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贵阳数博会放假通知
尊敬的各位家长:
20XX年5月26日-29日贵阳市将举行中国大数据产业峰会暨中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峰会(以下简称“数博会”),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中国大数据产业峰会暨中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峰会期间对贵阳市部分区域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行调休和放假的通知》及5月17日市教育局会议的精神,学校在数博会期间将调整作息时间,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作息时间调整情况
1、5月22日——23日,正常入园;
5月24日——27日),调休放假;
5月28日——29日,正常入园。
2、请家长谨记以上调休时间,监督孩子按时入园。
二、安全注意事项
调休放假期间,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监管,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孩子外出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做闯红灯,攀越隔离带等危险性极强的违法行为;不骑摩托车、不乘坐摩的、黑的等非法营运车辆。二是要加强防溺水安全教育和监管,没有大人陪护,学生不得到靠近河边、水库等危险区域游玩,不去逮鱼、钓鱼,不与同学结伴游泳,以免发生意外。三是加强对孩子进行用电、用火等安全教育,引导孩子安全用电、用火,告诫孩子,严禁带火种上山、到林区等处游玩,加强对孩子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监管,严禁孩子在外购买、食用“三无”食品,严防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家长朋友们,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教育孩子,保护孩子,是我们共同的职责,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编织呵护生命的安全网,呵护每一个孩子安全、健康的成长,守护每一个家庭的和谐幸福。
尊敬的各位家长:
20XX年5月26日-29日贵阳市将举行中国大数据产业峰会暨中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峰会(以下简称“数博会”),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中国大数据产业峰会暨中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峰会期间对贵阳市部分区域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行调休和放假的通知》及5月17日市教育局会议的文件精神,幼儿园在数博会期间将调整作息时间、现将相关事项告知日下:
一、调休放假具体安排:
1.调休放假的具体安排为:
1)5月22日----23日正常入园
5月24日----27日调休放假
5月28日----29日正常入园
5月30日起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2)请家长谨记以上调休时间,并按时送宝宝入园。
二、安全注意事项
调休放假期间,家长加强对孩子的安全监管。
一)、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孩子外出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做闯红灯、攀越隔离带等危险性极强的违法行为;不骑摩托车、不乘坐摩的、黑的等非法运营车辆。
二)、加强防溺水安全教育和监管,没有大人陪护、幼儿不得靠近河边、水库等危险区域玩耍游泳。不去逮鱼、钓鱼、以免发生意外。
三)、加强对孩子进行用电、用火等安全教育。严禁带火种上山、到林区等处游玩。
四)、假期间带幼儿外出时注意个人形象及饮食卫生,做到不随地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购买路边摊和三无产品,不吃冰冷食物。
小骑士幼儿园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四方河路1号山水黔城内,占地5340平方米,欧式建筑风格,按省一级一类幼儿园标准配置,园内环境优美,是一所具有现代化、高水准,一流教学条件和设施的幼儿园。我园注重国际化、现代化、人性化大都市发展水平的办学思想和理念,遵循欢笑、梦想、关爱的宗旨,让幼儿成为有勇、有礼、有信、有智慧的新一代小绅士和小淑女。让孩子在赏识中生活,在生活中探索,在探索中求知,在求知中获得自信,在自信中获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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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数据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实施大数据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安全保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是指大数据发展应用中,数据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单位)采取保护管理的策略和措施,防范数据伪造、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风险与危害的能力、状态和行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本条例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系统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化的信息。第三条实施大数据安全管理,应当坚持正确的网络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风险防控、权责统一、包容审慎、支持创新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区(市、县)网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综合协调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开展大数据安全的等级保护、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信息通报、应急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市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区(市、县)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保密、国家安全、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大数据安全能力建设,履行大数据安全保护职责,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网信、公安、大数据等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单位、大众传播媒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大数据安全监管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危害大数据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予以保密。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九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职责明确、意图合规、质量保障、数据最小化、最小授权操作、分类分级保护和可审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可控性、可靠性和可核查性。第十条安全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大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数据的生命周期、规模、重要性和本单位的性质、类别、规模等因素,建立安全管理内控制度和支撑保障机制,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落实不同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数据类型、级别、敏感程度以及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等要求,制定安全规则、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策略、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实施有效管理。第十二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大数据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进行系统安全功能配置,制定实施系统配置技术管理规程、软件采购使用限制策略和外部组件使用安全策略,规定配置管理的审批、操作流程,提供符合规范标准的管理与服务,对系统重要配置进行及时更新。第十三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完善访问控制策略,采取授权访问、身份认证等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查询、复制、修改或者传输数据。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第十四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审计制度,规定审计工作流程,记录并保存数据分类、采集、清洗、转换、加载、传输、存储、复制、备份、恢复、查询和销毁等操作过程,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