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和企业来说,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舆情监测机制是十内分紧迫而必要的。容
网络舆情是以网络为载体,以事件为核心,是广大网民情感、态度、意见、观点的表达,传播与互动,以及后续影响力的集合。 带有广大网民的主观性,未经媒体验证和包装,直接通过多种形式发布于互联网上。
网络舆情六大要素:网络、事件、网民、情感、传播互动、影响力
舆情监控系统通过对热点问题和重点领域比较集中的网站信息,如:网页、论坛、BBS等,进行24小时监控,随时下载最新的消息和意见。下载后完成对数据格式的转换及元数据的标引。对下载本地的信息,进行初步的过滤和预处理。对热点问题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控,前提是必须通过人际交互建立舆情监控的知识库,用来指导智能分析的过程。
网络舆情监测系统针对向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系统,相关部门可以及时了解网络舆情动态,关注到自己在网络舆情中的状态,从而可以产生网络舆情预警,及时纠正应对网络上关于自己的负面舆论影响,为部门网络危机公关或品牌形象营销提供数据依靠。
『贰』 十项大数据工程如何\\\"数据强国\\\"
十项大数据工程如何"数据强国"
据了解,《纲要》是我国发布的首个大数据国家行动计划,旨在全面推进我国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加快建设数据强国。该计划提出从政府大数据、大数据产业、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三个方面着手推进大数据领域的十大工程。
其中,包括推进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程、国家大数据资源统筹发展工程、政府治理大数据工程、公共服务大数据工程等4大“政府大数据”工程;工业和新兴产业大数据工程、现代农业大数据工程、万众创新大数据工程、大数据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工程、大数据产业支撑能力提升工程等5大“大数据产业”工程;以及网络和大数据安全保障工程。
2020年民生保障领域的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
与十八大以来发布的诸多国务院文件一样,《纲要》明确了行动计划中的部分任务的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基本形成;到2018年,开展政府和社会合作开发利用大数据试点,中央层面构建形成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跨部门共享校核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等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基本建成,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等。
到2020年,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数据处理、分析、可视化软件和硬件支撑平台等产品。培育10家国际领先的大数据核心龙头企业,500家大数据应用、服务和产品制造企业。实现关键部门的关键设备安全可靠。
2020年底前,逐步实现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海洋、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建立国家大数据发展应用统筹协调机制
《纲要》提出建立国家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统筹协调机制,推动形成职责明晰、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强化国家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同时设立大数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工程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纲要》还表示,要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建立政府部门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和共享复用制度;同时研究推动网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推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础信息网络和关键行业领域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另外,《纲要》明确要加快建立大数据市场交易标准体系,同时强化中央财政资金引导,集中力量支持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延伸
十项大数据工程如何“数据强国”?
1.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程
推动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制定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形成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到2018年,中央政府层面实现金税、金关、金财、金审、金盾、金宏、金保、金土、金农、金水、金质等信息系统通过统一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
形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建立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清单,制定实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制定数据开放计划。
2.国家大数据资源统筹发展工程
整合各类政府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集中构建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和信息惠民服务平台。
整合分散的数据中心资源。构建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保障有力、绿色集约的政务数据中心体系。开展区域试点。
加快完善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到2018年,跨部门共享校核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等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基本建成。
加强互联网信息采集利用。制定完善互联网信息保存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互联网信息保存和信息服务体系。
3.政府治理大数据工程
推动宏观调控决策支持、风险预警和执行监督大数据应用。探索建立国家宏观调控决策支持、风险预警和执行监督大数据应用体系。
