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大数据未来的发展前景怎么样
大数据专业就业前景
1、大数据开发工程师,大数据开发主要是基于大数据服务平台,很多大中型业务应用包括企业级应用和各类网站。能够进行构建大数据应用程序平台和开发分析应用程序。
2、大数据分析师,大数据分析师主要负责数据挖掘,使用Hive,Hbase等技术,专门为从事行业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基于数据的专业人士进行行业研究、评估和预测。通过使用Spotifre,Qlikview和Tableau等,新数据可视化工具能够实现数据的数据可视化和数据呈现。
❷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和智慧城市,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第三条本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依法管理、促进发展,共享开放、深化应用,繁荣业态、保障安全的原则,发挥大数据在商用、民用、政用方面的价值和作用,构建大数据发展应用新格局,培育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的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并向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意识和能力。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集和利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政务数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建立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政企互联、安全可靠的大数据体系,制定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的政策措施,部署推动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
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开展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组织推动政务数据挖掘利用和市场化开发应用。
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是本部门、本地区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信息系统与市共享平台的联通,向共享平台提供政务数据,并从共享平台共享政务数据。第九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汇聚、存储、共享、开放政务数据。区人民政府可以建设本级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并分别接入市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第十条政务数据实行目录管理。
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政务数据采集职责,统筹确认政务数据目录,形成全市政务数据目录和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本部门、本地区政务数据目录,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和开放类型、共享和开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经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确认。第十一条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组织信息采集工作,并向市共享平台开放政务数据系统接口或者数据库,实时接入市共享平台。第十二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务数据采集、交换、共享、开放、安全等标准,实现政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采集的政务数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理、存储,满足共享和开放的需要。第十三条新建跨部门、跨系统或者跨层级共享的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实施数据共享,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第十四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评价办法,建立数据共享和开放评价机制,对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提供、使用和开放政务数据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检查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的落实。第二节数据共享第十五条政务数据以在政务部门之间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❸ 大数据未来的发展前景怎么样
我国大数据行业市场规模增速连续四年保持在20%以上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大数据产业也发展迅速。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结合对大数据相关企业的调研测算,发现我国大数据产业规模稳步增长。2016-2019年,短短四年时间,我国大数据产业市场规模由2840.8亿元增长到5386.2亿元,增速连续四年保持在20%以上。
——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行业大数据市场发展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❹ 中国目前在大数据行业的发展情况如何
我国大数据产业开始已进入深化阶段
中国大数据产业从萌芽到如今渐成体系,已走过将近10个年头。“十四五”开局之年,大数据产业也进入了集成创新、深度应用的新阶段。大数据在医疗、工业、交通等领域的融合应用技术加快创新突破,大数据融合应用重点从虚拟经济转变为实体经济;大数据底层技术方面,信息安全、模式识别、语言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高性能计算等加快突破,大数据技术领域逐渐补齐短板,并进一步强化长板。
