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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数据引领法院工作

发布时间:2023-12-02 23:17:30

⑴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主要工作

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
认真贯彻党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坚持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双轮驱动,一仗接着一仗打,一个难题接着一个难题攻克,让公平正义成为新时代人民司法的鲜亮底色。2021年,全国法官人均办案238件,一审服判息诉率88.7%,二审后达到98%,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同比减少16.3%,在案件压力增大情况下,审判质效指标持续稳中向好,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不断增强。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责任体系建设,推动健全制约有效、监督到位、权责统一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细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确保院庭长监督不缺位、不越位、可追溯。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扎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制度闭环。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作用,推行类案检索、量刑规范化,运用司法大数据辅助办案,加强对各高级法院审判业务文件审查,规范法官裁量权。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补齐短板,努力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坚持不懈防止公平正义因地区、城乡、行业和身份不同而出现差异、打折扣。
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完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庭审程序公正保障裁判实体公正。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改革和建设,更好实现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智慧法院建设。面对疫情,智慧法院大显身手,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143.9万件,在线开庭127.5万场。司法区块链上链存证17.1亿条,电子证据、电子送达存验证防篡改效果明显。形成经济社会运行大数据报告220份,“数助决策”服务社会治理。知识服务平台涵盖类案推送、信用评价、庭审巡查等业务场景,为全国法院提供智能服务1.4亿次。智慧法院创新成果在国家“十三五”科技创新成就展全方位展示,加强智慧法院建设进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科技赋能司法展现广阔前景。
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运用先发优势,推动技术创新、规则确立、网络治理向前迈进。浙江法院推进“全域数字法院”,福建法院融入“数字福建”,重庆法院探索“全渝数智法院”,司法紧跟数字时代步伐。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积极提供辅助引导或线下服务,帮助跨越“数字鸿沟”。在全球率先出台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以人民为中心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逐步建立。我国互联网司法从技术领先迈向规则引领,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提供司法保障,为世界互联网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二、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自觉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贯彻到法院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倾听人民心声,接受人民监督,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监督。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依法报告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落实审议意见和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专题调研报告意见,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提供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自觉进行民主协商,接受民主监督,参加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共商提高涉外执法司法质效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合开展重点课题调研、共同举办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等形式,就司法政策进行民主协商,真心诚意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努力改进工作。办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接受监督的重要方式,把456件代表建议、399件日常建议和153件政协提案饱含的民声民意,积极转化为公正司法的具体措施。比如,就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建议,发布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行政司法协同机制。就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的建议,完善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见证执行、视察法院,让司法活动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6960名各级代表委员、特约监督员、律师在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受邀见证。公开是最好的监督,裁判文书网累计公开文书1.3亿份,网上观看庭审直播累计超过456亿人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善于从意见建议中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回应社会关切热点,会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发布“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与舆论形成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人民参与司法。畅通人民参与司法决策的渠道,努力让司法解释、司法政策都充分体现民意。通过组织座谈、走访调研等形式,听取代表委员特别是企业界代表委员、特约监督员意见,了解疫情下“企业想要什么”、“司法能做什么”,有针对性地出台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邀请代表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共同研究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就“同命同价”、网络消费、在线诉讼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5件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4138条意见建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参与司法的最直接形式。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扩大参审范围,落实随机抽取。全国共有33.2万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237.3万件,其中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6670件,充分发挥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作用。
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紧紧依靠人民支持推进司法改革、破解工作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刑事和民事诉讼制度,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就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等重大改革及设立专门法院作出决定,有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31个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出台文件,支持法院推进解决执行难。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支持人民法庭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代表委员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积极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有的直接参与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在扫黑除恶、攻坚执行难、一站式建设等一场场硬仗中,代表委员大力支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展现蓬勃生机。
贯彻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支持配合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法院工作人员监督。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认真审理抗诉案件,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三、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法院队伍得到前所未有的淬炼,思想作风发生深刻变化,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轮训干警80万人次,把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进机关青年干部“第一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党史学习培训全员覆盖,引导干警筑牢政治忠诚,从党的百年奋斗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真正做到明理、增信、崇德、力行。举办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人民审判成就展,推出《红色法庭百年志》纪录片,赓续人民司法红色血脉。推出15项司法为民实事清单,组织200余项办实事活动,用为民办实事的实际成效庆祝党的百年华诞。
着力提升司法能力。完善法官入额、遴选、考核、退额等制度,择优选能。开展全国基层法官大轮训。加强知识产权、涉外等专业化审判人才建设。完善法官法新旧衔接政策,支持西部和边疆民族地区法院队伍建设。培养双语法官2373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青年法官(雄安新区)实践基地,加强援藏援疆援青干部选派,让青年干警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长才干。引导广大干警改进司法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全国四级法院院长、班子成员分别到6028个乡镇人民法庭驻庭调研,扑下身子,沉下心来,与法庭干警同吃同住同工作,拜群众为师,面对面听民声,心贴心解民忧。
深入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坚持刀刃向内,清除沉疴积弊,全国法院59万名干警接受革命性锻造,实现刮骨疗毒、激浊扬清、铸魂扬威。坚持问题导向,不护短、不遮丑、不讳疾忌医,一体推进顽疾整治和建章立制。坚决整治年底不立案,严禁拖延立案、限制立案、以调代立、增设门槛,全国法院去年12月收案同比增长104.2%,群众反映长期存在的年底不立案得到有效整治。全面排查1990年以来“减假暂”案件1334.5万件,对有问题或瑕疵的5.9万件督促逐一整改,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意见,决不允许“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破坏公平正义。狠抓“三个规定”落实,各级法院全部突破“零报告”,11.2万人次记录报告信息12.8万条,有干预就报告、有过问就上报形成习惯。出台近亲属禁业清单、规范离任人员从业等规定,坚决斩断利益输送链条。以零容忍态度清除害群之马,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21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3066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509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刻汲取孟祥等反面典型教训,开展警示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学习英模、弘扬正气,全国法院涌现出一大批新时代好法官好干部,694个集体、596名个人受到中央有关部门表彰。滕启刚等24名法官牺牲在工作岗位上,他们用生命诠释了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对法治事业的无限热爱。广大干警深入学习周春梅法官用生命捍卫司法公正的崇高精神,努力践行“一心为民、知恩报党”,“做人清清白白,裁判坦坦荡荡”,“说实话、办实事,脊梁不弯、正义不低头”。
各位代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发展进步,最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民主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制约,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支持,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清醒看到,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精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司法能力不足,对司法实践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案件审判质量效率不高、效果不佳,基层司法能力仍需加快提升。二是司法改革还存在不到位问题,系统集成不够,司法管理存在短板,综合配套举措落实存在差距。三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时有发生,既有存量、还有增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四是专业化人才尤其是涉外法治人才短缺问题比较突出,一些法院案多人少、招人难、留人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党的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⑵ 如何使用大数据来提升法律执行力

