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数据之下 电商会把假货发给谁
▲利用大数据,看人发货
内幕:你在网上买件大牌化妆品,在订单提交→发货之前,系统会查询分析你在全平台的购物数据(大数据内部共享):购买均价,常购品牌,退货率。如果你同类产品消费倾向绝对大部分在100~200元品牌,系统就判定你没用过大牌真品,在后台将你备注:低风险,发的货有30%几率是高仿货。如果在你购买记录里多次购买品牌,就自动分配真品。
真相:你的消费记录,购买记录,客单价记录,将作为发货参考数据被系统识别,看人下刀更精准。
▲妥协的人,最容易被坑
内幕:很多人有类似经历:买来的产品有小问题又不影响使用怎么办?赶紧退!电商常常解释是因为发货前没有检查货品!这是假话,每一批次的瑕疵产品都有记录,之所以发给你,是因为在你的综合退货率低于电商平均标准。系统会认定你这位客户“好说话”“会将就”,一有垃圾货就优先“照顾”你。
真相:用户的投诉率,退货率都记录在识别系统里,这些数据将作为电商判断你“忍耐力”的参考,退货率低于10%的用户,会收到更多垃圾产品。
▲货到付款是上帝,先款后货是接盘侠
内幕:先款后货的客户,收到瑕疵品机率是货到付款的3倍,这是大部分电商的潜规则。货到付款的质量问题处理时间是1~2天,先款后货的处理时间是5~6天,电商巧妙利用消费者嫌麻烦心理,将瑕疵产品更多发给先款后货客户,甚至拉长问题处理时间,要不换货,要不售后。退货退钱?先让客服和你“谈谈心”,你就慢慢等着他们反馈给领导吧。
真相:售后时间超过6天是大部分人的“耐心极限”,电商将处理时间设定在耐心临界点,就是为了处理“二手货”,这些尾货全部来源于厂商,供应价低,利润更高用户的投诉率,退货率都记录在识别系统里,这些数据将作为电商判断你“忍耐力”的参考,退货率低于10%的用户,会收到更多垃圾产品。
▲收货地址,决定给你发什么货
内幕:并不是二三四线城市就一定发假货。新的电商系统能识别收货手机与收货地址所在城市有没有产品专卖店。如果没有,你也没买过同类产品,系统会“放心”分配高仿货给你;如果有专卖店,系统会查询你是否买过同品牌产品。内部消息:使用最新系统售卖高仿货,退货率还不到5%。
真相:不要以为在网上买东西靠运气,事实上电商有精确的数据系统作支撑,该你买到假货,你就绝对买不到真货。
▲奸商面前别谈隐私
内幕:消费者前脚买完东西,后脚就有骗子电话打上门,购买明细都了解得一清二楚,这是什么原因?问题就出在大数据。订单提交成功后,你的个人数据马上被自动录入系统,上传到电商联盟平台共享,所有电商都能查到你资料,这个过程会经很多人的手,开发公司,数据人员,处处是漏洞。
真相:不要以为有隐私,你的个人资料,消费倾向早已掌握在所有电商手里。通过数据系统就能知道你对假货的反应,能不能识别假货。就像所有银行共享的信用卡黑名单, 上了黑名单,所有银行都不同意你的信用卡申请。电商之所有不愿意解决信息泄露问题,是因为他不愿意放弃收集用户数据,没了用户数据做分析,那共享的数据系统就没了参考依据,假货退货率会远高于现在。
大数据追踪引擎小编看法
看完以上大家会觉得原来大数据是干这个的,如果这么想你就大错特错了,大数据只是一种工具,用的地方不一样,它产生的效果也不一样。比如把大数据运用到资讯追踪行业的天机已经拥有了很成熟的技术,避免了大数据使用的漏洞和短板,扬长避短做出了一款高质量的个性化定制软件,在区别于传统软件的同时,它还能提供更加高端的一站式清爽阅读体验!相信用不了多久大数据的使用将会更加规范,除了资讯追踪我们能享受到更多的大数据服务!
