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石油的现场采集岗是什么意思
您好,亲亲,数据收集员主要的负责数据的整理、收集、录入、核对等相关数据采集工作,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数据采集需求,比如销售数据采集、产品数据采集、客户数据采集等。石油公司数据采集员的岗位职责:1、进行企业相关产品数据的采集、整理、录入工作;2、常规数据录入、临时性数据整理;3、配合系统BUG检查及新功能上线测试;4、数据质量目标的执行与保证;6、根据数据对于产品提出积极的改进建议以及解决方案。
Ⅱ 工作分析年的数据收集渠道是
题主想问的是工作分析法的数据收集渠道是,工作分析法分为资料分析法和访谈法和观察法和问卷调查法。
1、资料分析法利用现有资料如岗位责任制等分析。
2、访谈法是与任职者就该项工作进行面对面的谈话:关于工作目标,工作内容,所负责任,所需知识与技能等。
3、观察法观察员工的工作过程、行为、内容、特点、性质等。
4、问卷调查法是当工作分析牵涉到分布较广的大量员工时,问卷调查法是最有效率的方法。
Ⅲ 开展非法数据活动的组织最高能被判罚金额多少
若存在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个人不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发现数据安全缺陷、风险漏洞等风险,没有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及窃取或者以非法方式获取数据等行为,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四条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第八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_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第十七条_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第二十九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第三十三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第三十四条_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_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七条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条_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_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_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第四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四十五条_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_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_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Ⅳ 数据安全法在什么等法律的基础上规定了
《数据安全法》参考国际投资与贸易中的对等原则,规定了数据歧视对等原则。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而此次《数据安全法》也充分考虑了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面对智能化公共服务时可能存在一些障碍,要求在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在提升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的基础上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注。
Ⅳ 哪里的数据中心管理
随着智慧城市的发展,各省市逐渐设立了大数据管理局,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随之更加便捷。同时,当数据实现了互联互通之后,将更有效地利用和挖掘数据价值。如今,我国已有数十个省级以上大数据管理局。
01
北京市大数据中心
成立时间:2018年11月
隶属机构: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级别:正局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12号数字北京大厦
主要职责:
1.负责研究提出本市大数据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议;
2.负责本市政务数据和相关社会数据的汇聚、管理、共享、开放和评估;
3.负责市级政务云、大数据管理平台等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运维和应用支撑;
4.负责社会信用数据应用服务;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5.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的建设、运维和保障;
6.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技术性审核的支撑服务工作;
7.承担组织重大信息化项目技术论证和评估验收的支撑服务工作。
人员编制:
党组书记、局长:杨秀玲
党组成员、副局长:潘锋
官网:
http://jxj.beijing.gov.cn/zwgk/jgxx/jgzz/201911/t20191113_503750.html
02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
成立时间:2018年4月
隶属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15号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大数据发展的方针政策;
2.承担政务数据、行业数据、社会数据等各方数据归集和应用融合工作;
3.研究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挖掘、展现等技术;
4.承担本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相关工作;
5.承担上海政务“一网通办”总门户、政务云、政务外网、大数据平台、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等建设和运维管理;
6.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
党委书记、主任:朱宗尧
官网:
https://www.shanghai.gov.cn/nw44727/index.html
03
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成立时间:2019年
隶属机构:天津市委网信办
级别:正厅级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尖山天津数字电视大厦
主要职责:
1.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2.全力做好市级信息系统建设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
3.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强化集中式运维管理体系的配套建设。
人员编制:
党委书记、主任:王芸
党委副书记、副主任:边柯柯
党委委员、副主任:金双龙、肖斌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洪亮
党委委员:李磊
官网:https://tjdsj.tjcac.gov.cn/
04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成立时间:2018年11月
隶属机构:重庆市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1号星光大厦A座
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全市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化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研究拟订全市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化发展战略;
3. 负责全市数据资源建设、管理,促进大数据政用、商用、民用。负责推进全市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
4. 负责全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
5. 负责推进全市信息化应用工作;
6. 负责协调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7. 负责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8. 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人员编制:
党组书记、局长:代小红(正厅级)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斌、景根元、胡军国(副厅级)
05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成立时间:2015年10月
隶属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25号
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负责统筹政务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
3.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务信息化、电子政务建设;
4.负责研究拟订全省信息化建设、信息基础建设、大数据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统筹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大数据融合应用;
6.负责数据中心规划建设与集约利用;
7.负责全省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
8.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领域投资规模及方向;
9.承担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10.承担大数据、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人员编制:
党组书记、局长:景亚萍(正厅级)
党组成员、副局长:胡建华、娄松、李刚、张晓辉(副厅级)
06
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
成立时间:2018年11月
隶属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级别:副厅级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78号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息化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2.具体统筹福建省信息化工作,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
3.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重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
4.负责福建省公共信息资源综合管理和开发利用;
5.组织编制数字福建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相关项目管理;
6.负责福建省互联网经济牵头抓总、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相关工作;
7.承担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和省互联网经济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人员编制:
局长:陈荣辉(副厅级)
官网:http://fgw.fujian.gov.cn/ztzl/szfjzt/
07
山东省大数据局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
隶属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山东省大数据局
主要职责:
1.牵头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字山东建设;
2.负责实施省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工作;
3.负责实施省级政务服务、业务协同等综合业务平台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工作;
4.负责实施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大数据管理等平台及相关信息资源库。
人员编制:
党组书记、局长:马越男(正厅级)
党组成员、副局长:廉凯、顾卫东、禹金涛(副厅级)
08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
隶属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87号