推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鼓励互联网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市场化的第三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初步建成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社会治理大数据应用体系。实时采集并汇总分析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市场监管、检验检测、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流、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数据。
4.公共服务大数据工程
医疗健康服务大数据。建设覆盖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计划生育和综合管理业务的医疗健康管理和服务大数据应用体系。
社会保障服务大数据。建设由城市延伸到农村的统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大数据平台。
教育文化大数据。建立各阶段适龄入学人口基础数据库、学生基础数据库和终身电子学籍档案。
交通旅游服务大数据。建立综合交通服务大数据平台。建立旅游投诉及评价全媒体交互中心。
5.工业和新兴产业大数据工程
工业大数据应用。研究推动大数据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产业链各环节的应用。
服务业大数据应用。研发面向服务业的大数据解决方案。
培育数据应用新业态。大力培育互联网金融、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分析、数据影视、数据探矿、数据化学、数据材料、数据制药等新业态。
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电子商务企业应依法向政府部门报送数据。
6.现代农业大数据工程
农业农村信息综合服务。建设农产品全球生产、消费、库存、进出口、价格、成本等数据调查分析系统工程,构建面向农业农村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农业资源要素数据共享。建立我国农业耕地、草原、林地、水利设施、水资源、农业设施设备、新型经营主体、农业劳动力、金融资本等资源要素数据监测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建立农产品生产的生态环境、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市场流通、加工储藏、检验检测等数据共享机制。
7.万众创新大数据工程
大数据创新应用。鼓励企业和公众发掘利用开放数据资源。
大数据创新服务。研发一批大数据公共服务产品。
发展科学大数据。构建科学大数据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科学大数据应用服务中心。
知识服务大数据应用。建立国家知识服务平台与知识资源服务中心。
8.大数据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工程
加强大数据基础研究。探讨建立数据科学的学科体系;研究面向大数据计算的新体系和大数据分析理论,探索建立数据科学驱动行业应用的模型。
大数据技术产品研发。加强数据存储、整理、分析处理、可视化、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领域技术产品的研发。
提升大数据技术服务能力。以应用带动大数据技术和产品研发,形成面向各行业的成熟的大数据解决方案。
9.大数据产业支撑能力提升工程
培育骨干企业。到2020年,培育10家国际领先的大数据核心龙头企业,500家大数据应用、服务和产品制造企业。
大数据产业公共服务。形成面向大数据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
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大数据。形成全国统一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
10.网络和大数据安全保障工程
网络和大数据安全支撑体系建设。到2020年,实现关键部门的关键设备安全可靠。完善网络安全保密防护体系。
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设完善金融、能源、交通、电信、统计、广电、公共安全、公共事业等重要数据资源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防护体系。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和重大风险识别大数据支撑体系建设。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政府、行业、企业间的网络风险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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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公安信息化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哪些
公安信息化的核心是对数据的采集与应用。在数据采集方面,平安城市、雪亮工程、智慧城市等项目建设了大量摄像头等。
我国公安信息化发展较快,但受传统观念、资金投入、工作机制等影响,公安信息化建设仍存有较大发展空间。
1、基础网络实现地域的全覆盖基本的通讯网络建设是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是衡量公安软硬件建设水平的基本要素,更是保证公安信息化资源有效传播和共享的根本。未来,在通讯网络、监控视频以及智能交通设施等方面将实现地域的全覆盖。
2、治安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公安信息化建设下一步应以完善升级人口管理信息系统、配合警用地理信息系统三期建设和省级“情指一体”指挥调度平台建设、整合建立治安综合业务应用系统为主线,进一步深化治安管理基础信息化的应用水平,提升信息化条件下治安“打防管控”的警务实战化能力水平。
3、信息共享更加透彻信息化发展的过程中信息的整合和处理要依靠大数据的处理方式,简单依靠传统的警务处理模式已经无法完成大量信息资源的处理,单纯依靠人力处理、筛选信息作用会越来越小,借助大数据整合和云计算各项工作会更加轻松、高效、便捷,通过城市间、国际警务间资源共享,实现信息资源的智能化高端应用,打造信息化的“智能城市”。
『肆』 最近都有说“新基建”,网上说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那对中小企业有什么益处
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高精尖技术支持。这些既是基础专设施又是新兴产业,一方属面链接巨大投资与需求,另一方面牵着不断升级的强大消费市场,最重要的一点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基石。事实上,西部资信长期以来致力于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构建数字经济的新型基础设施,为了能提供更精准的客户画像,西部资信持续地升级及改造其核心技术,在得到企业授权后,利用数据分析出企业数据维度,再通过数据模型对企业客户的各项数据指标分析、审核,为客户量身定制“信用通行证”。
『伍』 全面放开青岛西海岸新区落户限制!
