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网络数据 > bot大数据应用大赛

bot大数据应用大赛

发布时间:2023-05-17 17:29:37

Ⅰ 什么是BOT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BOT模式及其法律规制

钱水苗* 徐迪**

摘要:环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职责,但并不必然要求政府直接“生产”,其投资渠道应多元化,BOT模式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但其与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衔接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 市场 BOT

“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和环境的合法用途”。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包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预防为圆雹旦主,防治结合”是我国环境法制尤其是针对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则。但是,由于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具有相伴相随的孪生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社会有用性”, 因此,将环境污染完全消灭于无形是不现实的,除非实行“零增长”“零排放”。 鉴于此,“预防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

一、环境污染治理的提供者——政府

人类经济发展史的实践无可辩驳地证明市场是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萨缪尔森(P. A. Samuelson)对此作过通俗的解释:一个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的市场体系会显示配置效率。在这一体系中,所有产品的价格都等于其边际成本,所有的要素价格都等于其边际产品价值,不存在外部性。在这些条件下,如果每个生产者最大化其利润,每个消费者最大化其效用,经济在总体上是有效率的,你无法使任何人的状况在不使他人状况变差的条件下变好。这意味着,在社会资源和技术既定时,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计划者,使用最高级的计算橘扰机,制定最天才的重新配置计划,他也无法找出比竞争市场更好的解决方案。没有哪一种重新配置能使任何人的状况改善。不论经济中有一个、两个市场,还是有二百万个市场,这个结果都是正确的。 然而,这些结果通常都是以假设完全竞争的市场为基础的,事实上,市场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会失灵。市场失灵,“是指那些为取得有效的市场解决办法所需的条件不存在,或者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相冲突”。 狭义的市场失灵,是指市场运行的结果,未能满足帕累托最优条件,造成效率损失的状况;广义的市场失灵除狭义的内容外,还包括市场在解决收入分配等社会问题时的无能为力。
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是由于存在纯公共产品,萨缪尔森(P. A. Samuelson)把纯公共产品的概念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 纯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因为技术或者成本的原因,无法排斥其他人对该产品的占有;还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再增加一个人也不会导致任何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考虑到产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者不具有供应公共产品的动机。因为他一旦生产了这种产品,他就无法排除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那么,是否可以考虑消费纯公共产品的人们形成一个私人合作制,达成协议共同承担该公共产品所需的成本。这种协定对于小群体也许是可行的,可是随着群体规模的扩大,个人成为免费搭车者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因而私人自愿协定无法再起作用。因此,对一个大群体而言,“纯公共产品是通过公共部门预算来提供的”。 环境污染治理即为公共产品的一个例子,所以,“供方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
现实生活中纯粹的公共产品或纯粹的私人产品都很少见,更多的是兼有二者性质的混合产品,外部性问题正是由此产生。 所谓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动直接影响到另一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成本或效用。 按照传统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是一种经济力量对于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是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 它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亦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亦称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前者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某项新技术发明被他人公开的无偿使用,后者的典型例子是环境污染问题。
要使资源有效配置,就要矫正外部性。基本的肆培方法就是要将外部性内部化,即把外部性产生的社会成本或收益转化为外部性制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体地又可分为市场的方法和非市场的方法。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在交易费用可忽略不计的情况下,资源会自动实现有效配置。这时,将产权界定给谁并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确,资源配置的结果都一样。 然而,现实的世界实际上总存在交易费用,有时交易费用还非常大,当牵涉的人很多时就是这样。因此,就必须由非市场的政府行为干预来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成本和免费搭车策略使公共产品的私人式自愿供应面临许多问题,因此,“政府一种可能角色就是干预市场的配置职能,从而纠正市场失灵或采用政策弥补其效果。” 提供公共产品(包括环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成为政府的基本职能。
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发挥到极至,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截然相反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行政计划机制在对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经济职能不是对经济的运行起辅助作用,而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全方位的主导者和主宰者,小到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卖给何人,大到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和参数的确定、协调,都由政府一手操办。 “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武装工人)的雇员。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
以上的分析似乎一直在向我们昭示:市场是不完善的,政府干预可以校正市场。但我们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政府干预本身是有成本的,同样存在“政府失灵”现象。政府作为雇员机构都具有官僚主义的弱点,运作成本高,容易导致浪费与文牍主义, 同时,间接地增加“纳税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还往往有一种“中位取向”,作为受选民委托者,它往往体现大多数选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中那些最弱势群体、以及其他特殊群体的需要。例如妇女、儿童、残疾人、赤贫者的保护等等。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政客和官僚们的“寻租”行为,“人们试图寻求影响国家的方法以便使福利转移到他们手上”。

