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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用户

发布时间:2023-11-24 11:37:51

大数据构建用户画像有哪些好处

1、认识用户画像


用户画像简单来讲,就是用户信息标签化。即收集这个用户的各种数据和行为,从而得出这个用户的一些基本信息和典型特征,最后形成一个人物原型。一般用户画像会分析三个信息维度,分别是基本属性、消费购物以及社交圈。其中基本属性就是指用户的一些基本信息,比如年纪、性别、生日、学校、所在地等等。


2、利用大数据构建用户画像的好处


(1)精准营销:当企业和商家掌握了用户的一定信息后,就可以构建出清晰的用户画像,这样一来就可以根据用户的偏好、收入等标签,推荐给他们会感兴趣的商品和服务。


(2)用户统计:通过大数据我们可以对一些数据进行统计,比如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一些APP的排行榜,甚至是渗透率、日活率这些具体数据都可以清晰统计出来。


(3)数据挖掘:构建智能推荐系统,利用关联规则计算,喜欢红酒的人通常喜欢什么运动品牌,利用聚类算法分析,喜欢红酒的人年龄段分布情况。


(4)进行效果评估:其实相当于市场调研、用户调研,迅速下定位服务群体,提供高水平的服务。比如你是一个买车的想要投放广告,但是不知道哪个渠道投放更好,就可以先尝试一下,看看数据反馈如何。


(5)私人订制:对服务或产品进行私人订制,然而不法商家也会利用用户画像来杀熟。


(6)业务经营分析:业务经营分析以及竞争分析,影响企业的商业决策,甚至发展战略。


3、构建用户画像的流程


(1)数据源端:一般来讲构建用户画像的数据来自于网站交易数据、用户行为数据、网络日志数据。当然也不仅限于这些数据,一些平台上还有个人征信数据。


(2)数据预处理:第一步是清洗,把一些杂乱无序的数据清洗一下,然后归纳为结构化的数据,最后是把信息标准化。我们可以把数据的预处理简单理解为把数据分类在一个表格中,这一步就是奠定数据分析的基石。


关于大数据构建用户画像有哪些好处,青藤小编就和您分享到这里了。如果您对大数据工程有浓厚的兴趣,希望这篇文章可以为您提供帮助。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数据分析师、大数据工程师的技巧及素材等内容,可以点击本站的其他文章进行学习。

❷ 个人信息管理堪忧,大数据时代为何没有隐私可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许会发现,当我们要买某样东西的时候,习惯性地在某宝先搜一下,当时是在电脑上搜的,浏览了几家产品,也就过去了,但是到了晚上浏览手机头条时,就不断地有某样东西的广告推到我手机上,这点真的让人细思极恐,在电脑上搜索的信息关注已经快速传递到手机上,看样子大数据时代没有个人隐私可言这句话是真的!在大数据面前,人们不了解他们自己,但是大数据却把人们看了个彻底!

在大数据时代每一个人几乎都是透明的,那么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侵犯,是现在最重要的课题。

❸ 大数据时代:谁该为用户的隐私“买单”

大数据时代:谁该为用户的隐私“买单”

大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发展最具特色的产物,互联网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十几年间便应运而生了包括QQ、微信、微博等一大批大数据特色的互联网工具,为众多的互联网用户带来全新的社交应用体验的同时,也成为个人隐私泄露的重地,最近,先是苹果icolud账户遭到攻击,引发好莱坞艳照门事件,为互联网隐私敲响了警钟,紧接着阿里巴巴疯狂来往以及优酷也卷入到用户隐私的风口浪尖,再一次让互联网隐私成为舆论的焦点,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云数据巨头企业纷纷出现“隐私危机”,谁来为用户的隐私“买单”,也就成为大数据时代最热议的话题。
互联网黑洞直面隐私“无底洞”

互联网时代已经是大数据和网络蔓延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事物开始接触互联网,万物互联的时代序幕已经开启,而且,互联网的使用人数也不断增加,据58传媒广告联盟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达6.32亿,其中手机网民5.27亿。据统计,过去一年中国网民在网上的损失接近1500亿元,包括攻击网站、隐私泄露、虚假信息等等。随着互联网黑洞的不断出现,隐私已经成为制约互联网纵深发展最大的障碍,互联网隐私也开始在各个领域开始蔓延,无底洞已经是互联网隐私发展的又一大隐患。

