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数据要素的作用,发展数字经济,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数据安全,建设数字江淮,加快数字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第三条大数据发展应当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数据赋能、繁荣业态,互联互通、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制定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大数据发展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大数据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数据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工业互联网共建共用,推动大数据协同应用,共建高质量数字长三角。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共享、开放、交易等活动(以下简称数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数据资源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动政务数据等公共数据归集,推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共享开放、有效流动和开发应用。第九条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共数据归集规定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汇聚和集中存储。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机构建设试点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省有关部门、单位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分平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所辖县、市、区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子平台。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或者子平台,统筹建设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有序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第十二条政府投资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制定公共数据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开放、应用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非公共数据的采集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依法共享开放和有效流动数据资源,鼓励非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汇聚,发挥数据资源效益。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面向中小企业和教育、医疗、交通、能源、环境、金融等重点领域的行业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有效流动。第三章开发应用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大数据发展应用环境,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培育数字产业集群,支持市场主体利用大数据赋能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支持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以及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集聚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线上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大数据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与制造业的融合,支持制造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跨界联合,建设数据驱动的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Ⅱ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和智慧城市,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第三条本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依法管理、促进发展,共享开放、深化应用,繁荣业态、保障安全的原则,发挥大数据在商用、民用、政用方面的价值和作用,构建大数据发展应用新格局,培育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的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并向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意识和能力。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集和利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政务数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建立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政企互联、安全可靠的大数据体系,制定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的政策措施,部署推动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
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开展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组织推动政务数据挖掘利用和市场化开发应用。
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是本部门、本地区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信息系统与市共享平台的联通,向共享平台提供政务数据,并从共享平台共享政务数据。第九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汇聚、存储、共享、开放政务数据。区人民政府可以建设本级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并分别接入市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第十条政务数据实行目录管理。
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政务数据采集职责,统筹确认政务数据目录,形成全市政务数据目录和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本部门、本地区政务数据目录,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和开放类型、共享和开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经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确认。第十一条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组织信息采集工作,并向市共享平台开放政务数据系统接口或者数据库,实时接入市共享平台。第十二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务数据采集、交换、共享、开放、安全等标准,实现政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采集的政务数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理、存储,满足共享和开放的需要。第十三条新建跨部门、跨系统或者跨层级共享的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实施数据共享,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第十四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评价办法,建立数据共享和开放评价机制,对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提供、使用和开放政务数据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检查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的落实。第二节数据共享第十五条政务数据以在政务部门之间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Ⅲ 中国实施大数据战略有五大行动支点
中国实施大数据战略有五大行动支点
大数据引擎业已成为组织创新、产业升级、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驱动力。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的先进经验基础上,中国中国实施大数据战略有五大行动支点。
变革时代的大数据革命
自“智慧地球”概念于2008年11月提出以来,整个地球都沉浸在如何变得更加智慧这个庞大的课题里。联合国秘书长执行办公室于2009年正式启动了“全球脉动”倡议项目,旨在推动数字数据与快速数据收集和分析方式创新。联合国2012年5月对外发布了《大数据促发展:挑战与机遇》白皮书,探讨如何利用互联网数据推动全球发展。随着大数据发展战略得到全球各国的高度重视,世界主要国家的“智慧国家”建设发展战略和行动计划风起云涌。由于大数据是数字化生存时代的新型战略资源,对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作用巨大,各国科技界、产业界和政府部门极为关注,于是“智慧企业”“智慧校园”“智慧医院”“智慧政府”“智慧城市”被不同类型组织列为发展目标。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产业的每一次革命性跃迁都离不开科技革命的推动,往往只有那些抓住技术革命的战略机遇并迅速作出适应性调整的国家或民族才能不断生存发展。毫无疑问,大数据是当前一个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产业,已经成为全球高科技产业竞争的前沿领域,以美、日、欧为代表的全球发达国家已经展开以大数据为核心的新一轮信息战略以及新一轮的人才竞争、技术竞争、产业竞争、企业竞争和国家竞争。报告显示,2014年,全球大数据市场增长速度达53%,总体规模为285亿美元。到2017年,全球大数据市场收入将达500亿美元,这意味着从2011年起连续6年年复合增长率达38%。中国市场情报中心有关统计显示,2012年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为4.5亿元,同比增长40.6%,到2018年,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将达到463.4亿元。2012—2013年度,在欧美国家1217家营业额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中,643家企业制定了大数据战略,其中7%的企业至少投入了5亿美元,15%的企业至少投入了1亿美元发展大数据。