二、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BOT模式

市场和政府存在着各自的优越性,同时,也都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因此,我们的任务无疑便是找到两者的平衡点,使其各自充分发挥作用。根据OECD市场经济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环境管理经验,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要作用是规制和监督,同时提供必要的环境公共物品。 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由政府来生产,政府“可以把生产该产品的合同承包给私人生产厂家”, 吸纳商业资本、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资金来参与,形成社会多元化投资局面。在国际上,从80年代开始,欧美开始倡导和鼓励私人部门积极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力图在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建立伙伴关系,这一作法后逐渐被东亚许多国家所重视和应用。美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较大部分由私人部门承担;马来西亚将全国划分为几个区域,把垃圾和污水处理业务全部委托给几大公司;日本过去曾把政府环境预算的80%以上投入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现在也感到力不从心,弊端甚多,因而开始变革。 而我国,环保投入机制基本是延续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投资主体仍然主要是国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们苦苦寻觅的“平衡点”的天然物,“蓦然回首,她在灯火阑珊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营运-移交)投资方式是由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将基础设施的建设、营运权让渡给项目发起人并对部分项目风险提供商业支持和政府承诺;项目发起人则设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合同)联接众多的项目参与者对项目进行建设、营运,通过经营所得收回投资,偿还贷款,获取收益;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投资方式具有融资能力强,自有资本需要量小,投资收益有保障等众多优点,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设立世界上第一个BOT项目到1993年,世界范围内有近150个基础设施项目采用BOT投资方式,总投资额超过600亿美元”。
BOT投资方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当事方,规范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亦为数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国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与私人资本以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为标的的合作关系。 BOT所涉及的领域一般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及垄断专营带来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原因,这些本应有国家投资、垄断专营的领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资本。因此,从本质上讲,BOT是将本国和本地区的那些本应由公营机构承建和运营的公用设施项目,通过政府授权方式特许给某个私营机构来建设和经营,“是业主国政府的一项具体的独立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政府职能由私人代为实现”。 我国BOT项目大都分布在火力发电厂、高速公路、隧道、铁路等基础行业,而又以地铁、港口、火力发电厂和交通运输投资额巨大的项目居多,其他类型的项目少。然而,1998~2000年间,中央政府增发国债3600亿元,国债投放的重点就是公路项目。各地电力市场也在“强电政策”的推动下很快趋于饱和。 与之相反,据国家环保部门最新统计,目前我国城镇日排放污水总量近1.4亿吨,但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总量只有约0.1亿吨, 全国城市垃圾的年产量达1.5亿吨,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递增,全国历年垃圾存量已超过60亿吨, 仅凭政府财力显然难以完成治污使命。环保产业已成为朝阳产业。但我国环保产品与巨大的市场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资方式在环保产业,尤其是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将大有可为。
2、BOT以政府特许为核心和基础,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权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职权。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统法律关系群,这种关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调整的。在这庞大的法律关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许,其表现载体即为特许权协议,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许协议为基础,为实施其内容服务。特许权协议在法律性质上为公法契约(行政合同), 协议目的具有公益性,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政府在特许权协议中既是一方当事人,同时又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机关身份出现,其地位具有双重性,具体表现为:第一,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资本进入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首先得到政府特别授予的专营权;第二,政府有权监督私人履行特许协议的行为,有权为维护公共利益,变更、终止合同;第三,经营期结束,政府无偿取得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环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职责,虽然政府可以通过BOT模式将其“承包”给私人,但显然政府不能据此放任自流,不能放弃其监管职责。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应的规定有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3、BOT是一种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资方式。BOT投资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资的本质特征,这是毫无疑义的。私方当事人以盈利为目的,以私人名义参与公共工程,自行筹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而且,目前我国所称的BOT往往仅指国际BOT(外资BOT),没有包括国内私人以BOT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能性。 我国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2001年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竣工,投资方为美国金州集团北京金源环保公司,美国金州集团与北京市政府磋商,拟投资建设北京北小河污水处理长二期工程。此外,法国苏伊士集团也准备投资建设北京卢沟桥和小红门两座污水处理厂。 鼓励内资参与BOT投资将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民间资金充裕,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实际民间金融资本存量不少于10万亿元,仅浙江省就有3500亿元民间资金闲置; 同时还有一批资金和技术较为雄厚的民营企业,而且对投资环保产业有巨大的热情,因此,具备发展内资BOT的客观基础。实践中也确有其事。国内民营企业中宜环能环保技术公司与河北省安新县达成了意向性协议,采用BOT方式建设垃圾处理厂,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另一家民营环保企业桑德集团,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华碧水计划”:与全国12个省市签约,宣布以BOT模式承建这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
BOT方式的设计,成功地把基础设施分成投资建设、经营回报和无偿移交三个阶段,并将前两个阶段成功地与政府直接职能分离,推向市场,辟为可以投入产出的领域。利用私人经营机制和市场经营机制获得高效率和高质量,避免了国家作为主体直接进入经营领域所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时政府作为标的物的最终所有权人自始至终所享有的监督权和其他一系列特权,保证了BOT方式不改变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公共产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产”在这里完全得到了满足,政府和市场找到了各自合适的定位。