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措施》提出,全面放开西海岸新区落户限制。
△图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容如下:
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更好发挥青岛西海岸新区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深度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洋强省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推动胶东经济圈一体化,现就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支持西海岸新区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级重点平台引才计划。对西海岸新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支持,省市联合对西海岸新区新升级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予以补助。支持吸气式发动机热物理实验装置等大科学装置和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打造国家海洋科学城。支持西海岸新区开展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市场化、企业化转制改革试点。鼓励金融和科创机构在唐岛湾区域集聚,发展创投风投业态。实施科技金融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模式。(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发展海洋经济
支持西海岸新区建设海洋特色鲜明的科教产业基地,推进科教与产业一体化发展。支持西海岸新区创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创新示范区。支持青岛华大基因北方中心建设国家海洋基因库,争取进入国家基因库序列。支持西海岸新区建设国家海洋环保大数据中心。统筹近海岛礁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创新海岛经济发展新模式,争取海上能源岛建设全国试点。加快建设国家深远海绿色养殖试验区和现代化海洋牧场示范区。大力发展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海洋生物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加快中国海洋工程研究院、国家海洋药物中试基地建设,支持创建省现代海洋产业“雁阵形”集群和国家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支持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相关区域规划建设,打造东北亚水产品加工及贸易中心。建立完善东亚海洋合作平台工作机制,推动平台实体化运作,深度融入国际海洋开放合作。支持董家口港区开发建设纳入国家、省相应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世界一流海洋港口。提升青岛港国际中转能力,打造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海洋局、省科技厅、省委外办、省生态环境厅、省大数据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发展“四新”经济
支持西海岸新区建设国内一流的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开展高端制造业“智变融合”试点,支持创建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验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鼓励和支持海洋领域的民营企业总部、区域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总部经济项目优先在西海岸新区落户。支持灵山湾影视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高水平建设东方影都,大力发展影视文化产业,打造全省“1+N”影视产业基地布局核心区。支持西海岸新区承办5G高新视频产业发展会议,加快推进5G高新视频实验园区建设,打造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高新视频产业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一批重大项目先行先试
加强省级统筹,优先安排西海岸新区承担国家、省级改革试点任务,优先向西海岸新区布局承载国家战略的重大项目。支持西海岸新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龙头企业优先纳入全省重点项目和领军型企业扶持范围。鼓励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等在西海岸新区加大投入,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技术创新。支持西海岸新区加快LNG接卸设施和储气能力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用人机制
支持西海岸新区功能区探索实施聘任制、绩效考核制,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薪酬制度。支持西海岸新区与省直部门干部双向交流。允许西海岸新区在编制限额内,每年自主确定公务员招录人数,由青岛市委编办报省委编办备案。在西海岸新区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融合的人才流动“旋转门”机制,支持人才双向流动。全面放开西海岸新区落户限制。每年选派一批专业干部到国内先进城市或跨国公司实践锻炼。支持西海岸新区选派干部赴国境外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
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完善与黄河流域各省(区)海关的协作机制。支持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中日(青岛)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搭建国际开放合作战略平台。支持西海岸新区建设国际社区、国际医院、国际学校,营造国际化“仿真”环境,打造“国际客厅”品牌。争取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国家级会展在西海岸新区设立分会场。在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暨青企峰会、日韩山东周、欧洲商务周、“对话山东”系列活动、山东国际儒商会、新动能·青岛展览洽谈会等重大活动中开辟西海岸新区专场或重点进行推介。依托优良港口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支持在西海岸新区优先布局航运贸易、产城融合、海工装备等业务板块,加快现代化港口转型升级、加快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打造国际陆海物流枢纽中心。(省商务厅牵头,青岛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贸促会、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高水平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
围绕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实施制度创新,在西海岸新区全域率先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经验。支持青岛片区开展棉花、油气、矿石、橡胶等大宗商品交易,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宗商品交易配置平台。支持西海岸新区和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践行《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先期行动计划》。依托西海岸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大力发展跨境贸易。建设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加快建设“中日韩消费专区”。支持经青岛港中转出口的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确定青岛港成为离境港。支持青岛片区开展保税仓库与出口监管仓库“两仓合一”试点。支持在西海岸新区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模式试点工作,支持推动数据要素流动和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支持在青岛片区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支持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方面先行先试,对于交易环节真实合法性得到确认的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支持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省商务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证监局、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要素支撑保障
