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互联网+”与大数据车险
“互联网+”与大数据车险_数据分析师考试
“大数据”为车险行业发展提供了更多可能性。保险公司通过“大数据”可以多维度实现车险的差异化定价,进一步推动风险和保费更加科学合理地匹配。“互联网+”时代,中国保信在大数据车险的应用场景及市场展望中究竟占有何等地位?
银行业有银联 (中国银行卡联合组织),证券业有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保险业有中国保信(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互联网+”时代,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成为各金融行业摘取大数据果实的强劲抓手。
事实上,保险是对“大数据”拥有天然需求的金融行业。随着保险业进入大发展时代,包括财险、寿险以及健康险等,对汇聚各险种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利用,通过数据信息的挖掘和共享,建立一套科学的行业定价基准和风险数据指标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当前,正值商业车险改革、车险经营模式创新、车联网应用与探索的关键时期,在这场商业车险改革大戏中,如何实现车险产品从“以车定价”转向“以人定价”,最终实现品牌车型以及使用者的差异化定价,成立的主要目的是统一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为保险公司之间及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之间信息交互提供支持的中国保信总裁吴晓军应邀发表权威观点。
车险改革与“大数据”战略
《当代金融家》:近日,保监会印发了《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商业车险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同时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拟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和保费行业基准,建立商业车险新型条款评估和保护机制;财产保险公司负责自主确定商业车险条款,科学厘定商业车险费率,依法报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建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测调整机制。在这场商业车险改革“大戏”中,应如何看待中国保信的位置及作用?
据我们所知,中国保信在筹备期间的第一项工作就是整合车险平台。如今距离公司成立已有一年,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齐备,6月1日商改平台将正式上线。请您分享一下车险信息平台对商业车险改革起到的重要作用?
吴晓军: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大数据”时代,汽车产业的形态正在发生深刻改变,与之相连的车险业务变革也随之初显端倪。随着“大数据”应用的日益广泛,将影响并引领车险业走向费率市场化、管理精细化、数据规范化,为此应当未雨绸缪,励精图治,各方共同推进“大数据”在车险乃至保险领域的互动和应用。
某种意义上,成立中国保信最大的趋势是推动行业数据整合,因此,中国保信是以支持行业发展、服务保险监管、保护保险消费为使命,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化公司,主要职责是建设和运营集中统一、设计科学、功能完善、安全高效的保险业数据信息共享和对外交互平台。
中国保信被天然赋予了“大数据”的政策基因和行业责任,按照保监会关于全国车险平台整合工作方案,中国保信是全国车险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单位,因此我们希望能够广泛听取行业各方对车险平台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探索建立行业各方共同参与的信息平台共享共建机制,在平台需求分析、管理和决策,以及网络连接、接口标准、安全建设、技术架构上实现行业共商,在支持创新、服务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上实现行业共赢。
全国车险信息平台是贯彻落实国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商业车险监管政策规定,为建立车险信息共享与交互机制,支持我国交强险制度实施和车险市场科学发展而搭建的行业公共基础设施。截至2015年3月底,全国车险平台覆盖全国35个省市、59家保险总公司、820家省级保险分公司,拥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两个核心系统,以及若干周边子系统和辅助系统,实现了行业多年车险承保和理赔数据的存储、共享和实时交互。
全国车险平台从行业试点探索,全国推广到功能不断拓展和完善,已经经历和伴随了车险市场改革发展近10年时间,车险信息共享机制对于行业实施大数据战略和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首先,车险信息平台是行业与外部数据交互应用的重要基础和依托。目前,全国车险平台已经与公安、交管、税务等相关外部管理单位实现了一定范围的信息交互和共享。我们也积极引入公安部、交通部、中国汽车研究中心等行业数据管理部门的权威身份、交通和汽车生产数据,依托行业数据共享的优势,拓宽行业整体数据维度。未来,我们还将积极引入公安、气象、医疗、教育、信用、移动通信等外部数据,主动与交管、税务、经侦、社保等公共管理部门进行数据交互,依托车险多维度数据支持保险自身信用体系建设,并纳入国家征信体系,发挥外部数据在行业内部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依托行业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延伸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和触点。
其次,车险信息平台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此次商业车险改革以市场化为导向,对现有定价模式、费率浮动机制、条款责任和体例都进行了大幅度调整,自去年以来,车险平台按照新的业务规则和监管需求进行了大量的系统改造,配合建设行业车型及纯风险保费库,落实代位求偿及结算,组织保险公司进行系统开发、联调测试,通过系统实现商改的有关规则调整。依托平台数据、技术和资源,配合保监会开展了数据提取和费率测算,未来可以依托平台实现费率测算常态化、费率监测动态化。同时,面对商改费率下行压力,平台在加快推进反欺诈系统、数据分析系统等应用系统建设,促进保险公司反欺诈水平和成本控制能力提升,提高保费充足率,挤压理赔水分,改善保险公司经营绩效,促进商业车险改革成果实现与平稳过渡。
最后,车险信息平台是车险产品和服务创新的重要数据支持。我们希望依托车险信息平台为车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及“大数据”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一方面,积极探索和支持保险业参与汽车后市场。我国二手车市场高速发展、前景广阔,北京、郑州等地区的二手车交易已超过新车交易,但管理混乱、诚信缺失特别是价值和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是根本的制约因素。今年,我们已在北京地区试点汽车质量延保责任险的风险评估服务,未来将逐步搭建起延保业务专门平台,探索延保业务风险评估、数据采集与共享机制,培育和促进延保责任险市场发展。另一方面,我们也在积极探索车联网技术应用研究。目前,我们受保监会委托,启动了车联网保险应用研究项目,内容包括车联网技术和保险业应用的全球经验,车联网技术对车险市场的影响与挑战、应用场景与模式、产品定价与监管等等,也希望依托车险平台为行业基于车联网的产品创新、商业模式以及监督管理提供服务和支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大数据车险
《当代金融家》:众所周知,车险定价方式主要有保额定价、车型定价及使用定价三类。我国目前仍处于保额定价阶段,没有费率区隔。而车型定价是欧美保险市场普遍采用的车险定价模式,对车辆风险的评估准确度更高。车型定价对“海量”数据以及数据处理的需求,令车险信息平台的建设必不可少。据此,您如何看“大数据”车险市场的应用场景与展望?
