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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安全法规

发布时间:2023-05-11 03:05:51

⑴ 我国应对大数据安全的主要举措包括:

我国应对大数据安全的主要举措包括:

A.加强顶层设计,引领大数据安全发展

B.构筑信息屏障,禁止跨部门数据流通

C.健全政策法规,防范大数据安全风险

D.构建标准体系,引领大数据规范发展

正确答案:加强顶层设计,引领大数据稿消安全发展;健全政策法规,防范大数据安全风险;构建标准键历知体烂滚系,引领大数据规范发展

⑵ 数据安全法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也是国家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共7章55条。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随着《数据安全法》的正式出台,我国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实现进一步完善,为后续立法、执法、司法相关实践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为数字经济的安全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向世界展示了数据安全治理的“中国方案”。
数据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数据安全的上位法律,首次将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写进法律,并带动各行各业陆续出台标准细则。
数据野握陆安全法立法目的及意义
1、数据的监管实现了有法可依
随着近些年数据安全热点事件的出现,如数据泄露、勒索病毒、个人信息滥用等,都表明对数据颂顷保护的需求越发迫切,因此有必要单独出台一部针对数据安全保障领域的法律来加强对数据的监管。
2、提升了国家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随着“大物云智移”等新技术的使用、全场景、大规模的数据应用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为有效提升数据安全的保障能力,需要一部法律来有效维护数据安全。
3、促进了数字经济发展创新
数据作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其自身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该法律的发布,标志着国家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4、扩大了数据保护范围
《数据安全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包括电子数据和非电子形式的数据,这就对数据安全保障的范围提出了更广泛的要求,同时对数据的保护也更加完善。
5、以数据开发利用促进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法》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增进人民福祉。
6、深化数据安全体制建设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政务、社会、城市数字化转型快速发展。依据本法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明确数据责任主体,从统一化及可落地性出发,结合现有数据业务建设需求和建设情况全面优化管理体制,从而为皮脊我国数字化转型的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构建智慧城市、数字政务、数字社会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实施什么战略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而制定的。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中的创新应用受到国家的鼓励和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⑷ 旅游大数据相关政策法规

《暂行规定》依法明确了需要取得许可的在线旅游平台运营者范围;强化了平台的资质审核、提示、预警、监督、处理、报告、保险等相关要求;明确了平台连带责任。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对平台做出了民事连带责任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规定,不得进行虚假预订、不得上架不合理低价游、不得利用技术进行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回应了此前的一系列社会热点。
不得利用技术大液消悔数据杀熟
不得进行虚假预订
针对最受关注的“大数据杀熟”问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大数据杀熟还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具体来说,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数据协助方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相关数据信息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在虚假预订方面,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在线预订酒店、机票、火车票、船票、车票、场所门票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不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订。
不得上架不合理低价游
不得非法删除旅游者的评价
几十元的双飞团?以后可能无法在在线旅游平台上看桥锋到了。在低价游方面,《暂行规定》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针对一些平台“删除、隐匿差评”等问题,《暂行规定》还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旅游者对平台服务及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
在信用监督方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将在线旅游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记录,向其他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在线旅游平台应先行赔付
未尽义务承担连带责闹正任
《暂行规定》鼓励“先行赔付”,其中规定,旅游者通过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发生纠纷的,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暂行规定》还对平台的连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经营者未能对在线旅游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资质进行审核,或未能对旅游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者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救助,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及时进行救助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⑸ 深度 | 《数据安全法》全面解读