推动西海岸新区用海项目列入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优先纳入省级以上相关规划,保障项目用海。支持西海岸新区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入区项目不再单独评估。支持黄岛石化区及周边区域功能规划调整,加快董家口经济区化工园区扩区,发展高端石化产业。在西海岸新区实施碳捕捉技术产业化试点。支持西海岸新区创新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试点。支持西海岸新区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探索在西海岸新区建立以产出效益定能源资源使用权的指标分配和交易机制。支持合理安排新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指导青岛市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对新区建设用地规模予以倾斜。支持申请金融监管“沙盒机制”试点,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和批复设立证券等法人金融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着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支持西海岸新区对标深圳、浦东新区、海南自贸港等先进地区,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支持西海岸新区争创全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级业务信息系统或平台向西海岸新区开放相应权限和端口,深化流程再造和“一网通办”。进一步加快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对省政务服务系统新建事项,实现逐级认领,打造服务效率最高、综合成本最佳新区。支持设立中国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支持设立破产审判庭,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加强债权人权益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驻区银行由支行升格为二级分行,进一步加大业务授权和资源倾斜配置力度。(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法院、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建设青岛西至京沪高铁二通道连接线、青岛至日照高铁等重大交通项目。加快推进董家口港集疏运铁路规划建设。加快推进疏港型、园区型铁路建设,推动西海岸新区和青岛胶东国际机场高铁、高速、客运直达,打造胶东“一小时交通圈”。支持西海岸新区规划建设面向未来的城市交通体系,预留与周边地区轨道交通接点。强化青岛西站枢纽功能,支持增开部分始发终到列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高品质城市治理
因地制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污水提质增效和排水设施补短板行动。支持西海岸新区在青岛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一城一策”框架范围内,探索实施差异化精准调控政策。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打造区域性“城市云脑中枢”。深化社会治理改革创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在西海岸新区均衡布局,引导省、市属基础教育名校在西海岸新区设立分校。争取省级综合性和专科医疗机构入驻西海岸新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大数据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协调推进机制
定期在西海岸新区召开山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集聚各类海洋优势资源和创新要素,统筹协调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健全《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落实机制。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与西海岸新区建立创新联动发展机制。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资金安排、体制创新、试点示范等方面对西海岸新区予以积极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陆』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数据有序 健康 发展,发挥数据生产要素作用,推进数字福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包含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开放开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 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大数据发展和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数字福建专项规划,并向 社会 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定期进行综合评估。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促进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和相关安全监管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交易、安全等标准。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 社会 团体参与制定数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数字技术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数据等要素融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和数据安全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大数据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或者其他 社会 组织在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发展应用工作中先行先试、 探索 创新。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并发布本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与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相衔接。
第十一条 采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向被采集者公开采集规则,明示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采集者同意。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能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政务部门不得重复采集。
政务部门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获取非公共数据时,掌握非公共数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相关数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公共数据。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存储、管理全省公共数据资源。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通过本级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存储、管理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并接入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业务系统接入本级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按照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实时、全量汇聚,不得直接共享数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能汇聚的数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确认,依托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以服务接口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务。
