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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txt下载微盘

发布时间:2024-06-26 12:11:25

❶ 常用的大数据工具有哪些

未至科技魔方是一款大数据模型平台,是一款基于服务总线与分布式云计算两大技术架构的一款数据分析、挖掘的工具平台,其采用分布式文件系统对数据进行存储,支持海量数据的处理。采用多种的数据采集技术,支持结构化数据及非结构化数据的采集。通过图形化的模型搭建工具,支持流程化的模型配置。通过第三方插件技术,很容易将其他工具及服务集成到平台中去。数据分析研判平台就是海量信息的采集,数据模型的搭建,数据的挖掘、分析最后形成知识服务于实战、服务于决策的过程,平台主要包括数据采集部分,模型配置部分,模型执行部分及成果展示部分等。

未至科技小蜜蜂网络信息雷达是一款网络信息定向采集产品,它能够对用户设置的网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实现灵活的网络数据采集目标,为互联网数据分析提供基础。
未至科技泵站是一款大数据平台数据抽取工具,实现db到hdfs数据导入功能,借助Hadoop提供高效的集群分布式并行处理能力,可以采用数据库分区、按字段分区、分页方式并行批处理抽取db数据到hdfs文件系统中,能有效解决大数据传统抽取导致的作业负载过大抽取时间过长的问题,为大数据仓库提供传输管道。
未至科技云计算数据中心以先进的中文数据处理和海量数据支撑为技术基础,并在各个环节辅以人工服务,使得数据中心能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云计算数据中心的不同环节,我们专门配备了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数据加工和编撰人员、数据采集维护人员、平台系统管理员、机构管理员、舆情监测和分析人员等,满足各个环节的需要。面向用户我们提供面向政府和面向企业的解决方案。
未至科技显微镜是一款大数据文本挖掘工具,是指从文本数据中抽取有价值的信息和知识的计算机处理技术,
包括文本分类、文本聚类、信息抽取、实体识别、关键词标引、摘要等。基于Hadoop
MapRece的文本挖掘软件能够实现海量文本的挖掘分析。CKM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为智能比对,
在专利新颖性评价、科技查新、文档查重、版权保护、稿件溯源等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未至科技数据立方是一款大数据可视化关系挖掘工具,展现方式包括关系图、时间轴、分析图表、列表等多种表达方式,为使用者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展现方式。

❷ 大数据分析一般用什么工具分析

今天就我们用过的几款大数据分析工具简单总结一下,与大家分享。

1、Tableau

这个号称敏捷BI的扛把子,魔力象限常年位于领导者象限,界面清爽、功能确实很强大,实至名归。将数据拖入相关区域,自动出图,图形展示丰富,交互性较好。图形自定义功能强大,各种图形参数配置、自定义设置可以灵活设置,具备较强的数据处理和计算能力,可视化分析、交互式分析体验良好。确实是一款功能强大、全面的数据可视化分析工具。新版本也集成了很多高级分析功能,分析更强大。但是基于图表、仪表板、故事报告的逻辑,完成一个复杂的业务汇报,大量的图表、仪表板组合很费事。给领导汇报的PPT需要先一个个截图,然后再放到PPT里面。作为一个数据分析工具是合格的,但是在企业级这种应用汇报中有点局限。

2、PowerBI

PowerBI是盖茨大佬推出的工具,我们也兴奋的开始试用,确实完全不同于Tableau的操作逻辑,更符合我们普通数据分析小白的需求,操作和Excel、PPT类似,功能模块划分清晰,上手真的超级快,图形丰富度和灵活性也是很不错。但是说实话,毕竟刚推出,系统BUG很多,可视化分析的功能也比较简单。虽然有很多复杂的数据处理功能,但是那是需要有对Excel函数深入理解应用的基础的,所以要支持复杂的业务分析还需要一定基础。不过版本更新倒是很快,可以等等新版本。

3、Qlik

和Tableau齐名的数据可视化分析工具,QlikView在业界也享有很高的声誉。不过Qlik Seanse产品系列才在大陆市场有比较大的推广和应用。真的是一股清流,界面简洁、流程清晰、操作简单,交互性较好,真的是一款简单易用的BI工具。但是不支持深度的数据分析,图形计算和深度计算功能缺失,不能满足复杂的业务分析需求。