—— 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❺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管理能力,加快数字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第三条本省确立大数据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包容、创新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大数据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工作力量,并将大数据发展资金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大数据发展以及相关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大数据发展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大数据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基础设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建立高效协同、智能融合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衔接。第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进新型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算力供应多元化水平,提升智能应用支撑能力。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通信运营企业加强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提升网络覆盖率和接入能力。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联网建设,支持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和应用感知系统,推动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推动新型工业网络部署。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统筹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加强对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的整合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建设本级电子政务网络,优化整合现有政务网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领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建立智能化基础设施体系。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加强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第三章数据资源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数据管理、使用、收益等规定,依法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下统称公共数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和应用。
利用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数据之外的数据(以下统称非公共数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第十六条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和发布本省公共数据总目录。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并报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本省公共数据总目录。
鼓励非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参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非公共数据目录。
❻ 大数据发展的根基是什么
大数据发展的根基是什么
大数据活在“云端”!唯有云计算能让大数据找到自己的轨迹和存在的真正价值;但大数据不是无根的浮云,它有自己的根,源源不断输送数据的根。
那么,大数据的“根”在哪里?日前国务院出台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行动纲要》)或许可以让我们找到答案。
《行动纲要》明确提出了促进大数据发展的三大重点任务和十项工程。三大重点任务之首即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十项工程前四大工程涉及政府信息,即: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程、国家大数据资源统筹发展工程、政府治理大数据工程、公共服务大数据工程。不难发现,三大重点任务、十项工程的关键词就是共享,而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是核心。
共享是大数据的“根”
大数据与云计算,或许就像一枚神奇的金币之正反面,让许多人感觉“云里雾里”、亦真亦幻,却又能真切地感受到金币的光芒。
什么是大数据?按照维基网络的定义,大数据是指无法在可承受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大数据的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4V”:大量化(Volume)多样化(Variety)、快速化(Velocity)、价值化(Value),即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动和动态的数据体系、多样的数据类型、巨大的数据价值。
而《大数据时代》的作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给出的解释或许更易于理解,他认为,“大数据”并不是很大或者很多数据,并不是一部分数据样本,而是关于某个现象的所有数据。比如说关于一家企业的数据信息,除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外,还包括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外部关联关系、诚信状况等信息。大量、多维、立体、交织信息的汇集,就可以为不同主体、基于不同需求分析企业提供数据基础。
如果将单个或局部领域的数据及其挖掘处理视为小数据,那么关于某一主体的大数据就是由成千上万、相互关联、相互交织的小数据汇聚而成的。小数据的充分融合,就是大数据形成的根基。譬如一滴水,唯有与别的水滴融合在一起,才能形成水流,才能汇成江河、海洋,才能发挥水的价值。这种融合就是共享。没有小数据的共享,就没有大数据生长的“根”。
要从海量的数据中快速地分析、挖掘出有用的信息,单台计算机已难以胜任,必须采用分布式架构,依托云计算的分布式处理、分布式数据和云存储、虚拟化技术,即透过网络将庞大的计算处理程序自动分拆成无数个较小的子程序,再交由多部服务器所组成的庞大系统经搜寻、计算、分析之后将处理结果回传给用户。这就是与大数据相依相存的云计算。显然,如果没有数据的共享,云计算也是“无米之炊”。
当然,数据能否共享,涉及到数据的开放性、法律边界、数据价值实现等问题,还面临诸多现实障碍。
谁阻碍了数据共享?
当我们沉醉于大数据的奇妙与魔法无边的时候,现实世界却给了我们一记响亮的耳光!我们会沮丧地发现,许多政府公共信息仍处于零散、分割、封闭状态!
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数据信息,其中涉及企业(个人)的数据最为丰富。目前普遍认为比较有用的企业信息大致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包括: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注册资本、股东及高管变更情况等;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环境违法处罚信息、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抵押登记情况等;质监、安监、食品药监、卫生等部门提供的各项资质信息。
二是反映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包括: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应税销售额,纳税、退税情况等;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企业社保缴纳、劳动争议情况、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等;海关部门提供的进出口信息、企业报关情况等;水、电、气部门提供的缴费及欠费情况等。