大数据的为“宠儿”买单

无论是互联网PC隐私还是对于移动互联网隐私的泄露,大数据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大数据成为用户隐私泄露最重要的前沿阵地,越来越多的个人隐私数据的流出主要是针对于大数据而言的,隐私,数据曾经是大数据发展最得意的“宠儿”,如今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不断发展,云数据存储已经成为放置隐私以及个人数据存储的重要场所,但是一系列隐私危机事件暴露出云存储数据的不安全性,大数据首当其冲,成为隐私危机直接的“买单者”,也是应该直接实现对于用户隐私存储安全的负责。

用户自卫,为隐私大战护航

用户隐私说到底是事关每一个互联网用户最重要的和切身利益的事情,用户才是互联网云数据最直接的受益者或者受害者,尤其是针对于隐私来说,每一个用户的隐私直接成为互联网隐私发展最重要的方面,只有用户切实通过实际行动建立属于自己的自卫意识,用有效的自卫方式夯实自己的隐私权利,不随意上传自己的隐私信息,将隐私信息存储到更为安全的存储装置之中,这才是用户发展自身隐私,保护自身权利最好的方式,用户作为第一受益者和第一受害者才是隐私买单最重要的当事人。

苹果的艳照门以及阿里巴巴的疯狂来往为我们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敲响了警钟,但是,警钟长鸣背后是对于众多的互联网隐私的总结与反思,大数据时代在为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大数据隐私隐患滋生的场所,只有积极搞好互联网时代数据与隐私的监管,从用户到巨头,承担起互联网隐私发展的责任,才是大数据时代用户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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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大数据时代,用户还有隐私吗

当前,数据的数量时刻都在飞速增长。信息分享在全世界范围内越广泛,确保数据安全和保护人们隐私的任务就越难完成。现如今,人与人之间交流产生的流量远远大于文件传输产生的流量,但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可以界定为隐私,属于比较敏感的范畴。由此看来,整个互联网都是隐私的,是不可公开的。但是,现有的互联网结构下,你的所有应用对于服务提供商,其实都是透明的。那么,人们既想要借助互联网的平台与别人交流,又想要自己的空间不被窥探,这是完全不可能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个人自我意识的不断觉醒,中国人才渐渐意识到,隐私,其实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利,它与社会的文明程度和人的尊严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与此相对应,在法律对隐私权保护长期缺席后,2010年我国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中,有了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条款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文明程度的快速提升,中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也得到了很大的强化。人们开始采取多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隐私,同时,关于隐私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但是,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的隐私面临巨大的挑战

简单地说, “大数据”是指利用常用软件工具捕获、管理和处理数据所耗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的数据集

大数据和海量数据具有根本的区别:如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是一体两面的, 如果没有后者, 就不可能有大数据;同时, 大数据是在线可及的, 即其数据是永远在线的, 且是能随时调用和计算的

除此之外, 公认的大数据的特征还包括:规模大、高速性、多样性和价值密度低等。具体地说, 所谓“规模大”, 是指无论大数据的采集、存储还是计算, 都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所谓“高速性”, 是指其数据流转非常快速;所谓“多样性”, 是指它涵括了多样的数据类型, 如网络日志、音频资料、手机通话记录、视频文件、社交媒体、数字资料、互联网搜索、生物传感器相关的数据等;所谓“价值密度低”是相对于大数据的庞大数据量而言的, 它是指需要对大数据进行“价值提纯”, 即专业化处理, 才能挖掘出其价值。而这一价值提纯的专业化处理犹如“在黄沙中淘金”

关于隐私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被广泛认同。隐私作为一种抽象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与使用的方式、情境蕴含了很多种情况与意义, 我们很难用一个单一的定义来穷尽隐私这个概念

一般而言, 隐私是指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 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 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在不同的背景下隐私权具有不同的含义。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利。”

杨立新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进行支配的具体权利。”

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网络信息、网络空间不被窃取和打扰的人格权。隐私权包括私生活空间、私生活秘密、私生活的安宁状态等内容。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 权利客体是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或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 该内容具有真实性和私密性。关于隐私权侵权的行为认定, 存在很多抗辩事由, 比如口头传述不足以引起严重伤害、当事人的同意以及公众的知情权等等, 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个人的自由、尊严和安全。

❺ 大数据时代的用户信息安全三原则

大数据时代的用户信息安全三原则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也将走到一个奇点,而安全将决定互联网走过这个奇点之后,到底是向上走到一个新高度,还是向下走到一个坏局面。大数据时代,有两个事情无法避免。首先,现在用户产生的数据都会存在云端,都会存在各个厂商的服务器上。第二,数据采集能力更强大,采集范围更广阔。


