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管理能力,加快数字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第三条本省确立大数据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包容、创新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大数据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工作力量,并将大数据发展资金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大数据发展以及相关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大数据发展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大数据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基础设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建立高效协同、智能融合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衔接。第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进新型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算力供应多元化水平,提升智能应用支撑能力。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通信运营企业加强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提升网络覆盖率和接入能力。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联网建设,支持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和应用感知系统,推动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推动新型工业网络部署。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统筹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加强对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的整合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建设本级电子政务网络,优化整合现有政务网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领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建立智能化基础设施体系。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加强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第三章数据资源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数据管理、使用、收益等规定,依法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下统称公共数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和应用。
利用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数据之外的数据(以下统称非公共数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第十六条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和发布本省公共数据总目录。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并报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本省公共数据总目录。
鼓励非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参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非公共数据目录。
㈡ 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开放,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数据开放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以下统称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数据提供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进行社会化开发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第三条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创新发展、安全有序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公共数据开放重大事项,鼓励、引导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等单位开放自有数据,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应用、创新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并组织社会力量对公共数据开放活动进行绩效评价、风险评估。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第七条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公共数据,不得新建独立的开放渠道。已经建设完成的,应当进行整合、归并,并纳入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不能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公共数据的,应当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第八条公共数据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开放的外,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开放。
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的公共数据,可以有条件开放;其他公共数据,应当无条件开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公共数据提供单位不得将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变更为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将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变更为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
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经依法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等脱敏、脱密处理,或者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可以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第九条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和优先开放与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就业、教育、交通、气象等数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确定重点和优先开放的数据范围,应当征求社会公众、行业组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数据实行目录管理,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和公共数据开放清单,确定公共数据的开放属性、类型、条件和更新频率,并进行动态调整,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公布。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职能职责变更,申请调整公共数据开放清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开放公共数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
(一)提供数据下载;
(二)提供数据服务接口;
(三)以算法模型提供结果数据;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二条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及时回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数据的开放需求,并以易于获取和加工的方式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第十三条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清洗、脱敏、脱密、格式转换等处理,并及时更新、维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的,可以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公共数据提供单位提出异议或者建议。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㈢ 在山东省考中,省大数据局职能是什么
新兴部门,值得报考。山东省大数据局,为主动适应数字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回,解决部门信息“答孤岛”和信息“烟囱”问题,加快推进“互联网+电子政务”,建设“数字山东”,在省政府办公厅大数据和电子政务等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山东省大数据局,为山东省政府直属机构。
2018年10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山东省大数据局为山东省政府直属机构。
根据《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在省政府办公厅大数据和电子政务等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省大数据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数字山东”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统筹规划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承担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大数据产业发展,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等。
