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医疗需求,加强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整合、扩大健康医疗资源供给,提升健康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新业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接入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卫生健康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等,从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便民惠民、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开放融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大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公安、医保、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民政、体育、扶贫、文化和旅游、教育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诚信档案,记录卫生健康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失信行为,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宣传教育。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中的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登记、处理和回复投诉举报。第二章采集与汇聚第八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用于全市健康医疗数据的汇聚、存储和应用,并与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市级平台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依法委托、购买服务、协议合作等方式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市级平台。第九条市级及市级以下公办卫生健康机构、国有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目录、标准,采集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健康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医疗器械、应急指挥、健康管理和综合管理等健康医疗数据,建设、改造、管理和维护自身信息系统,并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
鼓励前款以外的卫生健康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采集健康医疗数据,建设、改造自身信息系统,接入市级平台。第十条卫生健康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等应当采集服务对象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号,作为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健康医疗数据的标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服务对象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第十一条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卫生健康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数据标准、规范,将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产生的健康医疗数据汇聚、存储到市级平台。
鼓励卫生健康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等按照有关数据标准、规范,利用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移动应用等采集相关健康医疗数据,汇聚、存储到市级平台。
鼓励卫生健康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整理健康医疗存量数据,汇聚、存储到市级平台。第十二条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卫生健康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对健康医疗数据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第三章应用与发展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智慧医保建设,组织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系统,对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等应用进行集成,实现一卡通用、诊间结算。第十四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机构通过市级平台协同建立覆盖全人口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明确数据信息使用权限,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个人在线查询、下载、使用和授权卫生健康机构调阅。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医疗物联网、视联网、智能卡、健康医疗应用程序等的设置和管理,推进互联网健康咨询、网上预约分诊、移动支付、候诊提醒、费用查询、物流查询、检查检验结果查询、随访跟踪和预警消息即时推送等应用,建立规范、共享、互信的诊疗流程。
『贰』 共享大数据体检用户的信息安不安全
安全。目前正常运营的大数据信息收集平台,在上线之前都会对个人信息进行数据脱敏,隐藏身份信息字段,保障公民身份信息安全,否则就是违法运营(参照《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部分)。另外据我所知大数据体检只是收集的字段仅仅包括性别、年龄段、健康状态等信息用于综合人口健康状态审查和研究性工作。所以个人信息安全性还是有保证的,否则就目前的网络严管程度,早就被取缔了
『叁』 大数据安全问题及应对思路研究
大数据安全问题及应对思路研究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全球数据量出现爆炸式增长。与此同时,云计算为这些海量的多样化数据提供了存储和运算平台,分布式计算等数据挖掘技术又使得大数据分析规律、研判趋势的能力大大增强。在大数据不断向各个行业渗透、深刻影响国家的政治、经济、民生和国防的同时,其安全问题也将对个人隐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带来巨大的潜在威胁,如何应对面临巨大挑战。
一、大数据安全关键问题
随着数字化进程不断深入,大数据逐步渗透至金融、汽车、制造、医疗等各个传统行业,甚至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大数据安全问题影响也日益增大。
(一)国家数据资源大量流失。互联网海量数据的跨境流动,加剧了大数据作为国家战略资源的大量流失,全世界的各类海量数据正在不断汇总到美国,短期内还看不到转变的迹象。随着未来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府和公用事业领域的大量数据资源也将进一步开放,但目前由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极有可能造成国家关键数据资源的流失。
(二)大数据环境下用户隐私安全威胁严重。随着大数据挖掘分析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变得非常紧迫。一是大数据环境下人们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明显下降,导致个人数据能够被广泛、详实的收集和分析。二是大数据被应用于攻击手段,黑客可最大限度地收集更多有用信息,为发起攻击做准备,大数据分析让黑客的攻击更精准。三是随着大数据技术发展,更多信息可以用于个人身份识别,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范围界定困难,隐私保护的数据范围变得模糊。四是以往建立在“目的明确、事先同意、使用限制”等原则之上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大数据场景下变得越来越难以操作。
(三)基于大数据挖掘技术的国家安全威胁日益严重。大数据时代美国情报机构已抢占先机,美国通过遍布在全球的国安局监听机构如地面卫星站、国内监听站、海外监听站等采集各种信息,对采集到的海量数据进行快速预处理、解密还原、分析比对、深度挖掘,并生成相关情报,供上层决策。2013年6月底,美中情局前雇员斯诺登爆料,美国情报机关通过思科路由器对中国内地移动运营商、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等骨干网络实施长达4年之久的长期监控,以获取网内海量短信数据和流量数据。