显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数据带来的深刻影响和巨大价值逐渐被认识,它通过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以及数据的全面感知、收集、分析、共享,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看待世界的方法,大数据带来的信息风暴正在全方位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
大数据战略实施的国际经验
欧美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大数据发展战略,并制订了具体的实施政策和行动计划,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总体而言,这些战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典型特征:
开放性。自2009年美国政府开放数据门户网站data.gov上线以来,各国政府掀起开放数据运动。通过开放政府数据,提高政府透明度,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促进社会创新,带动经济增长。据统计,截至2014年1月12日,开放数据运动已覆盖全球44个国家(地区)。2013年6月,八国集团首脑在北爱尔兰峰会上签署《开放数据宪章》,各国表示愿意进一步向公众开放可机读的政府数据,并在2013年末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英国承诺2015年前开放有关交通运输、天气和健康方面的核心公共数据库,并将投资1000万英镑建立世界上首个“开放数据研究所”。2013年11月,法国政府出台《八国集团开放数据宪章行动计划》,作出“朝着默认公开发布数据的目标前进”“建立一个开放平台以鼓励创新和提高透明度”等几项承诺。
智能性。2010年11月,德国联邦政府启动“数字德国2015”战略,推动互联网服务、云计算、物联网、3D技术以及电动汽车信息通信技术等信息通讯产业的发展,推动实施基于传统制造业智能化和数据化的“工业制造4.0战略”,将物联网引入制造业,打造智能工厂,工厂通过CPS(网络物理系统)实现在全球互联。2011年,韩国就提出“智慧首尔2015”计划,目标是到2015年成为世界上最方便使用智能技术的城市,建立与市民沟通的智能行政服务,建成适应未来生活的基础设施和成为有创造力的智慧经济都市。2013年6月,日本安倍内阁公布《面向2020年的ICT综合战略》,全面阐述2013-2020年期间以发展开放公共数据和大数据为核心的日本新IT国家战略,提出要把日本建设成为一个具有“世界最高水准的广泛运用信息产业技术的社会”的目标。
价值性。2012年4月,英国经济与商业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预计了2012-2017年大数据产生的经济利益:2011年英国私企和公共部门企业的数据资产价值为251亿英镑,2017年将达到407亿英镑。大数据增加的创新与就业机会,将贡献价值240亿英镑,同时为小企业创造预计价值为420亿英镑的发展前景。该报告还预测大数据将创造新业务市场,即创造58000个就业机会。大数据可以更有效地改进客户需求分析,预计此项优化将产生738亿英镑的效益。大数据可以优化产品存量和资源分配,大大降低成本,预计产生460亿英镑的效益。同时,政府部门通过大数据可对医疗保健系统进行防欺诈检测和分析,预计节省不必要的支出达20亿英镑。显然,如果有意识地在更大的合理范围内开放大数据,大数据将带来更多的价值增殖。
应用性。2012年9月,IBM公司启动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巴里市兴建智能数据中心,即IBM加拿大领导数据中心,旨在推进节能化数据中心管理方面的研究和为企业提供能使其连续性经营的服务以及灾备数据服务。为响应公民对数据的需求,加拿大逐步开放地理空间数据,并将大数据研究列为政府科研基金重点资助对象。2013年8月,英国政府发布的《英国农业技术战略》指出,英国今后对农业技术的投资将集中在大数据上,目标是将英国的农业科技商业化。
保障性。2012年5月,美国政府宣布投资2亿美元提高大数据技术(包括数据的储存、分析、收集),以加快科学研究、加强国家安全、改革教学和培训体系以及促进专业人才发展。2013年1月,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宣布注资6亿英镑发展8类高新技术,其中,1.89亿英镑用来发展大数据技术。“欧盟开放数据战略”将重点加强在数据处理技术、数据门户网站和科研数据基础设施三方面的投入,旨在欧洲企业与市民能自由获取欧盟公共管理部门的所有信息,建立一个汇集不同成员国以及欧洲机构数据的“泛欧门户”。
中国实施大数据战略的行动支点
为了应对大数据战略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的先进经验,我国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完善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数据共享和整合,推动数据价值创造。加快制定相关标准和指南,制定大数据发展战略。出台法律,为涉及企业运营数据、客户信息、个人隐私和各种行为的详细记录数据提供法律保障。完善信息资源市场,界定信息产权,明确信息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规定,发挥市场在信息资源方面的优化配置作用。
构筑平台。成立大数据管理局,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开放政府信息资源。以部门业务信息为基础,从标准、流程、数据三个方面进行设计,建设“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的公共数据中心,通过数据集中挖掘,提高数据利用率,提高各级政府行政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突破技术。在明确大数据关键技术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支持领域,加大研发支持力度,整合云计算、物联网等专项项目,支持大数据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示范,引导企业加大大数据研发力度,实现关键技术突破,特别需要优先支持大数据技术在舆情研判、疾病防治、灾害控制、交通安全、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民生领域的应用。在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管理中采购大数据技术,以政府采购引导国内大数据发展。
培养人才。加大高水平大数据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重点培育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制定激励措施对企业管理者进行数据分析技术培训,提高大型企业管理人员的数据分析能力。同时,在大学相应阶段有针对性地增加相关大数据技术与分析课程,增加学生在感知技术、数据仓库、数据搜索、数据挖掘与可视化等领域的知识积累,扩大人才储备规模。
提供保障。设立大数据研发基金,加大大数据平台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智慧企业、智慧医院、智慧政府、智慧城市建设。设立奖惩制度,强化大数据国家安全建设。建立预算制度,控制各部门经费流向,推动数据共享,防止“信息孤岛”现象的出现。
Ⅳ 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加快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保障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管理应用、促进发展、安全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速度快、精度准、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包含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包含政务、公益事业单位数据和公用企业数据。
本条例所称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所产生、获取或者加工处理的各类数据。第三条本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应当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衔接,共享开放、创新应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依法管理、安全规范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应当建立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大数据发展应用协同推进机制,统筹规划并加力推动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联席会议制度,有关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的会议由网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会议由政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召集,有关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会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召集,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其他工作的会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召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数据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发展数字经济、保障数据安全的意识和能力。第六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发展应用工作中依法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第二章数据资源第一节一般权益第七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取得的数据,可以依法使用、加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依法自主使用,进行处分。第九条鼓励探索建立数据权属登记制度,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处理数据享有的财产权益,推动数据交易活动的开展。第十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使相关数据权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节公共数据第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数据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公共数据发展规划应当与省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范建设本级公共数据平台。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各级公共数据平台和各地各部门数据资源构建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应当纳入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统一管理,实现对公共数据的汇聚、共享和开放。