吴晓军:首先,“大数据”将助推车险定价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大数据”相对于保险定价依赖的传统数据,已经从历史数据扩展到在线数据,从样本数据拓展到全量数据,从结构化数据拓展到非结构化数据。保险定价的基本原理就是“大数法则”,依托这一统计学定律,确保纯风险保费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充足性。而“大数据”是一种新的定价理念和风险管理辅助工具,保险企业通过采集和获取客户行为、交易的网络数据进行关联分析,找寻数据背后风险与成本、收益的匹配规律,可以推动保险公司客户细分化、责任碎片化、产品定制化,优化精算定价模型,实现定价差异化、精准化。
我认为,在未来车险市场竞争中,无外乎两个核心要素,一个是渠道,这是由“渠道为王”的保险业经营管理模式所决定的;另一个是定价,在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定价将成为保险企业安生立命的核心要素。谁拥有数据及数据技术,谁便具备了定价优势,谁就能在新的游戏规则中胜出。
“大数据”在车险定价应用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UBI产品(Usage Based Insurance),即通过车联网技术将驾驶操作、汽车运动状态和车辆周围环境等人、路、车数据信息进行传输和存储。保险公司从数据中挖掘出用户的驾驶习惯、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建立以“从人”为主的多维度定价模型。通过欧美车联网保险市场的实践验证,基于驾驶行为的定价比传统定价模式更为科学和有效。美国经历了超过15年的研究推广,车联网保险产品和技术在车险市场已日趋成熟,在美国个人车险市场,前十大保险公司有9家已推出UBI产品。在国内,车联网保险产品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近年来,各方意识到车联网在保险市场的应用潜力,都在积极探索家用车车联网产品。如人保、平安等公司已经开始摸索产品形态,搭建产品流程及系统,收集研究客户反馈。当然,车联网在车险产品定价和创新应用方面,还应当与目前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政策和实践形成良性互动。
其次,大数据将助推精准营销和客户细分,实现真正以客户为中心。自改革开放以来,保险市场保费和资产规模迅速扩张,却难以逃脱产品同质化、“跑马圈地”、价格恶性竞争、服务体验差的外部诟病,归根到底还是源于“以产品为中心”的粗放式发展模式。然而,“以客户为中心”的精准营销、个性化服务,如果失去大数据的支持,无异于小船在大海上无导航漂泊,最终无法到达彼岸。“大数据”技术可以更加客观、多维度地对客户进行分析研究,必将成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创造消费者需求的关键要素。
随着车险网销、电销等直销渠道的普及和快速发展,未来互联网将成为车险市场的“主战场”,互联网车险市场具有信息量大、传导速度快、高度透明的特点,保险企业必须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精准了解客户需求,确定渠道投入的方式方法,即“在对的时间、为对的客户、提供对的产品”,全面提升客户体验,建立新型的网络自助服务体系,让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方便快捷获得投保选择、电子保单、在线客服、报立案件、索赔、赔款支付等保险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可以降低职场租金、代理人佣金和薪资,承保理赔实现无纸化、便捷化,费用成本可以大幅降低。这都有助于从价值上实现“以客户为中心”,因此,未来车险市场将逐步形成线上、线下两个平台。
再次,大数据将助推保险反欺诈风险识别与控制。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经验估计,保险欺诈占到保险赔付总额的10%~20%,而车险又是保险欺诈犯罪的“重灾区”。我们从行业反欺诈实际工作中发现,当前车险欺诈案件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流程化等特点,整个保险欺诈案件的所有手续造假都非常缜密,背后已存在利益集团操作,传统风险控制方式面临“瓶颈”。“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技术和创新应用为保险反欺诈工作开创了新途径,在数据完善和历史积累的基础上,从特征分析、因子分析和网络分析入手,可以建立高效的反欺诈鉴别机制,提高反欺诈的靶向性。
近年来,车联网技术已经在一些行业取得了成功,尤其是在物流运输和车队管理方面,利用车联网技术,可以监测车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去向;借助车联网数据,可以管理司机的驾驶行为,达到节油、省时和安全的目的,从而提高经营效益。未来,这些技术将会更加充分地运用到车险欺诈风险的识别与控制上来。
最后,大数据将助推保险与汽车产业的渗透与融合。在“大数据”时代,保险与汽车将会以数据为媒介进一步实现产业融合与渗透,现在车里面装有越来越多的智能设备,这些用途繁多的装置原来是厂商在制造环节装进去的,未来更多可能是基于保险视角前装或后装的。由于保险对车辆数据的采集和应用,对于汽车生产销售、汽车安全隐患及事故处理、零配件的流通与使用,保险公司也许会比汽车制造商更早、更全、更快的掌握,因为前者更加贴近汽车用户,承担了大部分的车辆维修成本。未来汽车制造商会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车辆性能,优化汽车后市场服务。
更为关键的是保险公司拥有车辆的索赔数据,通过将车辆数据与保险数据相结合,未来可以研究制定建立一套完善的车辆风险评级标准,这对车辆投保、汽车质量延保、二手车定价等均可以提供有效和准确的数据支持,并根据保险数据与车辆数据分析车辆安全状况,为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服务。
此外,其他行业的渗透也影响着传统保险市场,特别是科技网络公司,通过对互联网客户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大数据”处理能力,将及时抓住机会,进行跨业经营,很多创新甚至可能颠覆车险市场的局部规则与业态。
“互联网+”时代的二次创业
《当代金融家》:目前,虽然大部分险企都建有自己的数据库,人保财险[微博]、国寿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洋财险等多家公司也在试水车联网,但中国保信的现有行业地位和今后发展前景,却被市场各方看好。立足于行业背景,您对“大数据”时代的车险发展有何建议?