三、BOT模式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冲突和协调

BOT模式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是新生事物,因此,其与我国现行环境法制的冲突将是不可避免的,两者之间的协调、融合也就显得格外重要。
1、BOT模式与排污收费制度
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但是,非竞争性产品未必是非排他的,有时,可以采用很简单的排他手段,如收费就可以使排他成为可能。 BOT模式中的投资方之所以愿意投资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就是因为能通过收取污染处理费的制度将环境污染治理这一公共产品具有排他性,以实现其盈利的目的。为了保证这一稳定的并且也是唯一的利润渠道,排污收费制度就显得颇为重要。
排污收费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负担原则(PPP)”的具体体现。 排污费的使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的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下列3个方面:①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②用于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③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费的使用就需要重新分配。项目公司直接向排污者收取污染处理费,或者由政府从排污费中列支,这两种都是可行的方案。
与“污染者负担原则(PPP)”相对应的为“使用者负担原则(UPP)”。1999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各城市要在用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在美国,自来水费中有55%是污水处理的费用;在丹麦,污水处理费为自来水费的1.6倍。 我国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环境污染治理一直被当作公益事业,使用者无需交费,在BOT模式下,环境污染治理已不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因此,向使用者收费也自然显得理所应当。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自2002年9月1日起,对杭州市自来水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但所有水价均包括每吨0.4元的污水处理费。
2、BOT模式与“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是一项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也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1986年3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1998年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申了这一规定。并且,从1989年起,我国“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连续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 由此可见,“三同时”制度已经深深扎根于我国环境法制。然而,“三同时”制度出台于1970年代初, 经济、社会体制已出现重大转型的今天,对“三同时”制度的价值可能需要重新估量。环境污染治理开始出现市场化、集约化道路的新形势下, 还是严格要求“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是否还有必要?我们认为,“三同时”制度应该淡化。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时候,应对该建设项目适合污染集中治理还是单独治理作出评价,适合集中治理的,就不必强制要求其执行“三同时”制度,当然,其若选择执行“三同时”制度,法律亦不禁止。
3、BOT模式与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和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放的已有设施,由人民政府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减轻或消除现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严重的区域污染,实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体现。限期治理制度同样诞生于1970年代初, 实现的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而目前,更为科学的“污染者负担”原则 已取而代之,其在“限期治理污染”领域的表现即为“代履行”。代履行,是一种行政法上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纳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即为由他人代为履行限期治理任务,向履行方支付治理费用。 此处“他人(履行方)”的最合适人选莫过于以BOT模式投资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一方面,此类BOT项目所成立的污染治理公司更具专业化和集约化,可以减少限期治理任务的成本,从而减少整个社会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也为BOT模式中的投资者提供了一条利润渠道,因此可谓“双赢”。
4、BOT模式与环境法律责任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重要特征之一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为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是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包括私法责任(民事责任)和公法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无论私法责任还是公法责任,其责任主体均为环境违法者,这是无疑义的,然而,在环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谁是环境违法主体,谁该承担环境法律责任,却变成一个困难的问题,目前学者亦是众说纷纭。 我们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应区分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私法责任,主要是因环境侵权而生,而在环境侵权领域,采无过错责任主义归责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上的通制。 因此,因污染造成的环境侵权,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应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者可以向两者中的任何一方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若属于另一方过错引起,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先行承担责任方可以行使追偿权。而在公法责任中,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 因此,只能令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者中的过错方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区分方式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受害者在实践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力追究真正的责任人,而公法责任的追究者——行政主体或者司法机关——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也应该做到这一点的。