最后将视线聚焦国内,目前搜索排名和市场宣传比较好的也很多,永洪BI、帆软BI、BDP等。不过经过个人感觉整体宣传大于实际。

4、永洪BI

永洪BI功能方面应该是相对比较完善的,也是拖拽出图,有点类似Tableau的逻辑,不过功能与Tableau相比还是差的不是一点半点,但是操作难度居然比Tableau还难。预定义的分析功能比较丰富,图表功能和灵活性较大,但是操作的友好性不足。宣传拥有高级分析的数据挖掘功能,后来发现就集成了开源的几个算法,功能非常简单。而操作过程中大量的弹出框、难以理解含义的配置项,真的让人很晕。一个简单的堆积柱图,就研究了好久,看帮助、看视频才搞定。哎,只感叹功能藏得太深,不想给人用啊。

5、帆软BI

再说号称FBI的帆软BI,帆软报表很多国人都很熟悉,功能确实很不错,但是BI工具就真的一般般了。只能简单出图,配合报表工具使用,能让页面更好看,但是比起其他的可视化分析、BI工具,功能还是比较简单,分析的能力不足,功能还是比较简单。帆软名气确实很大,号称行业第一,但是主要在报表层面,而数据可视化分析方面就比较欠缺了。

6、Tempo

另一款工具,全名叫“Tempo大数据分析平台”,宣传比较少,2017年Gartner报告发布后无意中看到的。是一款BS的工具,申请试用也是费尽了波折啊,永洪是不想让人用,他直接不想卖的节奏。

第一次试用也是一脸懵逼,不知道该点那!不过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态稍微点了几下之后,操作居然越来越流畅。也是拖拽式操作,数据可视化效果比较丰富,支持很多便捷计算,能满足常用的业务分析。最最惊喜的是它还支持可视化报告导出PPT,彻底解决了分析结果输出的问题。深入了解后,才发现他们的核心居然是“数据挖掘”,算法十分丰富,也是拖拽式操作,我一个文科的分析小白,居然跟着指导和说明做出了一个数据预测的挖掘流,简直不要太惊喜。掌握了Tempo的基本操作逻辑后,居然发现他的易用性真的很不错,功能完整性和丰富性也很好。

❸ 数据爬虫行为如何合规

前言

由于网络数据爬取行为具有高效检索、批量复制且成本低廉的特征,现已成为许多企业获取数据资源的方式。也正因如此,一旦爬取的数据设计他人权益时,企业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数据爬取行为的相关概述、数据爬取相关立法规定,结合数据爬取行为近期典型案例,探讨数据爬取行为的合规要点。

一、数据爬取行为概述

数据爬取行为是指利用网络爬虫或者类似方式,根据所设定的关键词、取样对象等规则,自动地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并对抓取结果进行大规模复制的行为。

使用爬虫爬取数据的过程当中,能否把握合法边界是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问题。近些年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使用,对各种数据的刚性需求,使数据行业游走在“灰色边缘”。面对网络数据安全的“强监管”态势,做好数据合规、数据风控刻不容缓。当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数据爬取行为进行专门规制,而是根据爬取数据的不同“质量”,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二、数据爬取相关法律责任梳理

(一)承担刑事责任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李某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8)川3424刑初169号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使用“爬虫”软件,大量爬取全国各地及凉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公告的车牌放号信息,之后使用软件采用多线程提交、批量刷单、验证码自动识别等方式,突破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将爬取的车牌号提交至“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车辆报废查询系统,进行对比,并根据反馈情况自动记录未注册车牌号,建立全国未注册车牌号数据库。之后编写客户端查询软件,由李某通过QQ、淘宝、微信等方式,以300-3000元每月的价格,分省市贩卖数据库查阅权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某为牟取私利,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如下,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情节严重”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案例:李某、王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案(2021)沪0104刑初148号