如何使用大数据来提升法律执行力

在时代快速发展的今天,很多行业开始看到通过分析、可视化的方法处理那些不断更新的数据,可以得到现实的利益。与此同时,相对而言较为保守的行业也渐渐开始觉醒,并在大数据的浪潮中寻找属于自己的方向。其中一个典型的行业为法律行业,例如: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

但是现在法律行业在面对大数据的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大数据中得到什么?大数据如何帮助法院克服常见的程序性问题,例如业务负担过重、时间延误和成本过高?如何处理实验中的敏感性数据?法律执行中的大数据的内在意义是什么?对于法律行业来说,大数据是一个新的挑战并存在着很多问题,不过现在已经有一些好的例子表现出大数据对于法律行业的积极作用。那么现在就让我们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信息周刊早期曾对来自亚特兰大的精品律师事务所“Thomas Horstemeyer”作为案例进行解读。此律师事务所有60名雇员并实行一些拥有自己知识产权的方法。与传统律师事务所不同,他们并没有将所有案件进行档案纸质收藏,而是将这些信息全部上传到私人云端中。他们在事务所中拥有很多储存空间网络(这些空间有十几TB那么大),并在这些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数据分析、挖掘,同时他们还以此为基础开发了一个纯粹的虚拟环境,并升级防火墙、增加负载均衡、虚拟化服务器以及使用网络语音(VoIP)取代了电话系统。此外,因为不再需要使用旧的方法来保存文件,律师事务所节省了很大的一笔开支。