2021年6月10日,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数据安全法。这部法律是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国家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数字化改革推动我国生产模式的变革,随着经济数字化、政府数字化、企业数字化的建设,数据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最核心资产。合资企业、跨境贸易、多厂商全球合作的模式变迁,数据开始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以及国与国之间流转、融合、使用直至泄露。
根据公开报道,2020年全球数据泄露的平均损失成本为1145万美元,2019年数据泄露事件达到7098起,涉及151亿条数据记录,比2018年增幅284%,数据泄漏事件影响大、损失重。
有专家言论,对数据掌控、利用以及保护能力,已成为指销卜衡量国家之间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一、外力驱动和内部需求,促使数安法落地
1.外力驱动
2018年3月23日,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正式签署了《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法案要求对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刑事犯罪等重大案件,无论服务提供者的通信、记录或其他信息是否存储在美国境内,要求服务商根据该法案进行调取并提供相关证据。
2018年5月25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实施。GDPR法案要求不论数据控制者、处理者及其处理行为在欧盟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处理的是欧盟境内居民的数据,均适用此法案,对数据实施长臂管理。
目前全球已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数据安全保护的法律,数据安全保护专项立法已成为国际惯例。
图1 全球数据安全保护立法情况(部分)面对欧美国家将数据主权从物理边界转向技术边界,将会直接影响到第三方国家的主权,在数据跨境流动愈加频繁的今天,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我国国家利益、跨国公司唯穗以及公民个人利益。
2.内部需求
当前全球经济传统经济增长缓慢,尤其是2020年全球“新冠疫情”给经济带来了沉重的打击。迫切需要通过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内需,增加就业,而数字经济正是切入点和发动机,国家将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到国战略高度则水到渠成。
近年来数字经济增速也证明了数字经济发展空间的巨大,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数据显示,我国数字经济的总体规模已从2005年的2.62万亿元增长至2019年的35.84万亿元;数字经济总体规模占GDP的比重也从2005年的14.2%提升至2019年36.2%。
可见,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要素的重要一员。
从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开始,2018年国务院发布《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2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1年3月1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数据安全政策导向明确,国家数据战略清晰。因此,亟需一部国家的基本法,为中国数字经济的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上述背景下数安法诞生,恰逢其时,维护了我国的数据主权,保障了国家的安全、促进了经济健康发展。
二、数安法要点解读和提炼
数安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将数据安全保护的政策要求,通过法律文本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和强化。
本法一共七章五十五条,其中 “总则”、“法律责任”及“附则”三章属于常规章节,另外四个章节围绕着“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制度、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来提出要求。
图2 数安法七个章节我们对数安法进行深入解读后,为大家提炼出40个要点。
(一)总则的要点
1)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2)定义:定义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
3) 保护要求:_取必要措施,对数据进行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并持续保持其安全能力。
4) 责任任务: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要行业会落地数据保护行业规范,并且落地本部门的数据安全规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管。
5) 特别的对行业组织提出了制定安全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的要求。这项法规有效的斗册消灭了灰色地带,对各行业都形成了法律约束,杜绝了数据的随意共享和流转。
(二)数据安全与发展要点
6) 发展原则: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保障数据安全与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
7) 战略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数据战略的执行主体。
8) 标准体系: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标准和体系的制定。
9) 评估认证: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
10) 人才培养:要_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
11)特别地,加强了公共服务的要求,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三)数据安全制度要点
12) 分类分级: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并确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13) 风险评估:要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
14) 应急处置:要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15) 安全审查:要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
16) 出口管制:对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这项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中国数据的主权,即我国数据是否在境内,依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四)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要点
17) 管理制度: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教育培训。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进一步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主体。
18) 风险监测:对出现缺陷、漏洞等风险,要_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按规定上报。
19) 风险评估: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上报风评报告。
20) 数据收集: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必须_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21) 数据交易:数据服务商或交易机构,要提供并说明数据来源证据,要审核相关人员身份并留存记录。
22) 经营备案:数据服务经营者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3) 配合调查:要求依法配合公安、安全等部门进行犯罪调查。境外执法机构要调取存储在中国的数据,未经批准,不得提供。
24) 特别的,对关基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五)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要点
25)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26) 存储加工:委托他人存储、加工或提供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审批,并做好监督。受托方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27) 数据开放:构建统一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发布数据开放目录,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28) 适用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六)法律责任要点
29) 不履行规定保护义务:责令改正和警告,给予单位5万至50万元罚款,给予负责人1万至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大量数据泄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单位50万至200万元罚款,最高责令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给予负责人5万至20万元罚款。
30)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合法权益的:给予200万至10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1)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至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00万至10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负责人给予10万至100万元罚款。
32) 交易来源不明的数据: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一至十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给予10万至100万元罚款,最高责令吊销营业执照;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1万至10万元罚款。
33) 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至10万元罚款。
34) 国家机关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35)未经审批向境外提供组织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至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至1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100万至5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负责人给予5万至500万元罚款。
36)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
37)窃取或非法获取数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38) 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要点
39) 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0) 涉及军事秘密的数据: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数安法是继《网络安全法》提出数据的概念后,国家在数据安全立法层面的一个重大里程碑,注定了是中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压舱石和定海神针
三、数据安全建设的几点建议
数安法作为数据安全管理的基本大法,给我们指明了方向和提供法律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资源,都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未来如何做好数据安全建设?政企在进行数据安全能力建设时,考虑数据安全、访问控制以及数据保护三个层面。
形象的说,数据安全的首要目标是需要找数据在哪里?数据的主体是谁?访问控制是目前主流的数据安全能力之一,首要目标是数据使用者如何证明具备相应的数据权限?数据保护是更高层面的建设框架,首要目标是组织或个人如何确保数据已经被保护好了?
对于IT和信息安全从业人员来说,数据安全能力建设是最艰巨的任务之一。
关于数据安全能力的建设,安恒信息首席科学家刘博提到:在业务层面,应当考虑建设包含预防、发现、消除泄密隐患为主的数据安全体系;在技术层面,应当考虑建设数据风险核查能力、数据梳理能力、数据保护能力以及数据威胁监控预警能力4大核心数据能力的建设;最终建立“数据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自适应安全支撑能力,直至达到整体智治的安全目标。
1.建立健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组织架构
企业数据安全管理的成败,主要取决主要领导是否重视?意识是否提升?全员是否参与?是否建立了一套完善数据安全管理组织?这是数据安全的重要保障。要形成“管理层重视、一把手负责、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
2.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技术体系和落地
传统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数据安全需要,面临安全的新态势、新要求,在继续做好业务安全的基础之上,通过智能化管理平台,在技术层面实现对风险核查(Check)能力、数据梳理(Assort)能力、数据保护(Protect)能力以及数据威胁监控预警(Examine)能力4大核心能力的建设,在业务层面,实现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3.引进下一代技术,实现流程自动化
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将是未来数据安全工作的关键,目前,多数大型企业正在寻求使某些法规遵从流程自动化,包括数据定位和提取,自动化是大型企业保持对大量存储在数据中心和云中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兼容的唯一方式。
对于数据安全能力建设较为薄弱的企业,建议考虑零信任模式作为一种安全策略,有了“零信任”,企业将着眼于数据管理的整个生命周期,并将关注点从数据安全本身扩展到企业整体信息安全框架。
4.政府需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发作为数安法的独立章节,要求我国政府在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同时,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如何实现数据要素安全、高效的共享开放,刘博谈到,个人隐私保护、敏感数据使用、数据确权等难题都成了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拦路虎”,我们可以通过引入“数据安全岛”模式,利用安全计算沙箱、安全多方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实现原始数据不出本地,只交换计算结果,做到数据共享的“可用不可见”,解决数据信任和隐私保护、溯源等难题,让流动的数据成为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四、数据安全的未来
数据安全在未来仍将是一个重大挑战,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零信任模型的创造性应用将帮助IT和信息安全从业保护数据,以及确保组织和个人数据合规,助力国家数据安全战略落地实施。
我国“十四五”规划、“新基建”等政策将持续深入推进数据要素安全管控和市场化,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相信随着《数据安全法》的出台、落地实施,数据资源将会迸发出更强的活力。安恒信息站在时代与理论的前沿,提出以“CAPE”数据安全能力框架为核心的数据安全管控体系,包含数据安全管控、安全可控数据流通、安全可信融合计算三大核心能

