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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查询公司报虚假数据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3-03-20 17:18:20

A. 做虚假报表如何处罚

做虚假报表如何处罚

依据《公司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可以对公司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储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某企业编造虚假报表,但是最后没有造成偷税的后果,应如何处罚?

《会计法》第43条规定,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属于会计从业人员的还应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键袜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如果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作为申报材料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属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到五倍以下的罚款。类似的,作为审计时应提交的资料,如果企业提交虚假财务报表而阻碍检查的,根据新修改的《审计法》第43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及进一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一事不再罚法理),一个编制、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行为只能受到一次行政处罚。因此,在某个行政机关已经针对企业编制、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行为处以罚款等处罚的,其他机关不能以此理由再给予处罚,所以按以上三条其中一个处罚。

房产虚假交易如何处罚?

所谓的虚假房屋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实际上并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通过房屋买卖的表象达到一定的目的。根据我处理过的众多类似案例分析,虚假房屋买卖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产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冒名顶替伪造公证文书等形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一种是产权人和买方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或者其他目的,签署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产表面上虽然登记转移在买方名下,但房屋贷款实际上由卖慧亮没方来偿还,并且房屋仍然由卖方来居住使用。
无论是上述两种情形中的哪一种,由于买卖双方并没有转让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后果是返还原状,即将房产登记恢复至房屋买卖之前的状态。
上述两种虚假买卖情况不同,第一种情况更多的是卖方伪造相关档案,而买方对此并不知情,比如儿子办理假公证的将父亲的房屋卖掉,父亲发现后提起诉讼讨回房屋,或者其中一个产权人,在其他产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假公证将房屋卖掉,其他产权人发现后提起诉讼讨回房屋前纳等。因为此种情况下大多已涉及到刑事诈骗,即便买方是真实想买房的,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房屋买卖合同最终还是会被认定为无效,法院一般会判决办理虚假手续骗取买方钱款的一方返还买方购房款。第二种情况下,因为是买卖双方提前合谋虚假买卖事宜,应由实际取得银行房屋贷款的一方负责偿还银行贷款,待撤销银行抵押之后,房产即可恢复登记至卖方名下。
第一种情况下,想真实购房的买方,购房款已支付,房屋却没拿到,由于此种情况下通常涉及到刑事诈骗,实际上买方想追回购房款的可能性已比较小,买方的权益的确收到了巨大侵害。第二种情况下,由于没有实际的购房款支付,只是银行贷款已发放,第三者的利益通常指银行的贷款如何保障。法院一般在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同时,也会判决应在涤除房屋上的抵押权之后,也即还清银行贷款之后才能变更房产登记,此种方式对银行贷款来说还是有一定保障的。
像第一种情况下,利用假公证委托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还是应当谨慎,问一问委托人在不在本地?为什么要委托给他人代办?能否和他本人当面沟通一下?尽可能避免上当受骗。第二种情况,是双方恶意串通,套取银行贷款或者公积金,卖方既得到了银行贷款,房屋今后又能通过诉讼讨回,而买方没有实际得到房屋,却背负了钜额银行贷款,风险全在买方,所以奉劝买方不要贪图一点的所谓好处费铤而走险!

什么是虚假出资?如何处罚?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缴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行为。对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报案会得到怎样的处罚