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的政务数据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回流至设区的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主体,完善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反馈整改机制,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查。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控,健全数据纠错机制,对采集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可以提供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只能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范围内共享使用。凡列入暂不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作为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共享和获取数据,获取的数据应当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所获取的数据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类分级、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则。
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普遍开放和依申请开放两种类型。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无条件免费获取;属于依申请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应当向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申请,经大数据主管部门征求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后获取。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分级开发。省人民政府设立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承担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安全保障、开放开发、服务管理等具体支撑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
二级开发主体基于具体应用场景,需要获取一级开发主体汇聚治理的数据资源的,应当经大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要求使用数据,定期向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告开发利用情况,所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二级开发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处理无法识别被采集者且不能复原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获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
数据交易、交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多元化的数据合作交流机制,鼓励掌握非公共数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共享数据,将相关数据向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加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深化融合。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数据合作交流机制,推进行业数据汇聚、整合、共享。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统筹布局、集约建设、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构建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数字信息基础设施体系,为大数据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推动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创新应用。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推进全省通信骨干网络扩容升级,构筑空天地海一体化信息网络。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全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统筹推进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和边缘计算节点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云计算等大数据计算能力工程,构建高效协同的智能算力生态体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交通、能源、水利、生态、市政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全省统一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平台,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标准体系,完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应用和服务导向,以数字化转型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创新,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完善 社会 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 科技 、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等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的发展,形成创新协同、布局合理的产业生态体系。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培育优势特色软件产业集群,构建 健康 可持续软件产业生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管理智能化过程中的应用,提升农业生产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农产品加工、仓储、冷链、配送等环节数字化建设,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科技 、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制造业企业将大数据融入生产经营各环节,推动数字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方面应用,推进大型制造业企业和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培育面向工业设计和智能制造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制造业数字化。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大数据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作用,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重点拓展交通、金融、商贸、物流、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数字应用场景建设,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信息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构建城市数据资源体系,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健全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立涉农信息普惠服务机制,推进乡村管理服务数字化,推动数字乡村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 社会 治理和大数据辅助决策机制,在 社会 态势感知、综合分析、预警预测、公众参与等方面,加强大数据创新应用,提升政府科学决策和 社会 治理能力,提高宏观调控和风险防范水平。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和协同办公,推进纵向贯通,优化办事流程,推动政务服务便捷化、标准化。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明确各环节中数据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数据安全和数据开发应用并重,建立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以及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容灾备份能力建设,保障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应用和开放开发等环节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开展数据采集、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数据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 社会 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传播、泄露、篡改、交易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军工科研生产、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内容的数据。