吴晓军:当今世界,数据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引领着电子商务、金融投资等各方面的创新与应用,推动了相关行业升级和转型发展。“大数据”、车联网和云计算,已然成为未来车险市场转型升级的核心驱动力,为保险业改造“红海”、开创“蓝海”提供了新的机会和场景。在“大数据”时代,如何构造新型的车险产业链,实现传统车险与信息技术发展、与汽车工业发展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车险的内在价值,进而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更像保险业的“二次创业”,意义重要而深远。
一要研究制定行业“大数据”战略和设施框架。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和保单登记的监管制度框架,为行业“大数据”战略实施建立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行业级“大数据”建设,重点推动行业数据标准化建设和有效落地,提高数据整体质量。指导和优化行业共享数据库的采集、存储、处理与结果应用的流程和技术,研究建立行业数据分析框架和模型,依托数据挖掘、云计算平台、虚拟化技术,支持海量、多结构类型、高频度的“大数据”处理。加强行业信息共享的安全体系建设,保障保险机构与共享信息关联生产的连续性、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要在保险经营和客户服务中嵌入数据思维。保险公司应加强公司内部、各渠道、各产品线的数据整合利用,积极采集全面反映客户行为特征和交易偏好的移动互联、社交媒体、电商、地理位置、OBD等线上数据,引入身份、信用、车辆、驾驶行为等线下数据,构建完整的客户数据图谱。依托数据挖掘技术,推进客户需求分析和客户群组细分,在公司内部建立客户虚拟账户,丰富客户全景视图,加强客户挽留与个性化推荐,促进客户的获取率、留存率和持续率。构建完善的客户自助服务体系,改善客户体验、提升客户忠诚度、提高客户整体价值。保险经营中应嵌入数据分析思维,以数据分析为依据,找出最棘手问题的真正原因,预测未来情况,从而识别差异化竞争的机会并实现业务增长。
三要以数据为媒介,建立“汽车+保险”的生态圈。商业车险改革是中国保险业的“二次创业”,未来基于人、路、车等驾驶数据的UBI车险将成为核心。通过将车辆数据和保险数据相结合,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为汽车投保和延保,以及为二手车定价等提供准确有效的数据支持。在这样的趋势下,保险行业和汽车产业可以数据为媒介,进一步实现产业的相互渗透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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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保单托管的好处与坏处
保险托管的好处是信息全面、服务好,坏处是不能保证信息安全。
一、保险托管的好处
1、信息全面:可以对保单进行上传管理,结合大数据进行管理,保险信息全颂陵面。
2、查询便捷:通常可通过官网、APP、公众号等途径直接查询,比较方便。
3、服务好:有效分析保单信息,基于用户需求,提供针对性的保险建议与服务。
二、保险托管的坏处
保单管理平台目前并没有形成监管机制,信息安全相对不能保证,具有一定的风险。
拓展资料:
保险单简称“野岩戚保单”。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
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双方对有关保险标的事项的说明,包括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的名称及其存放地点或所处状态、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承担责任和不予承担的责任等。
(3)附注条件,指保险条款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以及保单变更、转让和注销等事项。保险单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简化形式,还可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预约保险单,保险凭证或暂保单等形式。
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声明事项
即将要保人提供的重要资料列载于保险合同之内,作为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依据。如被保险人的姓名与地址,保险标的名称、坐落地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已缴保费数额,被保险人对有关危险所作的保证或承诺事项。
保险事项
即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除外事项
即将保险人的责任加以适当的修改或限制,保险人对除外不保的危险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条件事项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享受权利所需履行的义务,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责任,申请索赔的时效,代位求偿权的行枣贺使,保单内容的变更、转让、取消,以及赔偿选择等。
其他事项
如解决争议的条款,时效条款等。
『叁』 大数据在保险中的实时应用
大数据在保险中的实时应用
几十年来,保险业一直在努力处理交易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数据。电信与数据融合的前沿趋势让保险公司对客户行为有了新的认知,而这被称之为“大数据”。数据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的特点,特别是能将传统的关系型数据库管理技术推向极致,并且让人们越来越关注数据管理的新方法。大数据、分析和数据管理齐头并进;美国1.1万亿美元保险市场的各家公司正在争先恐后地开展自己的数据分析实践。
大数据的实时应用案例
大数据技术可以使公司评估非结构化数据由不可行变为可行。这里将介绍一些大数据技术在保险领域的应用案例。
欺诈识别
大数据已经帮助保险人做出了改变。而今他们超越了以索赔为中心和以人为中心的算法欺诈检测技术。这些技术侧重于分析索赔方、保险供应方和其他的信息来源(例如,同一个被保险人提交了多少份类似的索赔请求),并扩展到防火墙之外的数据源,以便基于外部信息分析(例如队列分析 - 使用一个人的社交圈子来分析相关个体之间的类似行为),这里考虑到的是一群互相联系的人而不仅仅是一个人。
在美国,每年健康保险欺诈给保险业带来大约700亿到2600亿美元的损失;欧盟也有300亿到1000亿美元的损失。
欺诈检测和预防主要通过两种方法实现:
基于实时数据分析的欺诈审计规则(基于历史数据的传统类型)
欺诈预测记分卡(基于实时数据的新类型)
客户关系管理(CRM)
所有的非结构化数据都可以提供给所有的保险公司,这可以成为“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基础。一些非结构化数据源包括:
客户线上文档
如果这些文档可以被轻松搜索到并且能汇集到企业的数据管理平台,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获得关于客户的大量信息,包括对非标准、非结构化的生命健康的医疗报告信息,以及再保险和大型商业财产保险部门的信息。
客户关怀通话记录
这些内容包含了客户来电自由形式的代表性评论,这些评论可以用来进行市场情绪调研,有助于形成策略和付诸实践,以提高客户的保留率,减少客户流失。
点击流数据
由面向客户的网站生成,可以分析这些数据,以发现显示客户倾向的浏览模式,尤其是当与呼叫中心记录相关的时候,找出那些客户在网络交互后立即呼叫的例子。
索赔管理
大数据也与索赔管理息息相关:运营商希望在索赔流程期间保存好图像、视频和文本标记(例如,来自警察检查员或拖车司机的汽车保险索赔的文本标记)。结合投保人和受益人几个实体(受益人、投保人、保险人)的汇总信息对非结构化数据的大数据分析变得尤为重要。
承保
在再保险和大型商业保险部门,大量的支持信息会作为信息提交的一部分(例如,损失历史、财产计划、车辆调度和董事的详细信息)。
大数据技术使保险公司能够快速地存储和访问任何数据,以便他们能够通过分析来突出异常、某种模式和部分重点——这是人工阅读文档时代非常困难的事情。自动化数据管理的能力,以及记录支持文档的能力,使保险公司能够创建风险和客户档案,这在整个公司中都是统一可审计的并且能够提供丰富的分析资料。
『肆』 互联网保险 大数据分析
一、互联网保险创新的现状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15年年初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针对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分类,人身险公司有44家,财产险公司有16家,总体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包括中国人保财险、泰康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保险、天安财险等在内的多家险企已率先在线上跑马圈地,中国保险公司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已全面到来。
首先在监管层面,上个月,酝酿已久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终于由中国保监会发布,这标志着中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基础监管规范的形轿返悉成。《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规则;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强化了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着力解决互联网自主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在保险主体方面,早在2013年,中国人保就推出“掌上人保”,并号称是指尖上的保险;去年,以“理赔简单,就在天安”为口号的天安财险“车易赔”APP在全国上线;随后,“中国太保”“大地通保”、“泰康在线”等保险在线服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可见,拼服务、拼体验已经成为各家保险主体竞争的主要方向。同时,各家保险公司在立足保险本身的同时,从渠道上也不断向外围延伸,分别与P2P平台、信用保证机构等开展不同程度的合作。以下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从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渠道创新等三个方面对2014年60家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产、寿险公司进行评价后的前15名榜单:
二、互联网保险创新背后的风险
应该说基于提升客户体验的互联网保险创新,方向是对的。互联网保险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发展空间巨大,但同时互联网保险创新也带来一系列风险和问题。从目前已经暴露的风险来看,主要包括保险产品创新异位、消费者投诉急剧增加、消费者道德风险敞口扩大、风险评估和控制不到位等。
(一)保险产品创新异位
自2013年底由“三马”投资的众安在线成立以来,带动了中国各大保险主体在保险产品上的创新热潮。盗刷险、高温险、退货险、喝麻险、世界杯足球流氓险等创新险种不断涌现,寿险公司也相继推出求关爱、爱升级、救生圈等所谓的基于微信平台的“扔捞”产品,名字一个比一个花哨,其中,不乏一些险种初具规模,但更多的是为创新而创新。如世界杯足球流氓险从头到尾就没卖出几份,导致本来就比较便宜的3元/份,到后期直接降价到1分钱/份,变成了一个十足的噱头。更有甚者,开发出雾霾险、赏月险、摇号险等,严重脱离保险的本质。
(二)消费者投诉急剧增加
据保监会近日公布的《关于2015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15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12378投诉维权热线全国转人工呼入总量157544件,同比上升40.24%。而其中,捆绑销售互联网产品的投诉占据一定比例,究其原因,很多保险主体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片面注重销售前端网络化,后台运营管理却仍是传统思维,前端和后台不配套,买时容易退时难,从而导致消费者投诉。
(三)消费者道德风险敞口扩大
目前,各家保险主体在理赔服务上基本上都推出了简易赔付,即保险公司对于一定金额以下(2000-10000元不等)的保险事故实行简易赔付,消费者通过保险公司自己推出的APP平台,或拍照、或视频,将事故现场信息传输到保险公司后台,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立刻赔付,全程一般在5分钟左右时间世拿完成。应该说这种做法极大地简化了理赔程序,缩短了理赔时间,方便了消费者。但是,客观地讲,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当下国内的基本现状,国民的平均道德水准有待提高,修理厂、4S店有组织地批量造假,保险欺诈层出不穷,这些无疑都将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无限扩大。
(四)风险评估和管理不到位
保险从本质上是风险转移的安排,应该有可量化的数据支撑,目前,很多产品的创新,缺少基本的费率厘定、成本测算等程序。同时,保险闭乎讲究的是大数法则,如果一款产品不能具备一定规模,赔付水平就会极不稳定,风险管理也就无从谈起。
三、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
(一)保险产品创新:回归本质
保险,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因此,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原则和底线是创新的产品具有风险管理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的积累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能够降低保险标的风险。这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地震、飓风等不可抗力不列入保险范围的根本原因,因为到目前为止,人类还无法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上述事件的发生。反观现在的保险产品创新,雾霾险也好,赏月险也罢,甚至是高温险,基本上都突破了上述这一基本原则。
之所以会出现现在这种情况,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保险本身,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规模产品的同质性非常严重,基本相同的条款,基本相同的费率,基本相同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创新的目标已经不再是客户的“需求”,而是客户的“眼球”。记得若干年前,有一个保险公司开发了一个险种叫“酒驾险”,从始至终没卖出一份保单,但公司从上到下都非常开心,因为这个产品在当时引起了包括新闻媒体、监管部门、同业公司以及消费者的极大关注,很好地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二是与目前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有关,当下,从集体到个体,在物质和经济的指挥下,每一个社会组织和细胞都在极力获取尽量多的资源,而忽视了资源本身的效用和价值。正像有一句话所说,走着,走着,忘记了出发的目的。
(二)保险风险管理:大数据为器
1.大数据在费率厘定中的应用。保单的费率设定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源头,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主要目的是使设定的费率对应于投保人的风险等级,风险越小,费率越低,尽量做到公平。确定费率较为关键的问题就是找出“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其实生命表就是“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之一年龄的一个分类。再如,在车险定价中城市交通的拥挤程度、驾驶员的年龄、驾龄、性别、汽车的新旧程度等都可能是“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而这些因素或变量就是可以通过大量数据分析和处理来确定。
2.大数据在风险评估中的应用。在大数据时代,风险评估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公司的历史数据、行业的历史数据,无论是风险特征的描述还是数据资源的获取都更加便利。首先在占据财产险市场70%以上份额的车险领域,保险公司可以获取三个层级数据来支撑风险评估,第一层级是核心层,包括公司和行业数据,第二层级是紧密层,包括车型、汽车零整比、二手车等数据;第三层级是外围移动层,包括利用车载传感设备收集驾驶员行为数据等。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来讲,更多、更广的数据获取,可以更精确地识别个体对象的潜在风险,建立更加有效的数据模型,不断改善和提高精算的精准程度,以帮助判断和评估风险以及风险准备金。
3.大数据在反理赔欺诈中的应用。在确保数据资源的情况下,通过完整的、多样化的数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保单及理赔历史记录、行业数据、征信记录、公共社交网络数据、犯罪记录等),辅之以有效的算法和模型,来识别理赔中可能的欺诈模式、理赔人潜在的欺诈行为以及可能存在的欺诈链条,应该是未来反理赔欺诈的主要方向。而对于整个中国保险行业来讲,尽快建立起一套行业级的保险数据信息平台,是反理赔欺诈的关键。目前,上海、江苏等省市已经实现理赔信息数据共享,在这些地区反理赔欺诈行为的成效明显提高。
4.大数据在保险行业风险管理中应用之核心—数据整合。目前保险公司的数据有行业平台的同业数据、前端客户APP导入(或现场出单)数据,中端中介、渠道、理赔、呼叫数据,后端财务收付数据,另外,还有定价系统的汽车零配件数据、人事系统的人员数据、稽核审计风控系统的风控数据等,种类繁多和庞杂,因此,急需建立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整合,统一数据存储和传递标准,并将不同系统进行数据打通,再根据不同需要进行数据挖掘。
(三)保险风险控制:新技术应用
未来,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将成为保险行业风险控制的主要途径。在承保环节,基于大数据基础的数据分析技术将在第一时间立体呈现保险标的各项数据和特征,为承保决策和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从源头控制风险。在理赔环节,新技术、新设备同样将被广泛应用。在车辆保险领域,通过装载在车上的无线电子设备,运用通讯网络,实现对车辆、道路以及行车驾驶员进行静、动态信息提取和行为记录,从而监督行车驾驶员人的行为风险和道德风险,并进行出险前预防、出险中响应和出险后处理,从而使保险事故管理变被动为主动,降低理赔成本。在人寿保险领域,利用能够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情况的可穿戴设备,来获取和细分不同群体、不同年龄的人体健康和生死概率,并适时向客户提供饮食、健身等方面的建议,从而降低投保人的医疗费用。在家庭财产险领域,通过智能家居系统对住宅进行远程监控并及时发现和缓解风险,当家中发生煤气泄漏或水管爆裂,可自动关掉阀门,从而减轻损失等。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有与之相对应的配套管理措施,互联网保险创新也不例外。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互联网保险创新都将在路上,基于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也必将亦步亦趋,紧紧跟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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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我不知道应不应该做保单管理
当然应该做,去下载个保单盒子吧,保单管理特别好。
『陆』 保险托管公司靠谱吗