Ⅱ BOT项目是什么意思

意为建设,经营,转让。
BOT是英文“建造-运营-转移”的简称。
基本雹悄上是一种投资、建设和经营基础设施的方法,以政府和私营组织签订的合同为先决条件,由政府授凯卖予私营部门许可证,使它们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筹集资金建设基础设施,并对设施及其相关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管理。
BOT能够维持市场机制的运行,BOT项目中的大多数经济活动都是在市场中进行的,而政府通过招标来决定项目公司的运作也是一种竞争机制。而BOT则是政府介入的一种有效方式,尽管BOT的实施完全是由项目公司来完成,但是政府始终掌握着这个项目的控制盯肆逗权。

Ⅲ BT和BOT 项目分别是什么意思

BT投资是BOT的一种变换形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由承包方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项目业主。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孙游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而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昌扰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 通俗地说,BT投资也是一种“交钥匙工程”,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交钥匙”,政府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除了BT演变方式外,BOT的演变形式还有BOOT方式,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方式,即建设—拥有—运营;BLT方式,即建设—租赁—移交;BOOST方式,即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BTO方式,即建设—移交—运营等。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
BT投资模式的缺陷
BT项目建设费用过大。采用BT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以及外汇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复杂性强,操作的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最重要的是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 BT方式中的融资监管难度大。由于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且是一种合同的组合,因此,融资监管难度大。
BT项目的分包情况严重。由于BT方式中政府只与项目总承包人发生直接联系,建议由项目企业负责落实,因此,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建设项目的分包将愈显严重。
BT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在BT项目中,政府虽规定督促和协助投资方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政府质量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则迅销产。但是,投资方出于其利益考虑,在BT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Ⅳ 何为智慧城市建设中的BOT模式

智慧城市是城市信息化高级阶段,是城市发展的新模式。虽然我们生活在城市,从城市的智慧,它仍然是一个相当大的距离,但在推广互联网技术,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我们正在加快转移到城市的智慧。越来越多的城市,能够带来“智能”技术与应用开始崭露头角,下面就来看看进入这些新奇的是我们的生活了。

一、车可以首尾相连

城市的智慧一定的智能交通。当我们走进智能城市车的时代将演变不来梅机器人创新中心的最新研究成果-端到端的智能车是给了我们新的启示。

这所谓的EO智能微型电动车2是为未来汽车的未来城市设计。其最大的特点是一端连接到对方,这意味着它不仅可以单独在高速公路上使用的结束,也可以放在一起作为像一列岩败火车车厢。这样一来,最大的优点是节约能源汽车“适合”,以尽量减少风的阻力的能力后,还可以提高道路的利用率,避免追尾事故发生的能力。