第三十二条 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所采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或者匿名化处理,记录数据处理全流程,不得泄露或者篡改采集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使用的监管制度,并会同本级有关政务部门加强数据资源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要求使用公共数据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暂停提供数据服务;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提供数据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数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发现共享数据使用部门有违规、超范围使用数据等情况,应当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通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对其提供数据服务;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和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处理和使用公共数据过程中,因数据汇聚、关联分析等原因,可能产生涉密、涉敏数据的,应当由专家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政务部门应当会同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保密、安全监管等规定,提高风险识别和风险处置能力,定期对开放的数据进行风险评估。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的数据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数据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进行风险警示。
第三十六条 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数据安全保护的工作责任,加强平台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篡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接触、破坏、侵入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大数据发展水平和各地区经济差异,统筹规划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完善大数据产业链,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要求,制定促进本地区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建立政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推动关键技术、重点产品、配套服务、商业模式等创新发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优先支持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大数据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数字园区建设和龙头企业培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大数据产业金融服务,拓宽大数据企业融资渠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加大对大数据应用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壮大,扶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数据龙头企业和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大数据创新企业。
第三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建立数字园区,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
数字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大数据产业集群招商、关联业态和衍生业态招商,引进国内外知名大数据研发机构、大数据企业孵化器、大数据企业、大型数据中心,鼓励和支持入园企业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
第四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数据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数据交易活动,促进数据资源有效流动。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数据交易行为,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加强对数据交易平台的监管。数据交易平台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数据交易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泄露。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制订大数据人才发展计划,培养和引进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工程系列职称中增设大数据相关专业,为大数据人才开展教学科研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本土大数据产业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采用设立研发中心、学术交流、技术持股、期权激励、服务外包、产业合作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年度计划指标。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需要,对大数据企业用电给予扶持。电力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推动供电企业为大数据企业提供用电保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群体提供相应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保障其在出行、就医、办事、消费等方面的基本服务需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大数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数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公共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现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的;
(三)篡改、伪造、泄露数据的;
(四)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和二级开发主体在数据使用过程中侵犯国家、 社会 和他人合法权益、利用公共数据获取非法利益以及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平台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非法采集、使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军工科研生产、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非法接触、破坏、侵入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的,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政务部门以及公益事业单位、公用企业。
(二)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包含政务、公益事业单位数据和公用企业数据。
(三)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活动所产生、获取或者加工处理的各类数据。
(四)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获取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日报)
『柒』 未来可期丨人工智能基础数据标注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近年来,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已成为国家重要战略,也是国家供给侧改革的创新引擎。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人工智能发展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
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了面向2030年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与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 科技 强国。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2020年国内人工智能产业规模突破1500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1万亿元。