1、靠谱。保单托管就是保险单托管,就是把个人或家庭的保险单放在互联网机构委托管理。这样子就不用担心保险单丢失,方便维护。是新时代流行的保单管理的方团亩隐式。保单托管意思就是保险单托管。保单托管是面向vip客户提供的增值服务,为客户解决保险单纸质不易保存等问题。
2、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安全保管委托投资的资产,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银行托管业务的种类很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托管、收支账户托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贵重物品托管等等。
拓展资料
一、保险(Insurance或缩写为insur),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塌厅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二、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三、保险理解
1、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2、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3、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耐喊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
4、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柒』 “大数据”的保险业应用主题
“大数据”的保险业应用主题_数据分析师考试
在数据应用呈现爆炸式发展的时代,不能把握“大数据”商机、引领潮流的保险企业,将可能逐渐丧失市场竞争力。
“大数据”是依托新的数据处理技术,对海量、高速增长、多样化的结构和非结构数据进行加工挖掘,找寻数据背后的规律,以提高分析决策能力、优化流程和科学配置资源的管理工具。
“大数据”正在向经济、社会、科学、文体及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快速渗透。在网络技术、移动互联、云计算等新技术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双驱动下,金融与互联网、各金融板块之间的界限和壁垒被冲破,市场的游戏规则发生了深刻变化,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竞争的制高点。
现代保险服务业要在经济“新常态”中研究和实施“大数据”战略,关键要找准大数据在保险业的应用场景、应用主题和应用策略。
助力保险费率市场化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和管理工具,是一种社会群体之间的风险救助机制。保险产品机理主要是遵循统计学范畴的“大数法则”,基于历史风险发生和损失的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在重复随机现象中找出“必然”规律,依靠精算技术实施产品定价、建立财务运行机制。有些观点认为大数据颠覆了“大数法则”,实际上,虽然两者都是在“大量”数据基础上进行风险和财务预测,但在保险产品定价机制中的作用基点是完全不同的。
“大数法则”是保险定价的根本法则,特别是针对车险、寿险、健康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领域,必须依托“大数法则”确保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厘定的公平性、充足性和安全性。也就是说,“大数法则”是保险运行管理的数理逻辑,是保险业不可动摇的理论和定价基础。而“大数据”主要发挥保险定价的辅助作用,特别是采集和获取客户行为、交易的网络数据进行关联分析,找寻数据背后风险与成本、收益的匹配规律,推动保险公司客户细分化、责任碎片化、产品定制化,优化精算定价模型,主要基于附加费率建立科学、有效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和差别化定价机制。
因此,“大数据”并没有颠覆“大数法则”,而是对保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的重要优化和改进,是一种以新技术为依托、更加精细化的风险管理辅助工具。
目前,新一轮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非车险、意外险、投资连结险、普通型寿险、万能险等已经相继放开,商业车险、分红险市场化改革也即将发令放行,更多的产品定价权和选择权将交给市场。科学、有效的费率形成机制是市场化改革成功的关键。应全面构造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基准费率和以“大数据”技术为辅助的附加费率和产品创新机制。
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应主导构建公开公正的保险基准费率形成机制,建立保险基准费率定期测算和发布机制,特别是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和模式,设立独立的保险费率厘定机构,形成主要保险产品的定价参照基准体系。另一方面,要鼓励保险企业在遵循基准费率的同时,发挥大数据在保险产品区域化、差别化、个性化的创新支撑作用,处理好产品创新与风险、成本、收益的关系。
驱动新一轮转型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保险市场保费和资产规模迅速扩张,却难以逃脱产品同质化、“跑马圈地”、价格恶性竞争、服务体验差的外部诟病,归根到底还是源于“以产品为中心”的粗放式发展模式。由于保险企业数据维度、质量、可利用度和处理能力不足,向“以客户为中心”的集约化管理模式转型“常提却难新”。
伴随金融综合化、保险集团化、渠道多元化发展,特别是电销、第三方电商、移动互联等新渠道的兴起,保险数据的历史积累、采集维度、关联分析与实践应用日益成熟,由于大数据有利于提升保险企业对客户行为特征、风险和产品偏好的分析能力,为保险企业客户关系管理、风险识别与定价、营销策略分析、理赔欺诈风险防控提供了新的驱动力,成为保险业新一轮转型发展的“利器”。
因此,保险企业应找准大数据在经营管理中的应用场景,着力解决制约转型发展的关键环节。
一是加强数据资源内外部整合。加强集团内部、各渠道、各产品线的数据整合利用,积极采集全面反映客户行为特征和交易偏好的移动互联、社交媒体、电商、地理位置、OBD等线上数据,引入身份、信用、车辆、驾驶行为等线下数据,为大数据技术应用建立现实基础。
二是构建完整的客户数据图谱。依托数据挖掘技术,推进客户需求分析和客户群组细分,在集团或公司内部建立客户虚拟账户,丰富客户全景视图,加强客户挽留与个性化推荐,促进客户的获取率、留存率和持续率。构建完善的客户自助服务体系,改善客户体验、提升客户忠诚度、提高客户整体价值。
三是提升数据发现和决策能力。重点提升对非结构化数据的存储、加工和分析能力。围绕交叉和二次销售、精准营销、代理人甄选和流失预警,加强数据分析和快速响应,整合昂贵的渠道资源,提升销售渠道价值。通过理赔洞见分析、反欺诈关联分析,提升成本精细化管理、精准打击欺诈行为。
四是加强数据架构规划。引入新的大数据分析工具和存储技术,提高对语音、视频、图片、网络日志等非结构化数据的分析处理能力,对信息模型、主辅数据源以及数据集成架构进行前瞻性设计,加强主数据和元数据管理,推动信息数据的逻辑整合。提高自身数据质量,注重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
开创“数据治理”新模式
在保险资金运用和费率市场化加快推进的背景下,按照保监会“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市场化改革思路,市场化的“新常态”使传统的文件出台、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保险市场治理手段难以奏效,滞后的监管技术手段将无助于有效防控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客观上要求保险监管部门从依靠行政手段向依靠“数据手段”治理市场转变:
一是从场外交易向场内交易转变。通过建立保险产品交易、中介交易和资产交易的交易场所和信息平台,促进保险交易的透明化、规则化和信息对称化;二是从监管信息统计与非现场监管向保单登记管理转变。市场和风险的快速变化,促使保险监管从依靠时滞的统计数据和局部的样本数据,向保单级的全量数据和实时的生产数据演变;三是由条款费率静态审批管理向基准费率测算常态化转变。定价权逐步交给市场后,产品创新必然层出不穷,基准费率常态监测、回溯分析和定期测算是产品监管和风险控制的必然要求。
基于上述行业转型发展和市场治理需求,应从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高度,科学规划行业大数据体系。
一是全面推进行业信息共享与应用。在客户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建立行业中央集成数据仓库,打破企业之间的数据孤岛,将分散在各保险机构的数据,按照客户、保单、业务等多个主题进行采集、存储和有限共享,充分释放数据共享在规范市场行为、反保险欺诈、提升定价能力、促进精细化管理等方面的内在价值。
二是主动与外部数据交互应用。拓宽行业整体数据维度,依托行业数据共享的平台优势,积极引入公安、气象、医疗、教育、信用、移动通信等外部数据,主动与交管、税务、经侦、社保、征信等公共管理部门进行数据交互,发挥外部数据在行业内部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依托共享平台有效延伸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和触点。
三是研究制定行业大数据战略和设施框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和保单登记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行业大数据战略实施建立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强行业数据标准建设,规范统一共享接口标准,提高数据整体质量;不断优化共享数据库的采集、存储、处理与结果应用的流程和技术,研究建立行业数据分析框架和模型,依托数据挖掘、云计算平台、虚拟化技术,支持海量、多结构类型、高频度的大数据处理。加强行业信息共享的安全体系建设,保障保险机构与共享信息关联生产的连续性、安全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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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车险大数据平台哪个好有没有懂这方面的人推荐一下
