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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甘肃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平台

发布时间:2022-11-20 14:46:23

『壹』 如何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企业自行监测可以依托企业自己的实验室和人员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来监测。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全面开展排放废气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企业自行监测的内容,并要求及时做好信息发布:

(一)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各地督促名录内的企业参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当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企业自行监测的内容主要为废气排放监测,主要因子包括SO2、NOX、颗粒物和VOCs等,各企业根据自身污染物产排特点确定监测因子,报市级生态环境局备案。自行监测的点位、项目、频次、方法等要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总则规定的要求。企业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二)对于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放口,应开展人工比对监测,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据比对;比对监测合格或经维护校准后合格的,可填写自动监控数据,比对监测不合格的,填写人工监测数据。

(三)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非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将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上传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发布平台,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将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分别上传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发布平台和生态环境部全国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平台,企业对其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贰』 哪些网站可以免费查看甘肃省工程信息或者招标信息

您好,能查到甘肃省的招标信息的渠道还是很多的,你可以从以下渠道着手

1、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可以查看该省的招标中标信息

招标投标是一项比较费时费力的工作,怎么查找信息比较快,对之后投标工作的进行有着很大的作用,率先了解信息,即意味着我们可以率先掌握商机。

『叁』 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勘探、开发、贮存、运输、废物处理处置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能源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建设、水利、林业、农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石油勘探开发及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承担治理、修复和赔偿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将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明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编制石油勘探开发利用规划,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每年年末应当向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产能开发计划,并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井场、站场开工前应当将建设实施方案向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等资料,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勘探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向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勘探、钻井、试油等作业计划以及对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方案,并注明井场和井号、井位。如有调整,应当及时备案。

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保守商业秘密。第九条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建设,应当开展环境监理。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已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对已经建成的单井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建成后,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环境,维护开发秩序。公安、工商、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非法采油、炼油、盗窃原油和破坏输油管道以及附属设施的行为,清理和取缔非法收油、售油场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在本部门网站公开油区环境质量、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石油勘探开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许可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肆』 排污登记表怎么查询

1、搜索“全国排污许可证查询”;
2、下滑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一键查询,点击进入。
3、进入后,输入需要查询的单位名称。
4、进入后可以看到企业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编号,如果需要查看更详细的信息,点击进入。
5、进入后便可以看到该企业全国排污许可证的详细信息。

『伍』 哪里可以看到当地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31

『陆』 怎么查询排污登记回执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柒』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第二章任务分工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二)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承担污染源监测网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网络中心,并负责对监测网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交流。
(三)对排污单位的申报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抽测,对排污单位安装的连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
(四)开展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参加本地区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五)向主管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提交排污单位经审核合格后的监测数据,供环境保护局作为执法管理的依据。
(六)承担主管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污染源监测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所属污染源实施监测,行使本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所辖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
(二)参加本部门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三)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单位的监测站(化验室)进行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第八条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排污情况。第三章污染源监测网络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建辖区内的污染源监测网,领导所辖区域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是各级污染源监测网的组长单位。负责安排所辖区域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开展监测工作。第十条凡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承认网络章程的监测机构,均可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申请加入污染源监测网,经审查合格后,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局批准。参加污染源监测网的各监测机构原有名称、隶属关系、人事管理和经费来源均保持不变。第十一条污染源监测网的各成员单位在监测网的统一安排下,可承担本部门、本单位以外的污染源排污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和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开展的各种污染源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第十二条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污染源监测网做好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机制,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进行定期质控考核及技术监督。第四章污染源监测管理第十三条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污单位在对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时,应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要求。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捌』 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怎么上传第三方监测报告

登录主页面后点击监测记录进行页面切换,主页面可以进行排污许可申报、延续、执行报告填写、信息公开、环评、验收申报等功能。
数据采集、手工监测结果录入,跳转页面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与共享平台进行相关数据的录入、保存、提交、发布,根据企业实际监测内容及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内容录入废气、噪声、废水等数据录入,并进行保存和提交,最后发布,发布之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看到数据。
部分企业系统中自行监测方案没有提交到在用状态,则需要先进行自行监测方案的生成和提交。

『玖』 什么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先重点排污单位的来龙去脉

重点排污单位依据的文件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根据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

筛选重点排污单位是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重点排污单位需要做什么

1、环境信息公开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拾』 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勘探、开发、贮存、运输、废物处理处置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能源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治理、修复和赔偿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将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将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七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编制石油勘探开发利用规划,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每年年末应当向市(州)能源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产能开发计划,并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依法备案。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明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石油勘探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对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依法应当保密的,负责审批和备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保守秘密。第八条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环境,维护开发秩序。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能源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非法采油、炼油、盗窃原油和破坏输油管道以及附属设施的行为,清理和取缔非法收油、售油场点。第十条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在相关网站公开油区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石油勘探开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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