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协调公共数据和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发展管理工作;
2.落实支撑改革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任务;
3.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导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
4.组织协调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
5.统筹推进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6.统筹协调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平台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7.负责局自建系统、公共应用基础支撑平台和归集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
8.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人员编制:
党组成员、局长:金志鹏(正厅级)
副局长:蒋汝忠、陈瑜(副厅级)
官网:
http://www.zj.gov.cn/col/col1229406037/index.html
09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
隶属机构:广东省直属厅局
级别:正厅级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
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全省政务服务和政务信息化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2.拟订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数字政府”平台建设运维资金管理工作;
3.负责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集约化管理;
4.负责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
5.统筹协调省级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建设;
6.负责政务服务、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
7.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
8.统筹全省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
9.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相关工作;
10.统筹推进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11.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人员编制:
党组书记、局长:杨鹏飞 (正厅级)
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日升、高尚省、魏文涛 (副厅级)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成立时间:2018年11月
隶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级别:正厅级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8号
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信息化、数字化发展工作;
2.拟订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大数据发展、数字广西发展战略规划;
4.负责拟订自治区本级信息化、数字化领域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数字设施建设,配合做好网络安全工作;
6.负责统筹全区数据资源建设、管理、应用,政务数据的汇聚、共享;
7.负责统筹数字政府建设;
8.负责统筹数字经济发展;
9.负责统筹数字社会建设;
10.负责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管理;
11.负责统筹推进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2.负责对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Ⅵ 什么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工业、电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国防科技工业、金融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并且,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其范围内的监管职责;最后由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相较于《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和《网络安全法》所涉及的监管部门权属划分,《数据安全法》既有保留也有突破。”在网络监管方面,《数据安全法》沿袭了“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下属机构联动”的监管体系。
但值得注意的是,《数据安全法》首次将数据安全全局决策统筹工作升格至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与《国家安全法》保持一致,从侧面巩固了数据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基本法成文化的方式将数据安全工作上升至国家安全最高监管和行动决策的层级。
Ⅶ 谁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意识协调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意识协调研究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Ⅷ 哪里要求必须逐级发布统计数据信息
统计数据是统计部门发挥信息、咨询、监督职能的基础,数据质 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 整性,规范本单位统计数据的使用与发布工作程序,针对统计数据使
用发布过程的特点及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综合股牵头负责统计数据的使用和发布工作。统计数据由综 合股负责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其他股室一律不得对外提供。如遇特 殊情况需要由专业股室提供相关资料的,须请示主要领导,经领导同
意后方可对外提供。 二、统计数据实行逐级负责制。各项统计调查报表数据,由经办 人初审、股室负责人复审后,报主管领导申签、重要数据报主要领导 审定。在上报或对外发布的同时应送一套纸介质和电子版给综合股备
案。
三、各股室应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严把数据质量关。
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报表、抽样调查等一次性统计调查数据,经 股室内部审核后,由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 报或印发。重要统计调查数据,须在认真做好质量评估基础上,由主
管领导提主要领导审定。 四、对外发布的统计调查数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的保密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管理
规定,需要国家和省总队认定后方可使用的数据,必须待上级反馈后
Ⅸ 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有哪些
今年3月1日,备受瞩目的《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一全国首部公共数据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全文不到万字,管理的却是海量数据。截至目前,浙江省级公共数据平台已归集省级公共数据800多亿条,共享调用700多亿次,开放数据集近2万个;1.2万余个政务应用,提供着方方面面服务……在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格局不断放大做深的当下,群众、企业、基层等各方主体的数字化需求不断增长,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方兴未艾,《条例》更肩负规范拓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跑道”的重任,公共数据的价值也有待进一步激发释放。
《条例》共8章51条,从明确公共数据定义范围、平台建设规范、收集归集规则、共享开放机制、授权运营制度、安全管理规范等方面对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解读
一
《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规范的是浙江省行政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公共数据安全等管理活动。
公共数据包含以下四种类型:1.浙江省国家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 收集产生的数据;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 行职能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3.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4.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根据需求提供的数据。
与草案相比,正式稿删除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数据”,整体排除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集产生的数据,进一步限定了公共数据的范围,突出“公共”属性。
02
内容解读
(一)哪些部门需要履行公共数据管理职责?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部门;
•公共数据生产部门:收集产生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公共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公共数据安全监管部门: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
(二)公共数据的收集应符合哪些要求?
•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
•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不得重复收集;
•组织及个人针对公共数据收集活动有义务进行配合。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这一条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四)款规定的因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处理个人信息无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适用;
•个人身份信息收集的“两个不得强制”:不得强制采用多种方式或特定方式验证身份;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
•突发事件中数据收集的限制:收集的数据不得用于与应对突发事件无关的事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数据进行封存并关停数据应用。
针对个人身份信息收集的“两个不得强制”,虽然《条例》仅针对公共数据的收集,但浙江省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对个人进行身份验证的,很大可能需要参照该条执行。
(三)组织及个人在公共数据处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数据校核申请权: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涉及自身的公共数据有异议或者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也可以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校核申请。
个人对构成个人信息的数据校核申请权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更正补充权,除此之外,如果公共机构采集的信息为个人信息,个人还依法享有《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赋予的查阅、复制、转移权等。
(四)组织和个人如何获取及使用公共数据?
省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将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组织和个人可在开放目录范围内申请使用公共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