现在不仅有移动互联网,未来还会有物联网、车联网,会有更多的可穿戴智能设备,这些硬件普及之后,你会发现用户使用这些设备产生的数据规模将是空前的。在移动互联网上,厂商对用户了解之深入,是PC互联网完全不能比的。


比如,原来在PC互联网里,所谓用户信息,就用户存下来的那点艳照,而且很可能是还存在本地目录里。但有了智能手机以后,手机变成了你的钱包,而且手机里有太多私密的东西。一旦你丢了手机,就会产生很多问题。


一个行业大佬跟我讲过他的智能冰箱梦想。冰箱按成本价卖,一分钱不赚。我问那你最终靠什么赚钱呢?他回答说,我在冰箱里设置了好多摄像头,而且冰箱接入互联网。以后中国13亿人民买多少鸡蛋,买了多少青菜,放在里面有没有过期,我全都知道。这些数据里面就有很大的商业机会呀。


我想,那也是,现在的智能手环可以随时记录你的运动数据,你半夜干点什么厂商通过分析数据就能知道。以后很可能灯泡都要连上Wifi,插座都要连Wifi,最近我看到的一条新闻是,连城管都戴智能眼镜来执法了。


中国已经有10亿互联网用户,但是将来连接互联网的设备不只是10亿台,因为每个人可能同时有多种智能设备联网,可能50亿台,可能是100亿台,这么多设备产生的数据会让一个人变得越来越透明。当大数据时代来临,这些用户信息能不能保证足够的安全,这将是一个奇点,决定这个拐点何去何从。


最近,互联网行业出了很多安全事故,例如曝出SSL心脏流血漏洞,还有电商公司存储了用户信用卡里不该存储的信息。


在未来两三年里,这个情况会变得特别严重。你会发现,安全问题已经不是说在你的电脑、手机上杀病毒,清理插件。汽车现在正向智能化发展,无人驾驶汽车已经开发出来,软件是汽车智能化的基础。任何软件都有漏洞,软件功能越多,就越复杂;软件越复杂,出现漏洞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黑客发现了漏洞,攻破这个软件,黑客就有可能通过远程云数据交换,从云端控制这个汽车。这就不是一个电脑重新格式化的问题,而是生命安全的问题。


如果在大数据时代,安全不能得到保障,那么或者用户不再信任你,不敢选择你。就像今天曝出心脏流血漏洞,很多人立刻就把手机和网银解绑,有的电商存储了用户信用卡的CVV码,有的用户就选择抵制这家公司。另一种可能,是消费者都无知无觉,但完全不知道自己把什么数据交给了厂商,也不知道厂商如何处理。一旦再出重大安全事故,那甚至将导致一定程度的社会混乱。如果没有足够强大的安全保障,云计算和大数据向未来发展,必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我们所有的互联网从业者都要考虑一下,如何在憧憬大数据产生商业效益的时候,也考虑一下如何更好的保护用户信息这个问题。当年阿西莫夫在很多科幻小中提出了着名的机器人三原则,就是为了防范机器人取代人类等安全问题。


那么现在,我认为也需要在大数据来临的时候,大家一起抛弃门户之间,携手共同制定一个用户信息安全三原则,来自我约束,自我监督。


第一,用户的信息是用户的个人资产。很多互联网大公司可能比较抵制我这个观点,因为互联网大公司在用户协议里说:因为用户号码是我给的,所以用户是我的,用户的好友列表也是我的,用户产生的内容也是我的。但是,它又发表一个免责声明,说用户产生的任何法律问题,都与自己无关。先不说这种自相矛盾的逻辑,我的观点是,用户使用厂商的服务产生的信息,是属于用户自己的个人资产。用户使用各种设备、各种软件产生的数据,虽然存储在厂商的服务器上,但是从所有权方面讲,它应该明确地属于用户,是用户的财产。


二是平等交换的原则。在大数据时代,通过云端的数据交换,厂商为用户提供服务。只要用户使用了厂商的服务,就会有相关的数据产生。你用微信的时候,为了匹配朋友,你的地址本自然要上传。为了与朋友聊天,你的聊天记录自然会保存在厂商的服务器上。但是,用户的信息和厂商之间,应该遵循平等交换的原则。什么叫平等交换?用户享受服务,厂商获取信息,但在这个过程中,用户要有知情权,厂商要得到用户授权才能使用用户信息,也就是说,用户要有选择权,有拒绝权。


