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业界大咖解读大数据行动纲要
业界大咖解读大数据行动纲要
发展大数据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有多重要,其意义不需小编赘述。在《纲要》发布的第一时间,小编收罗业界大咖们对《纲要》的最新理解,带您细品《纲要》的深邃内涵。
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秘书长赵国栋:
“新”字概括了大数据的巨大意义
《纲要》用三个“新”,概括了大数据的巨大意义,第一,认为大数据是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第二,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机遇;第三,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
新动力指经济发展。的确,过去中国的经济更多靠三驾马车,所谓出口、消费、投资;现在靠三个发动机,曰“制度变革、结构优化、要素升级”,新动力,可以把大数据比作三个发动机的汽油吧。制度要从产业融合、数据联通的角度,找到变革的依据;结构要从新兴产业、交叉产业、带动产业中,找到优化的方向;要素要从土地资产升级为数据资产。这三句话可以新动力的内涵解释。从经济发展角度,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可以大范围的提升经济运行效率,大幅度较低交易成本,这是大数据刺激经济增长的根本所在。
新机遇指国家竞争。斯诺登为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大国敲了警钟。美国借助大数据,上可以监控德国国家元首,下可以到每个黎民百姓。在不对称的大数据技术面前,国家竞争力被重新定义。我在12年3月30号,在一篇点评报告中强调“国家竞争力部分体现在一国拥有的数据规模、活性,体现在其解释、运用大数据的能力。国家的数据主权体现为数据的占有和控制。数据主权将继海防、空防、边防之后,成为另一个大国博弈的空间。必须像保护我们每一寸国土一样,保卫我们的每一位比特。”
新途径指政府治理。政府治理最为要紧的是消除“数据割据”。在《大数据时代的历史机遇》中,专辟一节,讲数据治理。良好的数据治理是卓有成效的政府治理的前提条件。数据治理有三大难题,分别是数据割据、数据孤岛、数据质量。政府首当其冲的是消除数据割据现象。从《纲要》列出的第一项主要任务,落实“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工程”。《纲要》把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列为一号工程,意义重大。
接着又用五个“新”,提出总目标。分别是“打造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建立运行平稳、安全高效的经济运行新机制”、“构建以人为本、惠及全民的民生服务新体系”、“开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驱动新格局”、“培育高端智能、新兴繁荣的产业发展新生态”。不得不佩服,《纲要》撰写水平高啊。分别从社会治理、经济运行、民生服务、创新创业、产业生态五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既高屋建瓴,又贴合热点。这五个目标一出,大家有事儿干了。详细内容大家看原文吧,的确很全面。
《纲要》美中不足的是,关于法规制度建设部分描述,太过笼统官方,而且没有时间表。虽然明确提出了“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没有说要“推动出台数据开放法”。也许立法是人大的事情,国务院管不着,但是大数据事关国运,推动大数据发展,仅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远远不够的。现在大家都对数据非常重视了,于是副作用来了,大家都把自己的藏起来,要别人的。长此以往,不利于《纲要》总目标的实现。政府虽然做表率,只要不危害到国家安全,我的数据就开放。但是政府数据仅仅是大数据的一个组成部分。大量的行业数据,都垄断、深藏在一些行业巨擘大鳄手中。这些数据应该以什么机制开放出来呢?从宏观层面来看,这些数据都是国家、社会的财富,也应该开放。而且这些数据的开放,可以真正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所以要呼吁“数据开放法”,数据开放法,不仅仅规定政府应该开放的数据,也要规定行业应该开放的数据。如果有数据开放的法律,国之幸也。
有这八个“新”字,不如称之为“八新”纲要吧。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
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要找到突破口
政府公开数据跟过去相比的话,应该是好得多,尤其是最近几年发展比较快,但是和中央的总体要求以及老百姓的需求角度来讲,政府公开数据及其他各个方面的东西还是比较少的。要想找到“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突破口,第一是中央政府的明确要求,要求公开哪些信息,而且不需要考虑任何后果。第二个层次是一种权力结构的要求,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任何事情都要经过批准以后才能公开。第三,中央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有足够的投入,因为信息公开也不是免费的,信息如果公布出去,投资的通道特别小,公布的通道特别小,信息即使放在那,实际上也有很多技术性的障碍,以及资源性的障碍。
大数据的发展可以让新兴产业降低信息成本,营造一个良好的信息环境。哪怕是开个饭馆,但他不知道东西到底应该在哪里,或者政府本身有一些优惠的措施,但是企业家都不知道。因为新兴产业这方面的资源比较少,发现资源、利用资源的过程都比较漫长。政府把信息公开、把资源公开,可以让新兴产业有一个非常好的信息发展环境。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都是扁平化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原来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去进行社会治理,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当信息充分成为公共信息以后,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社会组织之间相互的合作,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合作,它就会形成一个相互比较精准的一种对接式的、网络式的治理结构,这个时候如果从治理的角度来思考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等等,应该说是比较适合新时代数据结构的。
大数据除了要在社会治理方面有所作为外,构建以人为本、惠及全民的民生服务新体系,同样是《纲要》提出的一项重要目标。这个方面,大数据实际上是很重要的,包括小学、幼儿园也是一样,很多都是公共的资源,但是老百姓不知道哪些小学还有空位,有些可能是公共服务、有些可能是私人服务,公共信息系统建立好了以后,这些公共服务会做得更好,每个人都可以从公共服务里面获得更好的服务。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总裁王叁寿:
大数据可以改变新兴产业的盈利模式
大数据本身作为一种资产是无处不在的,但是,原来在没有《大数据发展纲要》这样一个顶层设计的时候,各级地方政府是没有把政府手里的数据资产激活的。政府手里掌握着大量的数据资产、数据资源,一旦把这个价值释放出来,我相信整个市场的规模会产生上万个亿,甚至成为继互联网以后最重要的一个产业。
大数据同样可以改变新兴产业的盈利模式。比如说滴滴打车,它是不是靠打车来收取你的中间手续费呢?不是。你通过它这个平台打车,积累了大量的数据,那么它有可能通过这个大数据来做金融衍生业务,这个就是我们讲的大数据改变了很多行业的盈利模式。
数据安全同样不能忽视。要从内容安全、技术安全、交易安全三个方面加强防范。第一个叫内容安全,就是谁有权利来采集这些数据,我们同时要出台法律来惩罚数据的滥用者,你要滥用我的数据我就可以惩罚你;第二的话就是技术安全,我想技术安全从信息化的角度是可以保证的;第三的话就是交易安全,数据的话我交易给你,我交易给他,如何保证交易的合法性。
北京赛智时代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赵刚:
大数据发展上升到了强国战略的高度
《纲要》是国家全面推进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建设数据强国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将全面指导我国未来3-5年大数据发展和应用。