本案中,益采公司在未经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经李某授意,益采公司部门负责人被告人王某、高某等人分工合作,以使用IP代理、“X-sign”签名算法等手段突破、绕过淘宝公司的“反爬虫”防护机制,再通过数据抓取程序大量非法抓取淘宝公司存储的各主播在淘宝直播时的开播地址、销售额、观看PV、UV等数据。至案发,益采公司整合非法获取的数据后对外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高某等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某为牟取私利,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刑法》第285条第3款对该罪规定如下,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列举了“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等类型的程序、工具。

典型案例:陈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021)粤0115刑初5号

本案中,被告人陈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编写爬虫软件用于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旗下的大麦网平台上抢票,并以人民币1888元到6888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该软件,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陈辉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爬虫软件具有以非常规的方式构造和发送网络请求,模拟用户在大麦网平台手动下单和购买商品的功能;具有以非常规手段模拟用户识别和输入图形验证码的功能,该功能可绕过大麦网平台的人机识别验证机制,以非常规方式访问大麦网平台的资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中规定了该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杭州魔蝎数据 科技 有限公司、周江翔、袁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浙0106刑初437号

本案中,被告人周江翔系魔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被告人袁冬系魔蝎公司技术总监,系技术负责人,负责相关程序设计。魔蝎公司主要与各网络贷款公司、小型银行进行合作,为网络贷款公司、银行提供需要贷款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及多维度信用数据,方式是魔蝎公司将其开发的前端插件嵌入上述网贷平台A**中,在网贷平台用户使用网贷平台的APP借款时,贷款用户需要在魔蝎公司提供的前端插件上,输入其通讯运营商、社保、公积金、淘宝、京东、学信网、征信中心等网站的账号、密码,经过贷款用户授权后,魔蝎公司的爬虫程序代替贷款用户登录上述网站,进入其个人账户,利用各类爬虫技术,爬取(复制)上述企、事业单位网站上贷款用户本人账户内的通话记录、社保、公积金等各类数据。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魔蝎数据 科技 有限公司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周江翔、袁冬分别系对被告单位魔蝎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5、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典型案例:谭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罪(2020)京0108刑初237号

本案中,被告鼎阅公司自2018年开始,在覃某某等12名被告人负责管理或参与运营下,未经掌阅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权利公司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爬取正版电子图书后,在其推广运营的“鸿雁传书”“TXT全本免费小说”等10余个App中展示,供他人访问并下载阅读,并通过广告收入、付费阅读等方式进行牟利。根据经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收集并经勘验、检查、鉴定的涉案侵权作品信息数据、账户交易明细、鉴定结论、广告推广协议等证据,法院查明,涉案作品侵犯掌阅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4603部,侵犯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469部。

法院认为,鼎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覃某某等12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

(2) 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典型案例: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 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新媒体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中,两原告系微信公众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被告某新媒体公司系某网站经营者,利用爬虫技术抓取微信公众平台文章等信息内容数据,并通过网站对外提供公众号信息搜索、导航及排行等数据服务。原告诉称,被告利用被控侵权产品,突破微信公众平台的技术措施进行数据抓取,并进行商业化利用,妨碍平台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爬取并提供公众号数据服务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爬取的文章并非腾讯公司的数据,而是微信公众号的用户数据,且其网站获利较少。

法院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原告征得用户同意、依法汇集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部分产品或服务,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 行政责任

我国当前关于爬虫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规定在《网络安全法》中,其中涉嫌违反第27条规定的:“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该法第63条对违反第27条还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罚款”等处罚。同时,对违反27条规定受到处罚的相关人员也作出了任职限制规定。

此外,《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6条对爬虫适用作出了限流规定:“网络运营者采取自动化手段访问收集网站数据,不得妨碍网站正常运行;此类行为严重影响网站运行,如自动化访问收集流量超过网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网站要求停止自动化访问收集时,应当停止。”同时,第37条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网络运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公开曝光、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数据爬取行为的合规指引

