际质量标准体系。
二. 主要发达国家关于合格评定方面的技术壁垒状况
(一)日本合格评定的技术壁垒状况
日本不仅通过标准,而且通过认证制度和产品的合格检验等对进口商品设置重重障碍。利用复杂的进口手续、苛刻的检验,对进口商品设置壁垒,凡进入日本市场的各国商品,日本的进口部门均须与其国内的生产、消费、需求领域作动向调查,并由其商品流通业界做出定性分析,确定其具有对比性、代表性、适用性、流通性,而且趋于多样化、个性化、感性化和市场畅销率高的商品才能获得进入日本市场,以确保日本市场的实际效益。
日本质量认证管理体制是由政府部门管理质量认证工作,各部门分别对其管辖的某些产品实行质量认证制度,并使用各自设计和发布的认证标志。日本通产省管理认证产品占全国认证产品总数的90%左右,其实行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产品认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是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执行,其认证产品主要有消费品、电器产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气用具等。自愿主证制度使用JIS标志,有两种标志图案。一种是用于产品的JIS标志,表示该产品符合日本有关的产品标准。另一种是用于加工技术的JIS标志,表示该产品所用的加工方法符合日本工业标准的要求。
关于产品检验方面,日本规定对不同时间进口的同种商品,每一次都要有一个检验过程。而对本国同类商品,只需一次性对生产厂家作检验就可以了,这是明显的歧视性待遇。
日本从1991年起,开始对进口水产品实施外国厂商注册制度,日本政府规定,进口商在进口水产品时,必须事先将进口的水产品品名数量报告给厚生省,然后由政府的检验机构或厚生省于1989年授权指定的57个实验室之一检验合格后方能通关。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农兽药残留及大肠肝菌等共计近30个,通关手续也较繁琐。
(二)美国关于合格评定的技术壁垒状况
美国目前有55种认证体系,如产品安全认证体系UL、军用MIL、电磁兼容、FCC等具有较大影响的认证体系。尽管质量认证的管理体制是自由分散的体制,没有统一的国家质量认证管理机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组织都可开展质量认证工作,但对于美国进口的商品,美国利用安全、卫生检疫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会进行严格的检查。美国为了对商品的安全性能进行认证,设立了代号为UL的“保险商实验室”,外国商品必须通过UL认证后才能顺利地进入美国市场,事实上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很难达到UL标准水平。
ISO9000系列标准在美国被等效采纳,美国标准学会(ANSI)开展对第三方认证体系的认可、质量认证机构的注册认可、实验室的认可。外国进口商向美国市场销售某些产品时须向某些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其中保险商实验室联合公司(UL)、美国石油学会(API)是著名的认证机构。
美国的海关查验中要查验货物是否标明原产地;是否贴上所要求的特殊标志或标签,而且贴标志或标签的方法是否符合海关要求;是否符合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条例规定特殊要求。对进口商品的要求,美国专门制定了各种法律条例。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营养标签和教育法》、《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婴儿食品法》等对进口食品的管理除市场抽样外,主要在口岸检验。要查验进口货物是否贴上所要求的特殊标志或标签而且贴标志或标签的方法是否符合海关要求,是否符合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条例规定的特殊要求。不合要求的将被扣留,然后以改进、退回或销毁三种方式处理。
(三)欧共体关于合格评定的技术壁垒状况
欧洲以外的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洲市场,必须符合欧共体指令和标准(CE),才能在欧洲流通。欧洲指令规定了哪些产品要经过第三方认证,哪些可以自我认证,对不同产品有不同要求,实行自我认证的要保存一套完整资料并且要先寄样品到该国检验。欧共体12个新指令把市场上流通的产品都做了规定,这12个指令覆盖的产品都必须有CE标志,在国家之间互相承认检验(认证)结果之前,外国产品要进入欧洲市场,就必须取得一个欧洲国家的认证。这12个指令覆盖的产品生产厂,要想把产品卖到欧洲,生产厂要有较好的质保体系,在取得CE标志之前是否应取得体系认证,这要看具体情况。每个指令中对质保体系的要求都做了规定,有的要按ISO 9002、有的要按ISO 9003、有的没有做规定,有的产品还要求提供样品检验。12个指令覆盖的产品是否要经体系认证,这要看该国的法规是否有这方面的要求(如向法国出口葡萄酒就要经体系认证,而该产品不在12个指令覆盖之内)。
欧共体部长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对输入欧共体的产品加强安全检查,不管从哪个成员国的口岸进来,均需根据统一标准接受安全和卫生检查,任何一个海关,只要在检查时发现进口的产品不符合欧共体的标准,可能会危及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仅有权中止报关手续,还应该立即通知其他海关口岸。欧共体主要加强对进口玩具、食品和药品的卫生、安全检查。
三. 主要发达国家关于标签、包装方面的技术壁垒状况
美国是世界各国食品标签法规最为完备、严谨的国家,新法规的研究制定处于领先地位。美国的食品标签在1992年12月12日实施。新的食品标签于1993年开始出现,而从1994年5月起,美国所有包装食品,包括全部进口食品都必须强制使用新的标签,但新鲜肉类、家禽、鱼类和果菜可不受其限。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品质改良剂、合成色素等)必须在配料标示中如实标明经政府批准使用的专用名称。1995年9月FDA颁布正式法令对《联邦法典》中强化食品营养标签一章作出修改,要求销售的强化食品应按规定加附营养标签。营养标签上的信息应包括:
(1)食品单位,使用与该食品形态相应的词语(如块、胶囊、包或勺)(2)每盒份数