车险大数据平台的话要根据走的那个数据,还有每个车的型号不一样。
『玖』 保单怎么利用软件去进行管理呢
答复:告诉你这位同学,一般保险业务员对于订单客户,都是采取订单跟踪的方式,每次保险单号都是系统生成的号码,比如:客户举前姓名及有效举弊身份证号码、保险种类编码、签单交易码、保险单客户号码、次年催缴保险单号码、保正答族险单缴费明细清单,等等,这些详细内容都是保险公司通过系统认证的,保险业务员做的这些工作很具体,客户保单都是业务员来完成这些工作的,进而,保险公司对其客户建立数据库档案的详细资料,保险业务员对其所有客户负责、敬业,以用心服务于大众顾客,让顾客信赖于公司产品的品牌和声誉,对于国企保险公司而言任重道远,对于客户而言专心、专业。
谢谢!
『拾』 大数据保单管理办法
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监管体制机制也几度变更。1950年1月,保险业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1952年,保险业划归财政部管理。1959年,保险业再度被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65年,人民银行、财政部明确国内保险业务由财政部管理,国际保险业务由人民银行管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保险监管。1998年11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走向了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一)监管法规不断健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相关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为支撑、部门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等四个层次构成的保险监管法规体系。一是法律层面。1995年《保险法》正式颁布,并分别于2002年、2009年两次进行修订,完善了保险经营行为基本规范和保险监管主体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中也分别对海
上保险和保险犯罪进行了规定。二是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曾于1983年颁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加入WTO后,国务院分别于2001年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6年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出台了《农业保险条例》,对保险经营管理的一些重点领域进行了专门规范。三是部门规章层面.保监会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50部,大体分为经营主体、产品费率、资金运用、专业人员、偿付能力、依法行政等六个方面,夯实了保险监管的制度基础。四是规范性文件层面。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针对监管实际,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和改进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管部署,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一是监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开放初期,保险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首次提出偿付能力概念,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随着国有保险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2003年保监会发布指标规定,偿付能力监管实质性起步。随着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2006年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监管,探索建立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为支柱的监管框架,并于2009年设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新形势下,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根据国际金融危机后的监管改革趋势,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二是监管组织逐步健全。保监会目前设置16个职能部门和2个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保监会陆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平行设立了36个保监局。为加强基层市场监管,保监会于2010年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五个地级市试点设立区域保监分局。三是监管格局逐步建立。加强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等的沟通合作,推动社团组织发挥自律、维权、协调等作用,支持新闻媒体、会计审计、评级机构、消费者等发挥监督作用,初步形成了专业监管、部门办作、行业规范、社会监督的大监管格局。
(三)监管手段日益丰富。不断创新和丰富监管方式方法监管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一,是分类监管。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合规、财务、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分类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二是非现场监管。建立保险监管统计制度体系,积累保险数据资产,加强市场运行和保险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提高非现场监管效力。推动保险业和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三网一库”,基础架构,开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等25个应用系统,设立保险信息平台公司,推进监管电子政务建设。三是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规程和手册,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现场检查效率。组织开展综合性、系统性和专项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对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实施“双罚”,提高监管威慑力。四是信息公开。建立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发挥保监会官网、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行业网站等平台作用,及时发布保险新闻、统计数据、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信息。五是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等制度,率先在我国金融业创建了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实屏障。
一、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基本
思路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深化改革理念,加强顶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顺应保险业发展趋势,遵循监管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要求,深化保险监管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保险监管制度,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监管作用,推动保险业发挥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功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现代保险业,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总体要求。一是遵循基本规律。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鉴国内外保险监管的历史经验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险发展和监管规律。要坚持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监管制度与保险监管需要相适应。要发挥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严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弥补市场不足和解决市场失灵。要从保险市场实际出发,把握阶段性特征,科学确定监管目标、原则和支柱。