㈣ 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提高政府服务与管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用与服务、安全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向社会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经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第四条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整合共享、开放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建设、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管理、指导、协调、推进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规划,制定本系统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建设专项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维护或者购买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建设项目,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家投资补助的,按照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省级电子政务云节点,并统筹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监管,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云服务管理体系。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云节点的建设、运行和监管,并将建设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新建电子政务云节点;已经建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步归并整合。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托省级或者市级电子政务云节点开展部署业务系统、应用管理等活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对政务服务的支撑能力。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等共性应用支撑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务服务提供保障。第三章政务数据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汇聚和统筹管理。第十五条政务数据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级政务数据总目录,统筹全省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政务数据总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具体要求,编制本部门的政务数据目录,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目录更新机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或者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㈤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提升健康医疗服务水平,满足公众健康医疗需求,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健康医疗大数据的采集、汇聚、存储、开发、应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健康医疗大数据,是指在疾病防治、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健康医疗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应用形成的新技术、新业态。第三条健康医疗大数据活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开放融合、创新驱动、安全可控原则,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以及维护信息安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开发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有利于健康医疗大数据创新融合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链,探索“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推动健康医疗产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健康医疗大数据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组织实施工作,网信、公安、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可以通过依法委托、购买服务、协议合作等方式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数据采集。
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新型业态等组成。第七条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健康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将其提供服务产生的健康医疗相关数据汇聚到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
鼓励前款规定之外的数据生产单位,将其产生的健康医疗数据汇聚到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
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机制,明确共享开放的具体规定和评估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共享机制。第九条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为有关行政机关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健康医疗数据属于政府信息和政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健康医疗大数据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健康医疗数据,列为不予开放数据;
(二)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健康医疗数据,列为有条件开放数据;
(三)其他健康医疗数据,列为无条件开放数据。
对列为不予开放数据和有条件开放数据的,应当在相应的清单中列明法律、法规等依据。第十一条对无条件开放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获取。
对有条件开放数据,由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机构与数据使用单位签订数据使用协议后进行定向开放。协议应当明确数据的使用范围、条件、数据产品、保密责任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对不予开放数据,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或者依法进行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后,可以进行开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依法获得数据使用权的数据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进行数据应用与服务技术研发,保证数据安全,其依法获得的数据开发收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构建“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推进网上健康咨询、预约诊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发挥优质医疗资源引领作用,推动覆盖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一体化电子健康服务。
㈥ 山东高中教育监测大数据显示怎样可以提高成绩
2017年,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开展了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综合评价项目,主要测量了学生在品德行为、学业发展、艺术素养、学业负担、师生关系、班额标准化和家庭教育等十个方面的内容。参测范围涉及17市137个县区140所高中的14652名高中二年级学生,及相关教师、校长、家长。
学生艺术体育兴趣
发展相对较好
山东省高中二年级学生的艺术、体育兴趣发展相对较好,约61%的学生艺术兴趣较高,有64%的学生体育兴趣指数较高,而课业学习兴趣较高的学生比例为44%,与艺术兴趣、体育兴趣的发展存在一定差异。
另一方面,培养学生的艺术体育兴趣,适当参加艺术和体育活动不但不影响高中生学习,反而能促进高中生的学业发展。数据表明,选择“非常喜欢”和选择“非常不喜欢”音乐或美术的学生,他们之间的学业成绩总分高出山东省平均值近40分。
进一步数据分析发现,学生在艺术方面投入的时间不同,学生的学业成绩总分有明显差异,学生在艺术活动上的投入时间与学生学业成绩呈倒U形的关系。高二学生每周投入约30分钟时间参加艺术活动时,他们的学业成绩总分最高,比完全不参加艺术活动的学生高出近10分;但是每周参加艺术活动超过三个小时的学生,学业成绩总分最低。
吃不吃早餐事关学习成绩
数据显示,坚持每天吃早餐、坚持吃有营养的早餐,学生的学业成绩更好。学生能否坚持吃早餐可以解释学习成绩差异的16.4%。
山东省高中二年级有75%的学生能够坚持每天吃早餐,高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16年对我国六个省市调查所得的62.4%。不同学校的学生进食早餐的习惯差异较大,各参测学校中,每天吃早餐的学生比例最高可达98.7%,而最低的不足50%(44.2%)。
营养均衡的早餐应包含肉蛋类/豆制品、乳及乳制品、蔬菜水果及谷类等食物。山东省高中二年级学生每周吃“牛奶、豆浆、酸奶、鸡蛋等蛋白质食品”三次以上的学生占总体的44.4%,但每周吃果蔬类食物三次以上的学生比例为31%,而吃谷类食物三次以上的学生比例仅为28%,营养搭配意识仍需提高。山东省西部地区学生、非市直学校学生早餐营养搭配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班额大小与学习兴趣负相关
全省数据显示,高中的平均班额为53.4人,与山东省教育厅于2017年6月发布的《关于建立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长效防控及监测机制的通知》中提出的绝对标准(不超过50人)相比,仅高出3.4人。参测的140所高中里,只有1.4%的班级为超大班额。
虽然一些具有资源优势的学校班额较大,学生成绩也很好,但从山东省整体数据体现出的趋势来看,班额与学习兴趣的相关系数为-0.225(p<0.01)、与学习动机的相关系数为-0.208(p<0.05);班额越大,学生的作业时间达标情况比例越低,班额每增加1人,作业时间超标的学生比例增加0.561%,且主观上认为学业负担较大的学生比例增加0.49%。
数据分析发现,同伴关系、师生关系、亲子关系等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学生品德行为发展,其中同伴关系对高中生品德行为的影响最大,学生的同伴关系每提升一个水平,学校中学生品德行为指数相应提高17.7。
来源:澎湃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