(3)膳食成分信息,如日参考摄入量(RDI)或日参考消耗量(DRV)。修改后的法规对强化食品标签的格式、字体的大小、线条的精细等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FDA要求大部分的食品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份的含量,仅仅是在这一领域处领先地位的美国制造商就为此每年要多支出10.5亿美元,由此可以想象其他落后国家的出口商的成本压力了,尤其是对没条件进行食品成份分析的国家而言无疑就是禁止进口性措施了。
今年9月中旬美国农业部提出,中国出口商品的包装使用了未经处理的木料,将亚洲地区的长刺蜂带进了美国。该部向中国发出了90天的最后通牒,要求中国商品在此期限内改换包装,否则到今年12月17日以后将禁止使用上述包装材料的商品出口到美国。
欧共体一直通过产品包装、标鉴的立法来设置外国产品的进口障碍。如对易燃、易爆、腐蚀品、有毒品,法律规定其包装和标签都要符合一系列特殊标志要求。法国根据1975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75-1349号法规,所有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传单、使用手册、保修单及其他情报材料都要强制性地使用法文。对于加工食品法国法律规定必须在食品包装的外包装上用法文印刷准确的产品说明书包括厂商名称、包装者和卖主、原产国、数量成份单等,有添加剂也必须注明,罐头或半成品罐头的盒外须标明日期。关于食品标签英国在1990年公布了《食品标签通用规则》,德国在1984年公布《食品标签条例》,1993年作了修改。
欧共体于1979年发布了《食品标签说明及广告法规的指令》(79/112/EEC)为食品标签制订总则,并于1986年和1989年作了两次修订,1990年又发布了《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指令》(90/496/EEC)还有一些有关食品标签专项指示的指令。欧共体发布这些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协调、推动其成员国制定统一的食品标签法规。
CE标志是欧共体1985年开始制定的系列安全合格指令,世界任何国家的产品要想进入欧盟市场就必须加贴CE标签。加贴CE标签是用以证明产品已通过相应的安全合格评定程序,成为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它与美国的UL·Mark、加拿大的CSA·Mark,德国的VDE·Mark一样都是产品的检验认证标志,目前对欧共体出口的产品需加贴CE标签的产品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玩具、建筑产品、电磁相容性产品、机械类产品、个人保护装置、非自动衡器产品、主动式植入医疗器具、医疗设备、电信终端设备、锅炉、民用爆炸物、气体燃料设备、低电压电器产品、用于电讯的地面卫星接收站、升降机、使用于易爆炸环境下的设备、休闲用设备、非简单压力容器等16项大类产品。
欧共体对纺织品等的进口产品还要求加贴生态标签。目前在欧共体最为流行的生态标签为OKO-Tex Standard 100,是纺织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通行证。
四. 主要发达国家的“绿色技术壁垒”状况
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提高,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假借环保之名,实贸易保护之实,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设置“绿色技术壁垒”。这种壁垒已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主要技术壁垒,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发达国家假借保护环境,人类动植物的卫生,安全健康之名,对商品中的有害物含量制定较高的指标,从而限制了商品的进口。如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一定水平,国内生产商可逐步达到有关标准,但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生效时达到,否则禁止进口。美国为保护汽车工业,出台了《防污染法》,要求所有进口汽车必须装有防污染装置,并制定了近乎苛刻的技术标准。上述内外有别,明显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引起了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委内瑞拉、墨西哥等国为此曾上诉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加拿大、欧共体也曾与美国“对簿公堂”。
(二)“绿色技术标准”。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它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这种貌似公正,实则不平等的环保技术标准,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1995年4月,由发达国家控制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欧盟最近也启动一项名为ISO14000的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和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一般以消费品为主,不含服务业和已有严格环保标准的药品及食品,优先考虑的是纺织品、纸制品、电池、家庭清洁用品、洗衣机、鞋类、建材、洗护发用品、包装材料等26类产品。1993年6月英国首先完成了洗衣机、洗碗机、灯泡、护发用品、防臭剂、化肥的环境标准的制定,欧共体已表决通过。目前,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瑞士、法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环保技术标准,并趋向协调一致,相互承认。
(三)“绿色环境标志”。它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发展中国家产品为了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才能得到“绿色通行证”,即“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