第一,大数据发展上升到了强国战略的高度。《纲要》明确性地提出,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中国将致力于建设数据强国,网络空间数据主权保护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高度的提法是首次提出,彰显和强化了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的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
第二,促进大数据发展主要落实到三个方面的任务。《纲要》中,无论是发展意义、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还是重点工程,都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即大数据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大数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大数据加强安全保障。例如,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义总结为新动力、新机遇和新途径,即大数据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大数据成为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机遇,大数据成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在纲要中的三条主要任务也分别落实到了第一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第二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培育新兴业态,助力经济转型;第三强化安全保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健康发展。
第三,《纲要》确立了我国大数据发展的核心理念和管理机制。数据的共享和开放是国家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核心理念。共享和开放贯穿于纲要的始终,既要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也要推动社会数据共享,形成全社会开发利用数据的氛围,还要把政府数据、社会数据和其他各类数据互联互通起来,释放出数据红利。《纲要》也提出了“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这将建立起全社会的数据思维和数据文化,从而全面促进各个领域的大数据应用自主性和自觉性。
第四,《纲要》明确划定了大数据产业生态体系的范畴。纲要提出了培育高端智能、新兴繁荣的大数据产业发展新生态,一是发展大数据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的工业大数据应用、新兴产业大数据应用和农业大数据应用等新业态、新模式。二是发展大数据产品和解决方案,包含大数据软件、硬件和核心基础产品的大数据产品体系以及各行业大数据应用的解决方案。三是建立大数据基础研究和安全可信的大数据技术体系,其中涉及海量数据存储、数据清洗、数据分析发掘、数据可视化、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以大数据应用、大数据产品和解决方案、大数据基础研究和技术体系为基础,共同建立起政产学研用联动、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万众创新创业、公共服务保障支撑的完整的大数据产业生态体系。
第五,《纲要》规划了十大重点工程和一系列国家和区域大数据平台建设任务。纲要提出十大工程,这是推进大数据发展的抓手,围绕工程的推进,将建设起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国家大数据平台、数据中心等一系列国家和地方大数据平台,并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推进大数据应用示范和试点,这将兴起大数据建设的热潮,政府和社会将投入大量资金发展大数据,并以大投资来带动大数据市场的繁荣,可以期待这将在未来五年形成一个大数据及其关联领域的万亿级市场。
浪潮集团董事长孙丕恕:
建立以数据应用为核心的云计算中心平台可消除信息孤岛
《纲要》提出,要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的互联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加快整合各类政府信息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和数据“打架”,增强政府公信力。然而,中国信息化基础建设仍然还存在着信息孤岛。信息孤岛导致信息不能共享,不能进行有效数据挖掘分析,更不能创新数据价值;建立以数据应用为核心的云计算中心平台,能够让各个孤岛在统一的数据环境下运行,在不改变原有应用系统的前提下打通已有业务逻辑,实现数据的共享和融合。
浪潮大数据平台可以帮助政府解决多源数据整合之困,可以通过唤醒沉睡数据、杂乱数据治理、融合跨界数据的数据整合三部曲来实现政府数据的互联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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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2015年随着什么文件的发布中国正式启动大数据国家战略
法律分析:2015年,随着《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发布,中国开始正式启动大数据国家战略,这一事件标志着发展大数据已经成为中国构建数据强国、推动大数据治国的一个必然选择。
法律依据:《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一、发展形势和重要意义 全球范围内,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正成为趋势,有关发达国家相继制定实施大数据战略性文件,大力推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目前,我国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居全球第一,拥有丰富的数据资源和应用市场优势,大数据部分关键技术研发取得突破,涌现出一批互联网创新企业和创新应用,一些地方政府已启动大数据相关工作。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大数据部署,深化大数据应用,已成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
③ 国家出台了哪些与大数据相关的政策
2016年2月24日,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联合印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年3月2日,工信部、央行、银监会三部委联合印发《加强信息共享 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依托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建立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沟通交流渠道。
2016年8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江苏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将支持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金融服务,共享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终端媒体产生的数据,把握客户消费习惯、风险收益偏好等行为特征,为用户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2016年3月7日,环保部印发《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提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部党组要求,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监管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转变环境管理方式和工作方式。
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要提升治理能力,加快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环境执法、环评管理、自然生态、核与辐射等数据整合集成、动态更新,建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启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试点。
④ 我国首次提出推行国家大数据战略
我国首次提出推行国家大数据战略