Ⅱ 建平台解决企业大数据分析需求
建平台解决企业大数据分析需求
还记得双十一期间那篇热传网文么——《大数据之下,电商会把假货卖给谁?》,让大数据再一次成为人们眼中的热词。实际上,大数据和我们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在重庆邮电大学,就有这样一支大数据创新技术分析团队,在首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上获得全国银奖。这一期“创新创业在重邮”,让我们一起了解大数据分析创新团队和他们的大数据分析平台。
“牛人”聚集团队共获百余奖项
在首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上,该团队“大数据分析中间件平台及应用系统”项目获得全国银奖,成为重庆市进入创意组决赛中唯一获得银奖的团队。而同样在今年举办的第十四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重庆赛区的比赛中,该项目还获得了特等奖。
这样一个屡获大奖项目的背后,有着一个群英荟萃的团队。团队成员参与项目研发10余项;获得软件设计师、会计从业资格证等资格认证;获得第十四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重庆赛区竞赛特等奖等评奖评优100余项。
说到筹备比赛,团队负责人之一、计算机学院研二学生李松阳介绍,最困难、记忆最深刻的时期莫过于参加比赛时的前期准备了。因为都是非经济管理专业的理科生,最棘手的便是写创业计划书。起先通过自己查阅相关资料而成稿的计划书,因为不成熟而被老师批评、重写。在准备过程中,指导老师们暑假也没有休息,牺牲休息时间对项目进行指导。经过一次又一次的演练与角逐,大赛前戮力同心,才最终获得美满的结果。
“变形金刚”帮助企业做好大数据分析
这样一个创新项目来自于两年多前。项目的发起者,重庆邮电大学计算机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研三学生卢星宇说,他跟随导师在攻克几个数据分析方面的科研项目时发现,“大数据分析对于各行各业来说都是需要的,但有能力做大数据分析的企业并不多,大多数企业有大量的数据,也有大数据分析的需求,却因为数据分析与传统系统的差异,做大数据分析非常困难。”
团队有多年的云计算、数据分析沉淀,为什么不搭建一个大数据分析平台,解决企业的巨大需求呢?在学院支持下,卢星宇组建团队,开始了研发之路。
“大数据分析中间件平台及应用系统”究竟是什么?“这个平台实际上是我们开发的一种简洁、高效、可编程的全新数据分析架构平台,就像是变形金刚。”卢星宇解释,变形金刚面对不同的战场(不同企业)便会变换手中的装备(不同模型),不同的企业、不同种类的大数据分析,需要应用到不同的算法,而这个平台中搭载了各种算法,就像一个变形金刚,可以根据现实需要使用相应的武器(算法和模型)。
将成立公司走上创业之路
目前,这个平台已经聚集了50多种算法,涵盖了目前大数据分析需求的大部分标准算法。而随着项目的推进,算法还会不断增加。“我们这个平台某种意义上说就像淘宝。”卢星宇说,“只是买卖的是算法,研究者提供算法和模型,企业通过平台找到自己的需求,由于算法不是货物,平台还提供运行算法的引擎”。目前,平台已经和中国移动研究院合作,进行了关键用户识别、用户画像、个性化推荐等系列大数据分析系统,还成功开发出“维度”社交网络分析工具、出租车推荐系统等示范性系统。
关于与企业合作的具体应用场景,卢星宇介绍,通过关键用户识别、用户画像、个性化推荐等系列大数据分析,运营商可以通过用户的大数据,能够精确地掌握哪些是本行业的价值用户或潜在价值用户,再根据分析出的用户消费行为习惯,选择不同的营销方式。“比如有客户适合被电话销售,有客户适合短信广告,还有的人对电子邮件类的营销并不那么反感。”
对于今后的发展,卢星宇透露,经过前期市场调研,他们发现大数据分析需求巨大,“我们将着力于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大数据分析需求。”卢星宇介绍,他们决定成立公司,目前正在寻找合适的商业模式将科研成果推向市场。
Ⅲ 跨境电商里的“假货”从何而来
这段时间中消协公布了一些跨境电商里面有“假货”的情况,其中就包含了目前较为红火的网易考拉。今天网易考拉发了个正面刚的声明,表示自己绝对没有卖假货。——个人觉得吧,假货这事儿,还真不好说,网易考拉直营作为国内目前排名第一的跨境电商不大可能干这种自毁长城的事儿(没错,在跨境电商这块天猫只能排第二),加上声明里正面刚的态度,网易真是塑造了一种“委屈坚忍又激愤”的形象。
不过本次还波及了其他跨境电商,所以我们跳出来从整体讲讲。
现在我们排除故意贩卖假货的情况,假设某跨境电商真觉得自己一点问题没有,那么问题可能出现在哪里呢?这些跨境电商里面的“假货”从何而来?