(四)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不足引发数据资产失控。一是基础通信网络关键产品缺乏自主可控,成为大数据安全缺口。我国运营企业网络中,国外厂商设备的现网存量很大,国外产品存在原生性后门等隐患,一旦被远程利用,大量数据信息存在被窃取的安全风险。二是我国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防御手段能力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起针对境外网络数据和流量的监测分析机制,对棱镜监听等深层次、复杂、高隐蔽性的安全威胁难以有效防御、发现和处置。
二、国外大数据安全相关举措及我国应对思路
目前世界各国均通过出台国家战略、促进数据融合与开放、加大资金投入等推动大数据应用。相比之下,各国在涉及大数据安全方面的保障举措则起刚刚起步,主要集中在通过立法加强对隐私数据的保护。德国在2009年对《联邦数据保护法》进行修改并生效,约束范围包括互联网等电子通信领域,旨在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侵犯隐私行为;印度在2012年批准国家数据共享和开放政策的同时,通过拟定非共享数据清单以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隐私、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数据信息;美国在2014年5月发布《大数据:把握机遇,守护价值》白皮书表示,在大数据发挥正面价值的同时,应该警惕大数据应用对隐私、公平等长远价值带来的负面影响,建议推进消费者隐私法案、通过全国数据泄露立法、修订电子通信隐私法案等。
我国在布局、鼓励和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同时,也应提早谋划、积极应对大数据带来的安全挑战,从战略制定、法律法规、基础设施防护等方面应对大数据安全问题。
(一)将大数据资源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建立分级分类安全管理机制。一是把数据资源视为国家战略资源,将大数据资源保护纳入到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框架中,构建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安全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提升服务能力和运作效率。二是通过国家层面的战略布局,明确大数据资源保护的整体规划和近远期重点工作。三是对国内大数据资源按实施分级分类安全保护思路,保障数据安全、可靠,积极开展大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针对不同级别大数据特点加强安全防范。五是尽快制定不同级别的大数据采集、存储、备份、迁移、处理和发布等关键环节的安全规范和标准,配套完善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力度。一是积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立法工作,探索通过技术标准、行业自律等手段解决法律出台前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加快《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在《网络安全法》中对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用户信息保护作出明确法律界定,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加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行政监管,同时要加大对侵害个人隐私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测评机制,推动大数据行业的自律和监督。
(三)加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提升大数据安全保障与防范能力。一是促进技术研究和创新,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激励关系国家安全和稳定的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采用安全可控的产品,提升我国基础设施关键设备的安全可控水平。二是加强大数据信息安全系统建设,针对大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挖掘等过程设计与配置相应的安全产品,并组成统一的、可管控的安全系统,推动建立国家级、企业级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态势感知、监控预警、测评认证平台。三是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应对网络攻击,通过大数据处理技术实现对网络异常行为的识别和分析,基于大数据分析的智能驱动型安全模型,把被动的事后分析变成主动的事前防御;基于大数据的网络攻击追踪,实现对网络攻击行为的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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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提升健康医疗服务水平,满足公众健康医疗需求,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健康医疗大数据的采集、汇聚、存储、开发、应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健康医疗大数据,是指在疾病防治、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健康医疗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应用形成的新技术、新业态。第三条健康医疗大数据活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开放融合、创新驱动、安全可控原则,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以及维护信息安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开发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有利于健康医疗大数据创新融合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链,探索“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推动健康医疗产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健康医疗大数据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组织实施工作,网信、公安、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可以通过依法委托、购买服务、协议合作等方式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数据采集。
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新型业态等组成。第七条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健康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将其提供服务产生的健康医疗相关数据汇聚到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
鼓励前款规定之外的数据生产单位,将其产生的健康医疗数据汇聚到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
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机制,明确共享开放的具体规定和评估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共享机制。第九条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为有关行政机关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健康医疗数据属于政府信息和政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健康医疗大数据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健康医疗数据,列为不予开放数据;
(二)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健康医疗数据,列为有条件开放数据;
(三)其他健康医疗数据,列为无条件开放数据。
对列为不予开放数据和有条件开放数据的,应当在相应的清单中列明法律、法规等依据。第十一条对无条件开放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获取。
对有条件开放数据,由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与数据使用单位签订数据使用协议后进行定向开放。协议应当明确数据的使用范围、条件、数据产品、保密责任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对不予开放数据,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或者依法进行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后,可以进行开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依法获得数据使用权的数据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进行数据应用与服务技术研发,保证数据安全,其依法获得的数据开发收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构建“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推进网上健康咨询、预约诊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发挥优质医疗资源引领作用,推动覆盖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一体化电子健康服务。