二、家庭机器人

迪士尼动画“超级海军陆战队”有很多人期待的“白”作为机器人的身体健康。其实,这不是你今天的梦想是什么,但现实的接触。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服务型机器人的出现,对人体健康干净的完整的备选方案,照顾老人和病人等各项工作。

软银去年推出的名为“辣椒”仿人机器人在市场上一直青睐。辣椒的设计理念是要陪人,它可以与他人交流,认识到人类的情感和与人在不断的学习和其他人的生活习惯和喜好的进程“相处”。不久前,软银宣布将与微软合作,进一步优化辣椒的功能,它可以是面部识别和语音识别技术的未来向客户推荐产品。

三、智能住宅

智能家居是目前非常流行的词汇。即使不了解具体定义,你看在我的脑海这些话能浮现出一些相关的场景。当你醒来,窗帘的家庭将自动打开;当你在家中的健身房,在家里,卫生系统将记录在运动等一系列健康指标数据;当你觉得有点饿,自动烹饪厨房机准备好饭菜;当你在家里招待朋友,灯光会自动调整到“晚会”模式......

虽然如今的智能家居技术无法实现上述所有的功能,但含枣皮也有越来越多的家庭正向着自动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日本先进的电信研究院进行研究“BMI聪明屋”由数百间房屋安装运动探测器项目,继续将信息传递给众议院的“大脑”,使住房可根据租户自动的需要,一些设施操作,使得一些行动不便的人更轻松的生活,金鹏信息,网格化软件公司。

然而,随着人们同时生活的便利性来看,智能化小区人类将更加懒散,生活就会变得乏味。

四、智能停车场

停车难是大城市的全球流行。在城市迈进智能化的道路上,智能泊车解决方案比比皆是。

据德国“汽车制造商”报道,去年,奥迪和萨默维尔(萨默维尔)合作的美国东部沿海城市开始了智慧城市项目,以解决当地的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的问题,自动泊车技术的发展。该项谈差目的重点是智能自动停车,以减少占用的停车位可节省的停车空间,60%的面积。

除了节约成本,效率,智能停车场惊人。可每小时处理235辆库的智能地下停车场丹麦例如,你可以在两分钟或检索停放的汽车。对于城市生活的居民,这绝对算得上是一个“福音”。

Ⅳ bot模式与ppp模式的区别

BOT和PPP的区别有:

1、模式特点的区别 :

与BOT相比,PPP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项目中后期政府对施工管理和运营过程的参与程度更高,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阶段的参与程度更高。以及项目的建立。政府和企业都参与了整个过程。双方合作时间较长,信息更加对称。

2、模式风险的区别:

与BOT等模式不同,PPP模式可以在项目早期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部分风险,使得风险配置更加合理,降低了承包商和投资者的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同时,政府具有一定的风险分担控制权。

3、模式要素的区别:

PPP模式的模型包括融资要素、项目产权要素和风险分担要素。BOT模式不仅包括建设、运营、转让等要素,而且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权的特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BOT模式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ppp模式

Ⅵ 什么是BOT

定义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是英文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谨猛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渗帆,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果往往比较复杂。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祥喊桥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在实际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 由于BOT项目具有有效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

特征

1、私营企业给予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
2、由获专营权的私营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项目的经营、建设、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偿还贷款;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演变形势

1、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
项目一旦建成,项目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项目服务。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项目公司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

3、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转让。
项目完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租给第三者,以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资和运营收益,以后再行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经营。
项目的公共性很强,不宜让私营企业在运营期间享有所有权,须在项目完工后转让所有权,其后在由项目公司进行维护经营。

5、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BOT项目的当事人

1、政府: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将特许权授予私营企业。
2、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是东道国的法人。
3、其他参加人
1)建设公司;
2)营运商;
3)贷款人;
4)招标代理;
5)施工单位。