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拓展网络经济空间,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超前布局下一代互联网。此间专家认为,这是我国首次提出推行国家大数据战略。
国家信息中心专家委员会主任宁家骏认为,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对于靠土地、劳动密集型产业等传统产业规划发展的思维正在社会各个层次发生变化,新的世界和社会环境呼唤劳动力自身素质的提升。
“我国已进入创新驱动转型的新阶段,需要发挥信息和数据的作用来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宁家骏说。
建议提出,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发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完善电信普遍服务机制,超前布局下一代互联网。推进产业组织、商业模式、供应链、物流链创新,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
宁家骏表示,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我国自主研发的航天器、卫星、高铁等高端技术得以不断提升,甚至部分技术已世界领先。大数据和互联网已成为产业发展的创新要素,国家制定大数据战略和布局下一代互联网,正是着眼于促进我国智能制造产品的升值,必将推动产业发展向中高端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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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大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大数据安全责任,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保障,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保障,是指采取预防、管理、处置等策略和措施,防范大数据被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窃取、篡改、删除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保障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保密性、可控性并处于安全状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是指在大数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对大数据安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大数据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按照政府主导、责任人主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包容审慎、支持创新,安全与发展、监管与利用并重的原则,维护大数据总体和动态安全。第五条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应当围绕国家大数据战略和省大数据战略行动实施,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大数据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大数据安全测评体系、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等,采取大数据安全攻防演练等安全保障措施,推动大数据安全技术、制度、管理创新和发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开发区、新区管理机构根据设立开发区、新区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保障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数据安全保障职责:
(一)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安全保护和管理、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负责与大数据安全相关的数据管理、产业发展、技术应用等工作;
(四)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电信网、公共互联网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密码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编制大数据安全保障规划;网信、公安、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大数据安全保障规划,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安全保障专项规划。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有关事项。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数据风险测评、应急防范等安全制度,加强对大数据安全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大数据安全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害大数据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大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对危害大数据安全或者利用大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第十一条鼓励开展大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大数据安全意识,提高大数据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第十二条鼓励、支持成立大数据安全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和安全技术研究等大数据安全工作。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实行大数据安全责任制,保障大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大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以及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大数据基于复制、流通、交换等同时存在的多个安全责任人,分别承担各自安全责任。
⑥ 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来了
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实施什么战略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而制定的。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中的创新应用受到国家的鼓励和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⑧ 国家层面都发布了哪些大数据战略或政策文件
您好,非常荣幸能在此回答您的问题。以下是我对此问题的部分见解,若有错误,欢迎指出。展开全部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强调“强化管理创新”,充分考虑分享经济跨界融合特点,坚持分类指导思路,避免用“老办法”“旧思维”管理“新事物”,强化地方政府自主权和创造性,做好与现有社会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衔接,完善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
特点
重在预期引导。意见将为后续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制定出台分享经济相关领域和区域的政策文件明确方向。
明确内涵特征。鉴于分享经济变化快、渗透广,作为指导性文件,意见没有对分享经济进行严格定义,而是对若干关键共性特征进行必要阐述,兼顾包容性和辨识性,以便统一各部门、地方以及社会各界对分享经济的认识,更好地推动分享经济发展。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观看,如有帮助请采纳,祝生活愉快!谢谢!
