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什么机制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
数据安全涉及各行业各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数据安全法确立了我国数据安全监管体制,加强了对数据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同时数据安全法对有关行业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作了规定。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公安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数据安全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当前,许多数据处理活动都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数据安全制度的基础性制度,数据处理者应严格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确保数据处理活动合法合规。
为有效应对境内外数据安全风险,数据安全法建立健全了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了国家数据安全治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由国家层面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再由各地区、各部门据此确定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此外,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三是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是与相关法律相衔接,确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和出口管制制度。
五是针对一些国家对我国的相关投资和贸易采取歧视性等不合理措施的做法,明确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等采取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⑵ 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什么机制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被视为21世纪的“石油”。但在重要性不断提升的同时,数据保护问题也愈发突出,成为各国网络治理的热点和难点。另一方面,由于数据已经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全球围绕数据资源及新兴数字市场也正展开一场激烈博弈。在此背景下,数据治理不仅关乎数据本身的开发利用和安全问题,而且与国家主权、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休戚相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明确我国数据安全治理采取最高决策、协同治理的顶层设计,应对数据这一非传统领域的国家安全风险。
数据安全事关国家安全,该法第5条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明确由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最高决策。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具有相关性,该法延续网络安全法的职责授权,明确由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同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拓展资料:明确国家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实现事前风险评估、报告和信息共享,以及事中监测预警;第23条明确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通过事后应急处置,防止数据安全事件的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求数据处理者履行相应的风险监测、数据安全事件报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义务。
法律依据:《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并明确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对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内容的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⑶ 数据安全法解读是什么
解读1: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
当前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正成为我国在国际环境中的核心竞争力。《数据安全法》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增进人民福祉。
我国坚持维护数据安全与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互相促进。《数据安全法》的正式实施将为我国在国际数据经济市场中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解读2:深化数据安全体制建设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政务、社会、城市数字化转型快速发展,依据本法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责任主体,从统一化及可落地性出发。
结合现有数据业务建设需求和建设情况,遵从整体策略方针,全面优化管理体制,为我国数字化转型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构建智慧城市、数字政务、数字社会提供法律依据。
解读3:数据安全监管制约
《数据安全法》明确了数据管理者和运营者的数据保护责任,指明了数据保护的工作方向,对整个信息安全产业都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全面消除数据管理者和运营者在数据安全建设中的盲区,数据安全建设有法可依,数据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法可惩,这对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大的价值。
《数据安全法》以人为本,鼓励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利益。
解读4:深度覆盖的全场景数据安全评估与防护要求
《数据安全法》特别指出“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核心数据安全监督与管理、评估与防护建设刻不容缓。
《数据安全法》提出对数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保护义务,加强风险监测与身份核验,结合业务需求,从数据分级分类到风险评估、身份鉴权到访问控制、行为预测到追踪溯源、应急响应到事件处置,全面建设有效防护机制,保障数字产业蓬勃健康发展。
解读5:加大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中的安全机制
《数据安全法》针对政务数据开发利用做出了明确的指示,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数据开放共享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机制,利用数据安全运营,提升数据服务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效果。
《数据安全法》的发布促进数据安全的保障力度和执法强度,对数字化转型中的政务数据应用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数字经济市场空间巨大。
解读6: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数据安全法》对数据安全违法行为赋予了多项处罚说明,对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⑷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的数据安全制度包括哪些
数据安全法明确了6项数据安全制度:
(1)数据分类分级与核心数据保护制度。确立了依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分级的原则,要求国家网信部门协调编制重要数据目录,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地方、领域的目录编制和数据保护,特别强调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2)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工作协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3)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要求对于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
(4)数据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5)数据出口管制制度。要求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6)歧视反制制度。规定对我国采取相关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可以对其采取对等措施。
一.数据安全与发展。
当前,数据已经成为我国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之一,其有效利用事关社会和经济发展,同时又从微观到宏观层面影响国家安全。因此,数据安全法首先阐明了数据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强调“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同时,数据安全法还明确了同步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安全的技术研究与应用、标准化以及教育培训的措施,要求鼓励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有关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建立健全了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要求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二.数据安全义务。数据安全法规定了4类数据安全义务:
(1)数据处理者的安全义务。重要数据处理者应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国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依据网络安全法执行,其他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出境管理由网信办另行制定政策;组织、个人应合法、依规收集和使用数据等。
(2)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义务。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3)有关组织、个人的数据支持义务。公安或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4)跨境司法或执法机构数据提供审批义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境内的数据。
三.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数据安全法就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作出相应规定。
(1)政务数据安全要求。一方面,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合规收集、使用数据,并对履职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数据予以保密。另一方面,国家机关需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2)外包政务系统数据安全要求。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同时国家机关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3)政务数据开放要求。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数据外,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同时应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四.法律责任。对于数据处理者与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数据安全义务、数据安全监管履职国家工作人员滥权舞弊、违法获取或滥用数据等行为,数据安全法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其中,对于不履行数据安全义务的数据处理者除罚款外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而对于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且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规数据出境或未经授权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同样会处以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