省和设区的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数据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的规划和管理。第十三条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数一源、多源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建立本省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体系,公共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和动态更新机制。
各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组织编制本级公共数据目录。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责梳理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
Ⅳ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提升健康医疗服务水平,满足公众健康医疗需求,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健康医疗大数据的采集、汇聚、存储、开发、应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健康医疗大数据,是指在疾病防治、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健康医疗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应用形成的新技术、新业态。第三条健康医疗大数据活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开放融合、创新驱动、安全可控原则,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以及维护信息安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开发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有利于健康医疗大数据创新融合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链,探索“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推动健康医疗产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健康医疗大数据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组织实施工作,网信、公安、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可以通过依法委托、购买服务、协议合作等方式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数据采集。
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新型业态等组成。第七条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健康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将其提供服务产生的健康医疗相关数据汇聚到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
鼓励前款规定之外的数据生产单位,将其产生的健康医疗数据汇聚到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
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机制,明确共享开放的具体规定和评估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共享机制。第九条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为有关行政机关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健康医疗数据属于政府信息和政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健康医疗大数据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健康医疗数据,列为不予开放数据;
(二)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健康医疗数据,列为有条件开放数据;
(三)其他健康医疗数据,列为无条件开放数据。
对列为不予开放数据和有条件开放数据的,应当在相应的清单中列明法律、法规等依据。第十一条对无条件开放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获取。
对有条件开放数据,由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与数据使用单位签订数据使用协议后进行定向开放。协议应当明确数据的使用范围、条件、数据产品、保密责任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对不予开放数据,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或者依法进行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后,可以进行开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依法获得数据使用权的数据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进行数据应用与服务技术研发,保证数据安全,其依法获得的数据开发收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构建“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推进网上健康咨询、预约诊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发挥优质医疗资源引领作用,推动覆盖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一体化电子健康服务。
Ⅵ 旅游大数据相关政策法规
《暂行规定》依法明确了需要取得许可的在线旅游平台运营者范围;强化了平台的资质审核、提示、预警、监督、处理、报告、保险等相关要求;明确了平台连带责任。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对平台做出了民事连带责任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规定,不得进行虚假预订、不得上架不合理低价游、不得利用技术进行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回应了此前的一系列社会热点。
不得利用技术大液消悔数据杀熟
不得进行虚假预订
针对最受关注的“大数据杀熟”问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大数据杀熟还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具体来说,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数据协助方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相关数据信息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在虚假预订方面,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在线预订酒店、机票、火车票、船票、车票、场所门票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不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订。
不得上架不合理低价游
不得非法删除旅游者的评价
几十元的双飞团?以后可能无法在在线旅游平台上看桥锋到了。在低价游方面,《暂行规定》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针对一些平台“删除、隐匿差评”等问题,《暂行规定》还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旅游者对平台服务及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
在信用监督方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将在线旅游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记录,向其他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在线旅游平台应先行赔付
未尽义务承担连带责闹正任
《暂行规定》鼓励“先行赔付”,其中规定,旅游者通过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发生纠纷的,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暂行规定》还对平台的连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经营者未能对在线旅游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资质进行审核,或未能对旅游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者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救助,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及时进行救助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Ⅶ 国家对于推动互联网+及+互联网有哪些政策及措施
“互联网+”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体系,包括互联网技术、模式、服务等等和传统领域的改造升级,不是一系列专项政策可以说清的,结合目前已有的一些内容未来还将在其他政策中配套相应的内容。据我所知,除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外,《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的创新运用,《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提出要提升云计算发展水平,物联网也有相应的政策内容;同时,还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感谢乎鬼竹)
对于传统的渗透和改造,“中国制造2025”中提出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信部开展2015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加快改造传统制造业;《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及其他创新创业政策中均提到要利用互联网发展开放式创新,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
以上为我所知,肯定不全,未来还会有新的措施和政策,还是应多关注
Ⅷ 政策制定者应对大数据的策略有哪些
政策制定者应对大数据的策略有:
1、加强大数据人才培育
2、制定奖励专措施促进数据共享属
3、制定平衡数据使用与数据安全保护的政策
4、建立有效的促进创新的知识产权框架
5、克服技术障碍并加速关键技术研发
6、确保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