⑨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全文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5〕40号 文件
对象为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正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影响。积极发挥中国互联网已经形成的比较优势,把握机遇,增强信心,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有利于重塑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培育新兴业态和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对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近2015年来,中国在互联网技术、产业、应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已具备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的坚实基础,但也存在传统企业运用互联网的意识和能力不足、互联网企业对传统产业理解不够深入、新业态发展面临体制机制障碍、跨界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为加快推动互联网与各领域深入融合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作用,现就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提出意见。 (一)夯实发展基础。1.巩固网络基础。加快实施“宽带中国”战略,组织实施国家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宽带网络光纤化改造,加快提升移动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促进网间互联互通,大幅提高网络访问速率,有效降低网络资费,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建设和运行维护,使互联网下沉为各行业、各领域、各区域都能使用,人、机、物泛在互联的基础设施。增强北斗卫星全球服务能力,构建天地一体化互联网络。加快下一代互联网商用部署,加强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地址管理、标识管理与解析,构建未来网络创新试验平台。研究工业互联网网络架构体系,构建开放式国家创新试验验证平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网信办等负责)2.强化应用基础。适应重点行业融合创新发展需求,完善无线传感网、行业云及大数据平台等新型应用基础设施。实施云计算工程,大力提升公共云服务能力,引导行业信息化应用向云计算平台迁移,加快内容分发网络建设,优化数据中心布局。加强物联网网络架构研究,组织开展国家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跨行业物联网运营和支撑平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3.做实产业基础。着力突破核心芯片、高端服务器、高端存储设备、数据库和中间件等产业薄弱环节的技术瓶颈,加快推进云操作系统、工业控制实时操作系统、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的研发和应用。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等解决方案以及高端传感器、工控系统、人机交互等软硬件基础产品。运用互联网理念,构建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产学研用高效整合的技术产业集群,打造国际先进、自主可控的产业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 4.保障安全基础。制定国家信息领域核心技术设备发展时间表和路线图,提升互联网安全管理、态势感知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实施国家信息安全专项,开展网络安全应用示范,提高“互联网+”安全核心技术和产品水平。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和网络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强“互联网+”关键领域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建设完善网络安全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标准认证和创新能力体系。重视融合带来的安全风险,完善网络数据共享、利用等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探索建立以行政评议和第三方评估为基础的数据安全流动认证体系,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质检总局等负责)(二)强化创新驱动。1.加强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互联网+”产业创新网络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建设跨界交叉领域的创新平台,并逐步形成创新网络。鼓励国家创新平台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线开放,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网络化开放力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2.加快制定融合标准。按照共性先立、急用先行的原则,引导工业互联网、智能电网、智慧城市等领域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的研制及推广。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应用的工控系统、智能专用装备、智能仪表、智能家居、车联网等细分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不断完善“互联网+”融合标准体系,同步推进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增强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能源局等负责) 3.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加强融合领域关键环节专利导航,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储备与布局。加快推进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在线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服务模式创新,提升知识产权服务附加值,支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和专利执法维权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推动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局牵头) 4.大力发展开源社区。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形成的软件成果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开源。引导教育机构、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发起开源项目,积极参加国际开源项目,支持组建开源社区和开源基金会。鼓励企业依托互联网开源模式构建新型生态,促进互联网开源社区与标准规范、知识产权等机构的对接与合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等负责)(三)营造宽松环境。 1.构建开放包容环境。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制定实施各行业互联网准入负面清单,允许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破除行业壁垒,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在技术、标准、监管等方面充分对接,最大限度减少事前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有序开放电信市场,加快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务。加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发展改革委、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2.完善信用支撑体系。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资源在线披露和共享,为经营者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企业网上身份认证等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3.推动数据资源开放。研究出台国家大数据战略,显著提升国家大数据掌控能力。建立国家政府信息开放统一平台和基础数据资源库,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改革试点,出台政府机构数据开放管理规定。按照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级分类,推进政府和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公众和小微企业充分挖掘信息资源的商业价值,促进互联网应用创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办公厅、网信办等负责) 4.