⑹ 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大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大数据安全责任,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保障,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保障,是指采取预防、管理、处置等策略和措施,防范大数据被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窃取、篡改、删除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保障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保密性、可控性并处于安全状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是指在大数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对大数据安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大数据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按照政府主导、责任人主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包容审慎、支持创新,安全与发展、监管与利用并重的原则,维护大数据总体和动态安全。第五条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应当围绕国家大数据战略和省大数据战略行动实施,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大数据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大数据安全测评体系、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等,采取大数据安全攻防演练等安全保障措施,推动大数据安全技术、制度、管理创新和发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开发区、新区管理机构根据设立开发区、新区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保障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数据安全保障职责:

(一)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安全保护和管理、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负责与大数据安全相关的数据管理、产业发展、技术应用等工作;

(四)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电信网、公共互联网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密码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编制大数据安全保障规划;网信、公安、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大数据安全保障规划,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安全保障专项规划。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有关事项。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数据风险测评、应急防范等安全制度,加强对大数据安全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大数据安全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害大数据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大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对危害大数据安全或者利用大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第十一条鼓励开展大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大数据安全意识,提高大数据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第十二条鼓励、支持成立大数据安全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和安全技术研究等大数据安全工作。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实行大数据安全责任制,保障大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大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以及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大数据基于复制、流通、交换等同时存在的多个安全责任人,分别承担各自安全责任。

⑺ 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数据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实施大数据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安全保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是指大数据发展应用中,数据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单位)采取保护管理的策略和措施,防范数据伪造、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风险与危害的能力、状态和行动。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本条例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系统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化的信息。第三条实施大数据安全管理,应当坚持正确的网络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风险防控、权责统一、包容审慎、支持创新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县级网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综合协调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开展大数据安全的等级保护、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信息通报、应急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市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县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大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保密、国家安全、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大数据安全能力建设,履行大数据安全保护职责,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网信、公安、大数据等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单位、大众传播媒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大数据安全监管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危害大数据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予以保密。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九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职责明确、意图合规、质量保障、数据最小化、最小授权操作、分类分级保护和可审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可控性、可靠性和可核查性。第十条安全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大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数据的生命周期、规模、重要性和本单位的性质、类别、规模等因素,建立安全管理内控制度和支撑保障机制,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落实不同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数据类型、级别、敏感程度以及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等要求,制定安全规则、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策略、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实施有效管理。第十二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大数据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进行系统安全功能配置,制定实施系统配置技术管理规程、软件采购使用限制策略和外部组件使用安全策略,规定配置管理的审批、操作流程,提供符合规范标准的管理与服务,对系统重要配置进行及时更新。第十三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完善访问控制策略,采取授权访问、身份认证等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查询、复制、修改或者传输数据。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第十四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审计制度,规定审计工作流程,记录并保存数据分类、采集、清洗、转换、加载、传输、存储、复制、备份、恢复、查询和销毁等操作过程,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分析。

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四条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第七条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第八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第十条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第十二条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数据安全与发展第十三条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第十四条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第十五条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第十六条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第十七条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第十八条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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