『伍』 大数据安全怎么保证
大数据安全怎么保证
当前,我国亟须依据《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综合采取战略、政策、法律等多种工具,构建起包括法律、行政、技术、行业、社会等在内的大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加大大数据的安全保护力度,营造健康环保的大数据生态运营体系。
一是加强基础保护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广业务系统防攻击防入侵通用保护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引入并推广匿名技术、数据泄露保护模型技术等业已成熟的大数据安全保护专用技术。
二是加强基础保护技术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适用于大数据安全保护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联盟规范指南,明确大数据安全保护的保护范畴、保护类型、保护级别、具体的技术保护要求和管理要求。
三是切实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做好大数据平台及服务商的可靠性及安全性评测、应用安全评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等各环节保障网络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军工科研生产等信息的保护。
四是开展大数据安全流动的风险评估和安全认证活动。建立大数据安全评估体系,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网络安全制度;制定发布大数据安全保护的行业规范指南,组织签署大数据安全保护的行业自律公约,开展针对大数据交易平台数据安全保护状况的风险评估和安全认证活动,根据风险评估和安全认证结果发布大数据安全保护综合排名排序,督促行业企业做好大数据安全保护方面的自我约束工作。
五是采用安全可信产品和服务,提升基础设施关键设备安全可靠水平。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信息汇聚共享和关联分析平台,促进网络安全相关数据融合和资源合理分配,提升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深化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和态势感知能力建设,增强网络空间安全防护和安全事件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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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广东省将建成超200家互联网医院,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集群
近日,《广东省卫生 健康 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出台,提出了“十四五”期间围绕卫生 健康 事业的多项主要任务与重点工作,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大力巩固“顶天立地”医疗卫生大格局。 对标国际一流,集中优势资源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群和我省国际医学中心建设,深入推进中医药强省、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建设,扩大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发挥高水平医院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市域整体医疗水平和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提升,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
二是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坚持以人民 健康 为中心,推动将 健康 融入所有政策,大力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三医”联动、行业综合监管等重点改革。
三是加快构建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 加快建设现代化疾控体系,提高卫生应急能力和重大疫情救治能力。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优化重大疾病防治策略,强化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控,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健全精神卫生和心理 健康 服务体系。
四是深入推进 健康 广东建设。 持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健康 促进与教育体系,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方位干预主要 健康 因素。强化生育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一老一小、残疾人、职业人群等 健康 保护,保障人民全生命周期 健康 。大力发展 社会 办医,深入推进医养康养融合,积极发展多样化 健康 服务。
五是健全完善 健康 优先发展保障体系。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 科技 创新和生物安全能力,发展数字 健康 ,推进 健康 湾区建设与国际合作,加强卫生 健康 法治建设,加大卫生 健康 事业投入,全面构建广东省卫生 健康 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体系。
在具体任务中,多次强调数字化、信息化的作用。
01
在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其中提到将建立完善分级诊疗技术标准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机构间电子 健康 档案和电子病历等信息共享,为患者提供顺畅转诊和连续诊疗。
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将强化信息化支撑作用,支持公立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规范互联网诊疗运营模式,推动完善 “互联网 医疗服务” 项目、 价格,进一步规范 “互联网 医疗服务” 的医保报销范围。
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协同改革,将符合条件的 “互联网 医疗服务”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探索 “互联网 医疗服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强化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建设数据共享、 业务协同的省级综合监管平台,充分融入我省 “一网统管” 体系,推动实现医疗卫生行业智慧化监管。
将通过实施多项深化医改项目来进行落实,例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推进省级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全省医疗卫生行业智慧化监管。药事管理服务改革项目,建立健全远程处方审核机制,依据远程医疗平台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远程集中处方前置审核、 远程药学会诊等,实施 “AI药师” 工程,提升基层药师能力等。
02
完善 健康 优先发展保障体系,明确将大力发展数字 健康 。
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 健康 行业深度应用创新发展,建成国家 “ 互联网 医疗 健康 ” 示范省,建强 健康 医疗新型基础设施,增强数字 健康 发展能力。
依托电子政务外网,整合各级各类基础网络资源建设全省统一的 健康 医疗业务网络。健全权威统一的省市二级全民 健康 信息平台,推进电子 健康 档案与电子病历、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的对接联动。
完善 “互联网 医疗 健康 ” 服务监管平台,推动 “互联网 医疗 健康 ” 规范有序发展。在二级以上医院普遍开展以数据为核心的智慧医院建设,发展智慧服务、智慧临床、智慧管理,优化智慧医疗服务流程,提供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的连续服务。
加强智能化早期预警能力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医疗卫生智能监管和绩效评价综合系统为重点,建设卫生 健康 全方位数字化治理新体系。
规范和加强 健康 医疗大数据保障体系建设, 深化 健康 医疗大数据在临床科研、教育培训、产品研发、行业治理等方面应用, 探索 形成广东特色 健康 医疗大数据发展模式。