情节轻的教育。重的拘留

公司为个人提供虚假纳税申报如何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解释是:“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解释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专案、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由此,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因纳税申报不实,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应属偷税。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能认真分析纳税人申报不实的原因,而将纳税申报不实不加区别地等同于虚假申报以偷税论处是不符合实际的。 具体来说,偷税行为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偷税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二、偷税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以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这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违反税收法规,这是偷税成立的前提;第二,采取了欺骗、隐瞒等虚假手段,这是偷税的行为特征;第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这是偷税的后果。上述三个内容中,第二项是关键部分。 三、偷税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偷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逃避缴纳税款的才是偷税。因为过失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不构成偷税。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专案、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由此可见,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在客观上采取了欺骗、隐瞒等虚假手段的偷税行为。而申报不实的含义要比虚假申报广泛得多,申报不实并不完全是纳税人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故意行为。除纳税人采取虚假手段外,造成申报不实的原因还有很多,如不了解或不谙熟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工作粗心大意而错用税率、漏报税目等,即纳税人在行为上不采取什么作为的形式,其行为是主观过失的外在表现。同时也可能由税务机关的工作失误引起。所以,从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的角度看,纳税人纳税申报不实并不一定构成偷税。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是纳税人本来是以某种手段进行偷税,但当被税务人员发觉后却借口疏忽大意或业务不熟而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对于这种情况,就要对事实进行认真分析,识破假象,抓到本质。具体是看纳税人是否采取了欺骗、隐瞒等有意识的偷税手段。
针对纳税人申报不实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因主观过失造成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计算并追征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加收滞纳金。其中,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四、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这样的虚假出资,应如何处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可以看出,股东可以自己约定实际缴纳出资的时间,我们叫“约定出资时间”,而且,这个“出资时间”是登记机关的法定登记事项;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是法律规定的最长出资时间,我们叫“法定出资时间”;
股东可以在法定的最长出资时间内约定自己的出资时间。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未按期交付”只能是未按法定的出资时间交付出资,而不可能是未按章程约定的时间交付出资。一是因为章程具有合同性质,违反合同的约定且不违反国家强制规定的,行政机关不能以违约为由处罚合同一方当事人;二是约定出资时间是法定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可能对超过法定出资期限的约定给予登记。因为,"未按期出资"只能是未按法定出资期限出资。由于约定出资时间是法定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是可以变更登记的。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时间”出资,属于改变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你提出的问题属于股东超过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未出资,但未超过法定的出资期限。

用非专利技术虚假评估增资如何处罚

没有处罚,无形资产增资不能超过货币资金的70%
非专利技术增资评估是指股东在利用非专利技术增资时评估机构对其所持有的非专利技术进行的价值评估工作。非专利技术增资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范畴。
非专利技术也叫专有技术,又称秘密技术或技术诀窍,是指从事生产、管理和财务等活动领域的一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秘密知识、经验和技能,其中包括工艺流程、公式、配方、技术规范、管理和销售的技巧与经验等。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资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
(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在非专利技术出资过程中,非专利技术是出资人能够享有所有权的一类财产,是可以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因此,非专利技术不是公知技术,公知技术不是任何人的财产,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新《公司法》二十七条作出的规定比较明确:“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智慧财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家出资。”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

1.定义:

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税种是指不同的征税物件和纳税人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也往往是税种名称的由来。

2.分类:

自然人

是指具有权利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财产权力,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和仲裁机关起诉、应诉的个人。不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本国人或外国人,均属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法人

是指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在中国,一切享有独立预算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种享有独立经费的社会团体,各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等都是法人。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有自己的权益,例如依法享受减免税的权力,依法要求税务部门为自己的经济活动保密的权力,依法打税务官司的权力等。税务部门要自觉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 统计瞒报30%怎么处罚

《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一)违法数额比例不足30%的,其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其中,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烂裂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其行为属于情节一般。其中,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数额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其行为属于情节较重。其中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2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两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5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数额比例在90%以上的,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其中,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2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态历帆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5000万元小于1亿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大于1亿元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于应报数额为0但又提供不真实统帆雹计数据,无法计算违法数额比例的,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其裁量标准按第四项执行。

C. 企业年报造假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列入黑名,政府采购对其限制或禁入。根据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岁配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五千燃培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皮雀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D. 统计数据造假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E. 统计数据造假会判刑吗

法律分析:会根据情况而定,看是否触及法律。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可能机构单位会出处罚你,交罚款或者辞退都是有可能的;构成犯罪的会开除,并且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资。还是要诚信工作,卖岩不要为了一时之利自毁前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斗物年内不中销御得从事会计工作。

F. 统计数据报错了的处罚

不需要。可由原填报企业修改。企业原始报表数据将通过互联网直接报送到国家统计局数据管理中蚂滑伏心,不允许任何政府统计机构代替被调查单位上报数据。各地区、各专业要在统一平台上认真审核数据,审核发现填报错误,要由原填报企业修改。
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决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闷携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除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外,其他单位都无权罚款,用人单位也无权7罚款。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作出处罚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让哗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G. 统计数据漏报会处罚吗

法律分析:对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薯茄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激信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数铅察款。

H. 企业统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 马_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家统计局局长 马建堂
2009年3月25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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