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省大数据中心共享开放的任务有哪些
省大数据中心共享开放的任务有坚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全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紧紧围绕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强化大平台共享、大数据慧治、大系统共治的"云上贵州"顶层架构,突破“信息壁垒”,推动大数据+政府深度融合,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五个统一”原则,在全省范围整合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推进政务信息系统全面整合共享。要突出“三个导向”:
1.突出问题导向。聚焦“政府数据碎片化、应用条块化、服务割裂化”等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加快形成覆盖全省、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云上贵州政务数据共享大平台,建立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政企互联的政务数据资源大数据,构建深度应用、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的政府协同治理新模式。
2.突出需求导向。加快政务数据资源的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在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大数据融合应用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完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互认共享。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形成以数据为支撑的治理能力,为跨部门、跨地区协同治理大系统提供宏观调控、精准扶贫、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精准、有效、实时的数据。
3.突出目标导向。严格执行《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开展常态化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信息共享审计,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成效的监督检查;开展大数据战略行动问效,实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常态化评价。
❷ 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第一条为了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作用,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第三条大数据发展应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应用驱动、创新引领,互联互通、共享开放,综合防范、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建立大数据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发展应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定期更新政务数据资产登记目录清单,建设本级政务数据资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汇总登记本级政务数据资产。第八条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形成的政务数据应当通过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履行职责需要,共享数据的使用部门应当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共享数据的提供部门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通过统一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经过脱敏和标准化处理、可机器读取的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统一开放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以及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收集、存储的相关数据,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统一开放平台提供。第十条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合作开发等方式,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市场化应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对自身采集的数据开展挖掘和增值利用,提升数据应用水平,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第十一条支持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鼓励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或者经过特定数据提供者明确授权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宏观调控、经济监测、商事服务、市场监管等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领域的大数据应用,推动“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与管理、人口资源与环境、生态保护、卫生健康、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应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服务民生水平。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技术与制造业、煤炭及其他能源领域、建筑业、服务业的融合,结合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支持工业企业提升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生产线智能控制、生产现场优化等能力,深化数据驱动的全流程应用,加速企业生产制造向生产智造转变。
❸ 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数据,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政府数据和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第四条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统筹管理和政府数据的协调调度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购买服务、统筹资金保障的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数据汇聚、数据共享、系统互通、业务协同。第八条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在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上进行。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第二章政府数据管理第九条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行目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编制指南,定期发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编制指南和责任清单要求,对照本单位职能编制、维护各自的全量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编制目录时应当听取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将各行政机关的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汇总后,在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上发布。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单位的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定期进行更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者职能变化需要更新目录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条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由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并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在部门间进行无条件共享。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精准扶贫、卫生健康、社会救助、社会信用、生态环保、气象水文、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城乡建设等主题数据,由主要负责的省级行政机关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归集、管理和维护,并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归集、管理和维护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数据、主题数据。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及有关标准规范,及时采集、管理和维护政府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可以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获得的政府数据,行政机关不得重复采集。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本部门共享开放数据设置标识,自然人信息应当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标识,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数据管理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府数据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编制以及数据的归集、发布、维护管理,负责配合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协调调度工作。
❹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大数据的开发应用,发挥大数据提升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改善民生的作用,促进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服务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开发应用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第三条大数据开发应用应当坚持全省统筹、依法管理、市场主导、创新引领、共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大数据开发应用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监督全省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数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开发应用相关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大数据管理机构,作为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大数据开发应用总体规划,统筹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运营政务数据资产,推进政务和社会大数据开发应用,具体实施大数据开发应用监督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绿色集约、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本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总体规划,编制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开发应用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制定数据采集、开发、交换、共享、开放、安全等标准,实现数据准确、完整、规范,促进大数据的开发应用。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规范。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集、开发和利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开发应用、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大数据安全意识,提高大数据开发应用和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第二章大数据开发与共享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大数据信息资源协同推进机制,统筹规划全省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信息资源的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融合应用。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大数据开发应用支撑能力,提高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一条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中心、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以及全省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
已建、新建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与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建设国际海底光缆及省内登陆点等信息基础设施,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提高本省的国际通信互联互通水平。第十三条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动政务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开发利用。第十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注册登记、更新、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采集政务数据。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确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本条例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第十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以外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共享。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政策依据。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保密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负面清单审核工作。
❺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和智慧城市,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第三条本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依法管理、促进发展,共享开放、深化应用,繁荣业态、保障安全的原则,发挥大数据在商用、民用、政用方面的价值和作用,构建大数据发展应用新格局,培育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应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应用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的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并向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应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大数据发展应用的意识和能力。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集和利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政务数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建立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政企互联、安全可靠的大数据体系,制定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的政策措施,部署推动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
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开展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组织推动政务数据挖掘利用和市场化开发应用。
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是本部门、本地区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信息系统与市共享平台的联通,向共享平台提供政务数据,并从共享平台共享政务数据。第九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汇聚、存储、共享、开放政务数据。区人民政府可以建设本级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并分别接入市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第十条政务数据实行目录管理。
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政务数据采集职责,统筹确认政务数据目录,形成全市政务数据目录和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本部门、本地区政务数据目录,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和开放类型、共享和开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经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确认。第十一条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组织信息采集工作,并向市共享平台开放政务数据系统接口或者数据库,实时接入市共享平台。第十二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务数据采集、交换、共享、开放、安全等标准,实现政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采集的政务数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理、存储,满足共享和开放的需要。第十三条新建跨部门、跨系统或者跨层级共享的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实施数据共享,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第十四条市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评价办法,建立数据共享和开放评价机制,对市级政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提供、使用和开放政务数据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检查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的落实。第二节数据共享第十五条政务数据以在政务部门之间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