尽管这个案例看起来和大数据并没有关系,但是这对于那些拥有大量纸质文件的法律行业来说只是一个开始。当所有档案数据化后,需要做的就是对可利用的数据进行更快的分析,并可以在旧的案件记录中更快更好的挖掘出可以信息以进行二次利用。

大数据在法律行业中有着很多的应用。首先,它可以大大的节约成本并提高执行效率。当大量的案件记录以及相关数据得到直接快速的分析时,这些案件中的一些相关点便可以发现。为了达到此目的,那么律师事务所需要学会如何正确的收集、储存、编目和组织所有的数据,这是律师事务所可以在这些数据中得到利益的保证。如今,计算机的强大计算能力以及低廉的成本使我们可以保存我们想要的任何数据。这可能导致在未来某些情况下产生一些完全新的见解,并让法官和检察官回答现在完全无法回答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一些情况下使用特定的算法进行预测,即基于以往的相似案件的法律处理结果,来预测现在新的案件可能会得到怎么的处理。在加利福利亚州的一个小型的律师事务所“Dummit, Buchholz & Trapp”就是使用经过LexisNexis改进的算法技术,可以在20分钟内预测某一案件是否值得受理,而同样的事情,在以前却需要20天。

第二,大数据可以增加法律行业的透明度,这让法官和客户都可以从中受益。例如一个名为TyMetrix LegalView Analytics的工具可以大量收集由法律支出的数十亿百亿费用产生的发票。这样,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可以简单的让自己与行业标准进行比较,从而为某项业务设定合适的价格。另一方面,诸如Sky Analytics之类的工具可以帮助公司减少法律支出,控制司法成本,这些工具可以帮助公司建立法律支出上的一种无与伦比的宏观视角,并在节省司法支出方面尽可能的提出具体的建议。

同样,消费者也会因为法律行业数据的公开民主透明化而获利。一款名为RateDriver的应用程序,可以让美国51个州的使用者迅速确定自己需要为律师所付出的费用。

第三点,大数据可以成为法庭上的一种新的证据。许多美国案例中表现出,由公共数据集收集分析得到的结果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证据。作为一个数据驱动行业,法律行业的大部分数据依然保存在线下,保存在纸张中,但是现在这个行业正在稳步向信息时代迈进,并利用其中大量的新机遇改善自己的工作。当数据全部得以数字化时,那么对于法律行业就可以很容易的联系到其他的公开数据,并以此产生一些新的碰撞。正如数据公司LexisNexis的首席构架师Ian Koenig所说的那样:“这可以让我在海底中捞到属于我的那根针”。

最后一点,大数据也开始出现在了律师事务所的HR部门。正如早期的一则新闻中讨论的那样,大数据可以让人力资源经理整合潜在新雇员的所有信息数据,并估计其在某次评估中的可能表现,这可以帮助这些事务所找到那些真正符合他们要求的雇员。

现在的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完全专注于法律行业的大数据开发小组。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总部位于圣路易斯的Juristat,现在其在美国法律行业中起着特殊的意义。Juristat为法官和律师事务所提供可操作的分析,并帮助他们优化诉讼策略、营销政策以及内部运作。他们甚至可以做的更多,例如Juristat的一项工具可以预测出流感的爆发对陪审团的裁决产生怎样的影响。

大数据在法律行业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行业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往往需要较为可信的信息,但是对于信息数字化中存在的隐私以及安全问题还亟待解决,所以很多人对于将他们的信息进行共享还处于观望甚至排斥的态度。对于法律行业来讲,大数据的兴起既是危机也是挑战,但是说到底,前进的唯一道理还是信息的数字化。一本名为《法律行业中的大数据》的书为法律行业起一个很好的头,它对大数据如何对法律行业产生影响进行了由内而外的深入解读并提供了实际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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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人民法院对接大数据 促进司法精细化