(一)严格规范数据爬取行为

1、如果目标网站有反爬取协议,应严格遵守网站设置的 Robots协议。Robots协议(也称为爬虫协议、机器人协议等)的全称是“网络爬虫排除标准”,网站通过Robots协议告诉搜索引擎哪些页面可以抓取,哪些页面不能抓取。该协议尊重信息提供者的意愿,并维护其隐私权;保护其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侵犯。Robots协议代表一种契约精神,互联网企业只有遵守这一规则,才能保证网站及用户的隐私数据不被侵犯。可以说,无论从保护网民隐私还是尊重版权内容的角度,遵守robots协议都应该是正规互联网公司的默之举,任何违反robots协议的行为都应该为此付出代价。

2、合理限制抓取的内容。在设置抓取策略时,应注意编码禁止抓取视频、音乐等可能构成作品的、明确的著作权作品数据,或者针对某些特定网站批量抓取其中的用户生成内容;在使用、传播抓取到的信息时,应审查所抓取的内容,如发现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隐私或者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及时停止并删除。对于内部系统数据,严格禁止侵入。

3、爬取行为不应妨碍网站的正常运行。企业应当合理控制爬取的频率,尽可能避免过于频繁地抓取数据,特别是如果超过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的“自动化访问收集流量超过网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的要求,就应当严格遵守网站的要求,及时停止数据抓取。

(二)爬取个人信息时恪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在我国,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与规范之中。网络经营者拟爬取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取得个人用户的事前同意为原则,避免超出用户的授权范围爬取信息。同样地,数据接受方也应当对以爬虫方式获取的他人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了解个人信息主体是否同意共享个人信息数据。

(三)爬取商业数据时谨防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数字内容领域,数据是内容产业的核心竞争资源,内容平台经过汇总分析处理后的数据往往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因此非法爬取行为在某些具体应用场景下会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是对于双方商业模式相同或近似、获取对方的信息会对对方造成直接损害的,企业应重点予以防范。如果存在此种情形,则应当谨慎使用爬取获取被爬取网站的数据。

四、结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以及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部分企业通过数据爬取技术更加高效地获取和深度地利用相关数据,从而弥补企业自身数据不足的现状,支撑企业的商业化发展。对于这些企业而言,“网络爬虫如何爬取信息数据才是合法的?”“爬取数据时如何做到合规?”是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从法律的专业角度给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合规指引,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进而全面提升国家 科技 创新能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❹ 大数据时代和科技时代,人工智能时代三者一样吗,存在哪些异同

大数据的运用已经很广泛很贴近生活了,人工智能还差不少吧,目前面向的范围还比较少,估计还得要有几年,现在应该属于半步入门,科技时代看怎么定义了,感觉第一次工业革命就可以说属于科技时代了吧!

❺ 为什么MD5校验是唯一的呢假设MD5的排列组合有N种,而现在是大数据时代,文件数量为N+M种

确实MD5越来越显现出不足之处了,就拿我们常用的网络云盘来说就时不时会遇到这种情况,下的明明是美剧上传后发现被当作H片和谐了,究其原因就是网络云盘用来区分不同文件的MD5码相同了,两个不同的文件被视为同一个文件。
所以现在像微软公司发布补丁都改用SHA1安全哈希算法,比MD5长度更长,出现编码碰撞的可能性极大降低(理论上仍会有1x10 ^ 48分之一的机率出现相同的消息摘要)。
想想云盘也只能采用这种手段来避免重复保存大量相同的视频内容,但现代人喜欢拍照拍视频的越来越多,不少人也爱上传云盘,这种数据量的增长才是可怕的。因为没有复用性,10亿人1人10000个个人文件总数就是10万亿,而1人10000个个人文件并不会有像想得那么多,一次出游拍几百张照片,一二十趟就上万张照片了,还不算各种自己做的工作文件。所以大数据时代MD5出现一定频率的碰撞是迟早的事,现在很多协议已经转向SHA1(160位),而256、384、512位的更高强度编码也都在那了。
这里给希望上传电影到云盘却发现被和谐了的朋友出个主意。找个ultraedit,打开视频文件翻到最后一个字节,或修改值,或在后面增加一个00字节,保存文件,再上传试试!这时候虽然视频还是完全一样但MD5码已变,云盘就会把它当成个新的文件单独保存下来。这比把文件压缩再上传或者连同一个txt文件一起压缩上传可是方便多了,不光省了压缩的时间,更重要的是还能直接云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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