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针对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特点,加快“互联网+”相关立法工作,研究调整完善不适应“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现行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加快推动制定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完善反垄断法配套规则,进一步加大反垄断法执行力度,严格查处信息领域企业垄断行为,营造互联网公平竞争环境。(法制办、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负责)(四)拓展海外合作。1.鼓励企业抱团出海。结合“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和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互联网企业联合制造、金融、信息通信等领域企业率先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相互借力,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构建跨境产业链体系,增强全球竞争力。(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网信办等负责) 2.发展全球市场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整合国内外资源,面向全球提供工业云、供应链管理、大数据分析等网络服务,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应用平台。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拓展海外用户,推出适合不同市场文化的产品和服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3.增强走出去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机构作用,形成支持“互联网+”企业走出去的合力。鼓励中介机构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信息咨询、法律援助、税务中介等服务。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企业共同推广中国技术和中国标准,以技术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和服务在海外推广应用。(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五)加强智力建设。 1.加强应用能力培训。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提供互联网知识技能培训,支持相关研究机构和专家开展“互联网+”基础知识和应用培训。鼓励传统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建立信息咨询、人才交流等合作机制,促进双方深入交流合作。加强制造业、农业等领域人才特别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互联网技能培训,鼓励互联网人才与传统行业人才双向流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等负责) 2.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面向“互联网+”融合发展需求,鼓励高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能力设置相关专业,注重将国内外前沿研究成果尽快引入相关专业教学中。鼓励各类学校聘请互联网领域高级人才作为兼职教师,加强“互联网+”领域实验教学。3.鼓励联合培养培训。实施产学合作专业综合改革项目,鼓励校企、院企合作办学,推进“互联网+”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深化互联网领域产教融合,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智力资源和研究平台,建立一批联合实训基地。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院校对接机制,鼓励企业在院校建立“互联网+”研发机构和实验中心。4.利用全球智力资源。充分利用现有人才引进计划和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等多种方式,引进和培养一批“互联网+”领域高端人才。完善移民、签证等制度,形成有利于吸引人才的分配、激励和保障机制,为引进海外人才提供有利条件。支持通过任务外包、产业合作、学术交流等方式,充分利用全球互联网人才资源。吸引互联网领域领军人才、特殊人才、紧缺人才在中国创业创新和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六)加强引导支持。 1.实施重大工程包。选择重点领域,加大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入力度,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分步骤组织实施“互联网+”重大工程,重点促进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能源、服务、农业等领域的融合创新,发展壮大新兴业态,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发展改革委牵头)2.加大财税支持。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作用,积极投向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融合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统筹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相关平台建设和应用示范等。加大政府部门采购云计算服务的力度,探索基于云计算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新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创新风险补偿机制,探索“互联网+”发展的新模式。(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 3.完善融资服务。积极发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对“互联网+”的投资引领作用。开展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国家出资设立的有关基金投向“互联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相关创新型企业的投资。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增信等服务,鼓励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支持“互联网+”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开展产融结合创新试点,探索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降低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的上市准入门槛,结合证券法修订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支持处于特定成长阶段、发展前景好但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与金融服务,加大贷款投放力度。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互联网+”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效融资支持。(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网信办、开发银行等负责)(七)做好组织实施。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互联网+”行动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推动行动的贯彻落实。联席会议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推进。建立跨领域、跨行业的“互联网+”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发展改革委牵头) 2.开展试点示范。鼓励开展“互联网+”试点示范,推进“互联网+”区域化、链条化发展。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先行先试,积极开展“互联网+”创新政策试点,破除新兴产业行业准入、数据开放、市场监管等方面政策障碍,研究适应新兴业态特点的税收、保险政策,打造“互联网+”生态体系。(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 3.有序推进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完善服务,加强引导,以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互联网+”,在实践中大胆探索拓展,相互借鉴“互联网+”融合应用成功经验,促进“互联网+”新业态、新经济发展。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提高服务和管理能力。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互联网+”行动落实方案,因地制宜,合理定位,科学组织实施,杜绝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务实有序推进“互联网+”行动。(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
国务院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