Ⅶ BOT项目的概念探讨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迄今为止,理论界还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有关bot项目的定义,在此仅平铺直叙一下BOT的概念: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将某个一向应由政府出资营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交给私营企业融资、建设、经营、维护直至特许期结束时将该设施完整地、无偿地移交给政府。在特许期内,私营公司经营该设施,并取得收入以弥补投融资成本、运营和维护成本,同时获得一定利润。
BOT是适应国外基础设施私营化的趋势出现的。除BOT外,由于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同和具体操作方式的差异,其他的变体还有: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RT(build-rent-transfer)、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ize-transfer)、BOD(build-operate-deliver)、DBOT(design-build-operate-transfer)、DBOM(design-build-operate-maintain)、FBOOT(fund-build-own-operate-transfer)、DBO(design-build-operate)、“Duper”TKY(turnkeywithfinance)等。
1BOT与其他项目融资,项目发包模式
BOT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也是一种新兴的工程承包方式。在bot模式中,私营企业或外商取代政府成为融资主体,承担融资风险,又由于BOT是一种项目融资方式,从而可以使融资风险由各参与方进一步分担。政府不承担资本成本、经营成本与财务成本,而是通过控制项目的收入流,间接地鼓励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在传统的总承包,平行承发包模式中,政府负责融冲槐资,并负责建设中的实际支付。
BOT模式在我国的应用成了利用外资的一种有效方式,大多数国内BOT项目都利用了外资。随着国内民营经济的逐渐壮大,政府应当鼓励民营经济参与BOT项目。同时鉴于我国国内国有企业为主的实际情况,应当鼓励国有企业投资于BOT项目,努力发展内资BOT项目。在BOT模式中,项目的各阶段,如融资,设计,施工,经营/维护是由项目公司全部承包。
在其他承发包模式中,如施工总承包,平行承发包,交钥匙工程中,项目的这些要素是分别承包的(见图1)。
我们以项目各要素融资,设计,施工,经营/维护在发包过程中散没友彼此分离的程度为横坐标,以政府在融资方式中直接还是间接承担财务风险为纵坐标,便可得到我国目前的发包方式的操作框架(见图2)。
用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得到美国的通用发包模式(见图3)如下:从以上中、美两国的发包模式对比可看出:美国发包模式多样化,我国呈现出单一化,集中察码在Ⅱ,Ⅳ象限。但美国发包模式的多样化是由市场的成熟自发产生的,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在市场尚未成熟时,盲目照搬是不可取的。
2 BOT模式与基础设施私营化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必要建设,维护,更新和现代化他们的基础设施。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的滞后已严重制约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发达国家为了在更加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也必须更新和维修他们的基础设施。长期以来,政府在承担着超出他们合理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和政府外债,政府承担着基础设施融资的所有风险。如今,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外债规模已经相当大了,给财政造成巨大负担,并给进一步举债造成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应运而生,并在全球掀起了基础设施私营化的浪潮。
基础设施私营化具有以下的优点:(1)私营企业除适应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及解决政府财政危机外,效率更高。(2)私营企业在项目的选择、设计和经营过程中更有创新。效率和革新方面的优势主要是由利润动机、竞争、规模经济推动的。利润动机激励私营企业削减成本,增加客户,并且更有效地利用资源。而政府投资的项目在这方面激励较弱。与其他公司的竞争也迫使私营公司寻找方法来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务。另外,私营公司经营许多类似的项目,有利于挽留技术人员和积累经验。在项目的选择和设计阶段,私营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净现值为准则决策,不会考虑非市场因素,因而私营企业能够选择、设计出更好的项目。BOT只是基础设施私有化的一种方式。在国际上,其他的方式还有服务和约、管理和约、租赁、特许权、BOO,出售等。在BOT/BOO方式中,资产所有权属于私人或公共,经营维护、资本投资、商业风险由私营部门负责,持续时间一般在25~30年。bot方式是新建基础设施,而不是私有化一个已现存的基础设施,而且其私营在特许期期限内,期末将转归公营。