二是体现中国特色。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国情,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实际。要围绕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及总目标,推进保险监管制度现代化。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深度和密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险服务能力不强的特征,坚持在加强监管中促进行业发展,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要把握我国保险消费者还不理性、经营主体还不成熟、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特征,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基础薄弱、发展迅速、正在转型升级和成为全球主要保险市场的特征,兼顾审慎性与经济性,合理确定监管约束特别是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的标准。
三是顺应时代趋势。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鲜明的要求是把握国际金融改革的最新动向,顺应当今国际保险监管的变革趋势。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趋于统一的趋势,在形成监管框架、制定监管制度、完善监管规则中,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注重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监管。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强调自主的趋势,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情和自身利益诉求,汇集各家之长,积极推进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在国际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改革中争取更大话语权。
(三)主体框架。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要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发展实际,总结保险监管实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3-4-3”保险监管主体框,即三个监管目标、四项监管原则、三大监管支柱。
1.监管目标。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产品服务相对复杂,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保险供给者行为的约束,防止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恶意侵害。消费者权利保护是理性消费行为的重要保障,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消费者安全、知情、选择、求偿、公平交易、监督等权利的保护,促进合理消费,优化保险资源配置,提升保险市场运行效率。我国保险业服务广度、深度还十分有限,要通过保险监管,推动保险业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是防范市场风险。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运行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与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直接相关。要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涵盖承保、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信誉等各类风险的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囊括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处置等各环节的全流程风险防范机制。要强化保险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管控,加强保险监管的外部约束和风险防范,筑牢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促进市场繁荣。只有繁荣发展的保险业,才能为消费者和经济社会提供更加全面丰富的风险保障。要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要完善市场体系,优化市场结构,推动市场主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要争取政策法规支持,推动保险业发挥功能作用,在现代金融、社会保障、灾害救助、社会管理和农业保障等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支柱作用。
2.监管原则。一是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相统一。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坚持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保险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坚持更好发挥监管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营造竞争环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运行。
二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统一。建立有效的保险监管治理机制,统筹协调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顺应保险创新趋势,强化功能监管和全流程监管,加强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监管协调,推进监管的统一性和连续性,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注重整体风险防范,改进机构监管,加强保险集团和法人机构监管。
三是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统一。在注重防范单一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分析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对保险业的整体影响。关注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重视金融风险的跨境与跨行业传递,重视逆周期监管,防范顺周期对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放大效应。
四是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具体规则,提高监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运用原则监管,提高监管的指导性、灵活性、适应性,为鼓励创新、增强市场活力创造空间。
3.监管支柱。一是公司治理监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也是加强保险监管的微观基础。要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理念,完善制度机制,深化股权监管,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强化公司章程约束,提高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专业水平,完善制衡机制,强化公司治理的刚性约束。要推动公司治理从“形式规范”向“治理实效”转变,防范治理僵局、管控薄弱、资产安全、高管渎职等风险,从保险市场源头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是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风险监管的主要手段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终防线。要借鉴吸收国际上偿付能力监管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按照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原则,加快建设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要强化定量资本、定性监管、市场约束等三方面要求,完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整体架构和具体规则。要严格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三是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方式。要明确市场行为监管的边界和内容,发挥好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的作用。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的统筹规划和系统管理,建立市场行为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等制度的联动与触发机制,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市场风险防范体系。
三、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着力点
现在我国保险监管改革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重大的历史考验,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任务很重,必须在一些重点领域和环节不断取得突破。