举个例子,如果是一个类似大众点评这样的应用,因为要根据用户的地点给他找饭馆,自然它需要用户的位置信息,我认为这是合理的。这就是平等交换。但如果是一个小说阅读软件,也要获取用户的位置信息,我认为这个服务就不再是一个平等的交换,实际上它要了不该要的东西。平等交换原则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消费者要有知情权、选择权。


三是安全处理原则。有的人认为安全就是互联网安全公司干的事,就是杀毒软件的事,我觉得这个观点是错的。任何一家互联网公司,包括现在做可穿戴硬件的公司,都会变成一个互联网服务公司,用户会使用这些硬件产生大量的数据。所以,任何一家互联网公司都有责任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要在云端对用户数据进行足够强度的加密,包括安全存储和安全传输。


只有用户觉得自己的信息是安全的,用户放心,他们才会更大胆地去尝试各种新的互联网服务。如果像大家每天在网上看到的,都是你说我的支付不安全,我说你的红包有危险。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很多人会说,反正在网上用手机支付不安全,那我就不用了。如果是这样,互联网想繁荣,我觉得是不可能的。


所以,这个三原则不是我们一家公司的问题,也不是几家安全公司的问题,而是从巨头到各位创业公司,大家要共同推动的事情。我们这些互联网行业里的人有责任给用户建立一个安全的基础。所以是时候抛弃门户之见了!将三原则推行起来,让用户对互联网建立真正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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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大数据时代如何立法保护用户隐私

大数据时代如何立法保护用户隐私_数据分析师考试

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一些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纷纷推出了大数据发展战略,有关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用户隐私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成了大数据发展研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这里有许多问题尚存争议。

大数据发展呼唤用户隐私保护

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创新发展,在给社会带来巨大价值的同时,也给用户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法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其主要原因是:网络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隐私容易泄露,广电、通信网络具有形态多样、全空间传感、多媒体采集、传播及时、全球直达、自由交互、容量大、安全性差等特点;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困难,人人都可以在网上采用匿名的方式发布信息,受害人、加害人、编者、作者、传播人、发布人一般都不是熟人关系,相关链条庞杂;隐私一旦遭受侵害,很难得到充分的救济,信息主体一旦被关注,通过网络即可源源不断地得到其丰富信息,因而大大放大了其危害。

网络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双重发展,使得用户信息越来越有价值,其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其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

包括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在内的信息运营商正在涉足“让数据转化为利润”或“数据货币化” 的数据经营(或称“大数据”)业务,以提升营销能力、管理能力,寻找更多数据增值产品方面的利润增长点。

跟踪研究国内外用户隐私保护法规政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可为大数据类的项目规避政策和法规风险,提出合理的立法诉求打下基础。

用户隐私保护的概念界定

隐私权的概念只有100多年的历史,最早是美国学者布兰代斯和沃伦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所发之文《论隐私权》中提出来的,后被美国的判例所采纳,并逐渐被美国有关的法律确认,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采用。目前,隐私权已经是两大法系普遍都接受或者认可的重要的法律概念,甚至成了宪法权利。

不过有意思的是:隐私权在美国和欧洲的核心理念有所不同:在美国更多意味着自由(美国最初的隐私权是指免打扰权或者独处权),而在欧洲更多意味着尊严,更多地与“人必须遮羞”联系在一起。这就是为什么斯诺登事件在美国和欧洲的法律界和公众中引起的反应有所差异的原因。

用户隐私权(本文主要是指个人隐私权),一般来说是指以信息所属主体私密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由于目前个人隐私基本没有财产属性,或财产属性还比较弱,故隐私权一般被纳入人身权的范畴。

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实际是指用户隐私信息的保护。一般将个人隐私信息中那些一旦泄露即可识别用户主体的信息称之为个人识别信息,即属于隐私敏感的信息。例如: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电子邮件地址、QQ号、微信账号等。

用户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概念密切相关。英文的Cybersecurity在中国官方语言中近似的词(如中国政府向ITU等组织提交提案时使用的)是“网络与信息安全”,包括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两方面。“网络安全”包括访问控制、入侵检测、身份识别等,“信息安全”实际主要是指内容安全。用户隐私保护是信息安全的一部分。本文仅研究其“法律权利与义务”部分。

用户隐私保护,核心是尊重信息主体的个体意志,即信息主体享有其个体信息的自由支配权,包括信息披露的范围、对象、方式等。

有争议的隐私法律问题

· 实名制—有作用吗?大规模泄露用户隐私谁负责?