3 BOT项目的基本特点
3.1BOT项目的参与者
一般包括东道国政府,私营开发商,当地合伙人和一组有经验的各种专业人员。
东道国政府必须致力于发展这类项目,可能的话,最好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障BOT项目的执行。政府的谈判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技术和知识以理解、分析和评估这类复杂的项目。否则的话,政府应聘用顾问人员。当公众是bot服务的最终购买者时,例如收费公路或收费大桥,东道国政府应在私营方违约的情况下,有足够的资源接管该项目。
私营主办者一般是大的国际工程公司或者工程公司的联合体。在一些项目特别是在电厂项目中,一些国际设备制造商,例如通用电器,西门子会参与进来。借贷机构、保险商、其他股本金投资者也可能会参与进来。
当地合伙人。一些东道国政府要求使用当地劳工,当地承包商和当地产品。BOT主办人也认识到了当地合伙人参与的优势,乐于当地合伙人参与,特别是当地合伙人与政府关系良好时。
施工联合体。BOT项目一般巨大而复杂,要求施工公司承担一定的项目风险。当地的工程公司了解当地的地质、设备及人力情况,一般应作为设计、施工中的一员。巨大的、跨国的、跨领域的项目需要由相应控制能力的国际承包商承包。
3.2 融资
BOT项目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BOT项目不应使用未证实和未试用的技术。项目整个生命期的财务可行性应得到充分证明,否则得不到相应的资金需求。股本资金一般由BOT项目的成员提供,债务资金则由商业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政府贷款机构提供。股本资金一般占项目成本的10%~30%。有限追索债务使贷款人对发起人无追索权,而只能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收回投资。
3.3 BOT提供的优势
①对东道国政府:
●在不耗财政的基础上,政府得到一个迫切需要的基础设施项目。
●除政府方的担保和其他激励措施外,政府不承担其他风险。
●由于私营企业的高效率,项目的建设周期会缩短。
●由于主办者需经营和维护该设施很多年,建设质量一般有保证。
②对东道国的公众:
●不需多交税,也不一定要保证项目的收入。
●当项目以收费取得收入时,只有BOT设施的用户需支付使用费,用户可通过使用替代路线来使收费保持合理水平。
③对BOT项目联合体:
●建设工程公司和设备制造商为他们的服务、产品创造了市场,并能获得一定利润。联合体的成员们可从经营该设施获得利润;如果市场分析正确的话,利润是相当可观的。而且,通过购买项目附近的土地,特许权经营商可使土地增值。
3.4BOT项目中的风险
在开发、建设、试运营及运营阶段,BOT项目都潜存着巨大的风险。风险涉及政治、经济、不可抗力等多个方面。在BOT中,这些风险可以通过在众多的参与方中适当的分配来降低项目的总成本,这种分配在传统的建设模式中是无法做到的。
[参考文献]
[1] SidneymLevy.Build,Operate,Transfer—PavingtheWayforTomorrow’sInfrastructure[Z].NewYork:JohnWiley&Sons.INC,1996.
[2] DanielRivera.—LessonsfromSixDe velopingCountyies[Z].Washington,D.C:TheWorldBank,.1996.
[3] JohnB.Miller.[J].,1997,13(5):61~68.
[4] BrantleyT.Liddle. neeringProjects[J].JournalofManagementinEngi neering,1997,13(3):73~78.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阅读全文

与bot大数据应用大赛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iphone5c电信4g 浏览:118
如何制作指定网站快捷方式 浏览:482
江西电网招聘进什么网站 浏览:816
巨龙之主城升级条件 浏览:356
c读取文件夹下所有文件 浏览:767
java中main方法必须写在类外面 浏览:905
linux查找文本 浏览:225
设某文件系统采用多级目录结构 浏览:59
电脑里的文件无法删除提示找不到 浏览:707
ios微信无法更新655 浏览:223
抖音收藏文件怎么发送到微信 浏览:208
app里的支付代码怎么写 浏览:469
tin格式的文件如何转dem格式的 浏览:942
火山app为什么扣除虚拟币失败 浏览:166
左边浮动广告代码 浏览:990
怎样破解ipad2锁屏密码 浏览:7
excel2013共用工具栏 浏览:249
钥匙编程故障是怎么回事 浏览:696
linuxftp上传文件 浏览:727
高质量的数据一般包含哪些特征 浏览:143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