(一)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强化市场主体自我激励约束的这一内生机制,夯实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制度保障。一是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实董事会的全面与首要责任及履职要求,加强董事资格审查,完善董事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董事会及成员的履职评价与问责机制,增强董事的尽责履职能力,提高董事会专业、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制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内控执行力。强化保险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强化集团监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险集团防火墙制度,规范保险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和关联交易。制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办法。建立保险集团风险控制标准。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四是强化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地位。健全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关键岗位专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加强董事会秘书管理,强化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审计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职责,增强经营管理层的执行力。加强对司高管层高管层的稳健薪酬和执业行为监管。
(二)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对保险业务全流程监管的重要内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手段。要注重标本兼治,制定科学规则,明确监管重点,抓好制度落实,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有效性。一是加强市场监测检查。坚持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不断丰富保险监管工具箱。构建涵盖各类风险的风险模型和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控制和处置。改进现场检查方法,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改进保险产品监管c积极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和条款标准化、通俗化,探索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鼓励行业产品创新和结构调整。完善监管规则,改进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标准,建立科学的费率形成、条款执行、事后评估、产品纠正等全过程监管机制。三是强化保险中介监管。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准人退出制度,强化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稳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探索兼业代理法人机构集中管理模式。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行为、数据信息、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健全数据获取、电子签名、隐私保护等法规制度,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运行。五是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符合我国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任务。一是完善资本约束机制。科学把握我国保险公司实际风险状况,按照共同而有差别的原则,建立与风险紧密挂钩的资本要求。建立定量风险和定性风险相结合的综合评级机制,科学评价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生风险,全面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完善逆周期资本监管制度。二是强化全过程风险监管。充分运用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等手段,形成对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完善偿付能力压力测试体系,健全偿付能力J预测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三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和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创新和丰富资本补充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国内外金融市场和各种社会资本,增强保险业资本实力。
(四)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法规制度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特征。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度,必须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做好“一法两条例”的相关工作。积极推动《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修订,加快研究制定《巨灾保险条例》。二是加快制度的“废改立”工作。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准人退出、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网络保险、资金运用等关键监管环节的规章制定工作。探索负面清单模式下的监管方式,拟定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方案。三是推动相关领域保险立法工作。加强保险宣传和沟通协调,推动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商业保险参与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五大体系建设的制度安排。
(五)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构建“两地三中心”的数据管理架构。完善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搭建一体化的保险信息监管应用平台。推进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司化、专业化运营,深化保险数据开发利用,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行业运行和风险数据采集研究中心,构建“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险监管信息
公共服务系统。研究探索保单登记、通赔通付、第三方支付、数据托管等服务领域,不断开发数据衍生应用领域。探索保险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强监管政策引导和制度约束,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战略高度,提升全行业信息安全意识,抓住信息设备购置、软件应用、维护维修、日常保障等重点领域,全面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六)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自律是实现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功能作用,防范化解保险风险,提升服务、协调和专业能力。建立覆盖全行业的自律体系,增强自律公约束力,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七)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加强监管自身建设,是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组织、机制和队伍等建设,提高监管能力,提升监管质量与效率。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派出机构内设部门设置。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完善保监会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促进监管的统筹协调、沟通会商相信息共享。完善保监会机关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的纵向联动机制,促进监管的统一规范、协作有力。逐步扩大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有序推进属地监管常态化。建立健全监管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的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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