完善全民 健康 信息化标准体系,加强信息和网络安全防护。
实施数字 健康 工程。建设广东卫生 健康 云,实现医疗 健康 “一张网”。健全省、 市两级全民 健康 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初步建成全省医疗 健康 大数据中心。建设一 批 “互联网 医疗 健康 ” 示范市、 县 (区)。持续深化医疗 健康 信息便民惠民 “五个一” 行动。推动医学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创新应用,打造一批示范智慧医院。到2025年,全省建成超200家互联网医院。建设智慧化多点触发预警信息系统,提高公共卫生早期预警能力。建设数字化 健康 教育支撑工程,开展个性化、智能化教育信息服务。加快推进广东建设国家 健康 医疗大数据研究院、 健康 医疗大数据中心建设,遴选一批协同创新基地医院、 企业,形成 健康 医疗大数据发展集群。
03
疾控体系建设、中医药发展、医养康养等多个领域同样强调信息化的作用。
推进疾控体系现代化建设。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提升工程,全面改善疾控机构设施设备条件,建设符合现代疾病预防控制需求的疫情监测预警系统、实验室检测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强化监测预警、 风险研判、 决策管理、 检验检测、 流 行病学调查和现场调查处置能力。
推进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加强卫生应急信息化建设,推动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
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强化中医药信息化支撑驱动,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中医药领域深度应用。
深入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增加智慧 健康 养老产品供给。
『柒』 石家庄市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 发展的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
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182号)要求,规范和指导“互联网+医疗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健康石家庄”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加快推进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不断扩展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和空间,改进服务模式,优化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推动“健康石家庄”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全市“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础设施支撑体系逐步完善,监管和保障体系持续创新,医疗健康信息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的互联互通,在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居民之间共享应用,医疗健康服务供给更加优化、智慧、精准,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互联网+医疗健康”带来的实惠和便利。
二、重点任务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积极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提供安全适宜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允许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随访管理和远程指导服务,允许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出具电子签名处方。支持鼓励医院利用健康物联网设备、可穿戴式或植入式智能设备获取患者生命体征数据,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家庭监测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建立互联网医院监管系统严格准入和监管涉及线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核心业务,积极推动预约挂号、移动支付、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非核心医疗服务繁荣发展。到2020年,市办医院至少建成2所互联网医院,县办医院建成1-2所互联网医院,鼓励民营医院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以省远程医疗中心为基础建设市级平台,整合市、县两级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对市、县两级远程医疗服务的综合管理和运营监管。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市所有医联体和县级医疗机构,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延伸。推进中医远程医疗服务。医联体内要实现各医疗机构的影像、病历等信息共享和音视频通讯,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诊断、远程查房、远程监护、远程培训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探索以医学影像大数据为基础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提升远程医疗诊治精准性。2019年,贫困县要实现远程医疗服务全覆盖。到2020年,实现远程医疗服务在各县(市、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
3、推进智慧健康便民服务。依托石家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整合医院、公共卫生和生育健康服务等信息系统,搭建“石家庄智慧健康网”,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用药处方、健康档案、预防接种等信息的线上查询,以及预约挂号、生育证备案管理、母婴室导航、健康教育等信息惠民服务。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实现为居民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二)推动“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公共卫生管理服务。搭建公卫协同信息化平台,全面整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资源。重点加强对老年人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孕产妇及0-6岁儿童和预防接种在线服务管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的审核、数据分析、质量控制,精准做好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利用智能手环,电子标签等物联网设备,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实时监测。搭建生育健康平台,提供覆盖婚前、孕前、孕期、产后、儿童等时期的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在保障健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面向社会和医疗卫生机构开放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服务,引导群众有效预防和治疗疾病。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向公众提供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治以及营养健康等卫生常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2、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设并应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的服务互动平台,支持家庭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在线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处方延伸等服务。利用互联网和物联网提供慢性病在线管理、健康状况评估、监测预警、用药指导、跟踪随访等服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重点加强对已签约贫困人口中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与健康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