三是反映企业及企业主资信状况及守法情况的信息。包括:公安、法院等部门提供的企业或企业主的司法诉讼、执行、查封信息等;工商、环保、人社、税务、质监、安监、食品药监、卫生、海关等部门提供的处罚信息。
四是反映企业融资、财产抵质押、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信息。包括:人民银行[微博]征信系统提供的贷款、质押信息,工商部门提供的股权转让、抵押、查封信息等;房产部门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抵押、查封、租赁信息等。
这些涉及企业的各种信息资源散落在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总体处于彼此分割、孤立、封闭状态,没有实现数据之间的共享、连接和融合,更谈不上大数据价值的体现。
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搭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出台后,步伐进一步加快,各部门也大多建立了自身的信息管理系统,但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或共享不充分仍是常态。即使有一些全国性、地区性的统一信息平台,如“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等,所含企业信息也非常有限,且不完整、不及时。
这种信息割裂的状态,不仅不利于大数据的发展,从眼前看,则对具体运用大数据的相关主体的发展形成阻碍。比如,银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过程中,面临的突出瓶颈之一,就是信息瓶颈。银行业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面临的最大困惑是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使银行在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时难免“如履薄冰”,顾忌甚多。因此,能否切实掌握和了解反映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企业及企业主资信状况等相关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银行对小微企业放贷的意愿以及介入小微企业信贷领域的深度。
目前客观存在的企业信息难共享之格局,根源在于部门利益。相关政府部门在参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时,出于种种原因,往往叫得响、做得少。一些部门出于自身商业利益,将自身所拥有的大量公共信息视为“私有财产”,以有偿作为提供信息的条件;或以维护商业秘密、涉及部门机密为由,不愿将拥有的、本属于公共资源的企业信息与其他部门共享,或者象征性地扔几根“骨头”,人为造成了企业信息的分割、残缺,也造就了许多“僵尸”信息平台;有些信息的共享按说不应存在障碍,只因为一些数据拥有的部门感觉“吃力不讨好”,缺乏主动提供数据的动力。
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对可能影响当地企业发展的行政处罚类负面、失信信息的公开加以阻扰,影响信息数据的共享。深层的原因,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步伐缓慢,公共信息征集机制不健全,对相关部门提供、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缺乏有效的约束,以及信用信息使用在公开与保密之间的法律边界不清晰。
怎样走向数据共享?
《行动纲要》把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列为首要任务,把推动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程、国家大数据资源统筹发展工程、政府治理大数据工程、公共服务大数据工程等工程建设作为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基础设施工程。说明政府高层对信息共享问题的高度关注。
显然,推动数据共享的起点是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而这恰恰是难点所在。这是一个系统性艰巨工程,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既需要加快社会征信体系的法制化进程,更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创新思维。
搭建统一、公开、透明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整合政府各部门信息。对于拥有各种管理资源的政府而言,搭建一个比较完备的信息平台框架似乎并不难,难就难在能否实现信息的充分共享。如何让信息平台所涉及的政府部门主动、及时、充分地将自身所拥有、可公开的数据信息共享到统一的信息平台,关键是要强化信息征集的行政约束力,建立公共信息共享平台的保障机制。
在现行体制下,笔者以为政绩考核“指挥棒”或是推动信息共享之“神器”。应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实施、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为抓手,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数据信息的报送纳入政府对相关部门的考核,前提是要充分研究和界定各类信息公开的法律边界,特别是在对各类违法违规信息、不诚信行为信息的公开方面,应明确可以采取的共享方式和程度,以打消信息发布各方的顾虑。在此基础上,制定清晰的公共信息共享清单,明确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小数据不能共享,大数据必是空谈。所以,看大势、顾大局、破本位,推进小数据共享,是政府部门在大数据时代应有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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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大数据主要发展趋势
趋势一:提升企业竞争力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大数据产业已经成为这个时代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同时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强力资源。大数据行业有着巨大的价值和资源,只有掌握了大数据,才能有效地控制资源。
趋势二:有效促进技术创新目前,它主要是由开源的,和一个大数据技术框架系统集成多种技术和架构不断形成,因此有必要打造出自主创新和开放源码的组合可供企业使用的新的大数据技术开发的模式。
趋势三:促进其他行业的发展借助强大平台,大数据开发运维一体化模式快速发展,不断更新,使大数据的使用效果更加清晰这一显著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大数据的发展。
趋势四:展现数据资产的价值在我国未来的发展中,受到不同类型和形式的码头的影响,使网络功能不断丰富,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产,形成了互联网数据的社会。因此,企业在发展中合理运用大数据挖掘技术,可以展示数据资产的价值,从而支持自身的发展。
趋势五:价值链更加完善,突出优势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在改造传统价值链的同时,从最初的生产驱动到需求驱动。该企业通过了研究开发、设计、生产等环节完善价值链,提高产品服务水平能力,显示其智力和灵活性的发展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