1.第三方店铺。这个大家都清楚,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店铺良莠不齐的情况存在已久。很多平台在接受申请后就放任第三方店铺自由经营,虽然挂着平台的名字,但商品着实跟平台没啥联系。平台喊冤:本人什么都不知道啊!——但至少你把关不严的锅得背呢。
2.第三方供货商。嗯,大家可能不知道,有时候从第三方去采购商品比从品牌方直接购买商品还便宜……这第三方呢,也是正经的第三方,都是有授权的或者根本是授权厂家,第三方跟品牌方也确实有合作的关系。但是第三方供货商供的货是不是全都算正品呢?这个就说不准了。
3.第三方仓储/运输。很多跨境电商,特别是一些体量小的跨境电商,是没有自己的仓储跟运输的。这就造成一种什么情况呢?就是你可能在同一个屋顶下面堆放着a跟b两家公司的货物。那现在假设a公司的货物是正品,b公司的货物可能是一些来源不明的一些第三方供货。我ab两家公司的货物可不可能被调换,这是可能存在的。
4.采购/其他不明人士。这个跟上面差不多,其实也就一个调换货的问题。就比如说我现在是一个采购,我从国外去采购了正品之后国内有一家公司跟我说,我这边有一个一模一样,完全看不出来的A货。我如果把这批A货去跟采购的这些货进行了调换,接着再去把这个正品行货卖掉。这其中的利润可想而知。而且由于是少数人在私底下偷偷摸摸的一个行为,所以公司完全不会知道自己卖的确实是假货。于是公司就超委屈。
5.国内品牌不认。这个其实很好理解,现在国内的正规进口货物受跨境电商货物的影响跟冲击确实蛮大的。至少在成本上,跨境电商货物就节省了很大一笔税费成本。那么在价格利润上一部分正规进口的货物拼不过跨境电商货物,从而影响到销量方面。而且就算是单体利润并没有受到影响,但是买家被分流了,整体利润下降,国内的正规授权的品牌方或者总代理肯定心里会不开心。那么如果纠结一点的品牌方觉得生意受到影响,当有机构找上门来要求鉴定国外版本商品时,直接说这个是一个假货,或者说这不是正规进口的国内行货,甚至他模糊地说这个不知道是不是假货,但至少不是行货,表示无法确认来源。这种情况可不可能——可能,之前也是曾经发生过的。
当然,如果某跨境电商是故意卖假货,又跳出来白莲花表示自己很委屈,那上面一大段话当做我没说。
Ⅳ 淘宝假货多么
比较多,淘宝商城里都是品牌专营,质量比较有保证 我不做广告,只传授经验。(本人原创,全部真实经验谈) 做为买家,你要先注册一个淘宝的用户名,用户名是你在淘宝的名字,这个用户名是登录淘宝时必须填的。 然后用常用邮箱注册支付宝,支付宝是你买东西时存放钱的地方,是第三方托管。 购买流程:拍下宝贝——买家付款到支付宝——卖家发货——买家收货,确认收货,支付宝付款,评价卖家——卖家收款,评价买家 我有六七年的淘宝购物史了,在这里给你一些经验吧。 1、不知名的品牌最好不要买,因为那些东西由小厂仿造出来再贴标的可能性非常大,样式一样但价格相差很大,质量更是没保证。咱花钱就要买个实用放心吧?千万不要贪便宜。 2、最好在生活中你见到过你要网购的东西,亲身试过,比如专卖店的鞋、衣服、大超市的生活用品……记下货号和品牌,在淘宝上搜就可以了。我一般都是在专卖店试过再去淘宝买,一双品牌鞋能比专卖店便宜20%左右,衣服也是便宜不少。要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名牌都有高仿,像李宁、百丽等,你买时看价格,不要低于专卖店正价的50%,因为专卖店拿货是四折到五折拿,低于五折的价格,怕是假的多。那些“代购”就是帮你去专卖店买,她们一般都是在专卖店工作的员工,反正人家顺便帮你买比较方便。 3、淘宝上有很多知名商品的试用装小样卖,如果觉得大包装的贵,买试用装很划算啦!我买沙萱的水疗系列洗润试用套装,才合两角钱一袋7亳升,30袋就一瓶的量,才6块钱,生活中买要过20元一瓶的。例如德国汉高的局油发膜啥的,都比在理发店买要便宜很多,理发店要用“德国威娜”的药水给烫一个头,要收五六百的,其实自己买药水也就一百块钱左右。 4、买东西要先跟卖家在旺旺上沟通好,就像我们在商场买东西一样,要告知需要的颜色、数量等等,还要事先说好要接受专柜验货,也就是收到的货你可以拿去专柜验真假,一定要事先说好如果是假的,卖家要无条件退款退货。还别忘了问清发什么快递能到自己所在的城市。快递公司跟淘宝都有协议,全国一般都在15元/公斤以内,中通、申通、天天等都10元/公斤起。别让卖家蒙你的邮费。 5、其实淘宝的“支付宝”系统跟货到付款一个样哦,而且这个系统保证的是买卖双方的利益。 支付宝是第三方托管,买家把钱付到支付宝里,卖家是拿不到的,买家也暂时拿不回来,这样卖家发货安心,不存心骗货的买家也更安心。 6、可以联系周围的朋友,大家一起买,叫团购,大家一起分摊邮费,更省钱。我同事她们就常一起买面膜和化妆品。很值呢。 7、查看信用要看中评和差评,那是买家朋友们最真的收货感言,好评是可以刷出来的,中评差评可都是大实话。 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问我。
Ⅳ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电商平台与人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但是有时候在网购的时候会发现买到的东西居然是假货,以下看看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
1、平台在知道商品为假货时,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
2、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合格的侵权通知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通知被投诉人。
3、平台应建绝租立侵权投诉的机制,供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
4、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情况;在收到有权机关命令时,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协助。
5、应对卖家的身份资料(包括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审查,在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后的投诉过程中,应将上述资料向消费者披露。
(一)立法与司法
1、国内立法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网络假货问题成为公众对电子商务的关注点之一,对于这些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可适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进行规制。但是,对于网购中未直接参与交易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在实践中引发较大争议。
早期关于网络平台服务商责任的判断,权利人和法院通常援引的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第13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直接规制用户利用电子商务销巧宏渣售假货行为的法律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条例、司法解释。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问题,目前我国立法明确了以下内容:孝悄
(1)仅承担身份审查义务,不承担事先主动的信息审查义务
首先,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界定应当全面考虑公平和效率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对卖家经营者进行身份认证的审查义务。同时,由于平台经营者对侵权现象的知道仅仅是概括性的认知,并非具体的知道,故电子商务平台不承担对假货的事先主动的信息审查义务。