人民法院对接大数据 促进司法精细化
大数据的实质是人类通过互联网形式实现对人类海量原子式动态信息的分类、互联、共享,从而可以预判且有序化人类各种社会活动。人民法院主动对接大数据,既为审判工作争取了前所未有的资源条件,也将对司法工作的精细化要求提上了日程。
对接大数据的海量个人信息,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送达难、执行难的顽疾。但是,要真正实现法律文书精准送达还需司法工作人员具备对数据平台中的现实被送达人地址真实、有效性的分析判断能力,绝不能按照数字购物平台上的收货地址一寄了事。另外,以限制拒不履行裁判义务人员网络消费、金融的方式来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还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使用上述方式时要特别注意对公民消费自由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的侵犯边界。既要严格审批执行限制令的使用申请,也要由专门部门、专人负责执行动态管理,让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有门,恢复权利行使及时有路。对接大数据将使审判活动突破空间限制而愈加便利化,程序价值得以提升。例如,浙江法院利用阿里平台对电子商务纠纷诉讼、执行全流程线上解决,将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但司法的任何便利都将归于公平正义价值的检验。人民法院应当避免为了追求效率而忽视以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为体现的程序公正。此时,诉讼程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将会比传统司法得到大幅提升。因为上一阶段的程序瑕疵,将严重影响下一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始。人民法院必须注意线上司法的流程设计要在每一节点处都有对上一阶段当事人诉讼权利告知、行使的情况记录,告知、解释下一阶段诉讼权利的行使方式与后果。对接大数据得以让审判活动更加公开化,这种公开也将带来庭审的实质化。审判公开最重要的公开应当是庭审公开,其价值在于将决定司法结论的所有因素都予以一目了然地在第一时间活化。观摩者好似得以进入审判活动中一样,凭借从庭审中得到的信息与临场参与感,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后与司法结论相比较,从而得出这次司法活动质量的可接受度。因此,法官们应该主动磨炼自身驾驭庭审的内功,言行谨慎,不越中立,让当事各方的对抗、争议以及可能影响司法结论的因素都得到集中展现,符合人民法官应有的与其他职业不同的风貌。在文书方面,对接大数据的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必须在清楚全面案情,对证据与价值衡量作出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得出结论。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出自身严密的逻辑推理与援法释用的思维过程。大数据让审判信息与社会其他部门信息实现跨界共享,这就要求人民法院不光能够利用数据为审判服务,还必须更加注重充分发挥审判活动对社会行为的引导功能。这将是比传统司法法制宣传、司法建议眼界更宽,决策更为科学,作用更为前瞻性的司法功能。依托于大数据平台,人民法院将能够在审判数据基础上,利用其他相关社会数据对社会某一时间内的突发问题及其类型化进行社会学分析预测,为自身审判活动,应急的行政管理,未来的立法活动,长期的文化建设与教育矫正发挥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对接大数据将会使个案结果与社会正义价值对接更为精准,真正的先例遵行制将有实现的可能性。通过数据平台,法官得出的任何司法结论就不再可能仅是自己的内心确信,他们将自觉地检阅以往相同层次法官或高层次法官对同类问题已作出的认识与判断,在作出承办案件结论前进行必要的修正。这样,法官对同类事实的认识将会趋向统一,个案对社会正义价值的符合度将更为精准。当然,这种认识上的统一认识不一定都是好事。但是,从通过司法活动规律化而让法律本有的社会行为的可预测价值得以实现的角度上而言,则是可以成立的。而且,这也是一种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径。

⑷ 加强大数据的司法应用

加强大数据的司法应用

大数据是世界最新的技术革命、商业革命和观念革命。可以说,谁抢占了大数据研究利用的先机,谁就在未来社会拥有更大的控制权和利益。2012年美国政府投资2亿美元启动“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2012年7月我国制定《“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加强以海量数据处理软件等为代表的基础软件的开发”。中国拥有庞大的人群和应用市场,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大数据国家。加强大数据研究,对提升我国综合国力,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科技差距,具有重大意义。

大数据可以运用到各行各业。加强大数据的司法应用,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加强大数据的司法应用,应做到以下几点:

树立大数据意识

积极转换思维观念,重视数据、尊重数据、“让数据发声”。既要注重对已有司法数据的保存、分析应用和深度挖掘,也要更加注重关联分析方法,从关联数据信息中发现问题、判断趋势、策划解决方案。树立容忍误差的意识,大数据的分析准确率虽不可能达到100%,但是仍然具有极高的准确率,可以作为司法决策的重要依据。