(三)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基于互联网开展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提升药品供应保障和短缺药品的监测预警能力。探索实施网上诊断和出具处方等互联网服务。在互联网医院或医疗联合体内,医生在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为复诊患者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出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线上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可由医疗机构或药品经营企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配送。在有条件的医院探索推进“云药房”“智慧药房”建设,实现处方系统和药房配药系统无缝对接,方便群众及时取药。探索基于互联网医疗信息平台提供中医药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工信局)
(四)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加快推进医保信息平台和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进一步优化支付流程,改善结算模式,逐步扩展覆盖社会保障卡支付、居民健康卡支付、银行卡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的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探索实现多卡通用,脱卡就医,为患者提供多种在线支付方式和更加便利的服务。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五)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系统,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教育资源,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逐步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医疗工作者在线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通过远程教育手段推广普及适宜技术。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开展健康科普公益宣传,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医保局、市科协)
(六)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1、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互联网企业等,推进健康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医疗机构探索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性病筛查、主动干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2、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健康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积极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在临床、科研方面的共享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
(七)推动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
1、建立完善市、县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促进与省双活数据中心和各级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重点采集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方面数据,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
2、提升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水平。市办三级医院到2019年底要达到电子病历应用四级水平,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大力推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本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积极推进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3、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按照“试点先行、逐步铺开”的原则,在市级医院逐步安装部署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并全部接入医联体成员单位。医疗机构通过省、市级等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合格的,在相应级别行政区域内检查检验结果实行互认,避免患者重复检查。推进区域120指挥调度系统、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通过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做好患者信息规范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
4、推进诊疗信息互通共享。到2019年底,在全部市办医院、17所县级医院和全部县办公立中医院间实现包括门诊和住院基本诊疗信息、费用明细、用药记录、检验检查报告、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在内的诊疗信息互通共享。同时,探索实现与2-3家省级医院间互通共享。到2020年底,全部实现省、市、县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八)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
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核心系统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信息平台、智能医疗设备等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明确防护责任,制定防护措施,落实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和安全建设整改等重点工作,并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健康医疗数据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严格落实患者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政策体系与行业监管机制。及时制定完善促进和规范“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减少准入限制。“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要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卫生健康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评价监督奖惩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
(二)建立沟通机制与联席会议机制。成立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互联网+医疗健康”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汇报,互通情况,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确保各项任务稳步推进、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推进工作措施和任务的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有关部门)
(三)完善多元化投资和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化项目投资运营机制,构建政府引导、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信息化投融资机制。加强社会化资金统筹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密切关系民生切实解决看病就医难点、堵点的项目予以重点倾斜。同时,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备案管理、审计监督和评价体系,强化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倡导“互联网+医疗健康”集约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保障“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体系建设的人才储备和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