实施网络用户身份实名制(包括电话实名制和网络登录实名制)的初衷是防止犯罪(如恐怖袭击)和网络匿名诽谤。韩国是第一个推行实名制且推行得最彻底的国家,但因大规模用户隐私暴露,韩国政府终于退让,改为限制网站收集和登记用户身份证行为。

国际上的争议是:网络实名制对解决其初衷问题似乎作用不大,却反而抑制了网络的使用。如首尔大学的研究表明,诽谤跟帖数量从实名制实施前的13.9%仅下降到了后来的12.2%。而网络论坛平均参与者从2500余人锐减到不到800人。网络实名制让更多的人在网上选择沉默。但是,即便沉默,个人信息依然有被窃取的可能。

· 关于数据最长保存时间—运营商的数据就是其资产吗?

在大数据时代,一般认为,数据即资产。然而部分互联网企业遭遇的案例,对该想法构成了挑战:2009年,欧盟数据保护工作组分别致信谷歌、微软和雅虎三大搜索巨头,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保护用户搜索记录时间超过6个月的理由并不成立,因此要求这三大搜索引擎商必须缩短用户搜索信息的保留时间。目前,中国一般是规定用户数据(如通话详单)的最短保存时间,或许将来还会规定最长保存时间。

· 用户信息的二次利用问题—是告知与许可?还是让信息使用者承担责任?

“告知与许可原则”面临着挑战。由于大数据的价值越来越多地源于用户数据的二次(及以上)利用。这就有可能颠覆目前通行的“告知与许可原则”,即信息收集者必须事先告知用户其数据的用途。有些数据开发如要征得用户同意,在技术、人力、财力、时间(包括及时性和耗时)及商业保密考虑上,实际都是不可能的。

尽管在很多场合,信息运营商预先提供了格式的隐私保护声明,让用户选择“同意”或“不同意”。但用户实际上并不去仔细阅读这些烦琐的法律文件,而选择信任有信誉和品牌的信息运营商。因此,可能的替代规则是:让信息使用者自己承担责任。因为他们自己最容易把握其风险和收益。

· 大数据时代匿名原则失效了吗 ?

匿名使用原则是一般的原则,但其有失效的例子。2006年8月,美国在线(AOL)公布了大量的旧搜索数据以供社会研究。这些数据被作了精心的匿名化即用户姓名和地址等个人信息都采用特殊的数字符号代替。尽管如此,《纽约时报》还是在几天之内通过对搜索记录综合分析后,发现数据库中的“4 417 749号”代表的是佐治亚州利尔本的一位62岁寡妇塞尔玛·阿诺德。由此引起了公愤,导致美国在线的首席技术官和另外两名员工被开除。由此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网络时代,匿名化(或单纯隐藏)对大数据可能是无效的。

· 个人动机与预测分析—人需要为其行为倾向负责吗 ?

由于大数据最重要的应用是预测,故未来可能单凭人的犯罪动机,就可以实施对其逮捕。相似的原理也适用于政府管理社会和企业管理员工的重大决策。因此,必须拓宽对公正的理解,保护个人动机,以维护人们选择自我行为的自由意志,即个人可以并应该为他们的实际行为而非行为倾向负责。就像目前我们为程序公正所作的努力一样。

· 隐私权的可克减性原则—隐私保护与公共利益如何权衡?

隐私权的可克减性是指与生命权、健康权等不同,隐私权利应在一定情况下受到限制,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在其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其他权利。

在一些涉及公共卫生(如流行病)的个人隐私的统计、搜集方面,人们比较能达成一致。但涉及诸如国家安全之类问题时(例如美国斯诺登“棱镜”项目),争议就比较大了。

一般认为,公众人物(如明星、官员)的隐私权应该小一些。

总之,在大数据时代,用户隐私保护必须得到切实加强,但也应研究修改、设定相关政策法律,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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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大数据时代的用户数据如何区别保护