加强顶层设计

对大数据的研究应用,最为妥当的是从顶层设计入手,由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统一的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方向、具体任务和发展计划,从而避免多重投入、资源耗费。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信息化建设起步早、基础好、技术强、经费保障充足的地方法院中选择试点法院,摸索和积累大数据研究利用经验,为在全国法院系统内全面展开大数据研究利用打好基础。

找准突破点

人民法院多年来数据的积累应用主要集中在司法统计上,突破点同样落在司法统计上。在司法统计职能上,应从单纯的司法数据统计汇总,向司法统计数据的综合利用推进,拓展司法统计在信息咨询、决策辅助、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在司法统计规范上,应统一司法统计标准、建构科学合理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在司法统计调查方式上,健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并行的调查方式。

加强数据信息采集

大数据要求数据是全体数据、不是随机数据;注重混杂性、不是精确性;注重数据之间的相关关系,不是因果关系。因此应尽可能地采集各种数据信息。在采集内容上,不仅要采集传统的案件信息数据,还要采集案件稳定风险、当事人对判决意见、公众对法院判决认同度、司法热点、不同社会群体司法需求等与审判执行工作相关的数据信息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数据信息;在采集方法上,不仅要继续深化法院系统内的数据信息采集,还可通过购买方式、委托社会调查咨询机构采集相关司法数据。

加强数据分析利用

大数据的关键在于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加工实现数据的“二次利用”。强化海量数据的集中存储,做到安全保存和灵活调用;加强对海量数据的自动挖掘和分析,特别是在大量裁判案例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对法院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建构裁判模型,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参考;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院工作问题开展数据分析实践,为解决突出问题提供实践解决方案,供司法决策参考;加强对混杂性数据的关联分析,判断司法工作中存在的被忽视问题以及趋势。

强化数据整合共享

数据的整合共享对于大数据的研究利用具有重要价值。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导下,加强“天平工程”建设,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实现全国各级各地法院之间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走出数据孤岛,加强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等的联系,建立大范围的社会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加强法院与检察、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流共享,及时把握审判工作可能面临的形势任务,提高预知预警能力,提前部署应对。

加强专门人才建设

大数据的研究利用需要专门人才保障。应建立或明确大数据研究机构,在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司法数据研究中心,专司大数据研究利用工作,在中级、基层法院明确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加大对专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引进热爱法院工作、精通IT技术的专门人才,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合作,对法院现有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活动,提高技术人员的科技水平;加强对法院领导和干警的科技培训,增强大数据意识,熟悉相关系统和工具,提高数据挖掘和分析利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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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大数据时代的审判:法官还是计算机