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规定平台经营者负有监控平台信息的义务。实则,这些法律要求平台进行事先审查的内容是指:
(1)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社会稳定和涉及淫秽、色情以及暴力的内容;
(2)是否存在国家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3)注册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其所指的监控信息并不包括信息、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权属争议可能性、知识产权许可的存在等因素,要求电商平台主动审查商品是否为假货也是不现实的。
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审查义务在立法上和司法规则层面已基本形成共识。立法上,国家版权局草拟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网络侵权条款是移植美国避风港规则的产物,该款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审查义务,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解释该条时,明确指出:“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普遍审查义务。”
司法上,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最高院明确指出:“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服务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侵权一般不负有事先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情况不承担交易信息合法性的监控义务,不能仅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监控,或者客观上存在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当然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种,也不应承担审查义务。
(2)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假货现象,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是目前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货责任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款所指的电子商务平台是实际参与交易、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者,而非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承担的是直接侵权责任。类似规定还见于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其明确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属于商标直接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两款中,电子商务平台未参与销售环节,只为卖家提供中立的平台服务,其承担的是在知道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间接侵权责任。该条实际上借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是移植美国避风港规则的产物。此外,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第三十六条后两款的知道规则借鉴了《德国规定信息与服务的一般条件的联邦立法》,反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德国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大解释到网络侵权领域。
从电商平台在合同中告知用户不得侵权、开辟投诉平台、制定售假处罚规则等行为可推知电商平台与直接侵权人之间并无共同的故意,亦无意思联络,主观上没有引诱、教唆或帮助卖家侵权的`故意,也未实施客观的引诱、教唆或帮助行为。
有学者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是因为其未履行“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定义务,故与卖家的侵权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责任,认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为可能承担替代责任,且必须符合两个构成件:(1)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直接侵权人具有控制的权利和能力;(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获取了经济利益。
但是,我国尚未建立起美国的替代侵权责任理论,不能仅仅根据电商从卖家处收取了费用而认定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实上,电商平台收取的费用是提供电子交易的服务费,而非特定交易行为的费用。因此,我国电商平台也不承担美国司法所构建的替代责任。
关于卖家实际不构成侵权,但网络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后,是否应当对卖家承担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立法认为电子商务平台不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其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表明人民法院支持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抗辩,第七条规定:“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2011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要维护“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基本价值,除根据明显的侵权事实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外,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以首先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为前提,既要防止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标准,使“通知与移除”规则形同虚设;又要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第三方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消极懈怠,滥用“通知与移除”规则。
(3)信息披露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注重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即平台在不能提供卖家信息时,应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向侵权卖家追偿。