大数据时代的用户数据如何区别保护
大数据时代,是物联网的时代,随着云存储和云计算的发展,以智能手机、智能家电、可穿戴设备为代表的智能终端的普及,通过各种智能终端上传和收集的用户数据将越来越多,对用户数据的分析和挖掘及利用,将是大数据的商业价值所在,蕴藏和巨大价值的用户数据的性质及使用规则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用户数据的“区分所有权”构想
提到用户数据,我们首先想到的是用户的“隐私权”。民法大家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提到: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可见隐私权是一项“个体”权益,强调权利的身份和人格的属性。
用户数据的商业价值核心并不是“个人”的人格权益,其必要条件是具备足够多的用户个体样本,其更强调“集合”的权利,单个用户数据的商业价值是有限的。而用户数据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对云端存储的海量的用户个人状况、行为、需求的样本分析和挖掘,一方面为上游硬件商提供产品的开发依据,另一方面对用户的消费、生活提供“量身打造”的服务,从而形成物联网的全产业链循环,实现更高效的管理社会资源并创造更多的价值。
可见,虽然用户数据来源于“个体”数据,但最终使社会获益的是用户的“集合”数据。因此,在界定用户数据的性质方面,笔者建议根据单个数据是否具有身份属性,将用户数据分为身份数据和样本数据,并对这两类数据加以区别保护。
用户的身份数据是指可以通过单一的个体数据,即能锁定特定用户的数据。如姓名、身份证号、各种账号信息、联系方式等。比如我们通过一个电话,就能联系到一个特定的用户。因此,此类信息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须定义为“隐私权”的范围,其权利主体应为用户个人所有,其使用和经营,须经过用户的许可,否则将被判定为侵权。现行法律法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工信部出台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个人信息,当属于用户的身份数据范畴。
样本数据是指通过个体数据汇聚成的用户个人状况、行为、需求的数据库以及通过分析和挖掘以上数据获得的相关数据。此类数据的所有权应为用户和数据收集方共有,但经营使用权建议应掌握在能够发挥其价值的数据收集者手中。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区分开来,既能从法律上保证用户的个体权益,又符合经济学的原理。
样本数据的经营规则
用户身份数据的使用规则可以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执行。我们仅需要通过立法明确以上法律所适用的数据的范围,并在执行层面的政策上制定可操作的保护用户身份数据和隐私权的规章制度。
对于样本数据的使用和经营规则,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依据。根据上文的阐述,笔者已将其所有权拟定为用户和数据收集者共有,经营使用权则建议应掌握在能够发挥其价值的数据收集者手中。这样设计的目的在于,一是保留用户的“被遗忘权”;二是发挥物尽其用的作用。
首先,保留用户的“被遗忘权”是用户数据使用的基础。
大数据时代到来,人们最担心的是自己将被暴露得一览无余,没有隐私可言。因此,个体信息是否公开,公开的程度,需要个体能够掌控,即用户自主决定其向外界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广度和深度,也可随时自行或要求收集数据方,删除其掌握的任何关于用户个体的数据。用户要求收集者删除其样本信息时,须提供可以辨识其个体信息的依据(一般须为身份信息),以证明其要求删除的信息是属于自己的样本信息。
其次,数据收集者在收集样本数据时,须向用户群体公示其收集途径和方式,以及用户删除自己样本信息的途径和方法。只有这样,用户才能知晓其被收集者收集的数据是什么,以及自己的样本信息被经营者使用的状况是否安全,从而判断其是否愿意继续使用数据收集者的产品,并将自己的样本信息交给数据收集者经营。一旦用户选择使用某一数据收集者的产品,数据收集者将与用户共有其收集的用户样本数据。
第三,数据收集者在遵守法律对用户隐私保护前提下,无需用户授权,可自由地使用和经营其收集到的用户的样本数据,直至用户自行或要求其删除样本数据。
当前,各数据收集者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共享和授权数据的需求已是大数据的发展趋势。云与云的互联互通才能使数据样本变得足够庞大,使数据分析和挖掘的结果更有价值,使用户不同智能终端之间的连接变得可能,从而真正的实现大数据的物联网。
样本数据的共享和授权中涉及到大量个体信息,如果用户此类活动需要经过个体用户的授权,将会极大地阻碍商业效率,其数据和信息的收集是随时随地的,要求单个用户对单个的样本授权,也会影响用户的体验。因此最现实的方式是数据的收集者在经营和使用其收集的数据时,无需个体用户的单独授权。
最后,数据收集者通过样本数据所获取的收益,个体用户须有分配权。
个体用户对数据经营的收益分配权容易理解。数据的源头是个体,个体是样本数据的所有者,因此其理所应当得到经营数据的利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可由数据收集者确定并公示,一旦用户使用特定数据收集者的产品,即表明其同意以此对价获取收益。当然,用户领取收益的前提是提供可以辨识其个体信息的依据(一般须为身份信息),以证明其是对应个体样本数据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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