大数据时代的审判:法官还是计算机?
随着社交网络、电子商务和“云计算”的快速发展,人类进入了一个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数据的时代——大数据时代。2012年3月,美国政府投资2亿美元启动“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将大数据研发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视数据为“未来的新石油”。大数据之父维克托预言:“在不久的将来,世界许多现在单纯依靠人类判断力的领域都会被计算机系统所改变甚至取代。”司法审判是一个“单纯依靠人类判断力的领域”,那么在大数据时代,计算机是否会取代法官呢?
一、什么是大数据?
什么是大数据?之前,人们无法处理大量数据,只能从其中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分析来推测数据总体的特点。这就是统计学中的随机抽样分析,它走了一条捷径,用“样本”分析代替“总体”分析。不依赖于抽样而直接处理数据全集,是“大数据”的由来及其第一个特点。虽然不加筛选地接受数据全集必然夹杂错误,但海量数据在合成过程中会部分抵消错误数据造成的影响。
大数据的第二个特点是善于开发数据的潜在用途。随机抽样统计分析只能得到预设问题的答案。比如,一项关于“性别”与“吸烟率”的统计调查,所搜集的数据只能用于分析“性别”与“吸烟率”的关系,除此之外别无他用。大数据分析没有预设问题,一端输入数据,另一端会输出若干事件之间的相关程度,这个过程可多次进行、循环开发数据的潜在用途。比如,购物清单的基本用途是统计销售情况等,通过二次开发发现,购买啤酒的消费者通常会购买尿不湿,所以将啤酒和尿不湿就近摆放会显著提高超市销量。
大数据的第三个特点是重相关,轻因果。大数据处理结果只能回答A与B的相关程度,至于A与B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如同暗箱一般无从考察,因为没有人能够从繁杂的参数拟合值里面读出因果关系。即,大数据只能揭示外在关联现象——甚至有时,这种现象只是出于偶然——而不能揭示内在运作机制。
二、审判的变与不变之惑
一方面,审判应当变——因为大数据可使审判中的事实认定更加准确和高效,而准确和高效是保障司法正义的重要条件。大数据对人类行为的预测——无论准确性还是效率——都可能超越人类。比如,亚马逊最初组建了一个书评组,他们写书评、推荐新书,这使得公司书籍销量猛增。当时,这个团队是亚马逊竞争力的重要来源,《华尔街日报》将其称为“全美最有影响力的书评家”。后来,亚马逊公司开发出了计算机推荐系统,通过对比测试发现,通过数据推荐产品产生的销量远远超过书评组,由此这个曾经风光一时的书评组被解散。
另一方面,审判应当不变——如果由计算机彻底替代法官,那么历史上那些从审判中衍生出的文明都将岌岌可危。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却伯(Tribe)对数字审判批评道:“关于有罪无罪问题,对特定事件进行量化,不具有政治正当性。”即,审判是一种微妙复杂而神圣庄严的仪式。阿诺德(Arnold)如此刻画审判仪式:“审判如同古代的神迹或寓言剧,他们能剧场化地表达一个社会中不同价值的冲突,这是形式逻辑无法做到的。无论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都有这一功能,尤其刑事审判,它将给一个社会带来更为重要的感性影响。”所以,审判设置各种程序,不单单是为了一个准确裁判,更是为了体现对“人之为人”的尊重,为了宣示我们这个世界有着怎样的当下以及追求着怎样的未来。虽然由计算机彻底替代法官,审判将可能更快捷、更准确,但在那时,所谓审判只不过是在等待计算机的一个输出而已,人们对审判的参与感和敬畏感将荡然无存,人们也因无法参与对抗、无法理解裁判而倍感痛苦和压抑。
三、审判的变与不变之分
大数据时代,审判变还是不变令人困惑,变与不变都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既然一概而论会导致对立僵持,不如分情况讨论。
一方面,在审判过程中,法庭辩论和裁判文书说理必须基于因果关系推论。这样,普通人才能凭借其经验与常识参与审判、理解裁判,不论原被告双方是握手言和“案结事了”还是面红耳赤“对簿公堂”,审判都给予了双方参与审判过程、影响裁判结果的权利。这既能体现审判对“人之为人”的尊重,也能发挥审判对原被告乃至社会公众的教育引导作用。正如伯尔曼(Boehlmann)所言:“法院的审判应当帮助人精神净化,……法律不应只图方便;它应当致力于培养所有有关人员——当事人、旁观者和公众——的法律情感。”因果关系并非大数据所能,所以法官不可能被计算机取代。
另一方面,大数据必将推进司法鉴定领域同一认定技术的发展。什么是同一定认定?比如,一个是犯罪现场血迹,另一个是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提取的血样,如果通过检验发现它们来源于同一客体,则证明现场血迹来源于犯罪嫌疑人。同一认定是审判中事实认定的一部分。最初,同一认定单纯凭借于定性判断(比如笔迹鉴定)。后来,DNA检验建立起数据库,实现了同一认定的定量判断,这给DNA证据带来了“证据之王”的美誉,而其他同一认定技术却因此受到冷落。所以,将同一认定结论进行量化表达已成为同一认定领域的迫切需求和深刻共识,而达成这一愿望的契机就在大数据。大数据时代,若将特定用户的行为、数据、特征进行有效筛选并加以标记和量化,这必将成为同一认定的有力证据。
既然同一认定是事实认定的一部分,为什么不同于事实认定的其他部分,在大数据时代它要积极“应变”呢?凡事皆有例外,同一认定之特殊性使其成为事实认定的唯一例外。大数据只能回答“是什么”而非“为什么”,恰恰,同一认定只关注“外在关联现象”不在乎“内在运行机制”,因为对同一认定而言,“是什么”等同于“为什么”。但除了同一认定,其他事实认定是绝对不能接受“重相关,轻因果”的处理方式的。数据独裁式的暗箱操纵模式不能为人类文明所接受,恰恰很好地诠释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一古老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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