而作为人工智能重要基础的数据服务行业,在本轮人工智能热潮中也得到长足的发展。无论是国家、政府政策层面,还是 社会 经济发展层面,人工智能基础数据服务行业的重要性均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国家与地方政策开始向行业内倾斜。
本文将总结归纳近年来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人工智能基础数据服务行业的重要相关政策内容。
国家发改委、 科技 部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建设内容中,提出支撑技术与产品标准,涵盖大数据标准,核心内容为规范AI研发与应用等过程涉及到的数据存储、处理等相关技术要素,包括数据治理、数据共享开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 社会 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十九大报告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人工智能发展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清单》
任务指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构筑高质量发展新优势。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中提到,要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 探索 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体系。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
促进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 汽车 、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集群,壮大数字经济。加快在各行业各领域推进“互联网+”。
人力资源 社会 保障部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向 社会 发布16个新职业
2020年2月,数据标注员被正式定义为“人工智能训练师”并纳入国家职业分类目录。人工智能训练师新职业隶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小类,主要工作任务包括:标注和加工原始数据、分析提炼专业领域特征,训练和评测人工智能产品相关的算法、功能和性能,设计交互流程和应用解决方案,监控分析管理产品应用数据、调整优化参数配置等。
《山西省加快数据标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要加强政策扶持,设立省级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优化产业扶持政策;要加强产教融合,推动省内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与数据服务领域企业加强对接交流,促进教育与产业深度融合;要加强合作交流,积极融入京津冀数字经济核心经济圈,搭建产业合作平台,鼓励组建产业发展联盟,推动我省数据标注产业稳步快速发展。
『捌』 国家实施什么战略推进数据基础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应该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深入了解大数据发展现状和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我国大数据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
要求: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离不开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我们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继续做好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这篇大文章,推动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要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系统推进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
『玖』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是大数据战略成败的关键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是大数据战略成败的关键
为了成功实施大数据战略,企业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从围绕云计算,过渡到围绕大数据展开,这需要数据中心基础架构为大数据作出五大改变。
以下内容转自机房360:
为大数据选择新的硬件、存储和其它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这是IT专业人员们所面临的新挑战。
大数据是具备空前规模和形式的非结构化信息。它包括视频、图像,以及半结构化的数据(例如在Web上常见的电子邮件和文本)。随着基于传感器的移动Web监视设备和输出数据越来越多,可用的数据量将继续呈指数级增长。
推行大数据战略的压力往往来自高层,因为管理者相信,能有效运用数据的企业将比落后者具备更大优势。大数据战略需要数据中心基础架构作出的改变主要有五点:
一、支持大数据的硬件
大数据导致的存储需求量每年都将增长60%至80%,鉴于这种快速增长和当前的成本限制,IT采购者应选择在可扩展性和存储速度上最具成本效益的硬件。类似大型机的向上扩展体系结构重新兴起,因为它们能够经济高效地扩展,降低总体拥有成本。同样,在提升性能方面,固态硬盘(SSD)和固态卡带都比传统磁盘做得更好。
类似IBM Netezza和Oracle Exadata的硬件装置已被证实能有效兼顾可扩展性和性能。考虑采用硬件装置来支持关键大数据业务,但也应确认设备的架构能在未来提供快速性能升级。
二、围绕大数据选择存储
在成功的大数据策略下,企业可以将来自内部的高质量数据与Hadoop挖掘自多个云供应商的低质量数据进行整合。这也就改善了业务相关数据的质量,让分散在各地的数据能组织成为具备一致和及时性的大数据资源。
大数据正在改变中央数据仓储和松耦合数据集市的决策基础,后者的存储库规模要小得多,既可以替代中央数据仓库,也可以成为中央数据仓库的数据源。随着各地办事机构或者国际子公司的增加,中央管理层在业务线扩大的同时更需要高质量的数据来维持管控力度,避免权力的分散。
新的软件技术承担了繁重的存储相关处理工作。由Composite Software(刚刚被Cisco收购)和Denodo提供的数据虚拟化软件能自动发现数据源并提取数据充实全局元数据存储库,为整个组织提供跨越内部和外部的所有数据的公共数据库外观和体验。主数据管理软件通过创建公用主记录提高了数据质量,消除了费时的数据仓库检索。
企业Web外链需求加深了对公众和混合云的依赖。许多大型企业发现他们需要来自于多个云供应商的大数据,却不能指望供云应商会负责整合这些数据。企业只能从数据虚拟化供应商寻求工具来跨多个云整合大数据。
三、利用SSD的存储分层策略
存储成本很高,而且越快的存储也就越昂贵。最重要的是,大数据要求存储同时提供大容量和“大”性能。存储分层在存储资源池中提供多种成本/性能选项,从昂贵的高性能固态存储到传统的串行SCSI(SAS)磁盘存储,这些选项的组合降低了总拥有成本。在主内存和磁盘之间增加一个固态层将有助于将大数据任务的性能维持在高位,而且不会引起存储成本失控。
SSD的用量应遵从“90-10”的存储分层规则:成本和速度的最佳组合比例是:使用大约10%的SSD和90%的机械硬盘。这一策略让IT公司用仅增加10%成本的代价就能获得90%以上的性能提升。主内存和SSD的容量比例也遵从同样的规则。
由于SSD的性能价格比的提升速度超过传统磁盘(容量提升,价格降低),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传统磁盘和SSD的配置比例会变为遵循80-20的规则。
IBM BLU Acceleration这类最新的纵列和内存数据库设施能利用SSD获得远超传统磁盘的性能,它们的设计能够有效发挥SSD这类“扁平化磁盘”的优势。
四、大数据分析和报告能力
虽然嵌入式分析工具已经可以利用报告和自动优化功能改善业务流程,但大数据再次改变了分析规则。例如,和传统上对单个客户进行主要行为分析洞察相比,大数据战略能为每个客户创建一个迭代和洞察分析线程,让公司能跟踪客户并更好地维持与所有客户的长期关系。
典型的大数据分析从业人员被称为数据科学家,和常规的IT主管不同,他们更可能同时担任CMO(营销总监)。然而,IT专业人员必须明白他们公司的大数据策略对数据科学家的工作产生的影响。
这意味着需要在自动化的报告和嵌入分析之外人工添加第三方审议内容:专设和松散耦合分析。支持专设查询的分析和统计工具是必要的软件前提。许多传统IT供应商以及云供应商——如IBM、Cognos和Birst——正在扩充这些功能。
五、企业中的Hadoop
Hadoop为数据密集型应用提供“紧贴着”MapRece文件系统处理程序框架的分布式文件系统。此文件系统支持针对富文本数据的并行事务扩展,例如社交媒体数据。
许多IT公司通过在企业内创建自己的Hadoop版本来解决从Web获取Hadoop数据源的问题。然而,缺乏专业知识是一种挑战:精通这种发展中的Web数据管理框架的专业和艺术的IT管理人员犹如凤毛麟角。
组织开发他们自己的数据管理工具时应该留意,如IBM、Oracle和EMC的这些主要供应商,往往既提供专有产品用于访问Hadoop数据,也可进行定制开发,让IT公司不需要专门的数据归纳措施就能访问需要的数据。如果您决定搭建自己的数据平台,供应商也提供整合服务,使Hadoop更贴合现有IT资源来高效运作。
每个公司围绕大数据的相关决策都会有所不同。请记住,随着围绕大数据的技术演变,大数据战略也应当及时调整,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