(4)网络交易管理的新发展
近期,在“互联网+”行动下,国务院及各部门尤其重视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治理,颁布了多项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2014年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是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且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办法》为营造更加成熟、规范的网购环境提供法律基础,要求电商平台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涉及公众生命、健康的特定商品的互联网经营行为,法律对平台赋予了更严格的责任与义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均要求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资质查验、实名登记,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2015年11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为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要求落实电子商务企业责任。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制止以虚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户信誉的行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实施侵权假冒商品信息巡查清理及交易记录、日志留存,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反向追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假冒商品经营者。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自营企业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控和知识产权管理,严把进货和销售关口,严防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流通渠道和市场。落实网络服务商责任。督促网络服务商落实“通知-删除”义务,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假冒行为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国内司法
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商平台对售假行为的责任主要为商标侵权纠纷,侵犯著作权、专利权的案件次之。此外,基于对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不同的审查难易程度,平台对专利权属的审查难度最大,其免责条件的范围也更大。
分析我国的司法案件的审理结果,可知:
首先,电商平台的性质不属于内容提供者、直接的销售者,其可能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而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理由在于电商平台对卖家、店铺负有的监督、管理、审查义务。
其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上的侵权不承担主动发现并处理的义务,但是应当为防止和制止知识产权侵权、销售假货等行为承担提醒告知的注意义务、提供消费者、权利人投诉渠道以及对卖家的身份审查的合理注意义务。
平台经营者的提醒义务表现为制定平台网络运营规则,并在规则中制定知识产权条款告知其平台上的卖家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身份审查义务则体现在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审核了平台上卖家用户的身份证明、权利证明等资料,是否进行了实名认证手续。
最后,在确定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通知-删除”规则来主张免责,即平台经营者知道假货的存在后是否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商品信息、下架商品等措施。
如果平台经营者收到权利人明确、具体指向侵权信息的警告函、投诉后,及时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回复,删除链接、关闭店铺等措施,则平台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在电商平台买到假货怎么办
从合同义务上看,如果电商网站销售假货,消费者是有权要求退货的。对于是否可以获得赔偿,要看电商网站之前是否做出相关承诺。
目前消费者在维权中最关键的环节是:
1、假货的认定;
2、是否能够证明货品购买的来源。有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把发票等关键证据丢掉,维权就会有一定的问题。
在假货的认定上,某些假货,例如化妆品与真品之见的区别比较模糊,而且缺乏专业的鉴定机构,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这个问题上,不建议采用事后维权的方式来解决。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一些事前事项。
例如最好选择电商网站的自营产品。目前有些电商平台开放给第三方商家,在对商品的把关上,不如对自营产品那么严格。消费者也应当有一定的防范意识。
如果最终诉诸法律,虽然成本会比较高,但是从法律条文方面看,消费者有法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的条文支持消费者的维权。
虽然电商平台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的便利,但是电商平台也有其弊端,假货频频通过电商平台进入市场,然后被消费者购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买到假货后应该通过以上维权方式积极为自己维权,切勿放纵这些违法行为。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在电商平台买到假货怎么办
在鉴别假货的问题上,不建议采用事后维权的方式来解决。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一些事前事项。
媒体报道称电商网站的供应商存在造假行为,而电商网站对消费者的投诉置若罔闻。如果不幸在电商网站买到假货,应当如何维权?
目前消费者在维权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假货的认定;是否能够证明货品购买的来源。有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把发票等关键证据丢掉,维权就会有一定的问题。
在退货问题上,法律明确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对于是否能够获得赔偿,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